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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8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34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4)郝某是否应当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2013年8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家上市公司,主营软件开发业务,无任何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乙公司,持股比例为35%。2019年初甲公司经营情况每况愈下,面临财务困难。丙公司为国内规模较大的软件企业,自2019年初即开始与甲公司进行接触并初步磋商,按照双方达成的初步意见,丙公司欲协议收购乙公司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份,并将甲公司资产进行重组,双方经过磋商,达成的初步意向书的内容如下:
(1)2019年3月1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收购协议,由丙公司一次性收购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全部35%的股份。
(2)2019年3月15日,丙公司将自己控制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丁公司的全部资产通过关联交易方式出售给甲公司用于经营,这样一方面可以挽救甲公司免于退市与破产,另外一方面可以使得本公司的资产和权益上市。已知丁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总资产是53000万元,甲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是51000万元。
(3)为了保证董事会决议的顺利通过,丙公司接受乙公司的提议,决定在股权过户登记之前由控股股东乙公司尽快完成对甲公司董事会的改选,将原有董事全部替换为丙公司派出的董事。在甲公司协议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第20天,丙公司与乙公司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公司依法聘请了相关财务顾问以及证券中介机构和评估机构后,对该重组事项出具了相关的意见并纠正之前的问题。
2019年3月2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该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甲公司董事会人数共10人,除了与本次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2人之外,其他8名董事均出席了会议,会议表决中,5名董事赞成,董事会当天通过了该事项,但董事长提议等到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再向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此次资产重组的事项,由于事关重大,甲公司该次股东大会主要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设立专用系统为中小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经确认出席该次股东大会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所持的股份占甲公司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非关联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表决情况如下:持有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4%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5%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资产重组协议,协议中约定,丙公司承诺在3年内不转让其在甲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丙公司决定对甲公司董事会进行改选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4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公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其部分要点如下:
(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
(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
(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
(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
4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的35%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4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5月24日。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5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5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股东D于4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5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
6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6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
6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7月30日,甲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D撤回对收购要约的接受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物灵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购进Y型号大型机器设备1台。经物灵公司业务员多次市场询价,报价均为1000万元/台,物灵公司目前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于是物灵公司找到乙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订立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物灵公司要求,从丙公司处购进Y型号机器设备1台租赁给物灵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160万元,每季支付4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物灵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约定,如果丙公司不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义务,由物灵公司直接向丙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
2020年3月1日,丙公司按照约定向物灵公司交付了1台机器设备。这台机器在使用中多次出现故障、卡机现象,被物灵公司送回丙公司修理。因该设备无法使用,使物灵公司产品生产环节不得不进行部分停产,停产期间给物灵公司造成损失40万元,因此物灵公司提出该40万元从其向乙公司支付的租金中抵扣。
2020年3月20日,丙公司将机器设备修好后送回。但该机器设备在后期的运行中,因质量不合格发生爆炸,将路过的张三炸伤,张三因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0万元。张三请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物灵公司经营不善,已经欠付乙公司3期到期租金,经乙公司多次催要后,物灵公司均以目前资金不足予以拒绝,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物灵公司以合同未约定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予以拒绝。
2020年4月1日,物灵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物灵公司以其一台豪华的小汽车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物灵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物灵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物灵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
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4.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物灵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2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
(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
(2)建设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2012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2012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转包给C公司。
2012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12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12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发现:
(1)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在2012年4月1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
(2)A、B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000万元,但双方事后另行订立的合同标的额为7000万元。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4)A公司与王某于2012年3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台同的生效条件。3月10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A公司亦接受,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A、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5.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11月,海兰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500万元,期限2年;海兰公司将其所属一栋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16年1月,海兰公司与C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给C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5万元,每年1月底前一次付清全年租金。
2017年1月,经海兰公司同意,C公司与D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将该房屋转租给D公司,租期4年,月租金8万元。根据约定,D公司的租金缴付方式为:每年1月底前向C公司缴付3万元、向海兰公司缴付5万元。但合同签订后,D公司除向C公司缴付了3万元租金外,一直未向海兰公司缴付。C公司也未向海兰公司缴付2017年租金。
