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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6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9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2019年3月1日,金玉房地产公司(简称金玉公司)与新达建筑公司(简称新达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达公司承建金玉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价款7750万元,工期13个月,竣工验收后付款,并约定新达建筑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将要竣工时,金玉公司资金短缺,新达公司遂以自有资金750万元支付部分建筑材料和人工费,工程如期完成。对于新达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
2020年4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后,金玉公司支付了4750万元工程款,剩余3000万元工程款及新达公司垫付的750万元尚未支付,导致新达公司欠付建筑工人人工费未付。
2020年1月,金玉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0年2月,金玉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该商品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同时由金玉公司的关联公司A公司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金玉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B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2020年2月15日,B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于次日通知金玉公司和A公司。2020年3月,金玉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28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但未告知已抵押的事实,合同约定1周内张三先支付定金60万,1个月内支付50万,剩余部分通过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陆续支付了全部价款。经新达公司催告后,金玉公司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2020年10月,新达公司就其3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750万元的垫资款、丁公司就金玉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均主张以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同时,丁公司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金玉公司以已经和新达公司约定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拒绝新达公司的请求;同时,A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为:第一,B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经过自己同意;第二,丁公司应当先拍卖金玉公司的商品房。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为1.5亿元。至此,张三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的情况,因前述各种纠纷,金玉公司未能按时交房,张三从2021年年初开始,多次要求金玉公司交房,直到2021年4月15日,金玉公司仍然未能交房。张三遂通知金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金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并另行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66万元。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1.若新达公司和丁公司都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者的顺位如何?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上市公司。2014年4月25日,甲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深圳证监局立案调查。

(1)2014年4月29日,乙会计师事务所因甲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违规担保、向关联方购买资产、向关联方出租资产等,而对甲公司201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致使甲公司2014年5月5日起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

(2)2014年8月1日,甲公司收到大股东丙公司的通知,丙公司称拟策划重组事项涉及甲公司,甲公司股票自2014年8月1日开市起停牌。结果因甲公司2014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也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15年5月21日起甲公司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

(3)2017年4月25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2015年度在营业收入中确认的2014年度租赁期的高尔夫物业租金收入”鉴于收入确认的背景及特殊性质,具有偶发性,应被视为非经常性损益。根据测算,“调整后的2015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039942.22元”。2017年5月17日晚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告》。

(4)甲公司自2017年5月24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期间为30个交易日,甲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

