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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3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34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2015年4月1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其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1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丁某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于2015年4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015年6月1日,王某因病突然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15年6月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5年6月10日,小王将该房屋作价130万元卖给杜某,双方于6月11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2015年7月1日,杜某要求叶某返还该房屋,遭到叶某的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小王从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月,A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拟将其全资拥有的B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整体改制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A集团制定了相应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

(1)B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A集团拟联合D公司、赵某和钱某共同发起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A集团拟将B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按照100%的折股比例折算为股本,D公司、赵某和钱某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1000万元出资。

(2)该公司于2012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000万元。3月,该公司董事会拟增加董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有关董事会中董事选举的问题,7名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况,以及拟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情况如下:张某,拟任董事,海外研究生毕业,现欠招商银行一笔数额较大的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贷款到期尚未清偿。王某,拟任董事,本科学历,现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职务。李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现担任D公司总经理。赵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06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

2007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赵某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钱某,拟任独立董事,工学博士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孙某,拟任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历,现担任D公司副经理。黄某,拟任独立董事,教授,现在某大学法学院任职。


2.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拟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折股比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3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A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1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14年2月28日前缴纳。B公司和C公司均为A公司创始股东,其中B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C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C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13年1月起,A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3年4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工资。
(3)2013年9月,A公司向D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A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30%的货款,D公司将该设备向A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后,D公司立即向A公司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13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B.C两公司关于A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目前无需缴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CAT320B型挖掘机5台,每台40万元,共计200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100万元,余款自挖掘机交付之后每月5日前支付10万元,10个月付清;甲公司任何一个月未按期付款,乙公司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货款付清之前,乙公司保留该5台挖掘机的所有权。乙公司在收到100万元货款后3日内交付挖掘机。

甲公司依约支付100万元货款,乙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时,因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及履行费用负担,双方发生争议。在争议未决的情况下,乙公司委托运输公司将挖掘机送到甲公司,为此支付运费1万元。

在乙公司保留挖掘机所有权期间,发生以下事实:①甲公司发现一台挖掘机有重大质量问题,无法使用。②一台挖掘机因被突发洪水浸泡受损,送丙修理厂修理,因未支付修理费而被丙修理厂扣留。③甲公司将一台挖掘机出租给丁公司,租期3个月,获得租金10万元。④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支付货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在甲公司连续3个月没有付款的情况下,乙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的的上市公司,2021年3月28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拟以公开挂牌的方式,作价8.8亿元出售子公司乙公司公司100%股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乙公司资产净额为8.49亿元,甲公司资产净额为16.85亿元。
2021年4月28日,甲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线,扩大生产,筹集所需资金,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如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初稿,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70% 。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如意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21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决议。 6 月 15 日,证监会批准融资方案。
2021 年 8 月3 日, 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 2021 年 7 月 20 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 8 月 1 日,已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 5% 。丁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 8 月 16 日丁公司公告其所持甲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增加 5% ,丁公司分别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报告并通知了甲公司。
2021 年8 月 7 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张三涉嫌内幕交易。经查,张三于 2020 年 2 月 1 日、 2 月 10 日及 3 月 2 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 10 万股、 20 万股、 40 万 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全部卖出,获利 50余万元。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认定张三的行为违反证券法,构成短线交易。
2021 年 9 月 7 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5 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名董事。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丁公司的起诉?并说明理由。 

