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七彩学习网!

当前科目:【注册会计师考试】 若刷新题可选择 可选择题型 请选择题型数量

2025年04月04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6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戊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和王某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 年 3 月 1 日,金玉房地产公司(简称金玉公司)与新达建筑公司(简称新达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达公司承建金玉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价款 7750 万元,工期 13 个月,竣工验收后付款, 并约定新达建筑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将要竣工时,金玉公司资金短缺,新达公司遂以自有资金 750 万元支付部分建筑材料和人工费,工程如期完成。对于新达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
2021 年 4 月 1 日,工程竣工验收后,金玉公司支付了 4750 万元工程款,剩余 3000 万元工程款及新达公司垫付的 750 万元尚未支付,导致新达公司欠付建筑工人人工费未付。
2021 年 1 月,金玉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1 年 2 月,金玉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该商品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 2.5 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同时由金玉公司的关联公司 A 公司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金玉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 未能全部偿还,尚欠B银行借款本息 2 亿元。2021 年 2 月 15 日, B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于次 日通知金玉公司和 A 公司。 2021 年 3 月,金玉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 280 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但未告知已抵押的事实,合同约定 1 周内 张三先支付定金 60 万,1 个月内支付 50 万,剩余部分通过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约定交房时间 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陆续支付了全部价款。经新达公司催告后, 金玉公司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2021 年 10 月,新达公司就其 3000 万元的工程余款和 750 万元的垫资款、丁公司就金玉公司尚未偿还的 2 亿元借款本息,均主张以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同时,丁公司还要 求 A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金玉公司以已经和新达公司约定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拒绝新达公司的请求; 同时,A 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为:第一, B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经过自己同意;第二, 丁公司应当先拍卖金玉公司的商品房。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为 1.5 亿元。 至此,张三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的情况,因前述各种纠纷,金玉公司未能按时交房, 张三从 2022 年年初开始,多次要求金玉公司交房,直到 2022 年 4 月 15 日,金玉公司仍然未能交房。张三遂通知 金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金玉公司 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并另行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66 万元。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2.新达公司的 3000 万元工程余款和 750 万元垫资能否从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8年3月1日,为支付货款,大华公司向华大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华大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华大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装修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对华大、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知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广告费。
9月4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大华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华大、D公司追索。华大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华大、E公司追索,华大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为向A公司支付购买机器设备的货款,B公司向自己开户的C银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审核同意后,B公司依约存入C银行300万元保证金,并签发了以自己为出票人、A公司为收款人、C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C银行在该汇票上作为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为2017年4月1日。
4月5日,为向D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A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4月10日,D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但D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E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E公司一直未向D公司交货。
4月19日,E公司取得的上述汇票不慎丢失,被王某拾得。王某伪造了E公司的签章,4月20日,王某以E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F公司。B公司收到A公司交付的机器设备后,发现该机器设备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在与A公司多次交涉无果后,提出解除买卖合同,并将该机器设备退还A公司。A公司承诺向B公司返还货款,但未能履行。B公司在解除买卖合同后,立即将该事实通知C银行,要求C银行不得对其开出的汇票付款。直到该汇票到期日,B公司也未依约定将剩余汇票金额存入C银行。7月5日,持票人F公司向C银行提示付款,C银行以出票人B公司未足额缴存票款和该汇票已经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拒绝证明。
7月10日,F公司向A公司、B公司、D公司、E公司和王某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D公司以F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A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A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4.C银行以出票人B公司未足额缴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C银行以该汇票已经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1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炫炫公司的债权人张三对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乙接管炫炫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9年6月1日,B公司向炫炫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合同价款100万元,炫炫公司交货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2020年1月11日,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炫炫公司的破产申请后,B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C公司对炫炫公司的100万元债权,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乙主张以其受让C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炫炫公司债务。
(2)2019年11月3日,炫炫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将其租赁的E公司机器设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按照市场价格100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甲公司。甲公司当场交付价款,并约定于2020年2月1日交设备。2020年1月10日租赁期限届满后,E公司得知租赁的机器设备被炫炫公司非法处分,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设备。
(3)2019年12月1日,炫炫公司与D公司签了5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炫炫公司破产申请时,D公司依照其与炫炫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炫炫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炫炫公司尚未支付价款。D公司得知炫炫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邮件向管理人乙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乙收到D公司邮件后不久,即收到了D公司发运的货物。
(4)2020年1月20日,被保管人F公司向管理人乙请求取回其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交付给保管人炫炫公司的轿车一辆。管理人乙以F公司尚未支付拖欠的保管费2万元为由予以拒绝。管理人乙清理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后,发现炫炫公司现有财产100万元,尚不能清偿全部的破产费用1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B公司向管理人乙主张以其受让C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炫炫公司债务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23年4月1日,西西公司因欠速速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期履行,向速速公司请求延期至2024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2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小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速速公司同意了西西公司的请求,并与西西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西西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速速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速速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23年5月1日,西西公司将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23年8月1日,西西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随后,西西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2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2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2台设备。