(5)在退市整理期内,甲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提交了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甲公司退市后能否不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选择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题干: 自2014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4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A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00万元(2014年9月1日到期),甲公司欠A公司修理费100万元(2014年2月1日到期)。2014年7月4日,甲公司书面通知管理人,主张抵销各自的债务(通知中未约定异议期)。2014年8月10日,管理人以A公司欠甲公司的货款尚未到期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甲公司的抵销无效。
(2)2014年4月1日,A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约定,乙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卖给A公司,交货日期为4月1日,付款日期为9月1日;在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所有权保留条款)。A公司已经支付货款6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
(3)2013年11月,A公司向丙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4年5月,A公司以12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机床售与知情的丁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丙公司获悉该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丁公司后,要求丁公司返还该机床,遭丁公司拒绝。
(4)2013年12月,A公司向戊公司租用挖掘机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4年6月5日,该挖掘机因水灾受损,获保险赔偿金6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时,该保险赔偿金已经交付给A公司。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当乙公司要求管理人及时支付剩余的40万元价款时,管理人能否以该债务尚未到期为由提出抗辩?如果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40万元的价款,给乙公司造成损害时,乙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取回该设备?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董事会于2008 年4月24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的召开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甲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 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 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 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于2008年6月10日举行甲公司2008年 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①选举和更换全部监事。②对公司分立做出决议。③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④修改公司章程。 ⑤对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做出决议。(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 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还讨论并通过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董事均表示同意。(4)该次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4.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 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组织、指使甲公司通过处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3亿元。
2022年2月20日,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22年3月10日,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9年至2021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丁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22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2022年4月1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
2022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査。经査,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丁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中国证监会还査明,甲公司直接向董事长赵某提供借款供其个人购买住房,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
2022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万元;认定董事长赵某等7名董事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0万元。赵某辩称,甲公司虚构回收应收账款的行为是甲公司控股股东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独立董事王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直接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钱某于2022年7月10日以每股4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0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李某于2022年7月16日以每股3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22年8月10日以每股2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2022年8月20日,戊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贲任,要求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律师事务所辩称,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戊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了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均依法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了全体原告。投资者钱某未明确表示参加该诉讼,也未在人民法院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周某认为,应视为钱某不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甲公司向赵某提供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6.A银行能否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的承兑汇票,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D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10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7.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某市甲、乙、丙三国有企业与市投资公司丁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生产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丁四方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
(1)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5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50万元,丙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作价出资60万元(商标权和专利权各作价30万元),丁以现金出资40万元。
(2)各方的出资均分两期缴纳。其中第一期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50%,在营业执照颁发前缴纳,第二期50%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的3年内缴纳。同时约定,乙所出资的机器设备,待公司成立后,仍由乙取回供其使用。
(3)甲、乙、丙三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如果公司成立后发现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由甲、乙、丙三方各自负责补足其差额,其他股东不对此负责。
(4)公司成立后的税后利润,由四方平均分配。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则由甲优先认缴出资50%,乙优先认缴20%,丙和丁各认缴15%。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8.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甲、乙、丙、丁对公司的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什么?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组织、指使甲公司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3亿元。
2020年2月20日,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20年3月10日,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7年至2019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
丁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2020年4月1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
2020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丁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中国证监会还查明,甲公司直接向董事长赵某提供借款供其个人购买住房,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
2020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万元;认定董事长赵某等7名董事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0万元。
赵某辩称,甲公司虚构回收应收账款的行为是甲公司控股股东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独立董事王某则辩称,自己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此外,中国证监会责令乙公司买回甲公司已发行的股票。乙公司辩称,中国证监会只能责令甲公司回购证券。
投资者李某于2020年8月16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20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2020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0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2020年9月8日,钱某以甲公司、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律师事务所辩称,钱某应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9.甲公司向赵某提供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有关负债:应付丁的货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1) 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2) 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10.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7月22日,恒发公司出票给金发公司一张银行承兑汇票,出票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21年1月22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发公司为向C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在背书人栏内签章后,将被背书人留白,并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当C公司准备提示承兑时,发现由于财务人员保管不善汇票遗失,遂于2021年1月2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2021年1月12日进行了公示催告,催告期间Y公司申报权利,经查,Y公司所持票据即为被遗失的票据。
经查,被遗失的票据由D拾得,D拾得票据后将其无偿赠与给E公司,E公司受赠该票据后直接在被背书人处签了自己的章,然后背书给不知情的F公司,用于支付租金。F公司取得票据后,为支付工程价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G公司,但并未记载背书日期。G公司取得该票据后,背书转让给Y公司,Y公司取得票据后,背书给乙银行,并记载“委托收款”字样。2021年1月25日,乙银行请求甲银行付款时遭到拒绝,遂行使追索权。当乙银行向金发公司要求支付票据金额时,金发公司以其当初是背书给C公司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1.F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4年3月1日,林木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B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B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急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找到己公司在票据上作保证签章,但是未写明被保证人。
