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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2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6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戊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和王某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干: 达福投资机构对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X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X公司如下信息:
(1)李某某为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X公司34%的股份。李某某担任X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8日,经董事会决议(李某某回避表决),X公司为B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2020年2月8日,C银行通知X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X公司为此向C银行支付了5000万元借款本息。
(2)郑某某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末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连续买入X公司股票,持有X公司股份总额达到2%。X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郑某某于202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X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李某某则辩称:郑某某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3)2020年3月10日,X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张三为B公司财务负责人,候选人李四持有X公司股份总额2%的股份。
(4)2020年3月25日,郑某某向X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李某某的董事职务。X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月25日,郑某某联合持有X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赵某某,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X公司临时股东大会。4月1日,X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X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X公司股份总额为40%。后者通过了对李某某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郑某某为X公司董事。
(5)2020年4月21日,B公司与郑某某达成股份转让协议。4月23日,X公司、B公司和郑某某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B公司将所持X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郑某某,转让后B公司仍持有X公司7%的股份;同时,郑某某向X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X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随后,李某某辞职,郑某某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6)2020年6月3日,X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郑某某控制的D公司1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X公司资产总额的32%。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X公司董事会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4月1日,西西公司因欠速速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期履行,向速速公司请求延期至2021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2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小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速速公司同意了西西公司的请求,并与西西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西西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速速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速速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20年5月1日,西西公司将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20年8月1日,西西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随后,西西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2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2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2台设备。
2020年9月1日。西西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甲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西西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西西公司的要求,并向西西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遇到罕见大风,车和人被卷走。
2021年4月1日,西西公司仍无力向速速公司偿还货款。速速公司在调查了解西西公司资产状况得知:西西公司出资5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2021年4月15日,速速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西西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西西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净资产为1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00万元、260万元和300万元。
2017年3月,甲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以下几种融资方案:
(1)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发行对象仅限于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本次发行对象合计为40人;本次发行后,甲公司的股东累计为210人;②本次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甲公司拟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即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首期发行数量为800万股,剩余数量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①本次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4000万元,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每张面值100元,公司债券的年利率为5%;②甲公司拟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即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在36个月内发行完毕;③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拟由乙证券公司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乙证券公司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公司债券1000万元;④由丙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并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①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5000万元,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每张面值100元,公司债券的年利率为5%;②发行对象合计为40人,其中丁合伙企业认购100万元,该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为800万元;甲公司的董事张某认购80万元,张某名下金融资产为200万元;③本次发行不进行信用评级。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在甲公司董事会拟订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中,有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3月12日,张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将其位于黄海花园A区1003的一栋房屋租赁给李某,租赁期限一年零六个月,500元/月,双方未约定房租支付期限。

签订合同时,张某明确告知李某如果下很大的暴雨该房屋可能漏雨,要是严重的话需要尽快搬离房屋。正是因此,自己才将房租降到500/月,比同类型房屋便宜了500元。结果因受到台风影响,该房屋所在地连续降雨,危及了李某的人身安全,李某迫不得已搬出房屋,并请求解除该租赁合同,但被张某以已经事先告知为由予以拒绝。后经过协商,李某在支付500元违约金后解除了该合同。

2015年10月12日,张某将房屋修好后,继续对外出租。邓某在58同城上看见了房屋出租信息,去看房后房屋装修一新,非常满意,于是租住了该房屋。邓某在租住过程中,认为房屋缺少一些格调,于是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在客厅的墙壁上装了一组红酒架。张某知悉后要求邓某拆除。

2016年5月10日,张某与其姐姐张某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市场价80万元出售其姐姐。后张某某以自己已经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由要求邓某尽快搬离房屋,邓某予以拒绝。二者发生纠纷,邓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房屋租赁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现在尚未到期,自己有权继续租住;(2)张某对外出售该房屋并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5.张某是否有权要求邓某拆除墙壁红酒架?并说明理由。