题干: 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5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约3.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7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7月10日,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风顺科技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公司已与A公司签订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作意向书。
2015年10月底,监管机构根据举报,对风顺科技股票交易异常情况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
(1)孙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表弟,2015年7月8日市场开始出现传闻后,孙某于当日向王某之妻了解情况,王妻向孙某确认风顺科技正与A公司商谈合作事宜,且签约可能性较大,孙某遂于7月9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于7月15日卖出,获利30万元。
(2)投资者张某于2014年2月高价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纵股价,遂于2015年7月10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1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在监管机构调查过程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郑某辩称,公司未正确披露重大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信息,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而为,自己仅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
投资者刘某持有风顺科技11%的股份。刘某认为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对这场股市风波负有直接责任,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罢免王某的董事长职务。
投资者钱某自2014年3月起一直持有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0.1%。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信息泄露,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2015年10月7日,钱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王某,遭到拒绝。次日,钱某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6.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处罚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天翼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地王集团为持有其46%股份的控股股东。张某受地王集团委派任天翼股份董事长,李某任总经理。2012年6月5日,天翼股份因连续两年亏损,受到交易所退市风险警示。7月1日,债权人甲公司以天翼股份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7月11日,天翼股份就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本公司虽然暂时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立即清偿甲公司债务,但公司净资产仍为正值,并未出现资不抵债。7月20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天翼股份的异议,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同时发出通知和公告,要求债权人在8月30日之前申报债权。
管理人经调查确认,截止8月30日,天翼股份总资产2亿元,申报债权总额1.9亿元。
9月2日,地王集团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天翼股份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天翼股份重整,并予以公告。经天翼股份申请,人民法院宣布,在重整期间由李某带领其管理团队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管理天翼股份的生产经营事务。9月10日,担保债权人丙公司要求行使到期担保权,被李某拒绝。10月20日,天翼股份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要点包括:(1)天翼股份所有股东将各自持有股份的64%转让给重组方丁公司;(2)天翼股份向丁公司定向增发1亿股,丁公司将其全资持有的戊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天翼股份。经评估,戊公司全部股权价值为3亿元,上一年度因能源价格下跌而亏损。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天翼股份76%的股份。
11月10日,审理天翼股份破产重整案的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送中国证监会会商。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天翼股份拟受让的资产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且重组后天翼股份将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故出具了否决意见。人民法院据此要求天翼股份重新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7.人民法院宣布在重整期间由李某继续负责天翼股份的生产经营管理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10月1日,甲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甲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载明:

(1)甲公司前身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5年1月1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甲有限公司。

(2)甲公司的相关财务状况如下:①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除外)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75%。②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净利润分别为12893.60万元、22547.51万元、28034.2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6459.25万元、20653.63万元和26313.53万元。③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357.67万元、27520.74万元和29048.16万元。④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44701.11万元、189958.33万元和235985.59万元。

(3)甲公司股本总额为2800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6000股。本次发行采用包销方式,由A证券公司承销。

(4)甲公司在2010年9月1日,因违反工商法律制度的规定,被处以罚款1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8.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以及由A证券公司承销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发生以下的与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有关的经济事项:

(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购买1台机器,双方约定: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机器;机器购买价格为20万元;乙公司的报酬为8000元。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乙公司接受委托后,积极与丙公司交涉协商,最终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丙公司处购得该种机器1台,价款为19.5万元,乙公司为此支出了4000元费用。乙公司依约将机器交付给甲公司,但向甲公司提出,双方约定的购买机器价格与实际购买机器价格之间的差额5000元归乙公司所有,或者由甲公司承担处理委托事务而支出的4600元费用。甲公司表示拒绝,乙公司因此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起反诉,主张机器存在瑕疵,要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经查,该机器确实存在质量瑕疵。