林木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林木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B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赵某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0万股。钱某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0年7月1日,钱某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10名董事中有5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张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孙某某代为出席。赵某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某总经理职务。
赵某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公司于7月2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某卖出所持的100万股甲公司股票。
2020年12月23日,赵某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借款,用于个人投资;(2)2020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3)公司的1/3以上监事发生变动,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事项。
2020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监事发生变动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认定钱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0万元。
钱某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张三于2020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于2020年12月21日卖出,损失10万元;李四于2020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2021年2月5日卖出,损失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3.投资者张三和李四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7年初开始,希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8年2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希月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7年12月,希月公司见经营状况日渐恶化,已辞去大部分职员;但为维持公司的基本运作,仍保留了少数职员,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留任职员发放工资。2018年3月8日,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希月公司向留任职员发放工资的行为。
(2)2017年7月8日,希月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向E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款100万元,实际价值为250万元,E公司对此及希月公司的情况均知情。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并未主张撤销该行为;债权人D公司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希月公司财产。法院受理后,E公司以D公司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其所享有的债权为由抗辩。
(3)2017年12月12日,希月公司曾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并用自己所有的一台设备设定质押;经评估,该批台设备的市场价为80万元。管理人为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向银行清偿了100万元,并取回该台设备。
(4)2018年2月1日,F公司已依据合同约定向希月公司发货,希月公司只支付了50%的货款,且尚未收到该批货物。2月3日,该批货物抵达希月公司,管理人已经将货物收妥。2月8日,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批货物,遭到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4.管理人拒绝F公司的取回请求,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一批货物。为支付货款,A 公司向 B 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的汇票,并
在买卖合同中约定:“A 公司向 B 公司签发的汇票不得转让”。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 公司收
到汇票后,为支付装修款将其背书转让给 C 公司,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C 公司为支付房租租金,
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 公司。D 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用于购买货物。后 E 公司未向 D 公司
交付约定质量的货物,构成违约。由于当地突发特大洪水,E 公司为捐款赈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红十字
会。汇票到期后,红十字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 A 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绝付款。红十字会遂
向前手追索。D 公司以 E 公司违约为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A 公司和 B 公司均以汇票不得转让为
由拒绝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E 公司向红十字会承担票据责任后,向 D 公司追索。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5.B 公司是否应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为火力发电公司,乙公司为煤炭能源公司。2021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以一吨688元的价格向甲公司提供煤炭,每月25号前提供1万吨,当月开始执行合同;甲公司每月收到货物后三个工作日内结算货款。双方约定,如果发生违约,违约一方除支付对方实际损失还应当支付其合同价款1倍的违约金。由于煤炭价格波动较大,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更改价格。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解除合同。如果已经交付货物,按原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由于火力发电公司不景气,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以其发电设备和原材料作为抵押。另外,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另外,第三人丙公司以其房屋提供抵押,约定担保范围小于2000万元。2021年11月3日,乙公司和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的设备和原材料未办理抵押登记。2022年2月,煤炭价格继续下行,甲公司提出重新定价的要求。乙公司收到后,未予理睬。并于当月25日前向甲公司交付煤炭,甲公司验收入库,但未按期支付款项。之后的3月~5月,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煤炭,甲公司验收入库且未支付价款。乙公司将甲公司告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价款和违约金。甲公司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要求减免违约金。另外,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承担保证责任,但张某以未经审判且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乙公司要求就丙公司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丙公司以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仅限于主债权及利息,不包括违约金为由拒绝。且丙公司主张先就甲公司抵押物偿还以后,丙公司才偿还。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6.甲公司要求减免违约金的说法,法院是否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15分)
达信公司从B银行贷款1800万元,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德诺公司以其价值300万元的库存货物为达信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达信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B银行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达信公司的房屋和德诺公司的库存货物以实现抵押权。丙公司参加房屋竞拍,以1400万元竞买成功,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了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于2021年6月10日生效,5日后,达信公司据此将房屋转移登记至丙公司名下。
2021年6月11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以1600万元出售给丁公司,合同签订后10日内,丁公司应先支付给丙公司600万元,尾款待房屋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丙公司如果在首付款付清后半年内不能将房屋过户至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丙公司支付违约金600万元。2021年6月12日,丙公司又与不知情的戊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5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戊公司,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同时,丙公司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房屋产权尚未转移登记至丙公司名下”为由向丁公司主张其与丁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丁公司接到通知后,以“一房二卖”为由主张丙公司与戊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拒绝向丙公司支付600万元的首付款,要求丙公司先将房屋转移登记至丁公司名下,丙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照约定支付房屋首付款600万元,双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将房屋转移登记至戊公司名下。
法院拟查封、扣押德诺公司的库存货物时发现,德诺公司已经将50%的库存货物出售给客户甲公司,甲公司已付购货款并提走货物。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7.银行能否就甲公司已经提走的货物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某机构投资者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A公司如下信息:
(1)甲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经董事会决议(甲回避表决),A公司为B公司向C银行借款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2010年3月1日,C银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为此向C银行支付了4000万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末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A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甲赔偿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甲则辩称:乙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的起诉。
(3)2010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丙为B公司财务主管,候选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1%的股份。
(4)2010年3月24日,乙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月25日,乙联合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张某,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4月1日,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40%。后者通过了对甲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乙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B公司与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B公司将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后B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时,乙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随后,甲辞职,乙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5%。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0%。上述两项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营业务转换为汽车零配件生产。
(7)在上述两项股权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价均出现了异常波动。经调查发现:乙借用他人账户,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日期间大量买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会开会期间,电话委托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A公司秘书庚在电梯中听到公司高管议论公司重组事宜后,于12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因受市场环境影响,上述人员买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获利,其中,乙账面亏损达3亿元;戊账面亏损2万元;庚已卖出股票,亏损2000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8.乙是否具备对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甲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0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01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2)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作出决定,于2001年7月8日举行