后海兰公司无力清偿对甲银行的借款。经甲银行同意,海兰公司于2017年底与E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250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房屋售与不知情的E公司,并约定2018年1月初办理过户登记。
2018年1月1日,D公司因违反约定使用房屋引发火灾,造成房屋损失250万元。C公司为此解除了与D公司的转租合同并收回房屋。1月5日,C公司对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向海兰公司赔偿250万元。
海兰公司与E公司于2018年1月6日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E公司要求C公司腾退房屋,C公司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予以拒绝。次日,C公司进而向海兰公司主张,海兰公司未告知其房屋出售之事,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海兰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无效,E公司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E公司发现房屋受损,经与海兰公司协商,E公司在应支付房屋价款中扣除250万元,只向海兰公司支付了2250万元。海兰公司将此2250万元支付给甲银行,甲银行则认为,其对于海兰公司因房屋受损而获得的250万元赔偿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海兰公司和E公司均认为,欠缴的2017年全年租金应由自己收取。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6.C公司能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E公司腾退房屋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题干: A上市公司专门从事工业设备生产销售,其产品主要的市场在甲地,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万元,2009年末经审计资产总额为50000万元,经审计负债总额为30000万元,企业2010年之前没有担保业务。2010年A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
(1)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其中有1名是A公司的子公司8的董事。董事会有6人亲自出席,其中包括B公司的董事。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张某向会议提交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张某代为行使本次董事会的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为董事高某提供借款10万元的决定。
(3)另外,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经确认,除B公司的董事未参与表决外,剩余的5名董事全部通过。
(4)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以上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另外,该公司2010年还发生以下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事项:
(1)甲地从事工业设备生产销售的厂家还包括C公司、D公司,为了巩固甲地该产品的市场利润,A公司、C公司和D公司达成了一项协议,约定了三家厂商生产的同类机器设备的基准价格,最多上浮50%,缔约的任何一方不得低于该基准价格,否则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2)A公司为了进一步维护产品价格,还与下游的各经销商达成了关于限定转售价格的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A公司的经销商转售各种型号设备必须遵照约定的最低价格,对于销售不畅的经销商由A公司给予一定的优惠条件,但绝对不允许降价销售。
(3)A公司在乙地市场销售额为1500万元,经相关部门测算,工业设备在当地市场的销售额总量为1亿元,在乙地市场上还有一家经营者E公司,该公司与A公司虽然都属于工业设备的生产商,但由于各自侧重于当地不同的市场,因此之间不存在实质竞争,E公司在乙地的市场销售额为6500万元,A公司为了抢占并扩展乙地的市场,当年准备并购该经营者60%的股份,并购前A公司和E公司2009年营业额资料如下:[img/1476201610201.png]
另知,A公司并购前未持有该经营者任何的股份,也没有被同一股东持有股份,不存在任何的关联关系。
7.董事会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在董事会会议中张某是否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宏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飞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股本总额200亿股,净资产300亿。2023年1 月3日,宏飞公司拟通过发行新股或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2亿,2.4亿和2.6亿元;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累计达到7000万。公司前三年没有公开发行过证券。宏飞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发行方案如下:
方案一,公开发行新股5亿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方案二,向公司原股东甲公司和其他外部投资者分别非公开发行新股10亿股,其中包括某信托公司管理的一个信托产品, 本次发行新股后甲公司将持有宏飞公司股份56%,甲公司承诺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5%。
方案三,公司发行债券50亿,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年利率4%。
公司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三个发行方案都存在一定问题,最后决定采取方案二,对其中有问题的地方进行调整。
2023年2月5日宏飞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持股36亿股,包括甲公司在内共持有25亿股的股东表决通过了该股份发行事项。
小股东张某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于2023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 5日临时股东大会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决议。
宏飞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乙公司为上海证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长指示,公司急需融资,虽然公司部分财务指标不符合 条件,但通过财务人员朱某进行处理可以使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然后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随后,乙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授权对发行新股作出决议,全体与会董事均表示赞成。
乙公司公告了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了上述经过处理的财务数据。A会计师事务所为乙公司发行新股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B律师事务所为乙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乙公司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中无虚假记载。
经查,A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乙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乙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 函;B律师事务所则未对乙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
购买乙公司发行的新股并一直持有的投资者约200人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发布了 权利登记公告。在公告期间,有55名投资者集体书面委托丙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丙投服中心,是一家经依法登记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诉讼。
丙投服中心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了权利人名单,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登记并公告,列入代表 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投资者李某收到通知后直至法院开庭前都未作任何表示。
不久,证监会对乙公司欺诈发行作出处理。对A会计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以及乙公司董事进行处罚。董事赵某认为自己平常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只是开会的时候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不应当对自己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8.A会计师事务所和B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4月1日,西西公司因欠速速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期履行,向速速公司请求延期至2021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2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小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速速公司同意了西西公司的请求,并与西西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西西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速速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速速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20年5月1日,西西公司将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20年8月1日,西西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随后,西西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2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2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2台设备。
2020年9月1日。西西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甲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西西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西西公司的要求,并向西西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遇到罕见大风,车和人被卷走。
2021年4月1日,西西公司仍无力向速速公司偿还货款。速速公司在调查了解西西公司资产状况得知:西西公司出资5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2021年4月15日,速速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西西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9.速速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净资产为1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00万元、 260万元和300万元。