(2)甲公司需要一笔资金,于2010年3月5日向丙公司借款5万元,双方以书面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年利率为6%,应付利息由丙公司预先在借款本金中一次扣除;借款期满时甲一次偿还全部借款。丁公司为甲公司的保证人,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期满之日起1年,但未就保证担保的范围作约定。丙公司依约向甲公司交付借款。借款期满后,丙公司请求甲公司偿还借款,甲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拒绝还款,丙公司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也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9.指出甲公司、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题干: 天海股份公司于2010年在上交所上市,其主营业务是房地产的开发、销售与物业的管理,资产总额8亿元;其控股股东是万柳保险股份公司。2017年,天海公司发生以下事项:
(1)2017年2月天海公司打字员张某在打印公司文件时,得知天海公司因为和银行的重大经济纠纷,公司的办公楼将被银行强制拍卖,卖价为1300万,占其固定资产的比例为35%。张某于是将自己持有的股票立刻抛售,获利1.2万。另外,张某将自己的信息告知了好友吴某,吴某也进行了同样的操作,获利了12万。
(2)2017年3月,天海公司拟向金冠基金公司、蓝天信托公司、天逸保险公司等8名机构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其中金冠基金公司以其管理的3只基金认购,蓝天信托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认购。天逸保险公司是万柳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金冠基金公司、蓝天信托公司、天逸保险公司本次认购的股份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2017年6月,天海公司与鼎新公司达成资产重组协议。天海公司以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价8亿元,购买鼎新公司全部资产中的等值部分。鼎新公司全部资产是200亿,于是天海公司发行股份作价192亿购买鼎新公司剩余资产,鼎新公司成为天海公司的控股股东。此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10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13元/股。协议中还约定鼎新公司认购的股份在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0.天海公司与鼎新公司的资产重组行为是否构成借壳上市?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玄玄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况:
(1)根据玄玄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6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20年2月1日前缴纳。珍珍公司和蓝蓝公司均为玄玄公司发起人,其中珍珍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蓝蓝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珍珍公司和蓝蓝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蓝蓝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19年3月起,玄玄公司就出现了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张三、监事李四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9年4月起,玄玄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张三、监事李四仍然领取工资。
(3)2019年10月,玄玄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玄玄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30%的设备款,乙公司将该设备向玄玄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玄玄公司破产案件后,乙公司立即向玄玄公司的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19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对于玄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生破产原因后领取绩效奖金及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领取工资的行为,管理人应分别如何处理?

题干: 2013年3月2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A银行已经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13年9月2日。
2013年4月28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遂在背书人签章一栏签章背书,但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亦未交付。
2013年5月1日,乙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工作之便,盗走存放于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乙公司未能及时发觉。王某盗取汇票后,未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即直接交付给丁公司,换取现金。2013年5月18日,丁公司将该空白背书汇票交付给戊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货款,丁公司和戊公司当时对王某盗取汇票一事均不知情,戊公司对于该汇票系丁公司以现金自王某处换取一事也不知情。戊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
2013年5月20日,乙公司发现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但因律师工作失误,乙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遂于2013年8月25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013年9月5日,戊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按照汇票金额向戊公司支付了款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戊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3.戊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和王某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2月6日,如意公司从B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置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 50辆,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并以价值20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B银行设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B银行与希月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方式,希月公司为如意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2020年2月7日如意公司与挖掘机生产商山河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河公司为如意公司提供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 50辆,总价300万,如意公司应于 4 月 9 日、 4 月 20 日分别支付价款 150 万元,山河公司应于 4 月 16 日、 4 月 27 日分别交付山河牌 A 型号挖掘机 25 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 4 月 9 日,如意公司向山河公司支付第一期挖掘机价款 150 万元。 4 月 16 日,山河公司交付 A 型 号挖掘机 25 辆。如意公司在验挖掘机时发现该批挖掘机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 4月18 日,如意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请求山河公司减少价款20万,被山河公司拒绝。理由是: 第一,双方未就挖掘机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如意公司也只能 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4 月 20 日,山河公司请求如意公司支付第二期挖掘机价款 150 万元,如意公司调查发现,山河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山河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公司在20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5 月11日,山河公司发函告知如意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意公司违约。如意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山河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山河公司解除未交付的25辆挖掘机买卖合同。
