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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5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6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2017年4月1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其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1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丁某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于2017年4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17年6月1日,王某因病突然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17年6月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7年6月10日,小王将该房屋作价130万元卖给杜某,双方于当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2017年7月1日,杜某要求叶某返还该房屋,遭到叶某的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该房屋于2017年4月12日遭雷击发生毁损,该房屋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题干: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本总额为1亿股。截至2016年12月31日,A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人民币。
(1)2017年2月1日,A公司董事长黄某主持与某世界知名企业谈判W合作项目。2017年3月17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当晚黄某建议其亲属陈某买入本公司股票。2017年3月18日,A公司就该重大事件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中国证券报》上予以公告。此后,A公司股票持续上涨。3月28日,黄某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全部出售,获利50万元。
(2)2017年4月,A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资金,向B银行借款3000万元,期限为2年。双方为此签订了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其生产设备提供抵押担保,若A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借款,该生产设备直接归B银行所有。该抵押未办理登记。
(3)2017年5月,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该次股东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了会议记录。其中部分通过事项的表决情况如下:
①在审议公司为筹集W合作项目所需资金,董事会提出的向原股东配售5000万股的配股方案时,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9%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2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②在审议公司为购买W合作项目所需要的重要生产设备,计划投资7000万元的事项时,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反对票;其余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③在审议公司解聘甲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时,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10%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2.指出上述(1)、(2)、(3)事项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因拖欠B公司债务被诉至人民法院并败诉,判决生效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A公司仍无法完全清偿B公司债务。A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知悉该情况后,于2014年7月30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提出异议:第一,A公司账面资产仍大于负债;第二,C公司并未就其债权向A公司提出清偿要求,因此不能直接判断其债权能否获得清偿。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的异议,于8月12日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3年6月,D公司向甲银行借款80万元,借期1年,A公司以其设备为D公司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D公司未能偿还,经A公司、D公司和甲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借款本息,但尚有14万元未能清偿。
(2)2013年9月,A公司向乙银行借款50万元,借期6个月,E公司为此提供保证担保。2014年2月2日,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
(3)2013年11月,F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30万元,A公司交货后,F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F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G公司对A公司的58万元债权,之后,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的债务。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其受让G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4)郝某是否应当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 年 1 月 1 日,晶瑞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晶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晶瑞公司,晶瑞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晶瑞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晶瑞公司在 1 月 5 日收到后,于 1 月 15 日将公司 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 情况:
(1)2019 年 8 月,晶瑞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设备给迈天科技公司。
(2)2019 年 10 月,晶瑞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3)2019 年 11 月,晶瑞公司的前董事张三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50 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4)2020 年 1 月 10 日,晶瑞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诺德公司的债务 100 万元;
(5)晶瑞公司欠达信公司 2018 年 9 月到期货款80万元。达信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 年 10 月 2 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晶瑞公司支付达信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 100 万元,随后将晶瑞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达信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晶瑞公司破产申请时, 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5.对于晶瑞公司前董事张三的行为,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9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玻璃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职能部门A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丙公司的职能部门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

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

尽管如此,乙公司还是继续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合同履行期间,承租物经过一段时期的维修,乙公司认为,既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那么相应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6.(3)A职能部门与甲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林木公司因业务转型,需要购进X型号大型机器设备1台。经林木公司业务员多次市场询价,报价均为1000万元/台,但林木公司因转型目前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于是林木公司找到乙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订立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林木公司要求,从丙公司处购进X型号机器设备1台租赁给林木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160万元,每季支付4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林木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约定,如果丙公司不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义务,由林木公司直接向丙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
2018年3月1日,丙公司按照约定向林木公司交付了1台机器设备。这台机器在使用中多次出现死机、卡机现象,被林木公司送回丙公司修理。因该设备无法使用,使林木公司产品生产环节不得不进行部分停产,停产期间给林木公司造成损失40万元,因此林木公司提出该40万元从其向乙公司支付的租金中抵扣。
2018年3月20日,丙公司将机器设备修好后送回。但该机器设备在后期的运行中,因质量不合格发生爆炸,将路过的钱某炸伤,钱某因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0万元。钱某请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林木公司经营不善,已经欠付乙公司3期到期租金,经乙公司多次催要后,林木公司均以目前资金不足予以拒绝,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林木公司以合同未约定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予以拒绝。
2018年4月1日,林木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林木公司以其一台豪华的小汽车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林木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木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林木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
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7.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乙持有A公司股份192万股。2007年8月20日,乙听到A公司欲进行产业转型的传闻,遂通过电话向A公司提出查阅董事会近一年来历次会议决议的要求。次日,A公司以乙未提出书面请求为由予以拒绝。同年9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此时,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乙对两项决议均投反对票。10月11日,乙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遭拒绝。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07年10月12日,A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5%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B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5%的股份,支付方式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乙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月20日,A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B公司股份总额的8%。收购顺利完成。
2008年6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6月13日,乙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7月2日,乙向B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A公司转让B公司股份所得800万元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8.B公司在本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的情况下,是否有义务披露尚在进行中的收购谈判事项?并说明理由。