2015年3月,甲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以下几种融资方案:
(1)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发行对象仅限于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本次发行对象合计为40人;本次发行后,甲公司的股东累计为210人;②本次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 甲公司拟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即自中国 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首期发行数量为800万股,剩余数量在12 个月内发行完毕。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①本次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4000万元, 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每张面值100元,公 司债券的年利率为5%;②甲公司拟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即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 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在36个月内发行完毕;③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拟由乙证券公司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 销期限为120天,乙证券公司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人并留存公司债券1000 万元;④由丙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并担任 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①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5000万 元,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每张面值100 元,公司债券的年利率为5%;②发行对象合计为40人,其中丁合伙企业认购100万元, 该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为800万元;甲公司的董事张某认购80万元,张某名下金融资产为200万元;③本次发行不进行信用评级。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0.在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的方案中,有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4月1日,西岳公司因欠速网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期履行,向速网公司请求延期至202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2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速网公司同意了西岳公司的请求,并与西岳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西岳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速网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速网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19年5月1日,西岳公司将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19年8月1日,西岳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随后,西岳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2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2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2台设备。
2019年9月1日。西岳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西岳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西岳公司的要求,并向西岳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路过海边,遭遇罕见海啸,车和人被卷走。
2020年4月1日,西岳公司仍无力向速网公司偿还货款。速网公司在调查了解西岳公司资产状况得知:西岳公司出资5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2020年4月15日,速网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西岳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西岳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3)如戊公司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能否以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13.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已偿还所欠F公司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偿。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偿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4.(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张三因急需一笔资金进口高档化妆品,找到做大米生意的朋友李四向其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10月1日,张三李四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利率以及逾期利率。
2018年10月2日应李四要求,张三将位于A市A区的一套价值80万元的一居室单元房抵押给李四,抵押合同中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李四所有,张三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李四,但未办理登记。李四又以张三的担保不足为由,要求张三再额外找一个担保人。2018年10月9日,张三的妹妹张珊又与李四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张珊将价值15万元的家用轿车质押给李四。因李四的住处无处停车,所以该轿车仍存放于张珊家的车库内由张珊保管。李四于2018年10月10日将10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张三。
2019年2月,张三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一居室单元房作价85万元卖给了不知情戊,戊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李四对此并不知情。
债务到期后,张三无力偿还,因此发生纠纷,无奈之下李四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要求张三偿还100万元借款,并支付6万元利息;(2)按照年利率20%向其支付逾期利息;(3)要求对张珊的轿车实现质权;(4)以张三与戊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5)以其在与张三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已经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自己所有为由,请求戊尽快搬离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5.李四以质押合同有约定为由请求戊尽快搬离房屋,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资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3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己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己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成为甲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原第一大股东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2015年9月15日,甲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甲拟向丁发行新股,购买丁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

(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

(3)丁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将持有甲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的实际控制权;乙和丙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甲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开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解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五名萤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书面请求甲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査发现,2015年8月1日、3日。戊和辛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2. 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6.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授权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米,张某持甲公司已经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米的授权委托书前往。
2018年3月1日,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大米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米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先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先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18年3月2日,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擅自决定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米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8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米和绿豆交付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米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米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8年4月2日,丙公司运送大米途中,因遭遇泥石流,大米部分毁损。丙公司将该情形及时电话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认为大米毁损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