题干: 盛世金利公司与鑫福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盛世金利公司向鑫福源公司出售一批电子产品。盛世金利公司在提供产品之后,采用异地托收承付的货款结算方式。鑫福源公司在2015年3月5日接到付款通知后,在3月7日鑫福源公司以事先没有在合同里明确货款结算方式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双方协商将货款结算方式改为汇票结算。鑫福源公司在4月10日向盛世金利公司开出一张期限为4个月、面额为70万元的汇票。盛世金利公司在取得汇票后的路上不慎将汇票弄丢,恰巧被周瑞捡到。周瑞将汇票的金额改为90万元,盗盖盛世金利公司的公章,并在汇票后面写上盛世金利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周瑞。后来,周瑞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张鑫,张鑫又背书转让给舒欣。舒欣到期向鑫福源公司提示付款,鑫福源公司以盛世金利公司取得是没有支付对价为由拒绝付款。此后舒欣向张鑫发出追索通知,其中包括追索金额90万元,逾期没有付的利息和追索费用共计3万元,张鑫以追索金额93万元超过票据金额90万为由拒绝付款。周瑞认为此票据没有注明付款日期,拒绝付款。
6.周瑞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 IPO 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
        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7.甲公司应否对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事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组织、指使甲公司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3亿元。
2020年2月20日,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20年3月10日,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7年至2019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
丁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2020年4月1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
2020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丁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中国证监会还查明,甲公司直接向董事长赵某提供借款供其个人购买住房,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
2020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万元;认定董事长赵某等7名董事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0万元。
赵某辩称,甲公司虚构回收应收账款的行为是甲公司控股股东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独立董事王某则辩称,自己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此外,中国证监会责令乙公司买回甲公司已发行的股票。乙公司辩称,中国证监会只能责令甲公司回购证券。
投资者李某于2020年8月16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20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2020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0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2020年9月8日,钱某以甲公司、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律师事务所辩称,钱某应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8.乙公司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

题干:

2016年6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A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A接管甲公司后发现:

(1)甲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张某,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尚有出资20万元未缴足,甲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所有出资于2016年10月30日前缴足。

(2)2015年1月1日,甲公司为发展新项目,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5个月。2015年10月1日,甲公司为了少支付利息,提前清偿了该笔贷款。

(3)2015年1月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双方约定甲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交付全部货款100万元,甲公司以其价值20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货款到期后甲公司一直未予偿还。2015年5月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100万元,目前该笔债务已经到期,乙公司也一直未予偿还。管理人A认为如果乙公司实现抵押权,将机器设备拍卖的话,公司零件生产环节就会停滞,不利于后期公司的运转。于是管理人A向乙公司提出对该笔债务进行抵销。