股份公司2000年度股东大会年会,除例行提交有关事项由该次股东大会年会审议通过外,还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修改公司章程。(3)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4)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

要求:


19.指出本题要点(2)中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题干: 英洛公司为向如意公司支付货款,向其签发了一张以英洛公司为出票人、如意公司为收款人,A银行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票据上未记载付款日期。
如意公司拿到票据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B银行为保证人,B银行在票据上做了保证字样并签章,同时在保证人处填写了自己的名字以及住所,但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日期与被保证人名称。后丁公司吸收合并丙公司,丙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转移至丁公司,因此继受了丙公司在票据上的所有权利、义务。丁公司为偿还丙公司欠付的债务,将该票据转让给戊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如戊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其不享有票据权利”。后因戊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检标准,丁公司拒绝收货。戊公司将票据又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庚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庚公司,庚公司拿到票据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庚公司依法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票面上背书人处没有丙公司签章,而是丁公司签章,票面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庚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3年6月10日,达信公司向西月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向西月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为达信公司,付款人为B银行,汇票上有甲、乙两公司的保证签章,汇票上记载了保证的字样,其中甲公司保证60万元,乙公司保证40万元,同时在票据的上记载“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由于疏忽,达信公司在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
2023年6月25日,西月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支付租金。丙公司于7月5日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该汇票未经承兑为由拒绝付款,并做成了“拒绝证明书”。丙公司得到拒绝证明书后于7月7日向西月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要求西月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费用以及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共计150万元。西月公司于7月10日收到追索通知,但西月公司觉得丙公司的要求不合理,经协商后向丙公司支付了票面金额、利息和通知费用合计102万元,取得了该汇票;7月12日西月公司向达信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甲、乙两公司以自己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西月公司应先对达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达信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票面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1.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合理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2月3日,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签发并承兑了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1年8月3日。B公司拟向C公司购买钢材,遂在该汇票背书栏中作为背书人签章,并记载C公司为被背书人,由本公司业务人员携至验货现场。由于发现钢材存在质量问题,该业务人员遂将汇票携回,未予交付。
B公司财务人员甲利用工作之便,将保管于B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盗出,并串通D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伪造了C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丙的人名章,加盖于背书栏第二栏的背书人签章处,并记载D公司为被背书人。
D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对于上述事实并不知情。2011年7月1日,B公司发现该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A公司申请挂失止付,但此后未采取其他措施。
2011年8月5日,E公司向A公司提示付款。A公司以B公司已挂失止付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2.C公司是否因B公司的背书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4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A公司欠其股东甲公司80万元的货款,甲公司欠缴出资80万元。2014年7月4日,甲公司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各自的债务,管理人提出异议。
(2)2014年4月1日,A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约定,A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卖给乙公司,交货日期为4月1日,付款日期为9月1日;在乙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A公司所有(所有权保留条款)。乙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货款6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解除该买卖合同。
(3)2013年11月,A公司向丙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4年5月4日,A公司以12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机床售与丁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丁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丙公司获悉该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丁公司后,要求丁公司返还该机床,遭丁公司拒绝。
(4)2013年12月,A公司向戊公司租用挖掘机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4年6月5日,该挖掘机因水灾受损,获保险赔偿金6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时,该保险赔偿金尚未交付给A公司。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5)2013年9月,A公司将自己一辆市场价格为100万元的小汽车作价68万元卖给了不知情的庚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2014年7月20日,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了该笔交易。庚公司向管理人返还该小汽车之后,对于庚公司已经支付的价款68万元,管理人提出,只能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庚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3.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戊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并说明理由。