题干: A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上市,股本总额12亿元,主营业务为环保器械研发与生 产。B公司是从事环保材料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有B公司80%和 20%的股权。为谋求业务发展,2020年6月3日,A公司、B公司、甲公司、乙公司签署了 四方重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 A公司以主业资产及负债(资产净额经评估 为12亿元),置换甲公司持有的B公司的全部股权;(2) A公司以4亿元现金购买乙公司 持有的B公司的全部股权。A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 资产额为16亿元。
A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 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3. 1亿股赞成票,其中2 000万股的 持有人同时为B公司董事。
因种种原因,上述重组未能成功,A公司转而谋求收购上市公司。2020年底,A公司 与C公司签订了收购协议。在股份完成过户以前,A公司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组C公司的 董事会。
经查,A公司于2019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9.如果A公司发出全面要约收购的,其要约价格不得低于何种价格?

题干:

2016年10月1日,甲股份有限公司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甲股份有限公司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载明:

(1)甲公司前身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4月18日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15年1月10日,甲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甲有限公司。

(2)甲公司的相关财务状况如下:①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等除外)占净资产的比例为1.75%。②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净利润分别为12893.60万元、22547.51万元、28034.2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6459.25万元、20653.63万元和26313.53万元。③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5357.67万元、27520.74万元和29048.16万元。④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44701.11万元、189958.33万元和235985.59万元。

