题干:
甲公司拥有一个销售门店,2×18年3月3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该门店整体转让,转让初定价格为1300万元。假设该门店满足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条件,但不符合终止经营的定义。相关资料如下: (1)该门店净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和应付账款。
①2×18年3月31日,应收账款余额为100万元,未计提坏账准备。
②2×18年3月31日,库存商品账面余额为50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10万元。
③2×18年1月1日,固定资产原价为1000万元,已提折旧200万元,至2×18年3月31日还应计提折旧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
④2×18年1月1日,无形资产原价为500万元,已累计摊销100万元,已提减值准备200万元,至2×18年3月31日还应摊销20万元。
⑤2×18年3月31日,商誉账面价值为100万元,此前未计提减值准备。
⑥2×18年3月31日,应付账款账面价值为150万元。
(2)2×18年3月31日,该门店的公允价值为1300万元,甲公司预计为转让门店还需支付律师和注册会计师专业咨询费共计10万元。假设甲公司不存在其他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
(3)2×18年6月30日,该门店尚未完成转让。乙公司在对门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一些资产轻微破损,甲公司同意修理,预计修理用为1万元,甲公司还将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咨询费预计金额调整至11万元。当日,门店处置组整体的公允价值为1310万元。
(4)2×18年7月15日,该门店完成转让,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维修费用1.2万元,律师和注册会计师咨询费10.8万元,乙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所有转让价款1308万元。
假定:
(1)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用于管理用途;
(2)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