题干: 新银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股。2015年5月22日,新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该议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物灵公司、宝华公司与元基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物灵公司认购4000万股,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共认购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7.5元/股。5月26日,新银公司与三股东正式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签订前,物灵公司持有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8%;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股比例为10%;新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2%。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承诺在此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不以任何形式增持新银公司股份。
自2015年6月起,宝华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交易增持新银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12月8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9%,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在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银公司的股份分布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2015年12月16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已同意公司暂停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新银公司董事会经与物灵公司协商,形成如下意见:鉴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的失信行为,不再将其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调整后的股票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由物灵公司全额认购。物灵公司认购后,所持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物灵公司认为,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即可,无须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根据以上意见,2016年2月1日,新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1”)。次目,新银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将于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应当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
2016年2月5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向新银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2”),提议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全额认购拟非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同时,对上述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提出异议。
2016年2月19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对议案1投了反对票,对议案2投了赞成票。议案2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未获通过。物灵公司未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但在会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无权参加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和议案2进行表决。
物灵公司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故而于2016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19日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2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4.物灵公司关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观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成立于2011年,主要从事保健品研发业务,共有股东4人,均为自然人,甲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47%,担任公司执行董事;乙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31%,担任总经理;丙的股权占注册资本的15%;丁的股权占法册资本的7%;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东表决权等未有特别规。
公司经营半年多后。乙怀疑甲将公司研发保健品过程中的商业秘密泄露给其他公司并从中牟利,甲则认为乙编造对自己不利的谣言,属另有企图:甲、乙两名大股东;出现重大矛盾。2012年3月,丙、丁与甲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将二人所持A公司共计22%的股权全部转让给甲,乙认为此乃甲独霸公司行为,表示反对,但甲以公司章程并无特殊规定为由,与丙、丁履行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至此,甲、乙的矛盾全面爆发、不可调和,股东会无法召开,公司经营管理受到严重影响,通过其他途径也不能解决。
2015年,乙向B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A公司;甲提出异议,称A公司目前资产可以抵偿债务、不存在解散事由。B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仍然判决解散A公司,该判决于2015年7月生效,同年9月,A公司债权人戊以A公司股东拖延清算为由申请B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B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受理了强制清算申请,并指定了C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
清算组在对A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的过程中发现A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向B人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A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由强制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C律师事务所继续担任管理人,管理人进一步清理中发现下列事项:
(1) 2014年10月,乙将A公司的一辆桑塔纳小轿车过户至其弟弟名下,公司账册并无乙弟支付购车款的任何记录;
(2) 2014年7月,A公司经甲介绍向甲的朋友王某借款20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7月20日;2015年5月,甲向王某告知“公司快不行了”后,王某免除了 A公司的借款利息,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在甲的操作下,A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还清了该笔借款;
(3) 2015年6月,在甲的安排下,A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套700万元左右的生产设备以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的朋友李某。
2016年1月份,债权人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管理人怠于行使破产撤销权为由,主张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要求李某向戊返还该生产设备并以该设备优先清偿戊的债权。
25.债权人戊的主张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报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需申报确认。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设定抵押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仅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流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6.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题干:

民和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因钢铁市场不景气,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已经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2017年6月3日,民和公司发布以下公告:

(1)民和公司将全部资产及负债出售给其控股股东宋某。宋某将其持有的民和公司60%股权卖给张某,张某将其持有了海河公司60%股权作为对价转让给宋某。宋某用其从张某处获得的海河公司60%股权向民和公司支付全部资产及负债的对价。民和公司再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分别海河公司剩余两名股东王某、李某购买其持有的海河公司30%、10%的股权。其中海河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最近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李某在2017年1月10日通过转让的方式从原公司股东郝某手中取得相应股权。

(2)海河公司资产总额为民和公司资产总额的1.5倍。

(3)民和公司向王某、李某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公司5月6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4)张某和王某承诺,其持有的民和公司股权36个月不转让,李某承诺其持有的民和公司股权12个月不转让。

2017年9月8日,民和公司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对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表决。在表决时,股东耿某认为该次重组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此提出异议并在决议时投了反对票,但公司依然通过了该决议。于是耿某请求公司以市场价格收购其持有的民和公司股份。

民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强力信贷公司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民和公司股票,大幅度抬升了民和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7.李某承诺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期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与不知情的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幸存的一台已为乙银行设定抵押的数控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3年4月12日提货。
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丁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被戊公司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8.丁公司是否有权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并说明理由。

题干:

本题根据2017年教材进行了调整。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

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

要求:

 


29.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7月10日,海兰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年利率6%;借款期限1年。同日,海兰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甲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银行还要求海兰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海兰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如意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7年7月15日,甲银行与如意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如意公司对海兰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甲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7年7月25日,甲银行在向海兰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0万元。
2017年8月,海兰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A。
2018年7月,因海兰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甲银行要求如意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意公司主张,甲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A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A的价值为500万元。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0.建筑物A是否为抵押物?并说明理由。