(3)甲公司股本总额为2800万元,本次拟公开发行6000股。本次发行采用包销方式,由A证券公司承销。

(4)甲公司在2010年9月1日,因违反工商法律制度的规定,被处以罚款1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0.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以及由A证券公司承销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A、B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 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 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10日, 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 月1。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5月20 0, C公 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汇票上只是进行签章而未记载 质押背书。5月25 B, 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 持票人。
7月12 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 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 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 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 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资料及《票据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组织、指使甲公司通过处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 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9年6月至 2021年6月,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3亿元。
2022年2月20日,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22年3月10日, 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 2019年至2021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丁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 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 “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丙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 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22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2022年4月12 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元的价格买入 甲公司股票10万股。
2022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査。 经査,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20 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 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 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丁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中国证监会还査明,甲公司直接向董事长赵某提供借款供其个人购买住房,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
2022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甲公 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 构成欺诈发行。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1000万元;认定董事长赵某 等7名董事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 500万元。赵某辩称,甲公司虚构回收应 收账款的行为是甲公司控股股东的要求, 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 独立董事王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直接参 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 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钱某于2022年7月10日以每股 4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0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李某于2022年7月16日以每股 3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 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22年8 月10日以每股2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 万股股票全部卖出。2022年8月20日,戊投资者保护机构 受50名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贲任,要求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律师事务所辩称,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戊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了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均依法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了全体原告。投资者钱某未明确表示参加该诉讼,也未在人民法院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 出。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周某认为,应视为钱某不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周某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题干: 新银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股。2015年5月22日,新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该议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物灵公司、宝华公司与元基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物灵公司认购4000万股,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共认购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7.5元/股。5月26日,新银公司与三股东正式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签订前,物灵公司持有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8%;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股比例为10%;新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2%。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承诺在此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不以任何形式增持新银公司股份。
自2015年6月起,宝华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交易增持新银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12月8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9%,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在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银公司的股份分布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2015年12月16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已同意公司暂停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新银公司董事会经与物灵公司协商,形成如下意见:鉴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的失信行为,不再将其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调整后的股票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由物灵公司全额认购。物灵公司认购后,所持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物灵公司认为,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即可,无须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根据以上意见,2016年2月1日,新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1”)。次目,新银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将于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应当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
2016年2月5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向新银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2”),提议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全额认购拟非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同时,对上述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提出异议。
2016年2月19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对议案1投了反对票,对议案2投了赞成票。议案2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未获通过。物灵公司未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但在会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无权参加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和议案2进行表决。
物灵公司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故而于2016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19日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2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3.物灵公司关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观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XYZ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8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设备一台,价值20万元。
(2)2018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挖掘机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挖掘机。2019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挖掘机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挖掘机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挖掘机,戊公司向甲公司付清了全部价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挖掘机时,得知该挖掘机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的事实。
A公司于2018年5月20日对B公司负有100万元债务,于2019年5月20日到期,为担保债务履行,甲公司当时提供一般保证。B在债权申报期内向甲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但XYZ管理人以债务未到期,且甲公司仅提供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4.丁公司的财产损失能否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授权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米,张某持甲公司已经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米的授权委托书前往。
2018年3月1日,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大米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米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先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先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18年3月2日,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擅自决定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米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8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米和绿豆交付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米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米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8年4月2日,丙公司运送大米途中,因遭遇泥石流,大米部分毁损。丙公司将该情形及时电话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认为大米毁损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
2018年4月5日,甲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将尚未毁损的大米作价120万元卖给丁公司。4月7日,因大米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尚在运输途中的大米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米直接运交给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米途中,因山洪暴发,剩余的大米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米尾款50万元。
2018年4月6日,承运人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庚公司作价130万元,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庚公司返还绿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5.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报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需申报确认。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设定抵押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仅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流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6.甲公司能否拒绝D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题干: 某机构投资者对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A公司如下信息:
(1)张三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33%的股份。张三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7日,经董事会决议(张三回避表决),A公司为B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2019年8月8日,甲银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为此向甲银行支付了2200万元借款本息。
(2)李四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A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李四于2019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张三赔偿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张三则辩称:李四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四的起诉。
(3)2019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丙为B公司财务经理,候选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2%的股份。
(4)2019年3月24日,李四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张三的董事长职务。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月25日,李四联合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王五,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4月1日,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40%。后者通过了对张三的董事罢免案。
(5)2019年4月21日,B公司与李四达成股权转让协议。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李四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B公司将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李四,转让后B公司仍持有A公司6%的股份;同时,李四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随后,张三辞职,李四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6)2019年6月3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李四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5%。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决定购买李四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0%。上述两项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营业务转换为汽车零配件生产。
(7)在上述两项股权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价均出现了异常波动。经调查发现:李四借用他人账户,于2019年6月1日至12月3日期间大量买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会开会期间,买入A公司股票20万股;A公司秘书庚在电梯中听到公司高管议论公司购买股权、资产事宜后,于12月3日买入A公司股票20000股。因受市场环境影响,上述人员买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获利,其中,李四账面亏损达1亿元;戊账面亏损20万元;庚已卖出股票,亏损2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7.2019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购买李四所持D公司股权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甲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2017年4月1日,甲公司副总经理康某将其于2017年2月1日买入的甲公司股票10万股全部卖出,获利20万元。2017年4月1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股东王某(已连续持有8个月)要求甲公司董事会收回康某20万元的股票转让收益,但甲公司董事会直到2017年5月20日仍未执行王某的请求,王某遂于2017年6月1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还20万元的股票转让收益。
(2)甲公司的总股本为10亿股,其国有控股股东A公司在未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在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转让股份达5000万股(不涉及对甲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3)2017年6月10日,甲公司的国有股东B公司拟以协议方式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C公司。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转让价格拟订为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85%。C公司拟以现金支付,C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B公司支付20%,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在股份过户后1年内付清。
(4)2017年6月20日,甲公司为D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经查:D公司借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将达75%,债权人E银行在明知该项担保未经甲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仍与甲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到期后,债务人D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为600万元。
(5)2017年7月1日,持有甲公司6%股份的F公司向G银行贷款8000万元,并以其所持甲公司6%的股份设定了质押。F公司和G银行于当日签订了质押合同,并于2017年7月10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登记。F公司将该事项及时告知了甲公司董事会,但甲公司对该信息一直未进行任何披露。
18.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康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某向甲公司返还20万元股票转让收益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张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等一系列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2亿元。
2014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1年至2013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玉妍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希月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5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5家进行了替代测试;希月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张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3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5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
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张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6年7月7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4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7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7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7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7年6月21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9.张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作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材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丙公司已经同意),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付机床,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甲公司能否解除与丁公司订立的转让机床合同?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4月1日,西岳公司因欠速网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期履行,向速网公司请求延期至202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2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速网公司同意了西岳公司的请求,并与西岳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西岳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速网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速网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19年5月1日,西岳公司将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19年8月1日,西岳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随后,西岳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2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2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2台设备。
2019年9月1日。西岳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西岳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西岳公司的要求,并向西岳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路过海边,遭遇罕见海啸,车和人被卷走。
2020年4月1日,西岳公司仍无力向速网公司偿还货款。速网公司在调查了解西岳公司资产状况得知:西岳公司出资5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2020年4月15日,速网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西岳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1.速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西岳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3月1日,为支付货款,林木公司向五木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6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五木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五木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装修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对五木、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知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广告费。
6月4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林木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五木、D公司追索。五木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五木、E公司追索,五木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22.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20 年 1 月 1 日,晶瑞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晶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晶瑞公司,晶瑞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晶瑞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晶瑞公司在 1 月 5 日收到后,于 1 月 15 日将公司 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 情况:
(1)2019 年 8 月,晶瑞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设备给迈天科技公司。
(2)2019 年 10 月,晶瑞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3)2019 年 11 月,晶瑞公司的前董事张三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50 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4)2020 年 1 月 10 日,晶瑞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诺德公司的债务 100 万元;
(5)晶瑞公司欠达信公司 2018 年 9 月到期货款80万元。达信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 年 10 月 2 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晶瑞公司支付达信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 100 万元,随后将晶瑞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达信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晶瑞公司破产申请时, 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3.晶瑞公司处置财产的情况,(1)出售设备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为向B公司支付劳务费,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30万元,委托甲银行付款,甲银行已经加盖承兑章。B公司收到以后,质押给C公司以担保货款支付,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在背书时仅在背书人栏签章,未填写“质押”字样,也没有填写C公司的名称。
C公司拿到汇票后立即在被背书人栏内填写D公司的名称,将汇票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租金。
D公司不慎将汇票丢失,陈某拾得后伪造了D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货款,E公司对前述情形均不知情。 E公司为融资租赁,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支付货款。后来E公司和F公司融资租赁合同被宣告无效,E公司要求G公司返还汇票,G公司拒绝。 D公司因汇票丢失,申请了公示催告。公告期间届满,无人申报票据权利,但因律师工作失误,D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遂裁定终结了公示催告程序。 G公司之后向甲银行提示付款,银行按照汇票金额向G公司支付了款项。