2023年9月1日。西西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甲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西西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西西公司的要求,并向西西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遇到罕见大风,车和人被卷走。
2024年4月1日,西西公司仍无力向速速公司偿还货款。速速公司在调查了解西西公司资产状况得知:西西公司出资5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2024年4月15日,速速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西西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7.丁公司就轿车向西西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6月10日,达信公司向西月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向西月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为达信公司,付款人为B银行,汇票上有甲、乙两公司的保证签章,汇票上记载了保证的字样,其中甲公司保证60万元,乙公司保证40万元,同时在票据的上记载“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由于疏忽,达信公司在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
2020年6月25日,西月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支付租金。丙公司于7月5日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该汇票未经承兑为由拒绝付款,并做成了“拒绝证明书”。丙公司得到拒绝证明书后于7月7日向西月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要求西月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费用以及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共计150万元。西月公司于7月10日收到追索通知,但西月公司觉得丙公司的要求不合理,经协商后向丙公司支付了票面金额、利息和通知费用合计102万元,取得了该汇票;7月12日西月公司向达信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甲、乙两公司以自己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西月公司应先对达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达信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票面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8.丙公司要求西月公司清偿的金额和费用以及利润损失是否符合规定,说明理由。

题干: 【案例2】
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2017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A银行,到期日为2017年7月1日。2017年4月4日,乙公司将该银行承兑汇票丢失,被B拾得。4月5日,B伪造了乙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王某的人名章,以乙公司的名义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知情的丙公司,C以乙公司保证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并记载了“保证”字样,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2017年4月10日,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善意无过失的丁公司,以支付货款。2017年4月12日,丁公司在戊公司的胁迫下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2017年7月4日,戊公司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明知戊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况下,仍向戊公司支付了100万元的票款。
9.假设丁公司对戊公司提起票据返还诉讼并胜诉,丁公司重新取得票据后,如果丁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请求付款而遭到拒绝,在保全其票据权利后,丁公司能否向乙公司、B和C行使追索权?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C对丁公司承担了票据责任后,C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再追索权?

题干:

10.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已偿还所欠F公司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偿。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偿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11.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7年10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翼资本”拟对恒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信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天翼资本调查发现,恒信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自然人股东甲、乙和法人股东A公司分别认缴的出资比例为15%、15%和70%;甲、乙以现金出资,A公司以现金200万元和500平米办公用房作价1200万元出资;甲、乙一次性缴付了全部出资,A公司则于首期缴付了200万元现金,办公用房于2006年6月交付恒信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A公司应于2006年6月底之前缴付全部出资。基于上述事实,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未达认缴总出资额的20%,不符合法定比例要求,且其实物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A公司遂应天翼资本要求,将办公用房过户给了恒信公司。
甲的同学丙在获悉天翼资本有意投资恒信公司后提出,甲和丙在恒信公司成立前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丙实际出资并享受投资收益,甲仅作为名义股东代行股权。丙据此要求甲返还恒信公司分红,并请求恒信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天翼资本经调查确认,甲和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实,且不存在可能导致该协议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但甲不同意确认丙的股东身份,只同意向丙返还出资本息,且拒绝返还分红。对于丙的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乙与A公司均表示反对,恒信公司遂予以拒绝。后经天翼资本协调,甲、丙于2007年11月达成和解,甲向丙返还300万元出资款本息并给予高额补偿,丙放弃其他请求并与甲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2007年12月,天翼资本入股恒信公司,恒信公司同时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3月,恒信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1年1月,恒信公司拟公开增发股票。证券公司调查发现,恒信公司从2008年至2010年分别实现可分配利润1080万元、1800万元和3000万元,并累计分配利润1280万元,其中现金分红480万元。证券公司认为恒信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不符合增发条件,建议改换其他融资方式。恒信公司遂申请分期发行8000万元公司债券,并获证监会核准。
2011年7月初,恒信公司开始与B上市公司洽谈收购事宜。恒信公司总经理秘书丁无意中听到公司总经理与董事长讨论此事,遂于7月4日买入B公司股票3万股。7月6日,市场出现收购传闻,B公司股价当日及次日连续涨停。B公司询证相关股东后,于7月8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的股东C公司正与恒信公司就收购事宜进行谈判。B公司股票随即停牌。7月15日,恒信公司与C公司正式签订协议,收购后者所持B公司30%的股份,并发布相关公告,股票复牌。丁于7月18日悉数卖出此前买入的B公司股票,获利丰厚。收购协议于2011年7月底履行完毕,恒信公司成为B公司的大股东。2012年8月,B公司发布公告称,恒信公司从二级市场再增持B公司1.5%的股份。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秘书丁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题干: 【案例2】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7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A银行,到期日为2017年7月1日。4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4月10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在汇票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货。
4月20日,戊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庚公司则向戊公司支付现金95万元。4月25日,庚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己公司对戊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
7月5日,持票人己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拒绝证明。7月10日,己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丁公司以己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13.丁公司对戊公司的背书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组织、指使甲公司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3亿元。
2020年2月20日,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20年3月10日,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7年至2019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