题干: 静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静云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9年8月3日,华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中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9年7月20日开始持有静云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华中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静云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华中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静云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华中公司已经成为静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静云公司原第一大股东蓝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蓝鲸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9年9月15日,静云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9年11月1日,静云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利华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华公司”)与静云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静云公司拟向利华公司发行新股,购买利华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
(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
(3)利华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静云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
该项交易完成后,利华公司将持有静云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静云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华中公司和蓝鲸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静云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9年11月5日,华中公司书面请求静云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华中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9年11月20日,静云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华中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9年8月1日至3日,甲公司和乙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静云公司2.5%的股份;甲、乙两公司事先均向华中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华中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静云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甲、乙、华中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1.2019年11月1日董事会会议的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1年3月1日,债权人A银行因华大公司欠付其到期债务100万元无法清偿,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华大公司破产。
人民法院于收到申请的次日通知了华大公司。华大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自己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该笔债务的连带保证人达信公司具有清偿能力,A银行应当先向达信公司要求清偿,只有在达信公司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华大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于2021年3月15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C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法院向华大公司送达了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资料,华大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
2021年3月20日,德诺公司找到管理人,要求其确认是否还继续履行与德诺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目前该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管理人以目前事务繁忙为由,要求德诺公司等通知。直到2021年5月10日,管理人也未对该事项予以答复。
2021年4月1日,管理人整理公司合同时发现,2020年1月1日,华大公司与德诺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期限3年,德诺公司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德诺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
2021年4月10日,管理人在未有正常理由的情况下通知德诺公司解除该厂房租赁合同,但德诺公司表示反对。
2021年1月15日,华大公司曾向启明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用自己所有的一台设备设定质押;经评估,该批台设备的市场价为80万元。管理人为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向启明公司清偿了100万元,并取回该台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

32.管理人向启明公清偿100万元取回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8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为扩大生产线,募集资金,甲公司拟公开发行优先股,拟订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
(2)第1-4个计息年度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协商确定。自第5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股息率在第1~4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3个百分点; 
(3)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4)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公司不予累积计算,也不在以后年度中补发。但如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甲公司法务部门在审计该方案时,发现一些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于是提出修改方案,公司董事会予以接受,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2019年1月10日,甲公司发出公告,公司将于2019年2月15日在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优先股发行方案。出席对象为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除外。
2019年2月10日,持有公司普通股4%股份的股东李四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临时提案,提案免去钱某某董事的职务。
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其中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甲公司宣布决议获得通过,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股东张三认为该决议通过不符合法定标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33.甲公司的优先股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10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11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11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10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10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10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10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消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10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 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10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8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 000万元的借款。
34.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为一家建筑公司,某日承建了一项大型的玻璃幕墙安装工程,为了顺利完成工程,2010年1月25日,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租赁一台大型的吊装设备,租赁期间为2010年2月1日~2010年5月1日,租金为10万元,乙公司不收取押金,但甲公司应在起租日时开出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了经建设银行承兑的汇票,汇票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器设备。2010年5月1日,由于安装工程尚未结束,甲公司仍继续使用该设备,乙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2010年6月1日,安装工程结束,甲公司将设备运至乙公司,乙公司认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个月,租赁期满甲公司未归还设备,租赁期限应相应延长3个月,甲公司提前归还设备,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0年3月1日,乙公司为支付丙贸易公司的办公用品款,将甲公司为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中,乙公司在票据背面仅签了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没有作其他的记载。在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丙贸易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交付办公用品的义务,在乙公司催告下仍不履行,乙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丙公司系由A、B、C三名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11月1日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其中:A以现金人民币50万元出资;B以房屋折价人民币40万元出资;C以办公设施折价人民币60万元出资。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又吸纳D成为股东,D以60万元现金出资。后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和审定,在公司成立时,A出资的现金如数到位;C出资的办公设施实际价值只有人民币15万元。


35.丙公司股东如何承担出资价值不实的责任?