2016年7月20日,管理人A收到丙公司的债权抵销通知,通知中载明:因甲公司和丙公司互负到期债务50万元,故将两笔债务抵销,通知中未载明异议期。管理人A认为,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同,拒绝予以抵销,并于2016年8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丙公司的抵销行为无效。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管理人A拒绝抵销的理由不成立,依法判决驳回了管理人A的诉讼请求,判决于2016年9月10日生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9.2016年8月1日,管理人A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B企业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16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D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5月29日,D企业向B企业发出追索通知,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表示拒绝。5月30日D企业向保证人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乙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为由表示拒绝。6月20日,D企业向C企业发出追索通知,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18年5月31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0.C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1)戊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和王某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20年年初以来,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2020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形。
(1)甲公司欠其股东A公司100万元的货款,A公司欠缴出资100万元。2020年7月5日,A公司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各自的债务,管理人提出异议。
(2)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向B银行清偿了贷款本息共计106万元。已知,甲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300万元。
(3)2019年11月,甲公司向C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20年5月,甲公司以12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机床卖给不知情的D公司,双方已付款、交货。C公司获悉后,要求D公司返还该机床,遭D公司拒绝。
(4)2020年4月15日,供电局向甲公司发出欠缴电费的催收通知书,要求甲公司一周之内补缴拖欠电费1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甲公司于4月25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电费。2020年7月10日,管理人主张撤销甲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12.对于甲公司向B银行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1月11日,西岳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B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因乙公司财务人员张三因为没有拿到年终奖,心生怨恨,张三和丙公司有利益关系,张三偷偷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的知情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关联方岳西公司提供保证,但岳西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向B银行提示承兑,B银行经审查后于2020年3月21日予以承兑。2020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西岳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3.戊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和张三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4.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8年6月18日,甲向乙借款70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到期本息一并偿还100万元。同时,甲以其市价100万元的挖掘机作抵押,并约定: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挖掘机归乙所有。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作登记。
7月17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于丙,租期7个月。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
9月20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
11月2日,甲电话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丙在15日内返还挖掘机,但未给出任何理由。丙表示拒绝。
11月5日,丙将挖掘机出售于丁,丁不知道丙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同日,丁向丙支付100万元,双方约定11月16日交付挖掘机。
11月15日,丁得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是甲而不是丙,并且甲不知晓自己与丙的交易。当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
11月16日,丁将挖掘机以110万元出售于戊。当日,戊依约付款,丁亦依约交付挖掘机。
戊不了解挖掘机之前的交易情况,亦不知道丁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
11月17日,甲要求丙返还挖掘机,发现挖掘机已辗转至戊手。甲遂请求戊返还挖掘机。甲向乙的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按双方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甲辩称,该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故该合同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5.甲与乙借款合同约定的100万元本息中,多少金额的约定是无效的?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2022年年底因经营不善,开始出现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形。2023年3月1日,甲公司的债权人A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甲公司提出异议称,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甲公司和A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甲公司坚持要求对欠付的债务分期履行。A银行则要求甲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甲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甲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 2022年1月20日,甲公司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向B银行支付了100万元借款本息。丙公司因此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借款本息 的债权。
 (3)丁公司对甲公司尚有300万元未清偿到期债务,但丁公司于2023年3月15从他人处取得对甲公司的300万元到期债权。并于2023年3月20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该笔债权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6.丁公司提出与甲公司债权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1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1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7.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说明B银行与A公司设定抵押权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8.乙关于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并要求戊返还机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3年3月2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A银行已经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13年9月2日。
2013年4月28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遂在背书人签章一栏签章背书,但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亦未交付。
2013年5月1日,乙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工作之便,盗走存放于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乙公司未能及时发觉。王某盗取汇票后,未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即直接交付给丁公司,换取现金。2013年5月18日,丁公司将该空白背书汇票交付给戊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货款,丁公司和戊公司当时对王某盗取汇票一事均不知情,戊公司对于该汇票系丁公司以现金自王某处换取一事也不知情。戊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
2013年5月20日,乙公司发现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但因律师工作失误,乙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遂于2013年8月25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013年9月5日,戊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按照汇票金额向戊公司支付了款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9.A银行的付款行为是否正当?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企业拥有三幢房产,分别为厂房A、厂房B和一幢办公楼,其中厂房A为与乙企业和丙企业共同共有,2014年有关甲企业房产的事项如下。
(1)乙企业准备将厂房A进行内部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经查,甲、乙、丙三个企业事先均没有约定处理方式,乙企业与甲企业和丙企业交涉后,甲企业表示同意,但是丙企业认为现有厂房已经可以完全满足三个企业生产的需要,不用再浪费资金进行装修和加装设施。
(2)2013年12月,甲企业曾为添置一套新的生产设备而向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同时向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均以厂房B提供抵押,该厂房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甲企业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于2014年2月10日和2月1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于2月14日向房产管理部门同时办理了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抵押物登记手续。
(3)2月1日,甲企业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向中国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由于资金使用量不确定,因此以办公楼提供最高额抵押,办公楼评估价值800万元,双方约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债权确定时间为6月1日。此后甲企业借入的贷款情况如下:
①3月1日借入100万元;
②4月12日借入200万元;
③5月10日借入360万元。
6月1日时,甲企业只清偿了3月1日借入的10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578万元无法清偿,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将甲企业的办公楼拍卖用于清偿,拍卖价款为900万元,中国银行要求以全部的欠款578万元优先清偿。
2014年3月1日,甲企业与某加工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甲企业提供特定原材料,加工厂为其提供热处理加工,该厂加工完成后发现A企业急需一批与其所加工材料相同的原料,于是将甲企业的原材料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了A企业,A企业不知该原材料是甲企业委托加工厂加工的,购回后立即投入了生产,甲企业得知情况后要求A企业立即返还剩余的材料并给予其赔偿,双方发生了纠纷。
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0.中国银行的债权清偿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3 年 3 月 1 日,金玉房地产公司(简称金玉公司)与新达建筑公司(简称新达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达公司承建金玉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价款 7750 万元,工期 13 个月,竣工验收后付款, 并约定新达建筑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将要竣工时,金玉公司资金短缺,新达公司遂以自有资金 750 万元支付部分建筑材料和人工费,工程如期完成。对于新达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
2024 年 4 月 1 日,工程竣工验收后,金玉公司支付了 4750 万元工程款,剩余 3000 万元工程款及新达公司垫付的 750 万元尚未支付,导致新达公司欠付建筑工人人工费未付。
2024 年 1 月,金玉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4 年 2 月,金玉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该商品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 2.5 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同时由金玉公司的关联公司 A 公司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金玉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 未能全部偿还,尚欠B银行借款本息 2 亿元。2024 年 2 月 15 日, B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于次 日通知金玉公司和 A 公司。 2024 年 3 月,金玉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 280 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但未告知已抵押的事实,合同约定 1 周内 张三先支付定金 60 万,1 个月内支付 50 万,剩余部分通过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约定交房时间 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陆续支付了全部价款。经新达公司催告后, 金玉公司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2024 年 10 月,新达公司就其 3000 万元的工程余款和 750 万元的垫资款、丁公司就金玉公司尚未偿还的 2 亿元借款本息,均主张以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同时,丁公司还要 求 A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金玉公司以已经和新达公司约定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拒绝新达公司的请求; 同时,A 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为:第一, B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经过自己同意;第二, 丁公司应当先拍卖金玉公司的商品房。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为 1.5 亿元。 至此,张三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的情况,因前述各种纠纷,金玉公司未能按时交房, 张三从 2022 年年初开始,多次要求金玉公司交房,直到 2022 年 4 月 15 日,金玉公司仍然未能交房。张三遂通知 金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金玉公司 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并另行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66 万元。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21.张三是否有权解除与金玉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赵某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0万股。钱某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0年7月1日,钱某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10名董事中有5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张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孙某某代为出席。赵某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某总经理职务。