丁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2020年4月1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
2020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丁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中国证监会还查明,甲公司直接向董事长赵某提供借款供其个人购买住房,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
2020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万元;认定董事长赵某等7名董事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0万元。
赵某辩称,甲公司虚构回收应收账款的行为是甲公司控股股东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独立董事王某则辩称,自己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此外,中国证监会责令乙公司买回甲公司已发行的股票。乙公司辩称,中国证监会只能责令甲公司回购证券。
投资者李某于2020年8月16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20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2020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0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2020年9月8日,钱某以甲公司、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律师事务所辩称,钱某应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4.赵某和王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赵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3万元。钱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周某在甲公司公开发行时即购入股票1万股,一直持有至今,损失10万元;吴某于2011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2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1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2年2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5.投资者周某、吴某和郑某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组织、指使甲公司通过处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 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9年6月至 2021年6月,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3亿元。
2022年2月20日,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22年3月10日, 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 2019年至2021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丁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 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 “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丙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 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22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2022年4月12 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元的价格买入 甲公司股票10万股。
2022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査。 经査,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20 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 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 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丁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中国证监会还査明,甲公司直接向董事长赵某提供借款供其个人购买住房,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
2022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甲公 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 构成欺诈发行。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1000万元;认定董事长赵某 等7名董事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 500万元。赵某辩称,甲公司虚构回收应 收账款的行为是甲公司控股股东的要求, 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 独立董事王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直接参 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 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钱某于2022年7月10日以每股 4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0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李某于2022年7月16日以每股 3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 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22年8 月10日以每股2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 万股股票全部卖出。2022年8月20日,戊投资者保护机构 受50名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贲任,要求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律师事务所辩称,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戊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了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均依法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了全体原告。投资者钱某未明确表示参加该诉讼,也未在人民法院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 出。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周某认为,应视为钱某不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6.戊投资者保护机构是否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说明理由。

题干: 华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大公司)于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未发行过优先股,甲、乙分别持有华大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13年年底,华大公司净资产额为12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500万元、2000万元和1500万元。
2014年2月,华大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财务顾问英洛公司认为,华大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4年3月,华大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草案,要点如下:(1)发行优先股2亿股,拟筹资7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5%,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财务顾问英洛公司认为董事会拟定的优先股发行草案不符合规定,经过英洛公司指导修改后,华大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底形成了董事会决议。2014年4月,华大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有关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提案获得2.25亿股赞成票。
由于华大公司最近两年经营陷入困境,2017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华大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华大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华大公司6%的股权。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华大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事先向乙出具过书面承诺,同意持股后将无条件按照乙指令行使所持大华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6%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7.华大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优先股融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1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炫炫公司的债权人张三对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乙接管炫炫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9年6月1日,B公司向炫炫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合同价款100万元,炫炫公司交货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2020年1月11日,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炫炫公司的破产申请后,B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C公司对炫炫公司的100万元债权,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乙主张以其受让C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炫炫公司债务。