24.若公告期间届满,G公司因正当理由无法申报票据权利,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了除权判决,G公司如何救济自己 的权利?

题干: 2020年2月6日,如意公司从B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置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 50辆,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并以价值20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B银行设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B银行与希月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方式,希月公司为如意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2020年2月7日如意公司与挖掘机生产商山河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河公司为如意公司提供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 50辆,总价300万,如意公司应于 4 月 9 日、 4 月 20 日分别支付价款 150 万元,山河公司应于 4 月 16 日、 4 月 27 日分别交付山河牌 A 型号挖掘机 25 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 4 月 9 日,如意公司向山河公司支付第一期挖掘机价款 150 万元。 4 月 16 日,山河公司交付 A 型 号挖掘机 25 辆。如意公司在验挖掘机时发现该批挖掘机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 4月18 日,如意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请求山河公司减少价款20万,被山河公司拒绝。理由是: 第一,双方未就挖掘机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如意公司也只能 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4 月 20 日,山河公司请求如意公司支付第二期挖掘机价款 150 万元,如意公司调查发现,山河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山河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公司在20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5 月11日,山河公司发函告知如意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意公司违约。如意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山河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山河公司解除未交付的25辆挖掘机买卖合同。
5月6日,如意公司无力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希月公司还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25.B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希月公司偿还贷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26.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已偿还所欠F公司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偿。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偿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10月1日,张某因生意需要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张某以自己位于名爵家园的1-3-1101房屋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认为张某抵押的房产市值仅为80万元,要求张某额外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张某找到自己的表姐王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王某单方面向A银行提交了自己签名的保证书,A银行接受并且未提出异议。但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及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没有约定。2016年12月1日,张某与A银行协商一致后,将名爵家园的1-3-1101的房屋租赁给李某,每月租金3000元,租期1年。2017年10月1日,张某到期无力清偿,A银行找到王某要求其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自己未与A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且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日,A银行决定实现抵押权,A银行与张某协商后,将该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要求李某在合理期限内搬出该房屋,李某认为房屋尚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卖给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于是拒绝搬出房屋。同时李某认为该房屋出售之前并未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张某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7.王某能否以自己未与A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且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5万元的价格购买10台大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拔方式取得的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10台货车。10月15日办理了所有权登记。
2017年11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8年6月建成。2018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1月26日,甲公司将10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2万元,租期3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以每台25万元的价格将10台货车卖给戊公司。
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货车。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500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500万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款中优先补缴7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8.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6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酷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老张为管理人。老张负责清理酷乐公司债权债务,有如下事项。
(1)2013年7月,特焊公司向华兴银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酷乐公司以一间厂房为特焊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特焊公司无法偿还。经三方协商,酷乐公司将抵押的厂房进行变现,变现1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甲银行,但还有50万元无法得到偿还。
(2)2014年5月,酷乐公司向汇春公司采购一批物资,尚未付货款120万元。2014年9月,酷乐公司与汇春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酷乐公司在2015年7月25日前偿还所欠汇春公司货款及利息一共130万元,并以酷乐公司的两台机器设备作抵押。签订还款协议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汇春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了此债权。
(3)2014年10月,酷乐公司和智恒达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酷乐公司向智恒达公司提供劳务,期限为1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5万元。到酷乐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双方都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的义务。
(4)2014年11月,酷乐公司向欣华阳公司采购一批设备,货款55万元尚未支付。骏博德公司曾向酷乐公司购买一批商品,欠酷乐公司货款6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酷乐公司破产申请后,骏博德公司与欣华阳公司协商一致,骏博德公司在向欣华阳公司支付55万元后,取得欣华阳公司对酷乐公司的55万元债权。骏博德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55万元债权抵消其所欠酷乐公司60万元的债务的要求。
29.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酷乐公司的两台机器设备抵押给汇春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请阐述原因。