赵某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公司于7月2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某卖出所持的100万股甲公司股票。
2020年12月23日,赵某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借款,用于个人投资;(2)2020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3)公司的1/3以上监事发生变动,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事项。
2020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监事发生变动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认定钱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0万元。
钱某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张三于2020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于2020年12月21日卖出,损失10万元;李四于2020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2021年2月5日卖出,损失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2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3年10月,达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突然出走,不知去向。达信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24年1月,达信公司所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达信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24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达信公司破产。达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达信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达信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清理达信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23年7月1日,木林公司向X银行借款250万元,期限1年,达信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木林公司尚欠X银行借款本息275万元。X银行已向达信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275万元担保债权。
(2)2023年8月3日,D公司向达信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尚欠20万元货款未付。达信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30万元。2024年3月5日,D公司以20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达信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达信公司20万元货款。
(3)2023年12月30日,达信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达信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24年3月15日前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24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达信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达信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
债权人甲提出,达信公司对X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X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乙提出,达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X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X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木林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达信公司货款;
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达信公司,构成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3.债权人乙关于达信公司对X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人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4.丙公司将私刻的人名章和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的行为属于票据法上的什么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题干: 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从事保健品研发业务,共有股东4人,均为自然人,甲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47%,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31%,担任总经理;丙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15%;丁的股权占法册资本的7%;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东表决权等未有特别规。
公司经营半年多后。乙怀疑甲将公司研发保健品过程中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公司并从中牟利,甲则认为乙编造对自己不利的谣言,属另有企图:甲、乙两名大股东;出现重大矛盾。2012年3月,丙、丁与甲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将二人所持A公司共计2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乙认为此乃甲独霸公司行为,表示反对,但甲以公司章程并无特殊规定为由,与丙、丁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至此,甲、乙的矛盾全面爆发、不可调和,股东会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受到严重影响,通过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
2015年,乙向B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A公司;甲提出异议,称A公司目前资产可以抵偿债务、不存在解散事由。B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仍然判决解散A公司,该判决于2015年7月生效,同年9月,A公司债权人戊以A公司股东拖延清算为由申请B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B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了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了C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清算组在对A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发现A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向B人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A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由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C律师事务所继续担任管理人,管理人进一步清理中发现下列事项:
(1) 2014年10月,乙将A公司的一辆桑塔纳小轿车过户至其弟弟名下,公司账册并无乙弟支付购车款的任何记录;
(2) 2014年7月,A公司经甲介绍向甲的朋友王某借款2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2015年5月,甲向王某告知“公司快不行了”后,王某免除了 A公司的借款利息,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在甲的操作下,A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还清了该笔借款;
(3) 2015年6月,在甲的安排下,A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套700万元左右的生产设备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的朋友李某。
2016年1月份,债权人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管理人怠于行使破产撤销权为由,主张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要求李某向戊返还该生产设备并以该设备优先清偿戊的债权。
25.甲提出的“A公司目前资产可以抵偿债务,不存在解散事由”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8年4月1日,欢喜公司向如意公司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应债权人如意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大型设备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8年4月1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2018年4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2018年4月1日丁公司与如意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2018年6月1日,丙公司将该大型设备出租给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年。
2019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欢喜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如意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二:第一,如意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如意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协商后,丙公司准备将该大型设备作价160万元卖给庚公司,用于履行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6.如意公司对大型设备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199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0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2000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7.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研究所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研究所购买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石墨卷材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研究所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研究所应于2008年11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11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乙公司依约向甲研究所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甲研究所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08年10月30日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11月12日通知甲研究所: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除买卖合同。甲研究所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8.甲研究所是否可以将买卖合同约定交付的设备提存?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11月,海兰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500万元,期限2年;海兰公司将其所属一栋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2016年1月,海兰公司与C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给C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5万元,每年1月底前一次付清全年租金。
2017年1月,经海兰公司同意,C公司与D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将该房屋转租给D公司,租期4年,月租金8万元。根据约定,D公司的租金缴付方式为:每年1月底前向C公司缴付3万元、向海兰公司缴付5万元。但合同签订后,D公司除向C公司缴付了3万元租金外,一直未向海兰公司缴付。C公司也未向海兰公司缴付2017年租金。
后海兰公司无力清偿对甲银行的借款。经甲银行同意,海兰公司于2017年底与E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250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房屋售与不知情的E公司,并约定2018年1月初办理过户登记。
2018年1月1日,D公司因违反约定使用房屋引发火灾,造成房屋损失250万元。C公司为此解除了与D公司的转租合同并收回房屋。1月5日,C公司对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向海兰公司赔偿250万元。
海兰公司与E公司于2018年1月6日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E公司要求C公司腾退房屋,C公司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予以拒绝。次日,C公司进而向海兰公司主张,海兰公司未告知其房屋出售之事,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海兰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无效,E公司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E公司发现房屋受损,经与海兰公司协商,E公司在应支付房屋价款中扣除250万元,只向海兰公司支付了2250万元。海兰公司将此2250万元支付给甲银行,甲银行则认为,其对于海兰公司因房屋受损而获得的250万元赔偿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海兰公司和E公司均认为,欠缴的2017年全年租金应由自己收取。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9.C公司能否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E公司腾退房屋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4月1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10年5月31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