题干: 甲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2023年5月10日,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拟与丙公司签订一项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30亿元。 5月15日,市场出现传闻甲公司即将与丙公司签订金额达30亿元的合同,当日甲公司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5月16日,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甲公司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甲公司董事长赵某认为合同方是乙公司,甲公司没有义务回应;另外,合同并未最终签订,还没有到对外披露、回应的时候。于是5月17日晚间,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 6月1日,乙公司与丙公司最终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6月2日,甲公司公告披露该合同。当日,甲公司股票一度涨停。7月10日,丙公司通知乙公司无法履行《技术服务合同》,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暂不声张此事。最终,甲公司于7月30日公告披露《技术服务合同》已终止。8月10日,已经连续180日持有甲公司1%股份的股东冯某对终止《技术服务合同》产生质疑,于是书面向公司提交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公司以冯某无权查阅为由予以拒绝。 9月10日,甲公司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通知书》:因甲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当日,甲公司股票一度跌停。 在中国证监会调查过程中,公司的董事唐某辩称自己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同时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不应受到处罚。
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向甲公司及相关主体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冯某认为,公司董事长赵某对此次虚假陈述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忠实和物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12月20日,冯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赵某,遭到拒绝。次日,冯某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公司损失。 投资者关某认为甲公司6月2日的公告构成诱空型虚假陈述,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6.董事唐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到处罚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1年3月1日,债权人A银行因华大公司欠付其到期债务100万元无法清偿,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华大公司破产。
人民法院于收到申请的次日通知了华大公司。华大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自己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该笔债务的连带保证人达信公司具有清偿能力,A银行应当先向达信公司要求清偿,只有在达信公司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华大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于2021年3月15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C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法院向华大公司送达了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资料,华大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
2021年3月20日,德诺公司找到管理人,要求其确认是否还继续履行与德诺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目前该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管理人以目前事务繁忙为由,要求德诺公司等通知。直到2021年5月10日,管理人也未对该事项予以答复。
2021年4月1日,管理人整理公司合同时发现,2020年1月1日,华大公司与德诺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期限3年,德诺公司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德诺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
2021年4月10日,管理人在未有正常理由的情况下通知德诺公司解除该厂房租赁合同,但德诺公司表示反对。
2021年1月15日,华大公司曾向启明公司借款100万元,并用自己所有的一台设备设定质押;经评估,该批台设备的市场价为80万元。管理人为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向启明公司清偿了100万元,并取回该台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

37.人民法院认为华大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题干:

2017年3月1日,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公开发行1915万股,无老股转让计划。每股面值1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8580万股。

(2)甲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为18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为4500万元。

(3)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价格,最终确定为9.83元/股。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由B证券公司承销,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承销期间为60日。

(5)甲公司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但是半年前公司监事发生过重大变化。

(6)2013年12月,甲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某存在通过控制甲公司滥用停牌,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但该影响已经消除。2015年1月,甲公司的董事郝某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7)公司的主营业务有两种分别为光纤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以及食用植物油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两种业务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8.甲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仅由B证券公司承销是否符合规定?承销期间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济柴),是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内燃机的制造、研发和销售,总股本为2.9亿股,控股股东为济柴总厂,实际控制人为中石油集团。2016年9月,*ST济柴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相继审议通过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议案,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重大资产置换并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ST济柴以其全部资产及负债作为置出资产,与中石油集团持有的中油资本100%股权中等值部分进行资产置换。其中,置入资产的交易价格约55亿元,置出资产交易价格约4.6亿元,差额部分,由*ST济柴向中石油集团发行股份约70亿股及支付现金约60万元购买。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以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市场参考价,本次发行价格确定为9.88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①*ST济柴非公开发行18亿股募集配套资金。

②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10.81元/股。

③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向中建资本、航天信息、海峡能源、泰康资产等10名对象发行;中石油集团持有海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海峡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海峡能源有限公司50%股权,海峡能源有限公司持有海峡能源47%股权。泰康资产以其管理的“泰康资产丰华股票专项养老金产品”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