5月6日,如意公司无力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希月公司还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4.如意公司是否取得已受领挖掘机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8年3月20日,有花果有限责任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200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1年。
为担保债权实现,2018年3月22日,有花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关联企业丙公司,以其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8年3月2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还要求有花果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于是有花果有限责任公司找到丁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花果有限责任公司为丁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8年3月28日,丁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盖章,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8年3月29日,A银行向有花果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了贷款,给付的本金中扣除了该笔贷款的利息200万元。
2018年6月1日,丙公司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建造了大型购物商场。
2019年3月21日,有花果有限责任公司未向A银行偿还借款,A银行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丁公司主张,丙公司的抵押权设定在先,应先实现丙公司的抵押权。于是A银行将丙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拍卖,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为500万元,购物商场的价值为1000万元。
A银行要求对该全部1500万元价款优先受偿。但丙公司债权人庚公司主张自己对该购物商场拍卖所得的1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丙公司尚欠付其建造该购物中心的800万元工程价款以及违约金200万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A银行直接要求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是大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大华公司35%的股份;A公司是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甲公司85%的股份。
因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为负数,大华公司寻求重组,并于2013年8月1日公布了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1)大华公司以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确定;
(3)乙公司以其通过前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作为对价,受让甲公司持有的大华公司29. 99%的股份;
(4)重组完成后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的大华公司38%的股份,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上述重组方案终未取得大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13年,大华公司的净利润继续为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2015年2月,A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要约价格为5元/股,以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支付,要约收购的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A公司发出公告,因预受股份数量过少,本次要约不能达到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要约自始不生效。
2015年4月3日,大华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
(2)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股数为15000万股,反对股数为3500万股,弃权股数为1500万股;
(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反对股数为650万股,弃权股数为550万股。
2015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称:(1)大华公司董事会曾暗中形成口头决议,通过其子公司B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3年4月1日,大华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5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2015年4月25 日 ,中国证监会宣布大华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查实,并对大华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受罚的董事纷纷提出抗辩,其中:(1)董事张某称借款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也未记载于会议记录,应视为决议不存在;(2)董事李某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对抗辩未予采纳。
2015年4月27日,若干投资者对大华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3年6月20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5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3年4月25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至今仍持有。
因公司陷入各种危机,大华公司至2015年5月1日仍未能披露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16.重组方案中,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是否符合当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法人型集体企业,其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D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即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0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17.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人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8.A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进行追索?