2018年4月5日,甲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将尚未毁损的大米作价120万元卖给丁公司。4月7日,因大米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尚在运输途中的大米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米直接运交给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米途中,因山洪暴发,剩余的大米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米尾款50万元。
2018年4月6日,承运人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庚公司作价130万元,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庚公司返还绿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7.2018年4月8日,大米因山洪暴发发生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以小家电生产制造为主的主板挂牌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8亿元乙电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0%的股份,是其控股股东。甲公司为了完善现有制造产业链格
局,优化配套服务,决定并购处于其产业链上下游的两家公司。为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财务部主管刘某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系统梳理:公司最近3年没有发债记录且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为零;公司最近3年年均口分配利润为1000万元,最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7%(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算),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为500万元;2020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0亿元。
2021年10月5日,甲公司董事会对以下一种融资方案进行了讨论:(1)定向增发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为:①非公开发行股票2亿股;②发行对象为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3只基金、32名自然人和乙公司;③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0%;④乙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2)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为:①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6亿元;②股息率为4%;③在公司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公司可以决定是否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3)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为:①拟发行4亿元可转债,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5年;②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4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可转债到期日止;③由无关联关系的另一家非金融上市公司丙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讨论中,甲公司董事王某认为甲公司的财务状况不符合优先股发行条件。董事会讨论后,认为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符合公司需要,但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修改。
2021年10月31日,经法务和中介机构修改后的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2021年11月,甲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可转债。拟公告的债券募集说明书中下列三项条款引起甲公司财务顾问的关注:(1)转股价格:每股9元(募集说明书公告前1个交易日股价以及最近20个交易日股票均价分别为每股10元以及每股8.5元)。(2)转股价格修正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根据公司股价的波动,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同意。(3)赎回条款: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2021年12月,甲公司财务顾问对上述债券募集说明书修改完善后,成功发行公司可转债。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8.2021年10月5日甲公司董事会讨论的公开发行优先股方案中发行数量、筹资金额和利润分配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为火力发电公司,乙公司为煤炭能源公司。2021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以一吨688元的价格向甲公司提供煤炭,每月25号前提供1万吨,当月开始执行合同;甲公司每月收到货物后三个工作日内结算货款。双方约定,如果发生违约,违约一方除支付对方实际损失还应当支付其合同价款1倍的违约金。由于煤炭价格波动较大,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更改价格。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解除合同。如果已经交付货物,按原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由于火力发电公司不景气,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以其发电设备和原材料作为抵押。另外,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另外,第三人丙公司以其房屋提供抵押,约定担保范围小于2000万元。2021年11月3日,乙公司和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的设备和原材料未办理抵押登记。2022年2月,煤炭价格继续下行,甲公司提出重新定价的要求。乙公司收到后,未予理睬。并于当月25日前向甲公司交付煤炭,甲公司验收入库,但未按期支付款项。之后的3月~5月,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煤炭,甲公司验收入库且未支付价款。乙公司将甲公司告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价款和违约金。甲公司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要求减免违约金。另外,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承担保证责任,但张某以未经审判且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乙公司要求就丙公司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丙公司以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仅限于主债权及利息,不包括违约金为由拒绝。且丙公司主张先就甲公司抵押物偿还以后,丙公司才偿还。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9.甲公司以其发电设备和原材料提供抵押,抵押权是否设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为支付货款,A 公司向 B 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的汇票,并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A 公司向 B 公司签发的汇票不得转让”。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 公司收
到汇票后,为支付装修款将其背书转让给 C 公司,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C 公司为支付房租租金,
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 公司。D 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用于购买货物。后 E 公司未向 D 公司
交付约定质量的货物,构成违约。由于当地突发特大洪水,E 公司为捐款赈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红十字
会。汇票到期后,红十字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 A 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红十字会遂
向前手追索。D 公司以 E 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A 公司和 B 公司均以汇票不得转让为
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E 公司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后,向 D 公司追索。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A 公司“以汇票不得转让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价款为600万元,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25万元,在2011年2月25日之前交付,并且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于2011年3月2日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合格后的次日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结算。2011年2月20日,甲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2011年3月2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筑公司没有按期向甲公司交货,经过协商,建筑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甲公司当天验收,质量符合合同标准,于2011年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A保证人为甲公司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11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据款项,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任。
(3)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丁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绝付款。
(4)丁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合同法》、《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1.A保证人向丁承担保证责任后,是否有追索权?

