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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5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32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2018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7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7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2)2017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8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8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
(3)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2018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8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
2018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生产化工产品的企业,2022年年底因经营不善,开始出现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等情形。2023年3月1日,甲公司的债权人A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公司破产,甲公司提出异议称,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甲公司和A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甲公司坚持要求对欠付的债务分期履行。A银行则要求甲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2023年3月10日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甲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甲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 2022年1月20日,甲公司向B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丙公司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因甲公司无力偿还借款,B银行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向B银行支付了100万元借款本息。丙公司因此向管理人申报100万元借款本息 的债权。
 (3)丁公司对甲公司尚有300万元未清偿到期债务,但丁公司于2023年3月15从他人处取得对甲公司的300万元到期债权。并于2023年3月20向管理人主张抵销该笔债权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甲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题干:

2016年3月2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8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1年。

为担保债权实现,2016年3月25日,甲公司的合伙伙伴丙公司,以其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6年4月10办理了抵押登记。

A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于是甲公司找到丁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为丁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6年5月20日,丁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盖章,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6年5月25日,A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给付的本金中扣除了该笔贷款的利息158万元。

2016年6月1日,丙公司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建造了大型购物商场。

2017年3月21日,甲公司未向A银行偿还借款,A银行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丁公司主张,丙公司的抵押权设定在先,应先实现丙公司的抵押权。于是A银行将丙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拍卖,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为500万元,购物商场的价值为1000万元。

A银行要求对该全部1500万元价款优先受偿。但丙公司债权人庚公司主张自己对该购物商场拍卖所得的1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丙公司尚欠付其建造该购物中心的800万元工程价款以及违约金200万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3.丙公司的保证期间是如何确定的?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为一家建筑公司,某日承建了一项大型的玻璃幕墙安装工程,为了顺利完成工程,2010年1月25日,甲公司与乙租赁公司签订了经营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处租赁一台大型的吊装设备,租赁期间为2010年2月1日~2010年5月1日,租金为10万元,乙公司不收取押金,但甲公司应在起租日时开出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2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出了经建设银行承兑的汇票,汇票金额为10万元,乙公司如约交付了机器设备。2010年5月1日,由于安装工程尚未结束,甲公司仍继续使用该设备,乙公司对此没有提出任何的异议,2010年6月1日,安装工程结束,甲公司将设备运至乙公司,乙公司认为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为3个月,租赁期满甲公司未归还设备,租赁期限应相应延长3个月,甲公司提前归还设备,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0年3月1日,乙公司为支付丙贸易公司的办公用品款,将甲公司为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中,乙公司在票据背面仅签了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章,没有作其他的记载。在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丙贸易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交付办公用品的义务,在乙公司催告下仍不履行,乙公司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丙公司系由A、B、C三名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11月1日成立,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其中:A以现金人民币50万元出资;B以房屋折价人民币40万元出资;C以办公设施折价人民币60万元出资。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又吸纳D成为股东,D以60万元现金出资。后经有关中介机构评估和审定,在公司成立时,A出资的现金如数到位;C出资的办公设施实际价值只有人民币15万元。


4.丙公司股东如何承担出资价值不实的责任?

题干:

2008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做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丙公司已经同意),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

问题:


5.(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题干: 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内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6.C公司如果承兑了该汇票,能否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1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玄珍公司的债权人张三对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乙接管玄珍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9年6月1日,B公司向玄珍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合同价款100万元,玄珍公司交货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2020年1月11日,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玄珍公司的破产申请后,B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C公司对玄珍公司的100万元债权,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乙主张以其受让C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玄珍公司债务。
(2)2019年11月3日,玄珍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将其租赁的E公司机器设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按照市场价格100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甲公司。甲公司当场交付价款,并约定于2020年2月1日交设备。2020年1月10日租赁期限届满后,E公司得知租赁的机器设备被玄珍公司非法处分,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设备。
(3)2019年12月1日,玄珍公司与D公司签了5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玄珍公司破产申请时,D公司依照其与玄珍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玄珍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玄珍公司尚未支付价款。D公司得知玄珍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邮件向管理人乙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乙收到D公司邮件后不久,即收到了D公司发运的货物。
(4)2020年1月20日,被保管人F公司向管理人乙请求取回其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交付给保管人玄珍公司的轿车一辆。管理人乙以F公司尚未支付拖欠的保管费2万元为由予以拒绝。
管理人乙清理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后,发现玄珍公司现有财产100万元,尚不能清偿全部的破产费用1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7.管理人乙能否拒绝F公司取回轿车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价款为600万元,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25万元,在2011年2月25日之前交付,并且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于2011年3月2日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合格后的次日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结算。2011年2月20日,甲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2011年3月2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筑公司没有按期向甲公司交货,经过协商,建筑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甲公司当天验收,质量符合合同标准,于2011年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A保证人为甲公司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11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据款项,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任。
(3)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丁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绝付款。
(4)丁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合同法》、《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8.影响汇票有效性的记载事项有哪些?甲的理由能否成立?

