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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7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10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自2019年初开始,达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20年2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达信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了X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形:
(1)2019年12月,达信公司见经营状况日渐恶化,已辞去大部分职员;但为维持公司的基本运作,仍保留了少数职员,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留任职员发放工资。2020年3月8日,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达信公司向留任职员发放工资的行为。
(2)2019年7月8日,达信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向E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款100万元,实际价值为300万元,E公司对此及达信公司的情况均知情。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并未主张撤销该行为;债权人D公司依照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达信公司财产。法院受理后,E公司以D公司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其所享有的债权为由抗辩。
(3)2019年12月12日,达信公司曾向银行借款50万元,并用自己所有的数台设备设定质押;经评估,该批设备市场价为40万元。管理人为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向银行清偿了50万元,并取回该批设备。
(4)2020年2月1日,F公司已依据合同约定向达信公司发货,达信公司只支付了50%的货款,且尚未收到该批货物。2月3日,该批货物抵达达信公司,管理人已经将货物收妥。2月8日,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批货物,遭到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管理人拒绝F公司的取回请求,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2)丁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元月,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一家从事餐饮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丙为普通合伙人,甲、乙和丁均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丁以现金出资,乙以房屋出资,丙以劳务出资;各合伙人平均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甲、乙、丁不执行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此外,合伙人丙还设立了一家从事贸易的个人独资企业。

2010年的经营期内,合伙企业发生了下列业务。

(1) 2010年5月,甲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经查,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甲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丙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10年9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A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经查,合伙协议中并未对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担保的事项作出约定。

(3) 2010年10月,丙与合伙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向合伙企业提供食品。该交易甲、乙和丁均表示同意。2011年1月1日,丙企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支付到期的戊的债务,丙决定解散该企业。2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C作为清算人对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个人独资企业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①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戊10万元;

②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③丙在上述从事餐饮的合伙企业中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其分配利润。

(4)丙个人没有其他可执行财产。2011年3月,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剩余债务,合伙人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丁决定以现有状况继续经营。


3.请说明丙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时的财产的清偿顺序。

题干: 麒麟科技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致力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刘某是麒麟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刘某授意当红财经主播钱某为麒麟科技公司正在开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打造声势。2024年6月1日起,钱某在多次直播中透露麒麟科技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将颠覆世界。 2024年6月18日,麒麟科技公司在证交所网站上发布了预测性信息披露方案,声称“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已进入测试阶段,将以其强大的信息整合和对话能力惊艳全球,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但在内测阶段,该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精神错乱的”言论,甚至侮辱用户、撒谎,并试图操纵用户的情绪。麒麟科技公司并未就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日,麒麟科技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 朱某系乙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某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2024年朱某先后多次在其担任特邀嘉宾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包括麒麟科技公司在内的多只股票,于当日和次日的《谈股论金》节目中,对其先期买人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并于节目首播后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 2024年9月18日,麒麟科技公司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通知书》:因涉嫌预测性信息未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对麒麟科技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当日,麒麟科技公司股票一度跌停。 王某于2024年6月2日购人麒麟科技公司1万股股票,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5元/股并于2024年10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张某于2024年7月分多次共计购入麒麟科技公司5万股股票,买入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7元/股,并于2024年10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 2024年11月,王某、张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麒麟科技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在相关诉讼中:
(1)王某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4年6月1日。
(2)张某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4年9月18日。
(3)麒麟科技公司抗辩称其仅涉及预测性信息披露,不构成虚假陈述。
(4)麒麟科技公司的董事吴某抗辩称其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明自己无法保证预测性信息披 露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因此,其履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经人民法院查实,吴某并未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 依法披露。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张某的投资决定与麒麟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并说明理由。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请计算张某的投资损失。

题干: 2023年10月,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在受理重整申请前,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规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报送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之后,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批准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
由于甲公司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是造成公司陷入重整困境的重要原因,重整计划草案中有相应调减控股股东股份的内容。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草案时,设置出资人组对该草案进行表决。现场出席会议和通过网络表决的出资人共3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3亿股;其中赞成重整计划草案的有100人,共计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2.5亿股。控股股东因回避未参加表决。
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对甲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也要求单独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重整计划获得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由于国家相关政策调整,原重整计划的部分内容无法执行。经乙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甲公司对重整计划作了相应调整,并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提请表决。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是否为重整计划调整的合法事由?并说明理由。