(2)2019年11月3日,炫炫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将其租赁的E公司机器设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按照市场价格100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甲公司。甲公司当场交付价款,并约定于2020年2月1日交设备。2020年1月10日租赁期限届满后,E公司得知租赁的机器设备被炫炫公司非法处分,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设备。
(3)2019年12月1日,炫炫公司与D公司签了5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炫炫公司破产申请时,D公司依照其与炫炫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炫炫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炫炫公司尚未支付价款。D公司得知炫炫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邮件向管理人乙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乙收到D公司邮件后不久,即收到了D公司发运的货物。
(4)2020年1月20日,被保管人F公司向管理人乙请求取回其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交付给保管人炫炫公司的轿车一辆。管理人乙以F公司尚未支付拖欠的保管费2万元为由予以拒绝。管理人乙清理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后,发现炫炫公司现有财产100万元,尚不能清偿全部的破产费用1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8.D公司能否向管理人乙主张取回该批货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2年11月23日,从事连锁快餐业务的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80台商用制冰机,每台6 000元;乙公司应于60天内交付制冰机,交付后15天内,甲公司一次性付清货款;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
2023年1月中旬,乙公司获悉,甲公司的业务活动陷入停滞,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被人民法院多次公示为失信被执行人。乙公司遂告知甲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甲公司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担保,甲公司未予理会。
2023年4月,甲公司的业务逐步回暖,乙公司与甲公司进行协商,双方约定:乙公司5天内交付制冰机,交付后15天内,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
2023年5月2日,为了与兄弟商家共渡难关,甲公司决定向同街的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各赠与一批制冰机,助其恢复经营。其中,丁公司与甲公司同为餐饮企业,且均销售芝士奶盖茶产品,故甲公司赠与丁公司制冰机时,与其约定:自制冰机交付之日起,丁公司不再销售芝士奶盖茶产品。此外,甲公司还与戊公司约定,未来甲公司若需要向银行借款,戊公司须作为抵押人,以该批制冰机提供抵押担保。
2023年6月2日,丙公司在使用甲公司赠与的制冰机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实际经济损失8万元。经查,甲公司赠与丙公司的制冰机在此前的使用过程中曾受损,且甲公司明知该批制冰机关键零部件损坏,存在安全隐患。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甲公司以赠与行为的无偿性为由拒绝向丙公司承担责任。
2023年6月下旬,随着天气逐渐变热,奶盖茶的销量不断上涨,甲公司经走访发现,丁公司违反此前约定,重新上架了芝士奶盖茶产品。甲公司遂主张丁公司返还制冰机。
2023年7月2日,甲公司的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为了满足资本性投入的资金需求,向银行借款10万元,戊公司依约以制冰机为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于当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也未就抵押物转让事宜作出特别约定。甲公司董事长王某以个人名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银行同时要求王某和戊公司代为清偿。王某以该笔借款存在物的担保,应先就戊公司提供的制冰机进行求偿,无法清偿部分再由其进行清偿为由拒绝了银行
的请求。戊公司则已经将该批制冰机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已经交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9.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返还制冰机?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赵某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50万股。钱某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9年7月1日,钱某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10名董事中有5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张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孙某某代为出席。赵某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某总经理职务。
赵某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公司于7月2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某卖出所持的50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9年12月23日,赵某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投资;(2)2019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3)公司的1/3以上监事发生变动,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事项。
2019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监事发生变动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认定钱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万元。
钱某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张三于2019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于2019年12月21日卖出,损失10万元;李四于2019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2019年2月5日卖出,损失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投资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题干: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乙持有A公司股份192万股。2007年8月20日,乙听到A公司欲进行产业转型的传闻,遂通过电话向A公司提出查阅董事会近一年来历次会议决议的要求。次日,A公司以乙未提出书面请求为由予以拒绝。同年9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此时,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乙对两项决议均投反对票。10月11日,乙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遭拒绝。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07年10月12日,A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5%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B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5%的股份,支付方式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乙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月20日,A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B公司股份总额的8%。收购顺利完成。
2008年6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6月13日,乙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7月2日,乙向B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A公司转让B公司股份所得800万元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1.A公司拟要约收购B公司股份总额的5%,而实际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了总额的8%,A公司应如何处理?

题干: 达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信科技公司)于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6亿股,未发行过优先股,A、B分别持有达信科技公司30%和25%的股份。截至2017年年底,达信科技公司净资产额为12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200万元、2400万元和1400万元。
2018年2月,达信科技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3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财务顾问义达咨询公司认为,达信科技公司的利润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8年3月,达信科技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草案,要点如下:(1)发行优先股2.5亿股,拟筹资7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5%,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财务顾问义达咨询公司认为董事会拟定的优先股发行草案不符合规定,经过义达咨询公司指导修改后,达信科技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3月底形成了董事会决议。2018年4月,达信科技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有关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提案获得2.25亿股赞成票。
2021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达信科技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达信科技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达信科技公司10%的股份。与此同时,A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达信科技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事先向B出具过书面承诺,同意持股后将无条件按照B指令行使所持达信科技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丙与B构成一致行动人,丙收购丁所持达信科技公司10%股份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2.A增持达信科技公司2%股份是否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并说明理由。增持部分锁定期为多久?