题干: 张三因急需一笔资金进口高档化妆品,找到做大米生意的朋友李四向其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10月1日,张三李四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利率以及逾期利率。
2018年10月2日应李四要求,张三将位于A市A区的一套价值80万元的一居室单元房抵押给李四,抵押合同中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李四所有,张三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李四,但未办理登记。李四又以张三的担保不足为由,要求张三再额外找一个担保人。2018年10月9日,张三的妹妹张珊又与李四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张珊将价值15万元的家用轿车质押给李四。因李四的住处无处停车,所以该轿车仍存放于张珊家的车库内由张珊保管。李四于2018年10月10日将10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张三。
2019年2月,张三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一居室单元房作价85万元卖给了不知情戊,戊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李四对此并不知情。
债务到期后,张三无力偿还,因此发生纠纷,无奈之下李四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要求张三偿还100万元借款,并支付6万元利息;(2)按照年利率20%向其支付逾期利息;(3)要求对张珊的轿车实现质权;(4)以张三与戊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5)以其在与张三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已经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自己所有为由,请求戊尽快搬离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9.李四要求张三支付6万元利息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0.(4)郝某是否应当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将A写字楼整体改造为商务酒店的工程总承 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 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1 500万元工程 款,剩余1 5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9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升降机、起重机各一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升降机、起重机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9年8月,施工期间升降机发生故障。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派员进行维修,丙公司拒绝,为不影响工期乙公司只好自行修复升降机花费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2019年9月乙公司开始停止支付租金。2020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20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在2020年2月将支付了剩余租金,但是抵扣了升降机的维修费3万元。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租赁设备并承担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9年10月,甲公司以B写字楼抵押向当地建设银行贷款1.5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1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 00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10%, 此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甲公司仍以B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 二顺位抵押登记。
2020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20年1 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20年7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设定抵押权的写字楼,偿还所欠借款本金5 000万元及利息。2020年8月,写字楼被拍卖,拍卖价款2. 5亿元;乙公司得知后,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1 500万元。建设银行要求提存1.5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乙公司关于写字楼拍卖价款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的主张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张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等一系列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2亿元。
2014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1年至2013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玉妍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希月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5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5家进行了替代测试;希月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张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3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5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
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张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6年7月7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4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7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7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7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7年6月21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家于2013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 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7名。此外,董事李某 因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王某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张某因病不 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刘某代为出席并表决。
(2)会议提议于4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部分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出席会议董事中6 人表示同意。
(3)公司章程规定,吉祥公司对合作伙伴的担保事宜由董事会进行决议。会议对吉祥 公司是否对合作伙伴如意公司提供担保展开讨论并表决,与会董事中4名表示同意,3名表 示反对。
2020年5月25日,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情况 如下:
(1)本次会议准备对公司章程关于担保事宜的规定进行修改,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55%同意该修改。
(2)本次会议通过了一个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发行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
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20名机构投资者;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③投资者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转让。
(3)吉祥公司准备聘用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1年的年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60%同意该聘任。 
(4)吉祥公司准备将主要财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幸福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0%同意该转让,其中,投反对票的股东A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5)该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存档。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3.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董事李某和董事张某委托他人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是否有效?请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4.李某关于其购买股票时内幕信息尚未形成的主张是否成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10月1日,甲公司因投资项目需要资金向A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1年。甲公司以自己位于天天家园的10-3-1101一套房屋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认为甲公司抵押的房产市值仅为400万元,要求甲公司额外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找到自己关联方欢喜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欢喜公司单方面向A银行提交了自己签名的保证书,A银行接受并且未提出异议。但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及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没有约定。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与A银行协商一致后,将天天家园的10-3-1101的房屋租赁给钱某,每月租金8000元,租期1年。2018年10月1日,甲公司到期无力清偿,A银行找到欢喜公司要求其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欢喜公司以自己未与A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且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18年11月1日,A银行决定实现抵押权,A银行与甲公司协商后,将该房屋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要求钱某在合理期限内搬出该房屋,钱某认为房屋尚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卖给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于是拒绝搬出房屋。同时钱某认为该房屋出售之前并未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甲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5.欢喜公司能否以自己未与A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且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进行了申报。
(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6.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3月15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甲公司对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乙公司
后,发现以下事实:
(1)2018年12月25日,乙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原材料购买合同,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至破产申请受理时,该笔欠款尚未支付。
(2)2019年5月9日,乙公司无偿转让给B公司一台价值20万元的机器设备。
(3)2019年6月8日,乙公司为逃避债务向C公司转移了100万元的财产。
(4)2020年1月28日,乙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D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物资,乙公司收货后付款。至破产申请受理时,该批货物尚在运输途中。
(5)乙公司的总经理张某在破产申请的前一天领取了当月正常工资5万元,张某放弃了自己的绩效奖金,但当时乙公司仍普遍拖欠大部分职工工资共计350万元,已知乙公司职工平均工资为每人每月2000元。