题干: 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2014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于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9.丁公司反对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戊公司,该债权转让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如意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如意公司与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如意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如意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7年11月21日,如意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意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如意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如意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如意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如意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如意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如意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7月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甲公司报送的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40000万元。2011年1月,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为A企业(非股东)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

(2)2011年2月,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为B公司(非股东)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B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资料显示:总资产为8000万元,净资产为3000万元。

(3)2011年3月,甲公司拟为股东C公司8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议案进行审议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为15000万股(含C公司所持的3000万股),在表决时,C公司未参与该项表决,赞成票为7000万股,反对票为5000万股。

(4)2011年4月,经甲公司董事会审批,甲公司为D公司(非股东)2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董事会对该项担保进行审议时,应到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为9人,赞成票5票,反对票4票。

(5)2011年5月,甲公司拟为E公司(非股东)7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已知,甲公司1年内对外担保额已达到资产总额的35%。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议案进行审议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为12000万股,在表决时,赞成票为7000万股,反对票为5000万股。

(6)2011年6月,甲公司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议,解聘了公司副经理王某的职务,该信息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


21.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为D公司的担保?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4年3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向A公司交付1000套西服,总价款60万元;A公司应于收到货物后的3日内付清货款。
2014年3月12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了1000套西服,并由A公司验收入库,但A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向B公司支付货款。经B公司多次催讨,A公司表示由于C公司拖欠其应付的货款60万元,也多次向C公司催讨而无果,导致本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力支付应当付给B公司的60万元货款。后经查明,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3年5月6日,A公司曾于2014年6月和2014年12月两次派员向C公司催讨货款,但并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对C公司主张其到期债权。同时查明,A公司尚拖欠D公司70万元的货款也未支付。2017年3月5日,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B公司的代位权成立,并判令由C公司向B公司履行清偿义务,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D公司得知这一事实后,认为自己也是A公司的债权人,且其债权发生于2014年2月,B公司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没有优先权,提出应与B公司平均分享由C公司偿还的60万元。对D公司的这一要求,B公司予以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2.D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1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乙公司垫资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关于垫资其他事 项没有约定。 为建造该商品房,乙公司向丙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总价款20万,合同约定乙公司先付定金5万,丙公司送货到工地,并 在合同中约定挖掘机的检验期为20日,余款检验完毕后支付。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向丙公司表示因资金紧张,请丙公司先送 货,货到后付全款,丙公司表示同意。
  2021年5月3日,丙公司将挖掘机送至乙公司指定工地。6月1日,乙公司工人告知乙公司负责人,挖掘机主要部件故障,无 法正常使用,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换货,丙公司拒绝,并要求乙公司支付全款。
  2021年9月,甲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张某以全款购买其中一套,合同约定应当于2022年4月交房并为张某办理产权 登记。
  2021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房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22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 司借款5000万元。甲公司仍以在建商品房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22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垫资2000万元以及垫资期间的利息。甲公司验收合 格,但拒绝支付垫资,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总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 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22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22年5月,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请求拍卖该商品房,并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垫资款及利息。2022年6月,商品房拍卖价 款3.5亿元,其中包括张某购得的一套,价值1000万元。丁公司也要求甲公司偿还所欠其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A 银行则认为自己抵押在先应当优先于乙公司和丁公司受偿。
  张某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该拍卖自己付款购买的商品房。几经协商后,张某购买的房屋从拍卖商品房中剔除。但由于系列债 务纠纷,直到2023年5月,张某仍然未能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张某遂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3.乙公司的垫资款及利息是否有权就商品房拍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8年10月,林森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突然出走,不知去向。林森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9年1月,林森公司所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林森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9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林森公司破产。
林森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林森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林森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清理林森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8年7月1日,林木公司向银行借款250万元,期限1年,林森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林木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275万元。银行已向林森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275万元担保债权。
(2)2018年8月3日,D公司向林森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尚欠20万元货款未付。林森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30万元。2019年3月5日,D公司以1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林森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林森公司20万元货款中的15万元。
(3)2018年12月30日,林森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林森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9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9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林森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林森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
债权人甲提出,林森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乙提出,林森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林木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林森公司货款;
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林森公司,构成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24.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2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1年10月8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所属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银行的借款。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 2012年11月,A公司以3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机床售与E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E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D公司获悉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E公司后,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遭E公司拒绝。
(3)2009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300平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2013年2月,管理人通知F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4)2011年10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2012年12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5)2012年8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8月22 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2013年2月,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5.E公司是否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果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D公司能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3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A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1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14年2月28日前缴纳。B公司和C公司均为A公司创始股东,其中B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C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C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13年1月起,A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3年4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工资。
(3)2013年9月,A公司向D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A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30%的货款,D公司将该设备向A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后,D公司立即向A公司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回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13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6.对于A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生破产原因后领取绩效奖金及在普通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领取工资的行为,管理人应分别如何处理?

题干: 达信公司为了扩大规模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达信公司向B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达信公司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B银行,双方于2021年1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021年1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应达信公司的要求,张三单方以书面形式向B银行作出保证,B银行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在张三出具的保证书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达信公司拒绝还本付息。B银行经调查发现:
(1)2021年1月20日,达信公司未经B银行同意,将一批产品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已经付款,达信公司已经将这批产品交付给丙公司;
(2)2021年5月10日,达信公司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送至丁公司修理,因达信公司之前欠丁公司80万元的货款,该机器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3)2021年6月1日,达信公司向戊公司购买一台1000万元的数控机床,戊公司要求达信公司提供担保,达信公司遂以该数控机床为1000万元的价款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6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戊公司于6月5日向达信公司交付了数控机床,双方于6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4)B银行要求张三承担保证责任,张三则主张:该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达信公司的抵押担保,B银行应首先行使抵押权。B银行就丙公司所购买的产品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公司拒绝。B银行就丁公司所留置的机器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丁公司则主张其留置权优先于B银行的抵押权。B银行就数控机床主张行使抵押权,戊公司则主张其抵押权优先于B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7.张三提出B银行应首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张某为A公司采购经理,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业务代理授权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2017年4月15日,张某以A公司采购经理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后该票据被B公司的财务经理李某窃取,李某伪造B公司的签章后将该票据背书给自己。李某为向郝某偿还到期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郝某。郝某因生意失败受到刺激,患上精神病而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但郝某仍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不知情的王某。