题干: 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于2017年1月设立,出资人由20名有限合伙人和1名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为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合伙协议约定如下内容:(1)本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行业的股权投资;(2)甲公司以其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折价500万元出资,有限合伙人均以现金出资;(3)本企业成立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2019年4月,有限合伙人乙发现甲公司持股60%的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也从事生物制药行业的股权投资。乙在A企业的合伙人会议上提议更换甲公司,理由是丙公司与A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甲公司已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当将其持有的丙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退伙。甲公司则认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且乙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权干预合伙事务,无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
2019年7月,甲公司与各有限合伙人协商未果,拟将其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国有独资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6.甲公司作为A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持有丙公司的股权是否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并说明理由。

题干: 达信公司为了扩大规模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达信公司向B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达信公司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B银行,双方于2021年1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021年1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应达信公司的要求,张三单方以书面形式向B银行作出保证,B银行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在张三出具的保证书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达信公司拒绝还本付息。B银行经调查发现:
(1)2021年1月20日,达信公司未经B银行同意,将一批产品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已经付款,达信公司已经将这批产品交付给丙公司;
(2)2021年5月10日,达信公司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送至丁公司修理,因达信公司之前欠丁公司80万元的货款,该机器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3)2021年6月1日,达信公司向戊公司购买一台1000万元的数控机床,戊公司要求达信公司提供担保,达信公司遂以该数控机床为1000万元的价款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6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戊公司于6月5日向达信公司交付了数控机床,双方于6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4)B银行要求张三承担保证责任,张三则主张:该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达信公司的抵押担保,B银行应首先行使抵押权。B银行就丙公司所购买的产品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公司拒绝。B银行就丁公司所留置的机器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丁公司则主张其留置权优先于B银行的抵押权。B银行就数控机床主张行使抵押权,戊公司则主张其抵押权优先于B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7.戊公司关于其抵押权优先于B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A 公司为支付向 B 公司购买的钢材货款,向 B 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 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 C 公司,用于偿还所欠租金,C 公司为履行向 D 中学捐资助学的承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 中学,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D 中学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 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应 F 公司的要求,D 中学请 E 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就 D 中学对 F 公司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A公司收到钢材后,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及行业通行标准,无法使用。F 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 A 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够资金为由拒付。
F 公司遂向 A、B、C、E 公司追索,A 公司称,因钢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B 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已向 B 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C 公司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8.C 公司拒绝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3月1日,债权人A银行因华大公司欠付其到期债务100万元无法清偿,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华大公司破产。
人民法院于收到申请的次日通知了华大公司。华大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自己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该笔债务的连带保证人达信公司具有清偿能力,A银行应当先向达信公司要求清偿,只有在达信公司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华大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于2020年3月15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C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法院向华大公司送达了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资料,华大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
2020年3月20日,德诺公司找到管理人,要求其确认是否还继续履行与德诺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目前该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管理人以目前事务繁忙为由,要求德诺公司等通知。直到2020年5月10日,管理人也未对该事项予以答复。
2020年4月1日,管理人整理公司合同时发现,2019年1月1日,华大公司与德诺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期限3年,德诺公司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德诺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
2020年4月10日,管理人在未有正常理由的情况下通知德诺公司解除该厂房租赁合同,但德诺公司表示反对。
2020年1月15日,华大公司曾向启明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用自己所有的一台设备设定质押;经评估,该批台设备的市场价为80万元。管理人为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向启明公司清偿了100万元,并取回该台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9.管理人通知德诺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5年3月1日,甲公司未经张某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张某持有的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丙公司未能取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向张某告知该协议并取得其同意。另外,经甲公司指示乙公司向张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5年5月30日,因张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再次挂牌转卖他人。
2015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转卖他人,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5年6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甲公司向乙公司退还4000万元后,乙公司将股权变更回张某名下。” 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如果甲公司不能退还4000万元,本公司代为清偿。”
10.丁公司的《承诺函》是否有效?如果乙公司接受丁公司的《承诺函》,甲公司是否仍有义务向乙公司偿还4000万元?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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