17.C公司从乙公司取得的100万元财产,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8年10月,林森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某某突然出走,不知去向。林森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9年1月,林森公司所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林森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9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林森公司破产。
林森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林森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林森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清理林森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8年7月1日,林木公司向银行借款250万元,期限1年,林森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林木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275万元。银行已向林森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275万元担保债权。
(2)2018年8月3日,D公司向林森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尚欠20万元货款未付。林森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30万元。2019年3月5日,D公司以1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林森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林森公司20万元货款中的15万元。
(3)2018年12月30日,林森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林森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9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9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林森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林森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
债权人甲提出,林森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乙提出,林森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林木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林森公司货款;
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林森公司,构成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18.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10月,达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突然出走,不知去向。达信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21年1月,达信公司所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达信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21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达信公司破产。达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达信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达信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清理达信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20年7月1日,木林公司向X银行借款250万元,期限1年,达信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木林公司尚欠X银行借款本息275万元。X银行已向达信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275万元担保债权。
(2)2020年8月3日,D公司向达信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尚欠20万元货款未付。达信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30万元。2021年3月5日,D公司以20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达信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达信公司20万元货款。
(3)2020年12月30日,达信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达信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21年3月15日前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21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达信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达信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
债权人甲提出,达信公司对X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X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乙提出,达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X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X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木林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达信公司货款;
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达信公司,构成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9.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4月1日,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10年5月31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

2010年5月25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5月30日A企业得到确切证据证明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货款。2010年6月2日A企业通知B企业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承诺,可以请求C企业和D企业提供担保。

2010年6月10日,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物为C企业的厂房。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厂房的所有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并办理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A企业又与D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2010年6月15日,A企业向B企业交付了全部货物。B企业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无力支付货款。