2010年5月25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5月30日A企业得到确切证据证明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货款。2010年6月2日A企业通知B企业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承诺,可以请求C企业和D企业提供担保。

2010年6月10日,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物为C企业的厂房。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并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A企业又与D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0年6月15日,A企业向B企业交付了全部货物。B企业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无力支付货款。

A企业要求C企业履行担保责任,A企业发现C企业用于抵押的厂房已经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C企业由此获得一笔补偿金。A企业要求C企业以其获得的补偿金支付货款,C企业表示拒绝。A企业要求D企业履行保证责任,D企业表示拒绝,理由是:第一,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第二,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均应先执行物的担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30.A企业在2010年6月2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月,A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拟将其全资拥有的B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整体改制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A集团制定了相应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

(1)B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A集团拟联合D公司、赵某和钱某共同发起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A集团拟将B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按照100%的折股比例折算为股本,D公司、赵某和钱某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1000万元出资。

(2)该公司于2012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000万元。3月,该公司董事会拟增加董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有关董事会中董事选举的问题,7名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况,以及拟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情况如下:张某,拟任董事,海外研究生毕业,现欠招商银行一笔数额较大的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贷款到期尚未清偿。王某,拟任董事,本科学历,现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职务。李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现担任D公司总经理。赵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06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

2007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赵某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钱某,拟任独立董事,工学博士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孙某,拟任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历,现担任D公司副经理。黄某,拟任独立董事,教授,现在某大学法学院任职。