(3)新增股份限售安排

①中石油集团在本次发行中所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②中建资本、航天信息、海峡能源等10名对象本次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7年2月10日,济南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营业范围变更为“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策划;企业投资服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9.配套资金的认购对象中海峡能源与中石油集团存在关联关系、泰康资产以其管理的养老金产品认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4年6月10日,达信公司向西月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向西月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为达信公司,付款人为B银行,汇票上有甲、乙两公司的保证签章,汇票上记载了保证的字样,其中甲公司保证60万元,乙公司保证40万元,同时在票据的上记载“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由于疏忽,达信公司在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
2024年6月25日,西月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支付租金。丙公司于7月5日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该汇票未经承兑为由拒绝付款,并做成了“拒绝证明书”。丙公司得到拒绝证明书后于7月7日向西月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要求西月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费用以及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共计150万元。西月公司于7月10日收到追索通知,但西月公司觉得丙公司的要求不合理,经协商后向丙公司支付了票面金额、利息和通知费用合计102万元,取得了该汇票;7月12日西月公司向达信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甲、乙两公司以自己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西月公司应先对达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达信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票面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40.甲、乙两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11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2011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反对。
41.甲、乙、丙关于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2.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15分) 达信公司为了扩大规模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达信公司向B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达信公司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B银行,双方于2021年1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021年1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应达信公司的要求,张三单方以书面形式向B银行作出保证,B银行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在张三出具的保证书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达信公司拒绝还本付息。B银行经调查发现:
(1)2021年1月20日,达信公司未经B银行同意,将一批产品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已经付款,达信公司已经将这批产品交付给丙公司;
(2)2021年5月10日,达信公司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送至丁公司修理,因达信公司之前欠丁公司80万元的货款,该机器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3)2021年6月1日,达信公司向戊公司购买一台1000万元的数控机床,戊公司要求达信公司提供担保,达信公司遂以该数控机床为1000万元的价款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6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戊公司于6月5日向达信公司交付了数控机床,双方于6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4)B银行要求张三承担保证责任,张三则主张:该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达信公司的抵押担保,B银行应首先行使抵押权。B银行就丙公司所购买的产品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公司拒绝。B银行就丁公司所留置的机器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丁公司则主张其留置权优先于B银行的抵押权。B银行就数控机床主张行使抵押权,戊公司则主张其抵押权优先于B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3.B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乙持有A公司股份192万股。2007年8月20日,乙听到A公司欲进行产业转型的传闻,遂通过电话向A公司提出查阅董事会近一年来历次会议决议的要求。次日,A公司以乙未提出书面请求为由予以拒绝。同年9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此时,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乙对两项决议均投反对票。10月11日,乙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遭拒绝。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07年10月12日,A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5%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B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5%的股份,支付方式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乙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月20日,A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B公司股份总额的8%。收购顺利完成。
2008年6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6月13日,乙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7月2日,乙向B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A公司转让B公司股份所得800万元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4.乙关于A公司向C公司卖出B公司部分股份所得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1月11日,西岳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B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因乙公司财务人员张三因为没有拿到年终奖,心生怨恨,张三和丙公司有利益关系,张三偷偷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的知情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关联方岳西公司提供保证,但岳西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向B银行提示承兑,B银行经审查后于2020年3月21日予以承兑。2020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西岳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5.如戊公司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能否以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6.对于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在程序上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7.(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将A写字楼整体改造为商务酒店的工程总承 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 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1 500万元工程 款,剩余1 5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9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升降机、起重机各一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升降机、起重机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9年8月,施工期间升降机发生故障。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派员进行维修,丙公司拒绝,为不影响工期乙公司只好自行修复升降机花费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2019年9月乙公司开始停止支付租金。2020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20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在2020年2月将支付了剩余租金,但是抵扣了升降机的维修费3万元。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租赁设备并承担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9年10月,甲公司以B写字楼抵押向当地建设银行贷款1.5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1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 00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10%, 此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甲公司仍以B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 二顺位抵押登记。
2020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20年1 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20年7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设定抵押权的写字楼,偿还所欠借款本金5 000万元及利息。2020年8月,写字楼被拍卖,拍卖价款2. 5亿元;乙公司得知后,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1 500万元。建设银行要求提存1.5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8.甲公司关于乙公司签订改造装修工程总承包合同时,资质等级没有达到规定标准, 合同因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题干: 恒利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维义高科是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有维义高科90%和10%的股权。为谋求业务转型,2015年6月3日,恒利发展与维义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签署了四方重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恒利发展以主业资产及负债(资产净额经评估为9亿元),置换甲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2)恒利发展以1亿元现金购买乙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恒利发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额为17亿元。
恒利发展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1亿元收购资金,并初拟了发行方案,内容如下:(1)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为1亿元,期限5年,面值10元;(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00名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董事会讨论后,对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恒利发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重组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分别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3.1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2.3亿股赞成票,该次股东大会宣布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在上述两项方案的表决中,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均投了反对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孙某认为,两议案的赞成票数均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孙某还对恒利发展通过置换方式出让主业资产持反对意见,遂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恒利发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随后,孙某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称公司全体董事在资产重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业资产的价值,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亦被拒绝,孙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9.恒利发展是否有义务回购股东孙某所持公司的股份?并说明理由。
做题计时: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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