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4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为募集资金,甲公司拟公开发行优先股,拟订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
(2)第1~5个计息年度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协商确定。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股息率在第1~5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3)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4)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公司不予累积计算,也不在以后年度中补发。但如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甲公司法务部门在审计该方案时,发现一些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于是提出修改方案,公司董事会予以接受,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2015年1月10日,甲公司发出公告,公司将于2015年2月15日在临河大酒店A区11楼聚贤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优先股发行方案。出席对象为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除外。
2015年2月10日,持有公司普通股5%股份的股东张某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临时提案,请求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红利,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予以拒绝。
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其中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甲公司宣布决议获得通过,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股东郝某认为该决议通过不符合法定标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