31.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分别说明张某、王某、李某、赵某、钱某、孙某、黄某是否符合拟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或相关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张三持有A公司股份100万股。2019年9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此时,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权。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19年10月12日,A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20%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B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20%的股份,支付方式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张三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月20日,A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B公司股份总额的25%。收购顺利完成。2020年8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8月13日,张三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2020年12月,A公司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购买B公司5%的股份,此举不影响B公司的上市地位;张三继续举报,认为A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证监会仍未予理会。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32.张三认为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B公司部分股份违反相关规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于2016年1月4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6年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外,应甲企业的要求,张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乙银行出具担保书,乙银行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在张某出具的担保书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2016年11月,甲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场价格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已经付款,甲企业已经将其交付给丙公司;(2)甲企业另有一台价值50万元的生产设备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2016年12月,该生产设备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之前欠丁公司80万元的原材料款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2017年1月20日,乙银行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则主张:该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首先行使抵押权。乙银行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公司拒绝。乙银行就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的留置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33.张某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 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为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 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1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201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 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9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10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11 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11年8月1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3)2010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
(4)2011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
(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34.对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13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城区的一块建设用地,2013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3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2013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4年3月,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丁银行借款5亿元,借款期限3年。甲公司与丁银行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3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种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居民住宅。
甲公司在取得该居民住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在广告中宣称其商品房“容积率不高于1.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
2014年9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双方对合同生效也没有其他约定。此外,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等问题作出约定。2014年9月10日,王某向甲公司交付了200万元的购房款。
2015年4月1日,甲公司交房时,王某发现该住宅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10%。王某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2015年6月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5.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何时生效?丁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

题干: 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1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1月28日,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同时,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36.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麒麟科技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致力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刘某是麒麟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刘某授意当红财经主播钱某为麒麟科技公司正在开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打造声势。2024年6月1日起,钱某在多次直播中透露麒麟科技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将颠覆世界。 2024年6月18日,麒麟科技公司在证交所网站上发布了预测性信息披露方案,声称“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已进入测试阶段,将以其强大的信息整合和对话能力惊艳全球,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但在内测阶段,该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精神错乱的”言论,甚至侮辱用户、撒谎,并试图操纵用户的情绪。麒麟科技公司并未就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日,麒麟科技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 朱某系乙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某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2024年朱某先后多次在其担任特邀嘉宾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包括麒麟科技公司在内的多只股票,于当日和次日的《谈股论金》节目中,对其先期买人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并于节目首播后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 2024年9月18日,麒麟科技公司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通知书》:因涉嫌预测性信息未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对麒麟科技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当日,麒麟科技公司股票一度跌停。 王某于2024年6月2日购人麒麟科技公司1万股股票,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5元/股并于2024年10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张某于2024年7月分多次共计购入麒麟科技公司5万股股票,买入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7元/股,并于2024年10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 2024年11月,王某、张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麒麟科技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在相关诉讼中:
(1)王某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4年6月1日。
(2)张某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4年9月18日。
(3)麒麟科技公司抗辩称其仅涉及预测性信息披露,不构成虚假陈述。
(4)麒麟科技公司的董事吴某抗辩称其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明自己无法保证预测性信息披 露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因此,其履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经人民法院查实,吴某并未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 依法披露。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7.麒麟科技公司关于“仅涉及预测性信息披露,不构成虚假陈述”的抗辩是否成立?并 说明理由。

