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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2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6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赵某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0万股。钱某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0年7月1日,钱某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10名董事中有5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张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孙某某代为出席。赵某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某总经理职务。
赵某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公司于7月2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某卖出所持的100万股甲公司股票。
2020年12月23日,赵某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借款,用于个人投资;(2)2020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3)公司的1/3以上监事发生变动,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事项。
2020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监事发生变动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认定钱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0万元。
钱某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张三于2020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于2020年12月21日卖出,损失10万元;李四于2020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2020年2月5日卖出,损失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9月以来,债务人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同年10月23日,债权人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所欠B公司债务有C公司提供的连带保证担保,且C公司有能力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受理破产申请。
2017年11月2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在选择管理人时,D会计师事务所和E律师事务所参与投标,其中D会计师事务所曾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0月担任A公司财务顾问,E律师事务所曾于2014年度担任B公司法律顾问。清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发现,A公司自2016年下半年起存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形。截至2017年年底,A公司董事仍正常领取工资,但未领取2016、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
确定破产债权时,管理人对A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当列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等列出清单,进行公示。A公司职工对清单记载的所欠基本养老保险等费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但管理人既未更正,也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破产宣告前,由于A公司的一土地使用权市场价值大幅上升,公司资产价值整体超过负债总数。因此,A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对于A公司董事领取的2017年9月以后的工资,管理人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3年10月,达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突然出走,不知去向。达信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24年1月,达信公司所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达信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24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达信公司破产。达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达信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达信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清理达信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23年7月1日,木林公司向X银行借款250万元,期限1年,达信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木林公司尚欠X银行借款本息275万元。X银行已向达信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275万元担保债权。
(2)2023年8月3日,D公司向达信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尚欠20万元货款未付。达信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30万元。2024年3月5日,D公司以20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达信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达信公司20万元货款。
(3)2023年12月30日,达信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达信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24年3月15日前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24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达信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达信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
债权人甲提出,达信公司对X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X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乙提出,达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X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X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木林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达信公司货款;
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达信公司,构成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债权人甲主张X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赵某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50万股。钱某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9年7月1日,钱某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10名董事中有5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张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孙某某代为出席。赵某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某总经理职务。
赵某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公司于7月2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某卖出所持的50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9年12月23日,赵某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投资;(2)2019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3)公司的1/3以上监事发生变动,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事项。
2019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监事发生变动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认定钱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万元。
钱某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张三于2019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于2019年12月21日卖出,损失10万元;李四于2019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2019年2月5日卖出,损失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钱某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3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6%、5%和7%;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6%、4%和6%。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00万元、3000万元和400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260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0万元、16000万元和20000万元。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0万元,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
(2)本次发行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拟订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自发行结束3个月后方可行权。
(3)甲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5%。
(4)2016年6月,甲公司现任董事陈某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015年9月,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某因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甲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本次发行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期间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
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与不知情的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幸存的一台已为乙银行设定抵押的数控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3年4月12日提货。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丁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被戊公司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6.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3月1日,北京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公司订购2吨蜂蜜,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5年5月1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一次全额支付购买价款。
2015年3月5日,甲公司依约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起3个月付款的汇票给乙公司,A银行承兑该汇票,但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点;乙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2015年4月,甲公司将其与乙公司订立的蜂蜜买卖合同转让给丁公司以抵偿债务,并快递通知乙公司,乙公司签收快递后未作任何回复。
2015年5月1日,乙公司将蜂蜜送至丁公司,丁公司验货时发现有20%的蜂蜜已经变质,遂要求解除整个合同、退回全部货物;乙公司则以丁公司未及时验货、保存措施不当为由拒绝退货。经查,丁公司验收及时,保存措施恰当,但纠纷发生后,丁公司对该批蜂蜜放任不管,蜂蜜已经全部变质。
2015年8月,丙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遂向乙公司进行追索,乙公司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7.甲公司签发的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点,汇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赵某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0万股。钱某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0年7月1日,钱某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10名董事中有5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张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孙某某代为出席。赵某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某总经理职务。
赵某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公司于7月2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某卖出所持的100万股甲公司股票。
2020年12月23日,赵某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借款,用于个人投资;(2)2020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3)公司的1/3以上监事发生变动,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事项。
2020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监事发生变动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认定钱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0万元。
钱某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张三于2020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于2020年12月21日卖出,损失10万元;李四于2020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2020年2月5日卖出,损失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8.2020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A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于2010年6月4日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其申请文件披露了以下信息:



(1)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盈利,最近3个会计年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4.6%、5.5%、10.2%。



(2)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价格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16.88元,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为17.65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为17.10元。



(3)A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显示,因A公司当时暂无新的房地产投资项目而沉淀大量闲置资金,为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效用,与B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进行财务性投资,该协议于2010年5月31日到期。