王某拿到票据后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邓某。邓某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被付款人以出票人A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邓某取得拒绝证明后向A公司、B公司、李某、郝某、王某发出了追索通知。其中:B公司以自己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郝某的法定代理人以郝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付款。李某以邓某应按照票据的先后顺序进行追索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8.B公司以自己的签章被伪造为由拒绝付款,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9.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8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为扩大生产线,募集资金,甲公司拟公开发行优先股,拟订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
(2)第1-4个计息年度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协商确定。自第5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股息率在第1~4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 
(3)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4)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公司不予累积计算,也不在以后年度中补发。但如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甲公司法务部门在审计该方案时,发现一些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于是提出修改方案,公司董事会予以接受,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2019年1月10日,甲公司发出公告,公司将于2019年2月15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优先股发行方案。出席对象为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除外。
2019年2月10日,持有公司普通股4%股份的股东李四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临时提案,提案免去钱某某董事的职务。
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其中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甲公司宣布决议获得通过,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股东张三认为该决议通过不符合法定标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30.股东张三认为该决议通过不符合法定标准,应向公司提出何种诉讼请求?并说明理由。

题干: A 公司以 100 万元的价格向B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合同约定,A 公司应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价款。
(1)2020 年2 月1日,A 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 10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2020 年 8 月1日。A 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甲,拟由其携至B公司交票提货。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A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名章,按照A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行复制。
3 月20 日,甲将其复制的汇票交付B公司,提走设备并占为己有。4 月 10 日,甲将汇票原件交回A公司,声称B公司因设备断货要求解除合同。
(2)3 月23 日,B 公司为向C 公司购买原料,将甲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 公司,并且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
(3)4 月25 日,C 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 公司,D 公司则向C 公司 支付现金29 万元。
(4)7 月1日,D 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E 公司对C 公司 与 D 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
(5)8 月 5 日,E 公司向汇票承兑银行提示付款,被告知该汇票系伪造票据,原票据已 于4 月 15 日由出票人A公司交还该银行并予以作废,该行对此伪造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 并将该汇票退还 E 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1.D 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3月1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乙公司
后,发现以下事实:
(1)2018年12月25日,乙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购买合同,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至破产申请受理时,该笔欠款尚未支付。
(2)2019年5月9日,乙公司无偿转让给B公司一台价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
(3)2019年6月8日,乙公司为逃避债务向C公司转移了100万元的财产。
(4)2020年1月28日,乙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D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物资,乙公司收货后付款。至破产申请受理时,该批货物尚在运输途中。
(5)乙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在破产申请的前一天领取了当月正常工资5万元,张某放弃了自己的绩效奖金,但当时乙公司仍普遍拖欠大部分职工工资共计350万元,已知乙公司职工平均工资为每人每月2000元。

32.关于总经理张某获取的工资性收入5万元,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理?总经理张某的5万元工资应该如何清偿?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3.(4)郝某是否应当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1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玄珍公司的债权人张三对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乙接管玄珍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9年6月1日,B公司向玄珍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合同价款100万元,玄珍公司交货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2020年1月11日,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玄珍公司的破产申请后,B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C公司对玄珍公司的100万元债权,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乙主张以其受让C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玄珍公司债务。
(2)2019年11月3日,玄珍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将其租赁的E公司机器设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按照市场价格100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甲公司。甲公司当场交付价款,并约定于2020年2月1日交设备。2020年1月10日租赁期限届满后,E公司得知租赁的机器设备被玄珍公司非法处分,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设备。
(3)2019年12月1日,玄珍公司与D公司签了5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玄珍公司破产申请时,D公司依照其与玄珍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玄珍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玄珍公司尚未支付价款。D公司得知玄珍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邮件向管理人乙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乙收到D公司邮件后不久,即收到了D公司发运的货物。
(4)2020年1月20日,被保管人F公司向管理人乙请求取回其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交付给保管人玄珍公司的轿车一辆。管理人乙以F公司尚未支付拖欠的保管费2万元为由予以拒绝。
管理人乙清理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后,发现玄珍公司现有财产100万元,尚不能清偿全部的破产费用1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4.E公司能否取回其机器设备?如果可以取回,甲公司已经支付的100万元设备款将如何处理?并分别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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