题干: 赵某某因急需一笔资金进行投资,找到做生意的钱某某向其借款人民币250万元。2017年10月1日,赵某某和钱某某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赵某某向钱某某借款人民币25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利率以及逾期利率。2017年10月2日应钱某某要求,赵某某将位于甲市A区的一套价值200万元的一居室单元房抵押给钱某某,抵押合同中约定:赵某某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钱某某所有,赵某某将房屋钥匙交付给钱某某,但未办理登记。钱某某又以赵某某的担保不足为由,要求赵某某再额外找一个担保人。2017年10月9日,赵某某的朋友孙某某又与钱某某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孙某某将价值50万元的家用小汽车质押给钱某某。因钱某某的住处无处停车,所以该小汽车仍存放于孙某某家的车库内由孙某某保管。钱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在赵某某处将2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赵某某。2018年2月,赵某某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一居室单元房作价250万元卖给了不知情李某某,李某某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钱某某对此并不知情。债务到期后,赵某某无力偿还,因此发生纠纷,无奈之下钱某某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
(1)要求赵某某偿还250万元借款,并支付25万元利息;
(2)按照年利率20%向其支付逾期利息;
(3)要求对孙某某的小汽车实现质权;
(4)以赵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5)以其在与赵某某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已经约定赵某某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自己所有为由,请求李某某尽快搬离房屋。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3.钱某某要求赵某某支付25万元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天海股份公司于2010年在上交所上市,其主营业务是房地产的开发、销售与物业的管理,资产总额8亿元;其控股股东是万柳保险股份公司。2017年,天海公司发生以下事项:
(1)2017年2月天海公司打字员张某在打印公司文件时,得知天海公司因为和银行的重大经济纠纷,公司的办公楼将被银行强制拍卖,卖价为1300万,占其固定资产的比例为35%。张某于是将自己持有的股票立刻抛售,获利1.2万。另外,张某将自己的信息告知了好友吴某,吴某也进行了同样的操作,获利了12万。
(2)2017年3月,天海公司拟向金冠基金公司、蓝天信托公司、天逸保险公司等8名机构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其中金冠基金公司以其管理的3只基金认购,蓝天信托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认购。天逸保险公司是万柳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金冠基金公司、蓝天信托公司、天逸保险公司本次认购的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2017年6月,天海公司与鼎新公司达成资产重组协议。天海公司以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价8亿元,购买鼎新公司全部资产中的等值部分。鼎新公司全部资产是200亿,于是天海公司发行股份作价192亿购买鼎新公司剩余资产,鼎新公司成为天海公司的控股股东。此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10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3元/股。协议中还约定鼎新公司认购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24.如果万柳公司在2016年10月受到证监会公开谴责,天海公司与鼎新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能否完成借壳上市?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7月1日,A、B两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向B公司交付全部货物,交付地点为B公司仓库;B公司在验货合格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任何一方如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合同订立后,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B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支付10万元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A公司辩称:没有按时交货是因为当地7月10日发生严重泥石流灾害,道路被中断,货物无法及时运送;而且,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5.A公司未按时交付货物时,B公司可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说明理由。

题干: 西岳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10万元的汇票,甲银行在汇票上进行承兑并在票面上进行签章。
乙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拟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仅以背书人身份在该汇票上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交付给丙公司。
丙公司出于融资需求,将该汇票转让给不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质的丁公司,丙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丁公司,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
丁公司为支付设备采购款,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填写自己公司名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对于丙、丁公司之间的交易不知情。票据到期,戊公司持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西岳公司在该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6.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医疗物资,合同金额为600万元。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但因工作人员疏忽,汇票金额被记载为900万元。甲银行与A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该汇票的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
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
C公司欠D公司一笔装修费用,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咨询费,并在该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E公司随即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在线办公系统开发费用。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F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权。A公司辩称,900万元票面金额系错误记载,其仅应在600万元合同金额范围内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辩称,其已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E公司仍擅自转让,故D公司无须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7.D公司关于其无须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5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约3.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7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7月10日,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风顺科技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公司已与A公司签订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作意向书。
2015年10月底,监管机构根据举报,对风顺科技股票交易异常情况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
(1)孙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表弟,2015年7月8日市场开始出现传闻后,孙某于当日向王某之妻了解情况,王妻向孙某确认风顺科技正与A公司商谈合作事宜,且签约可能性较大,孙某遂于7月9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于7月15日卖出,获利30万元。
(2)投资者张某于2014年2月高价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纵股价,遂于2015年7月10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1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在监管机构调查过程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郑某辩称,公司未正确披露重大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信息,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而为,自己仅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
投资者刘某持有风顺科技11%的股份。刘某认为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对这场股市风波负有直接责任,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罢免王某的董事长职务。
投资者钱某自2014年3月起一直持有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0.1%。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信息泄露,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2015年10月7日,钱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王某,遭到拒绝。次日,钱某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8.投资者张某关于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9.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4月1日,西西公司因欠速速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期履行,向速速公司请求延期至2021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2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小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速速公司同意了西西公司的请求,并与西西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西西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速速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速速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20年5月1日,西西公司将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20年8月1日,西西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随后,西西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2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2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2台设备。
