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甲制衣公司为了支付购买棉布的货款,于2011年7月8日签发了一张汇票,收款人为乙棉布生产厂,承兑银行为A银行,付款日期为2011年8月8日,汇票金额为25万元。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在汇票上签章,表示愿意对出票人所出具的汇票承担保证责任,并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2011年8月10日,乙棉布生产厂持汇票要求A银行付款,A银行拒绝支付并出具退票理由书。乙棉布生产厂遂向甲制衣公司行使票据权利,甲制衣公司以目前无资金为由要求延期付款。乙棉布生产厂转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认为,丁公司也是票据保证人,应由两家公司分别承担票据金额的一半。
27.下列有关乙棉布生产厂行使追索权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