题干: 2017年11月,西岳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500万元,期限2年;西岳公司将其所属一栋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18年1月,西岳公司与C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给C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5万元,每年1月底前一次付清全年租金。
2019年1月,经西岳公司同意,C公司与D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将该房屋转租给D公司,租期4年,月租金8万元。根据约定,D公司的租金缴付方式为:每年1月底前向C公司缴付3万元、向西岳公司缴付5万元。但合同签订后,D公司除向C公司缴付了3万元租金外,一直未向西岳公司缴付。C公司也未向西岳公司缴付2019年租金。
后西岳公司无力清偿对甲银行的借款。经甲银行同意,西岳公司于2019年底与E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250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房屋售与不知情的E公司,并约定2020年1月初办理过户登记。
2020年1月1日,D公司因违反约定使用房屋引发火灾,造成房屋损失250万元。C公司为此解除了与D公司的转租合同并收回房屋。1月5日,C公司对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向西岳公司赔偿250万元。
西岳公司与E公司于2020年1月6日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E公司要求C公司腾退房屋,C公司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予以拒绝。次日,C公司进而向西岳公司主张,西岳公司未告知其房屋出售之事,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西岳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无效,E公司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E公司发现房屋受损,经与西岳公司协商,E公司在应支付房屋价款中扣除250万元,只向西岳公司支付了2250万元。西岳公司将此2250万元支付给甲银行,甲银行则认为,其对于西岳公司因房屋受损而获得的250万元赔偿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西岳公司和E公司均认为,欠缴的2019年全年租金应由自己收取。

22.是西岳公司还是E公司有权主张欠缴的2019年全年的房屋租金?应向C公司还是D公司主张该租金?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3月1日,金玉房地产公司(简称金玉公司)与新达建筑公司(简称新达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达公司承建金玉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价款7750万元,工期13个月,竣工验收后付款,并约定新达建筑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将要竣工时,金玉公司资金短缺,新达公司遂以自有资金750万元支付部分建筑材料和人工费,工程如期完成。对于新达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
2021年4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后,金玉公司支付了4750万元工程款,剩余3000万元工程款及新达公司垫付的750万元尚未支付,导致新达公司欠付建筑工人人工费未付。
2021年1月,金玉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1年2月,金玉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该商品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同时由金玉公司的关联公司A公司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金玉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B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2021年2月15日,B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于次日通知金玉公司和A公司。2021年3月,金玉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28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但未告知已抵押的事实,合同约定1周内张三先支付定金60万,1个月内支付50万,剩余部分通过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陆续支付了全部价款。经新达公司催告后,金玉公司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2021年10月,新达公司就其3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750万元的垫资款、丁公司就金玉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均主张以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同时,丁公司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金玉公司以已经和新达公司约定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拒绝新达公司的请求;同时,A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为:第一,B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经过自己同意;第二,丁公司应当先拍卖金玉公司的商品房。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为1.5亿元。至此,张三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的情况,因前述各种纠纷,金玉公司未能按时交房,张三从2022年年初开始,多次要求金玉公司交房,直到2022年4月15日,金玉公司仍然未能交房。张三遂通知金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金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并另行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66万元。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23.金玉公司所欠丁公司的借款能否从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索。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4.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4月4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款80万元,用于购置A型号自行车1000辆,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4日至2016年6月4日,并以价值9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乙银行设定抵押,同时,乙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自行车价格上调,甲公司于4月5日,又向乙银行追加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5日至2016年6月4日。4月7日,甲公司与自行车生产商丁公司正式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丁公司为甲公司提供A型号自行车1000辆,总价100万元,甲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50万元,丁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4月9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第一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4月16日,丁公司交付A型号自行车500辆。