(4)A公司曾为其控股股东C公司的银行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于2009年5月5日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要求:根据有关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9.根据上述要点(2)所述内容,A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Z市国资委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15年5月20日公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 2015年3月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发行公司债券方案》;2015年3月25日,Z市国资委审批通过《首次发行公司债券方案》;2015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文核准。
(2)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主承销商为ZS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剩余部分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ZS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聘请XSJ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评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债券的有效存续期内,XSJ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规定每1年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4)公司2014年净资产为367742.57万元,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为9391. 46万元。
2015年5月27日,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称,本次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15年5月26日结束,实际发行规模7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4.48%。
2015年6月4日,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0.本期债券能否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玄玄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况:
(1)根据玄玄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6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20年2月1日前缴纳。珍珍公司和蓝蓝公司均为玄玄公司发起人,其中珍珍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蓝蓝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珍珍公司和蓝蓝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蓝蓝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19年3月起,玄玄公司就出现了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张三、监事李四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9年4月起,玄玄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张三、监事李四仍然领取工资。
(3)2019年10月,玄玄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玄玄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30%的设备款,乙公司将该设备向玄玄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玄玄公司破产案件后,乙公司立即向玄玄公司的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19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珍珍、蓝蓝两公司关于玄玄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目前无需缴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大华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10亿元。公司董事长赵某通过自己控股的华星公司持有大华公司51%的股份。
网商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钱某持股90%、孙某持股10%。网商公司最近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亿元、-1亿元、3000万元。
网商公司资产总额为大华公司资产总额的1.5倍,大华公司计划通过购买网商公司全部资产的方式将其收购。为此,大华公司拟订的两种收购方案:
方案一:大华公司向网商公司股东钱某、孙某分别发行新股9亿股、1亿股,用于购买二人所持网商公司的全部股份。
方案二:大华公司先向华星公司发行5亿股新股,华星公司向大华公司支付15亿元。大华公司再向网商公司的股东钱某发行4.5亿股、向孙某发行5000万股新股,并分别向钱某支付13.5亿现金、向孙某支付1.5亿现金,用以收购二人所持网商公司的全部股份。
李某是大华公司的股东,持有大华公司500万股股份,持股期限超过180日。在大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上,李某认为该次重组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此提出异议。但在之后的表决时,李某投了赞成票。最终,股东大会决议实施方案二。
方案二实施后,大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李某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公司拒绝。李某又向公司监事会请求对公司董事长赵某提起诉讼,起诉赵某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未尽到相应义务,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监事会对李某的请求未予理睬。随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时对赵某的妻子提出控诉,认为她买卖大华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据查,5月10日,赵某妻子将其所持现有股票全部卖出,亏损50万元,并全部买入大华公司股票。5月12日,大华公司对外公布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赵某妻子听闻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将其所持大华公司股份全部出售,亏损2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李某对赵某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并说明理由。

题干:

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199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0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2000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

要求:


13.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4年7月1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金额550万,年利率6.5%;借款期限1年。同日,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7月15日,A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4年7月25日,A银行在向甲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5万元。2014年8月,甲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M。
2015年7月,因甲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A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M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M的价值为300万元。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14.乙公司主张A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题干: 【案例2】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7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A银行,到期日为2017年7月1日。4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4月10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在汇票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货。
4月20日,戊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庚公司则向戊公司支付现金95万元。4月25日,庚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己公司对戊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
7月5日,持票人己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拒绝证明。7月10日,己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丁公司以己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15.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2月3日,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8月3日。B公司拟向C公司购买钢材,遂在该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由本公司业务人员携至验货现场。由于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该业务人员遂将汇票携回,未予交付。
B公司财务人员甲利用工作之便,将保管于B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盗出,并串通D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伪造了C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丙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第二栏的背书人签章处,并记载D公司为被背书人。
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并不知情。2011年7月1日,B公司发现该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A公司申请挂失止付,但此后未采取其他措施。
2011年8月5日,E公司向A公司提示付款。A公司以B公司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6.E公司是否有权向A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干: 【案例1】
2016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A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抽逃出资100万元,其中A公司董事张某协助其抽逃出资。2016年7月10日,管理人代表A公司对甲公司和张某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张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甲公司以其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2)A公司应支付B公司货款200万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为2016年6月1日。2015年9月1日,A公司向B公司提前清偿了该笔债务。2016年7月11日,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
(3)A公司和C公司签订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C公司应当于2014年4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A公司依约发货后,C公司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A公司无正当理由也未对其到期债权行使任何权利。
(4)2015年9月,A公司将其一辆市场价格为100万元的小汽车作价60万元卖给了不知情的D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2016年7月20日,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了该笔交易。D公司向管理人返还该小汽车之后,主张其已经支付的60万元价款按照共益债务进行清偿。
(5)2016年4月1日,A公司和E公司订立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约定,A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卖给E公司,交货日期为4月1日,付款日期为9月1日;在E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E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6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买卖合同。
17.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是否有权要求E公司向其交付该设备?当管理人要求E公司向其交付该设备时,E公司能否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等情形”进行抗辩?如果E公司将该设备交付给管理人之后,E公司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应如何处理?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20年年初以来,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2020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形。
(1)甲公司欠其股东A公司100万元的货款,A公司欠缴出资100万元。2020年7月5日,A公司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各自的债务,管理人提出异议。
(2)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向B银行清偿了贷款本息共计106万元。已知,甲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300万元。
(3)2019年11月,甲公司向C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20年5月,甲公司以12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机床卖给不知情的D公司,双方已付款、交货。C公司获悉后,要求D公司返还该机床,遭D公司拒绝。
(4)2020年4月15日,供电局向甲公司发出欠缴电费的催收通知书,要求甲公司一周之内补缴拖欠电费1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甲公司于4月25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电费。2020年7月10日,管理人主张撤销甲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18.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异议,于8月12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3年6月,D公司向甲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A公司以其设备为D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偿还,经A公司、D公司和甲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但尚有14万元未能清偿。
(2)2013年9月,A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6个月,E公司为此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2月2日,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2013年11月,F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30万元,A公司交货后,F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F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G公司对A公司的58万元债权,之后,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的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9.甲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14万元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将其位于某住宅楼顶层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月租金9000元,但未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书面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乙向甲支付了1年的租金。租期第2个月,房屋天花板严重漏雨。乙通知甲维修,甲以合同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乙只好自己找人维修,花去维修费8000元,维修期间房屋无法居住,乙全家住酒店10天,住宿费用3000元。租期第5个月,乙全家出国半年。行前,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租期半年,丙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将甲的洗衣机损坏。乙回国后,甲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乙提出洗衣机系由丙损坏,甲应向丙索赔。
租期第13个月,甲要求乙支付第二年租金,乙拒绝。同时,乙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8000元,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3000元,甲拒绝。租期第14个月,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了一个壁炉。甲知悉后,要求乙拆除。
租期第16个月,甲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姐姐丁并于3天后办理房屋转让登记。乙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丁则通知乙1个月内搬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丁是否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4年1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炫炫公司的债权人张三对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乙接管炫炫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23年6月1日,B公司向炫炫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合同价款100万元,炫炫公司交货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2024年1月11日,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炫炫公司的破产申请后,B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C公司对炫炫公司的100万元债权,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乙主张以其受让C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炫炫公司债务。
(2)2023年11月3日,炫炫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将其租赁的E公司机器设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按照市场价格100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甲公司。甲公司当场交付价款,并约定于2024年2月1日交设备。2024年1月10日租赁期限届满后,E公司得知租赁的机器设备被炫炫公司非法处分,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设备。
(3)2023年12月1日,炫炫公司与D公司签了5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炫炫公司破产申请时,D公司依照其与炫炫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炫炫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炫炫公司尚未支付价款。D公司得知炫炫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邮件向管理人乙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乙收到D公司邮件后不久,即收到了D公司发运的货物。
(4)2024年1月20日,被保管人F公司向管理人乙请求取回其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交付给保管人炫炫公司的轿车一辆。管理人乙以F公司尚未支付拖欠的保管费2万元为由予以拒绝。
管理人乙清理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后,发现炫炫公司现有财产100万元,尚不能清偿全部的破产费用150万元。

21.D公司能否向管理人乙主张取回该批货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

(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

(2)建设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2008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2008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转包给C公司。

2008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08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08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08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发现:

(1)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在2008年4月1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

(2)A、B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000万元,但双方事后另行订立的合同标的额为7000万元;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4)A公司与王某于2008年3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条件。3月10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A公司亦接受,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A、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22.(5)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1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23.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2014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于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

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要求:


24.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是否有权停止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1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A公司的债权人X公司对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乙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8年1月1日,B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钢材,合同价款100万元,A公司交货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B公司以7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C公司对A公司的100万元债权,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乙主张以其受让C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债务。
(2)2018年11月3日,A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将其租赁的E公司机器设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按照市场价格100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当场交付价款,并约定于2019年2月1日交货设备。2019年1月10日租赁期限届满后,E公司得知租赁的机器设备被A公司非法处分,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设备。
(3)2018年12月25日,A公司与D公司签了5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A公司破产申请时,D公司依照其与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A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A公司尚未支付价款。D公司得知A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邮件向管理人乙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乙收到D公司邮件后不久,即收到了D公司发运的货物。
(4)2019年1月20日,被保管人F公司向管理人乙请求取回其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交付给保管人A公司的轿车一辆。管理人乙以F公司尚未支付拖欠的保管费1万元为由予以拒绝。
管理人乙清理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后,发现A公司现有财产100万元,尚不能清偿全部的破产费用1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5.管理人乙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破产费用的,应如何处理?

题干: 2009年3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公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其部分要点如下:
(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
(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
(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
(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
2009年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35%的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2009年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承诺期限截止日为2009年4月24日。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
2009年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者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
2009年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2009年6月30日,甲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张某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6.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张某提出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不得办理注销手续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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