A企业要求C企业履行担保责任,A企业发现C企业用于抵押的厂房已经被政府有关部门征用,C企业由此获得一笔补偿金。A企业要求C企业以其获得的补偿金支付货款,C企业表示拒绝。A企业要求D企业履行保证责任,D企业表示拒绝,理由是:第一,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第二,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均应先执行物的担保。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0.(6)A企业应在什么期间内对D企业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10月1日,张某因生意需要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张某以自己位于名爵家园的1-3-1101房屋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认为张某抵押的房产市值仅为80万元,要求张某额外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张某找到自己的表姐王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王某单方面向A银行提交了自己签名的保证书,A银行接受并且未提出异议。但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及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没有约定。2016年12月1日,张某与A银行协商一致后,将名爵家园的1-3-1101的房屋租赁给李某,每月租金3000元,租期1年。2017年10月1日,张某到期无力清偿,A银行找到王某要求其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自己未与A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且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日,A银行决定实现抵押权,A银行与张某协商后,将该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要求李某在合理期限内搬出该房屋,李某认为房屋尚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卖给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于是拒绝搬出房屋。同时李某认为该房屋出售之前并未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张某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1.A银行能否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乐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天科技公司)于200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6亿股,未发行过优先股,甲、乙分别持有乐天科技公司30%和25%的股份。截至2015年年底,乐天科技公司净资产额为12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200万元、2300万元和1500万元。
2016年2月,乐天科技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财务顾问诚信咨询公司认为,乐天科技公司的利润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6年3月,乐天科技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草案,要点如下:(1)发行优先股2亿股,拟筹资6.5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5%,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财务顾问诚信咨询公司认为董事会拟定的优先股发行草案不符合规定,经过诚信咨询公司指导修改后,乐天科技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底形成了董事会决议。2016年4月,乐天科技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有关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提案获得2.25亿股赞成票。
由于乐天科技公司最近两年经营陷入困境,2019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乐天科技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乐天科技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乐天科技公司6%的股份。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乐天科技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事先向乙出具过书面承诺,同意持股后将无条件按照乙指令行使所持乐天科技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收购丁所持乐天科技公司6%股份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22.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乐天科技公司6%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为结清欠款,向B公司签发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交付给B公司销售经理甲。甲偶然获知B公司拟将其辞退,心生愤懑。甲知悉B公司拖欠C公司一笔50万元的货款且与C公司负责人乙熟识,遂伪造B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财务负责人名章,加盖于支票背书人栏,将该支票交付给乙,但未在被背书人栏记载C公司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货款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支票交付给D公司。D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支票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支票上的B公司财务专用章及其财务负责人名章系伪造,遂予拒绝。D公司向A、B、C公司追索,三公司均以票据系甲伪造为由拒绝。D公司遂要求甲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3.甲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新银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股。2015年5月22日,新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该议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物灵公司、宝华公司与元基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物灵公司认购4000万股,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共认购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7.5元/股。5月26日,新银公司与三股东正式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签订前,物灵公司持有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8%;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股比例为10%;新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2%。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承诺在此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不以任何形式增持新银公司股份。
自2015年6月起,宝华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交易增持新银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12月8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9%,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在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银公司的股份分布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2015年12月16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已同意公司暂停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新银公司董事会经与物灵公司协商,形成如下意见:鉴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的失信行为,不再将其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调整后的股票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由物灵公司全额认购。物灵公司认购后,所持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物灵公司认为,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即可,无须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根据以上意见,2016年2月1日,新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1”)。次目,新银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将于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应当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
2016年2月5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向新银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2”),提议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全额认购拟非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同时,对上述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提出异议。
2016年2月19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对议案1投了反对票,对议案2投了赞成票。议案2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未获通过。物灵公司未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但在会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无权参加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和议案2进行表决。
物灵公司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故而于2016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19日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2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4.物灵公司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日期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4年3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向A公司交付1000套西服,总价款60万元;A公司应于收到货物后的3日内付清货款。
2014年3月12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了1000套西服,并由A公司验收入库,但A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向B公司支付货款。经B公司多次催讨,A公司表示由于C公司拖欠其应付的货款60万元,也多次向C公司催讨而无果,导致本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力支付应当付给B公司的60万元货款。后经查明,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3年5月6日,A公司曾于2014年6月和2014年12月两次派员向C公司催讨货款,但并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对C公司主张其到期债权。同时查明,A公司尚拖欠D公司70万元的货款也未支付。2017年3月5日,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B公司的代位权成立,并判令由C公司向B公司履行清偿义务,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D公司得知这一事实后,认为自己也是A公司的债权人,且其债权发生于2014年2月,B公司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没有优先权,提出应与B公司平均分享由C公司偿还的60万元。对D公司的这一要求,B公司予以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5.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授权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米,张某持甲公司已经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米的授权委托书前往。
2018年3月1日,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大米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米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先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先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18年3月2日,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擅自决定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米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8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米和绿豆交付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米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米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8年4月2日,丙公司运送大米途中,因遭遇泥石流,大米部分毁损。丙公司将该情形及时电话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认为大米毁损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
2018年4月5日,甲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将尚未毁损的大米作价120万元卖给丁公司。4月7日,因大米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尚在运输途中的大米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米直接运交给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米途中,因山洪暴发,剩余的大米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米尾款50万元。
2018年4月6日,承运人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庚公司作价130万元,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庚公司返还绿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6.因甲公司不能向丁公司交付大米,丁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甲公司经A市B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设立。此后,甲公司以A市C县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5月15日,因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甲公司的破产申请。
2019年6月12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
(1)甲公司股东王某认缴出资50万元,出资期限为公司设立后5年内。王某已向甲公司实缴出资10万元。管理人要求王某缴纳剩余40万元出资,王某先以出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为由拒绝,后又向管理人提出以甲公司欠其40万元借款本息抵销其欠缴出资。
(2)2019年3月,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仓储合同,将一批红木交由甲公司保管。2019年4月,甲公司擅自将该批红木以市场价格售予不知情的第三人丙公司并已交付,得款80万元。破产案件受理后,乙公司了解到相关情况,遂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遭到丙公司拒绝后,乙公司又向管理人主张就甲公司出售红木所得80万元货款行使取回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7.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红木?并说明理由。