甲公司在验货时发现该批自行车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甲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要求丁公司减少价款,被丁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自行车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4月20日,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第二期自行车价款50万元,甲公司调查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丁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5月6日,丁公司发函告知甲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甲公司违约。甲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丁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丁公司解除未交付的500辆自行车买卖合同。5月20日,甲公司隐瞒已受领的500辆自行车的质量瑕疵,将该批自行车以30万元卖与戊公司,约定6月30日付款交货。5月25日,庚公司告知甲公司,愿以35万元购买上述500辆自行车。5月30日,甲公司以自己隐瞒质量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6月4日,甲公司无力偿还乙银行两笔贷款,乙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丙公司还贷,被丙公司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5.甲公司是否有权撤销与戊公司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3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达到3000万元,2009年、2010年没有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2012年2月1日,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董事会提交了如下议案:

(1)增选公司董事的方案:鉴于公司原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受贿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免去李某副董事长职务,保留董事身份。增选张某为公司董事并担任副董事长。张某此前为某合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该合营企业在1个月前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2)利润分配的方案:①2011年度向原股东分配利润500万元;②鉴于2011年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经达到4000万元,2012年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③提议将2000万元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3)公司合并的方案:吸收合并乙公司,公司合并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甲公司承继。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本方案,则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

(4)增发股票的方案:①为募集资金,拟于2012年4月向全体原股东配售股份;②配售方案为每10股配4股;③控股股东丙公司明确表示,在股东大会通过增发方案后,将公开认配股份的数量;④已经与丁证券公司达成意向,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本方案,由丁证券公司负责包销全部所配售的股份。董事会就增发事项形成相关决议。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6.甲公司是否具备增发股票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题干: 张某与李某谈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房屋一套、汽车一辆,均登记在李某名下。一年后,李某觉得汽车内饰陈旧,将汽车开至4S店重新装配,花费2万余元,李某付了20%的款项,余款尚未支付。不久后,张某收到4S店寄来的账单,张某认为李某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做主,该款项与自己无关。2017年2月14日,二人分手,约定房屋归张某所有,汽车归李某所有。但李某一直不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的所有权。2017年7月7日,法院生效判决房屋归张某所有,但李某仍不协助办理房屋登记过户。张某将房屋卖给王某,王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与张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同时,李某将房屋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刘某,刘某到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确认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于是交付了房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得知以后要求刘某返还房屋。
27.张某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说明理由。

题干: 增裕企业由于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经营状况不好,资金缺乏,导致到期债务无法偿还。该公司的债权人优甫企业在2015年8月7日向增裕企业当地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法院于8月10日通知增裕企业,增裕企业对此有异议。该法院于8月18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同时指定甲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对增裕企业的财产和债务情况做了如下整理。
增裕企业全部的资产价值一共为7 800万元,其中包括:①用于对建行1 000万元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设备价值950万元;②用于对所欠优甫企业贷款800万元抵押担保的办公楼价值760万元。
增裕企业全部债务共18 000万元,其中包括:欠建行1 000万元的贷款;欠优甫企业800万元的贷款;欠发680万元的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工资;欠交300万元的税费;洪伟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于10月10日解除增裕企业与锐迈公司的合同,给锐迈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
除上述债务外,还发生30万元的评估费、90万元的管理人员报酬、120万元的诉讼费、65万元的注册会计师清算费用、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职工工资35万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达鑫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增裕企业对申达鑫企业不当得利30万元,要求返还给申达鑫企业。
增裕企业注册成本是1 200万元,但到破产申请受理日,增裕企业的股东小张没有缴足出资,还差250万元,但该股东有能力补足股本。
28.题中属于破产费用的有哪些?属于共益债务的有哪些?