2020年9月1日。西西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甲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西西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西西公司的要求,并向西西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遇到罕见大风,车和人被卷走。
2021年4月1日,西西公司仍无力向速速公司偿还货款。速速公司在调查了解西西公司资产状况得知:西西公司出资5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2021年4月15日,速速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西西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0.速速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西西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1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玄珍公司的债权人张三对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乙接管玄珍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9年6月1日,B公司向玄珍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合同价款100万元,玄珍公司交货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2020年1月11日,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玄珍公司的破产申请后,B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C公司对玄珍公司的100万元债权,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乙主张以其受让C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玄珍公司债务。
(2)2019年11月3日,玄珍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将其租赁的E公司机器设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按照市场价格100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甲公司。甲公司当场交付价款,并约定于2020年2月1日交设备。2020年1月10日租赁期限届满后,E公司得知租赁的机器设备被玄珍公司非法处分,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设备。
(3)2019年12月1日,玄珍公司与D公司签了5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玄珍公司破产申请时,D公司依照其与玄珍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玄珍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玄珍公司尚未支付价款。D公司得知玄珍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邮件向管理人乙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乙收到D公司邮件后不久,即收到了D公司发运的货物。
(4)2020年1月20日,被保管人F公司向管理人乙请求取回其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交付给保管人玄珍公司的轿车一辆。管理人乙以F公司尚未支付拖欠的保管费2万元为由予以拒绝。
管理人乙清理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后,发现玄珍公司现有财产100万元,尚不能清偿全部的破产费用1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1.B公司向管理人乙主张以其受让C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玄珍公司债务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向B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价款。2010年3月1日,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2010年9月1日。A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甲,拟由其携至B公司交票提货。
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A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名章,按照A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复制。3月20日,甲将其复制的汇票交付B公司,提走机床并占为己有。4月10日,甲将汇票原件交回A公司,声称B公司因机床断货要求解除合同。
3月23日,B公司为向C公司购买原料,将甲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日,C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则向C公司支付现金29万元。
7月1日,D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
9月5日,E公司向汇票承兑银行提示付款,被告知:该汇票系伪造票据,原票据已于4月15日由出票人A公司交还该银行并予以作废,该行对此伪造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银行将该汇票退还E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2.E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4年1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炫炫公司的债权人张三对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乙接管炫炫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23年6月1日,B公司向炫炫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合同价款100万元,炫炫公司交货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2024年1月11日,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炫炫公司的破产申请后,B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C公司对炫炫公司的100万元债权,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乙主张以其受让C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炫炫公司债务。
(2)2023年11月3日,炫炫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将其租赁的E公司机器设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按照市场价格100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甲公司。甲公司当场交付价款,并约定于2024年2月1日交设备。2024年1月10日租赁期限届满后,E公司得知租赁的机器设备被炫炫公司非法处分,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设备。
(3)2023年12月1日,炫炫公司与D公司签了5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炫炫公司破产申请时,D公司依照其与炫炫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炫炫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炫炫公司尚未支付价款。D公司得知炫炫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邮件向管理人乙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乙收到D公司邮件后不久,即收到了D公司发运的货物。
(4)2024年1月20日,被保管人F公司向管理人乙请求取回其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交付给保管人炫炫公司的轿车一辆。管理人乙以F公司尚未支付拖欠的保管费2万元为由予以拒绝。
管理人乙清理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后,发现炫炫公司现有财产100万元,尚不能清偿全部的破产费用150万元。

33.D公司能否向管理人乙主张取回该批货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限截止于2015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额付款并取走设备。3月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
3月25日,A公司对甲的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A公司拟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此时,甲才得知乙已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丙,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丙返还设备,丙告知甲已将设备转卖给丁。甲要求丁返还设备,A公司则向丁主张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均遭丁的拒绝。
4月9日,丁发现该批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投入使用,遂主张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丙赔偿损失,丙以该质量瑕疵在乙向其交付设备时已经存在,丁遂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4.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设备?并说明理由。

题干: 华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大公司)于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未发行过优先股,甲、乙分别持有华大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13年年底,华大公司净资产额为12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500万元、2000万元和1500万元。
2014年2月,华大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财务顾问英洛公司认为,华大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4年3月,华大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草案,要点如下:(1)发行优先股2亿股,拟筹资7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5%,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财务顾问英洛公司认为董事会拟定的优先股发行草案不符合规定,经过英洛公司指导修改后,华大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底形成了董事会决议。2014年4月,华大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有关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提案获得2.25亿股赞成票。