题干: 达信公司从B银行贷款 1800 万元,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德诺公司以其价值 300 万元的库存货物为达信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达信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B银行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达信公司的房屋和德诺公司的库存货物以实现抵押权。丙公司参加房屋竞拍, 以 1400 万元竞买成功,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了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生效,5 日后, 达信公司据此将房屋转移登记至丙公司名下。
2021年6月11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以 1600 万元出售给丁公司,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丁公司应先支付给丙公司 600 万元,尾款待房屋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丙公司 如果在首付款付清后半年内不能将房屋过户至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600 万元。 2021年6月12日,丙公司又与不知情的戊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1650 万元 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戊公司,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同时,丙公司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房屋产权尚未转移登记至丙公司名下”为由向丁公司主张其与丁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丁公司接到通知后, 以“一房二卖”为由主张丙公司与戊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拒绝向丙公司支付 600万元的首付款, 要求丙公司先将房屋转移登记至丁公司名下,丙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照约定支付房屋首付款600万元,双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将房屋转移登记至戊公司名下。
法院拟查封、扣押德诺公司的库存货物时发现,德诺公司已经将 50%的库存货物出售给客户甲公司,甲公司已付购货款并提走货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8.丁公司能否以“一房二卖”为由主张丙公司与戊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9.(6)A银行能否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将其位于某住宅楼顶层的一套住房出租给乙,租期2年,月租金9000元,但未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书面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乙向甲支付了1年的租金。租期第2个月,房屋天花板严重漏雨。乙通知甲维修,甲以合同未约定维修条款为由拒绝。乙只好自己找人维修,花去维修费8000元,维修期间房屋无法居住,乙全家住酒店10天,住宿费用3000元。租期第5个月,乙全家出国半年。行前,乙经甲同意将房屋转租给丙,租期半年,丙租住期间,因使用不当,将甲的洗衣机损坏。乙回国后,甲要求乙赔偿洗衣机损坏的损失,乙提出洗衣机系由丙损坏,甲应向丙索赔。

租期第13个月,甲要求乙支付第二年租金,乙拒绝。同时,乙要求甲支付天花板维修费8000元,并减免维修期间相当于酒店住宿费用的租金3000元,甲拒绝。租期第14个月,乙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在客厅造了一个壁炉。甲知悉后,要求乙拆除。
租期第16个月,甲在未通知乙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自己的姐姐丁并于3天后办理房屋转让登记。乙以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丁则通知乙1个月内搬出。

要求:


30.丁是否有权要求乙1个月内搬出?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元,作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的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
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31.乙是否有权要求丙退还30万元?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4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4年12月24日,松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嘉峰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财产时发现下列情形:

(1)2013年10月10日,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0万元,借期1年;2014年9月10日,A公司提前向甲银行清偿了该笔借款。2015年1月15日,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笔清偿。

(2)2013年12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但该合同所定价款仅为市场价的50%;2014年1月5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交货,当日B公司支付全部价款。2015年1月15日,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笔交易。

(3)A公司欠缴税款500万元、税收滞纳金100万元。其中,在2014年12月24日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85万元,在2014年12月24日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5万元。

(4)2014年4月4日,A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D公司分5期交付价款,2015年4月4日最后一笔价款清偿完毕后,D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2015年1月15日,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D公司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将货物予以交还管理人。D公司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2014年5月5日,A公司自E公司处租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1年;2014年10月10日,A公司擅自将该机器设备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F公司,该设备已交付。E公司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机器设备时,得知该设备已为F公司所有,遂要求将因设备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6)2014年6月份,A公司开始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财务总监赵某利用职务便利照常领取加薪工资;2015年1月16日,管理人追回了赵某所得的工资。赵某对因返还工资形成的债权,要求按照拖欠职工工资进行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2.根据事项(1)所示,法院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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