题干: 2022年11月23日,从事连锁快餐业务的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80台商用制冰机,每台6 000元;乙公司应于60天内交付制冰机,交付后15天内,甲公司一次性付清货款;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
2023年1月中旬,乙公司获悉,甲公司的业务活动陷入停滞,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被人民法院多次公示为失信被执行人。乙公司遂告知甲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甲公司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担保,甲公司未予理会。
2023年4月,甲公司的业务逐步回暖,乙公司与甲公司进行协商,双方约定:乙公司5天内交付制冰机,交付后15天内,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
2023年5月2日,为了与兄弟商家共渡难关,甲公司决定向同街的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各赠与一批制冰机,助其恢复经营。其中,丁公司与甲公司同为餐饮企业,且均销售芝士奶盖茶产品,故甲公司赠与丁公司制冰机时,与其约定:自制冰机交付之日起,丁公司不再销售芝士奶盖茶产品。此外,甲公司还与戊公司约定,未来甲公司若需要向银行借款,戊公司须作为抵押人,以该批制冰机提供抵押担保。
2023年6月2日,丙公司在使用甲公司赠与的制冰机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实际经济损失8万元。经查,甲公司赠与丙公司的制冰机在此前的使用过程中曾受损,且甲公司明知该批制冰机关键零部件损坏,存在安全隐患。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甲公司以赠与行为的无偿性为由拒绝向丙公司承担责任。
2023年6月下旬,随着天气逐渐变热,奶盖茶的销量不断上涨,甲公司经走访发现,丁公司违反此前约定,重新上架了芝士奶盖茶产品。甲公司遂主张丁公司返还制冰机。
2023年7月2日,甲公司的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为了满足资本性投入的资金需求,向银行借款10万元,戊公司依约以制冰机为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于当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也未就抵押物转让事宜作出特别约定。甲公司董事长王某以个人名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银行同时要求王某和戊公司代为清偿。王某以该笔借款存在物的担保,应先就戊公司提供的制冰机进行求偿,无法清偿部分再由其进行清偿为由拒绝了银行
的请求。戊公司则已经将该批制冰机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已经交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8.乙公司中止履行向甲公司交付制冰机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医疗物资,合同金额为600万元。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但因工作人员疏忽,汇票金额被记载为900万元。甲银行与A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该汇票的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
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
C公司欠D公司一笔装修费用,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咨询费,并在该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E公司随即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在线办公系统开发费用。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F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权。A公司辩称,900万元票面金额系错误记载,其仅应在600万元合同金额范围内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辩称,其已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E公司仍擅自转让,故D公司无须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9.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的的上市公司,2021年3月28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拟以公开挂牌的方式,作价8.8亿元出售子公司乙公司公司100%股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乙公司资产净额为8.49亿元,甲公司资产净额为16.85亿元。
2021年4月28日,甲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线,扩大生产,筹集所需资金,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如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初稿,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70% 。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并经股东会批准, 如意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21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决议。 6 月 15 日,证监会批准融资方案。
2021 年 8 月3 日, 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 2021 年 7 月 20 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 8 月 1 日,已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 5% 。丁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 8 月 16 日丁公司公告其所持甲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增加 5% ,丁公司分别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报告并通知了甲公司。
2021 年8 月 7 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张三涉嫌内幕交易。经查,张三于 2020 年 2 月 1 日、 2 月 10 日及 3 月 2 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 10 万股、 20 万股、 40 万 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全部卖出,获利 50余万元。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认定张三的行为违反证券法,构成短线交易。
2021 年 9 月 7 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5 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名董事。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0.丁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 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1.A银行能否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2月3日,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8月3日。B公司拟向C公司购买钢材,遂在该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由本公司业务人员携至验货现场。由于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该业务人员遂将汇票携回,未予交付。
B公司财务人员甲利用工作之便,将保管于B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盗出,并串通D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伪造了C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丙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第二栏的背书人签章处,并记载D公司为被背书人。
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并不知情。2011年7月1日,B公司发现该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A公司申请挂失止付,但此后未采取其他措施。
2011年8月5日,E公司向A公司提示付款。A公司以B公司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2.C公司是否因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写字楼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塔吊一台。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就乙公司拖欠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塔吊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5年8月,因遭受强台风袭击,塔吊损坏。乙公司为修复塔吊花去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乙公司从2015年9月开始停止支付租金。
2016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16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无奈,在2016年2月将剩余租金一次性全部交清。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塔吊,乙公司拒绝。
2015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写字楼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000万元,借期1个月,月利率3%。甲公司仍以在建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16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支付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接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总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16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16年5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写字楼,偿还所欠其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2016年6月,写字楼拍得价款3.5亿元。乙公司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2000万元,A银行要求提存3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43.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承担塔吊的维修费用?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4月1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其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1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丁某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于2015年4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015年6月1日,王某因病突然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15年6月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5年6月10日,小王将该房屋作价130万元卖给杜某,双方于6月11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2015年7月1日,杜某要求叶某返还该房屋,遭到叶某的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4.杜某是否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报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需申报确认。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设定抵押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仅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流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5.在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D与E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负责人知悉D与E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
要求:
46.C公司是否应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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