由于华大公司最近两年经营陷入困境,2017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华大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华大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华大公司6%的股权。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华大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事先向乙出具过书面承诺,同意持股后将无条件按照乙指令行使所持大华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6%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5.优先股发行方案是否已经获得华大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于2016年1月4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6年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外,应甲企业的要求,张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乙银行出具担保书,乙银行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在张某出具的担保书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2016年11月,甲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场价格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已经付款,甲企业已经将其交付给丙公司;(2)甲企业另有一台价值50万元的生产设备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2016年12月,该生产设备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之前欠丁公司80万元的原材料款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2017年1月20日,乙银行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则主张:该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首先行使抵押权。乙银行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公司拒绝。乙银行就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的留置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36.乙银行与张某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恒利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维义高科是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有维义高科90%和10%的股权。为谋求业务转型,2015年6月3日,恒利发展与维义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签署了四方重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恒利发展以主业资产及负债(资产净额经评估为9亿元),置换甲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2)恒利发展以1亿元现金购买乙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恒利发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额为17亿元。
恒利发展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1亿元收购资金,并初拟了发行方案,内容如下:(1)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为1亿元,期限5年,面值10元;(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00名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董事会讨论后,对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恒利发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重组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分别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3.1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2.3亿股赞成票,该次股东大会宣布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在上述两项方案的表决中,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均投了反对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孙某认为,两议案的赞成票数均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孙某还对恒利发展通过置换方式出让主业资产持反对意见,遂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恒利发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随后,孙某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称公司全体董事在资产重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业资产的价值,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亦被拒绝,孙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7.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说明理由。

题干: 奚悦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8亿元。公司最近3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是:500万元、800万元、1100万元。
2019年7月10日,甲公司买入奚悦发展2.5%的股份,7月20日乙公司买入奚悦发展2.5%的股份,甲公司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7月28日,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奚悦发展,并予以公告。
2020年6月20日,奚悦发展为调整公司的经营战略,决定购买某软件企业持有的丙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为5.278亿元,丙公司净资产为4.246亿元。公司拟向某软件企业发行股份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支付全部交易对价,拟定发行证券的方案如下:
(1)定向增发股份
奚悦发展向某软件企业非公开发行4.5亿股,确定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为每股15.88元,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3.61%。发行完成后,某软件企业将取得奚悦发展的实际控制权,某软件企业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奚悦发展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4亿元收购资金,期限为5年,面值100元,年利率为6%。在此之前公司未发行过债券。
6月25日,奚悦发展财务部经理孙某获悉上述筹资信息,建议其老公钱某买入本公司股票。其老公钱某于当日买入奚悦发展股票100000股。
7月3日,奚悦发展召开董事会对上述筹资方案修正后进行决议,11名董事中董事张某认为自身存在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申请不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有8名,除了一名董某王某反对外,其他董事均表示同意。
8月10日,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筹资方案分别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共持有5.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案获得4.5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3亿股赞成票。股东大会同意某软件企业免于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8.孙某老公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1月1日甲公司为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向其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公司为收款人,A银行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票据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乙公司拿到票据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B公司为保证人,B公司在票据上做了保证字样并签章,同时在保证人处填写了自己的名字以及住所,但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日期与被保证人名称。后丁公司吸收合并丙公司,丙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转移至丁公司,因此继受了丙公司在票据上的所有权利、义务。丁公司为偿还丙公司欠付的债务,将该票据转让给戊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如戊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其不享有票据权利”。后因戊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检标准,丁公司拒绝收货。戊公司将票据又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庚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庚公司,庚公司拿到票据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庚公司依法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票面上背书人处没有丙公司签章,而是丁公司签章,票面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庚公司拟进行追索。
39.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9年初以来,希悦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9年12月24日,经债权人申请,甲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希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A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希悦公司财产时发现下列情形:
(1)2018年11月10日,希悦公司向如意公司借款20万元,借期1年;2019年9月10日,希悦公司提前向如意公司清偿了该笔借款。2020年1月15日,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笔清偿。
(2)希悦公司欠缴税款500万元、税收滞纳金50万元。其中,在2019年12月24日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40万元,在2019年12月24日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0万元。
(3)2019年4月4日,希悦公司与欢喜公司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欢喜公司分5期交付价款,2020年4月4日最后一笔价款清偿完毕后,欢喜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2020年1月15日,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欢喜公司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将货物予以交还管理人。欢喜公司是按照约定付款,欢喜公司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2019年5月5日,希悦公司自E公司处租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1年;2019年10月10日,希悦公司擅自将该机器设备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F公司,该设备已交付。E公司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机器设备时,得知该设备已为F公司所有,遂要求将因设备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2019年6月份,希悦公司开始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财务总监张三利用职务便利照常领取加薪工资;2020年1月16日,管理人追回了张三所得的工资。张三对因返还工资形成的债权,要求按照拖欠职工工资进行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40.根据事项(3)所示,欢喜公司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7年10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翼资本”拟对恒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信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天翼资本调查发现,恒信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自然人股东甲、乙和法人股东A公司分别认缴的出资比例为15%、15%和70%;甲、乙以现金出资,A公司以现金200万元和500平米办公用房作价1200万元出资;甲、乙一次性缴付了全部出资,A公司则于首期缴付了200万元现金,办公用房于2006年6月交付恒信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A公司应于2006年6月底之前缴付全部出资。基于上述事实,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未达认缴总出资额的20%,不符合法定比例要求,且其实物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A公司遂应天翼资本要求,将办公用房过户给了恒信公司。