题干: 2020年10月,达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突然出走,不知去向。达信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21年1月,达信公司所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达信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21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达信公司破产。达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达信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达信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清理达信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20年7月1日,木林公司向X银行借款250万元,期限1年,达信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木林公司尚欠X银行借款本息275万元。X银行已向达信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275万元担保债权。
(2)2020年8月3日,D公司向达信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尚欠20万元货款未付。达信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30万元。2021年3月5日,D公司以20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达信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达信公司20万元货款。
(3)2020年12月30日,达信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达信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21年3月15日前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21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达信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达信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
债权人甲提出,达信公司对X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X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乙提出,达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X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X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木林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达信公司货款;
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达信公司,构成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9.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3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达到3000万元,2009年、2010年没有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2012年2月1日,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董事会提交了如下议案:

(1)增选公司董事的方案:鉴于公司原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受贿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免去李某副董事长职务,保留董事身份。增选张某为公司董事并担任副董事长。张某此前为某合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该合营企业在1个月前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2)利润分配的方案:①2011年度向原股东分配利润500万元;②鉴于2011年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经达到4000万元,2012年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③提议将2000万元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3)公司合并的方案:吸收合并乙公司,公司合并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甲公司承继。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本方案,则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

(4)增发股票的方案:①为募集资金,拟于2012年4月向全体原股东配售股份;②配售方案为每10股配4股;③控股股东丙公司明确表示,在股东大会通过增发方案后,将公开认配股份的数量;④已经与丁证券公司达成意向,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本方案,由丁证券公司负责包销全部所配售的股份。董事会就增发事项形成相关决议。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30.张某是否可以担任公司董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拔方式取得的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2011年11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2年6月建成。2012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将20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1万元,租期3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将20台货车卖给戊公司。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货车。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350万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要求:


31.丁公司是否对货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2月6日,如意公司从B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置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50辆,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并以价值20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B银行设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B银行与希月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方式,希月公司为如意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2020年2月7日如意公司与挖掘机生产商山河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河公司为如意公司提供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50辆,总价300万,如意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150万元,山河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25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4月9日,如意公司向山河公司支付第一期挖掘机价款150万元。4月16日,山河公司交付A型号挖掘机25辆。如意公司在验挖掘机时发现该批挖掘机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如意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请求山河公司减少价款20万,被山河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挖掘机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如意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4月20日,山河公司请求如意公司支付第二期挖掘机价款150万元,如意公司调查发现,山河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山河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公司在20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5月11日,山河公司发函告知如意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意公司违约。如意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山河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山河公司解除未交付的25辆挖掘机买卖合同。
5月6日,如意公司无力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希月公司还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2.希月公司主张仅针对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制度?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1月1日甲公司为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向其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公司为收款人,A银行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票据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乙公司拿到票据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B公司为保证人,B公司在票据上做了保证字样并签章,同时在保证人处填写了自己的名字以及住所,但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日期与被保证人名称。后丁公司吸收合并丙公司,丙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转移至丁公司,因此继受了丙公司在票据上的所有权利、义务。丁公司为偿还丙公司欠付的债务,将该票据转让给戊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如戊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其不享有票据权利”。后因戊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检标准,丁公司拒绝收货。戊公司将票据又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庚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庚公司,庚公司拿到票据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庚公司依法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票面上背书人处没有丙公司签章,而是丁公司签章,票面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庚公司拟进行追索。
33.如庚公司直接向A银行追索,A银行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题干: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4.A公司以C公司为其债务提供了连带保证且有能力代为清偿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做题计时: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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