甲的同学丙在获悉天翼资本有意投资恒信公司后提出,甲和丙在恒信公司成立前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丙实际出资并享受投资收益,甲仅作为名义股东代行股权。丙据此要求甲返还恒信公司分红,并请求恒信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天翼资本经调查确认,甲和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实,且不存在可能导致该协议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但甲不同意确认丙的股东身份,只同意向丙返还出资本息,且拒绝返还分红。对于丙的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乙与A公司均表示反对,恒信公司遂予以拒绝。后经天翼资本协调,甲、丙于2007年11月达成和解,甲向丙返还300万元出资款本息并给予高额补偿,丙放弃其他请求并与甲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2007年12月,天翼资本入股恒信公司,恒信公司同时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3月,恒信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1年1月,恒信公司拟公开增发股票。证券公司调查发现,恒信公司从2008年至2010年分别实现可分配利润1080万元、1800万元和3000万元,并累计分配利润1280万元,其中现金分红480万元。证券公司认为恒信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不符合增发条件,建议改换其他融资方式。恒信公司遂申请分期发行8000万元公司债券,并获证监会核准。恒信公司于2011年5月发行公司债券4000万元,再于同年6月和7月各发行公司债券2000万元。
2011年7月初,恒信公司开始与B上市公司洽谈收购事宜。恒信公司总经理秘书丁无意中听到公司总经理与董事长讨论此事,遂于7月4日买入B公司股票3万股。7月6日,市场出现收购传闻,B公司股价当日及次日连续涨停。B公司询证相关股东后,于7月8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的股东C公司正与恒信公司就收购事宜进行谈判。B公司股票随即停牌。7月15日,恒信公司与C公司正式签订协议,收购后者所持B公司30%的股份,并发布相关公告,股票复牌。丁于7月18日悉数卖出此前买入的B公司股票,获利丰厚。收购协议于2011年7月底履行完毕,恒信公司成为B公司的大股东。
2012年8月,B公司发布公告称,恒信公司从二级市场再增持B公司5%的股份。
41.恒信公司从二级市场增持B公司5%股份时,是否必须向其他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或向证监会申请豁免?并说明理由。

题干: 假设2010年1月1日,A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A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A公司,A公司无异议。
法院受理后向A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A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①在2008年11月,A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至)2009 年2月,A公司放弃了河北昌盛公司50万元的货款债权;(要)2009年8月,A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情况:①2009年10月,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②2009年11月,A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利用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③2010年1月10日,A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④A公司欠宏达公司2008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A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A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42.A公司将自己的生产设备转移控股公司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嘉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3年12月31日,股本总额8亿元,净资产6亿元。2014年3月5日,公司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讨论:
(1)发行优先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a.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b.股息率暂定为6%,以后每年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股息率;C.若每年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按约定的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d.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予累积;e.优先股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定向增发方案。具体内容如下:非公开发行普通股2亿元,以某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为发行对象(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在发行结束后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3)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公开发行公司债券3亿元,期限为5年,利率为5%。
董事会对三种方案进行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和公司债券发行方案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且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以决定采取优先股发行方案,但对优先股发行方案中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了修改,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14年8月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经持有嘉业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14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又增持了嘉业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但由于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不再增持。经查,8月25日,A公司持有5%的普通股;9月10日A公司持有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3.在定向增发方案中,发行对象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玄玄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况:
(1)根据玄玄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6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20年2月1日前缴纳。珍珍公司和蓝蓝公司均为玄玄公司发起人,其中珍珍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蓝蓝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珍珍公司和蓝蓝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蓝蓝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19年3月起,玄玄公司就出现了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张三、监事李四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9年4月起,玄玄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张三、监事李四仍然领取工资。
(3)2019年10月,玄玄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玄玄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30%的设备款,乙公司将该设备向玄玄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玄玄公司破产案件后,乙公司立即向玄玄公司的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19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4.珍珍、蓝蓝两公司关于玄玄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目前无需缴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2022年年底因经营不善,开始出现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形。2023年3月1日,甲公司的债权人A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甲公司提出异议称,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甲公司和A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甲公司坚持要求对欠付的债务分期履行。A银行则要求甲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甲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甲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 2022年1月20日,甲公司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向B银行支付了100万元借款本息。丙公司因此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借款本息 的债权。
 (3)丁公司对甲公司尚有300万元未清偿到期债务,但丁公司于2023年3月15从他人处取得对甲公司的300万元到期债权。并于2023年3月20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该笔债权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5.丁公司提出与甲公司债权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A银行承兑,乙公司拟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签章已经作成但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未交付票据,王某乘机从乙公司保险柜中盗取该汇票。王某盗取汇票后,未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即直接交付给丁公司,换取现金。日后,丁公司将该空白背书汇票交付给戊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货款。丁公司和戊公司对王某盗取汇票一事均不知情,戊公司对于该汇票系丁公司以现金自王某处换取一事也不知情。戊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
46.戊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做题计时:00:00:00
暂 停 开始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 返回顶部
请牢记:"qicai.net" 即七彩学习网 ©2025 七彩学习网 www.qicai.net 本站邮件:kankan660@qq.com
网站备案号:湘ICP备16000511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