题干: 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张三持有A公司股份100万股。2020年9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此时,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权。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20年10月12日,A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20%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B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20%的股份,支付方式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张三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月20日,A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B公司股份总额的25%。收购顺利完成。2021年8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8月13日,张三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2021年12月,A公司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购买B公司5%的股份,此举不影响B公司的上市地位;张三继续举报,认为A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证监会仍未予理会。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

30.张三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股数为5亿股,优先股股数为1亿股。截至2016年年底,甲公司净资产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
为募集资金,甲公司拟公开发行优先股,拟订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2亿股优先股,拟筹资6亿元;
(2)第1~5个计息年度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结合发行时的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公司具体情况以及投资者要求等因素,通过询价方式协商确定。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如果公司不行使全部赎回权,每股股息率在第1~5个计息年度股息率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3)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4)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公司不予累积计算,也不在以后年度中补发。但如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甲公司法务部门在审计该方案时,发现一些内容与现行法律规定相冲突,于是提出修改方案,公司董事会予以接受,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和修改。
2017年1月10日,甲公司发出公告,公司将于2017年2月15日在大河大酒店A区18楼贤聚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优先股发行方案。出席对象为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优先股股东除外。
2017年2月10日,持有公司普通股5%股份的股东张某向董事会提交了书面临时提案,请求股东大会决议分配红利,董事会在收到提案后予以拒绝。
临时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5亿股,其中赞同发行方案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数为1.2亿股,甲公司宣布决议获得通过,由出席会议的所有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股东郝某认为该决议通过不符合法定标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31.甲公司董事会拒绝股东张某的临时提案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乙持有A公司股份192万股。2007年8月20日,乙听到A公司欲进行产业转型的传闻,遂通过电话向A公司提出查阅董事会近一年来历次会议决议的要求。次日,A公司以乙未提出书面请求为由予以拒绝。同年9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此时,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权。在股东大会上,乙对两项决议均投反对票。10月11日,乙要求A公司回购其股份,遭拒绝。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07年10月12日,A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5%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B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5%的股份,支付方式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乙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月20日,A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B公司股份总额的8%。收购顺利完成。
2008年6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6月13日,乙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7月2日,乙向B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A公司转让B公司股份所得800万元利润,应归B公司所有。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2.A公司拟要约收购B公司股份总额的5%,而实际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了总额的8%,A公司应如何处理?

题干:

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7月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甲公司报送的201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40000万元。2011年1月,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为A企业(非股东)5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

(2)2011年2月,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甲公司为B公司(非股东)3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B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的财务资料显示:总资产为8000万元,净资产为3000万元。

(3)2011年3月,甲公司拟为股东C公司8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议案进行审议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为15000万股(含C公司所持的3000万股),在表决时,C公司未参与该项表决,赞成票为7000万股,反对票为5000万股。

(4)2011年4月,经甲公司董事会审批,甲公司为D公司(非股东)2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了担保。董事会对该项担保进行审议时,应到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董事为9人,赞成票5票,反对票4票。

(5)2011年5月,甲公司拟为E公司(非股东)7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已知,甲公司1年内对外担保额已达到资产总额的35%。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该项担保议案进行审议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为12000万股,在表决时,赞成票为7000万股,反对票为5000万股。

(6)2011年6月,甲公司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议,解聘了公司副经理王某的职务,该信息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


33.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为B公司的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2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
(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
(2)建设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2012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2012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转包给C公司。
2012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12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12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发现:
(1)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在2012年4月1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
(2)A、B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000万元,但双方事后另行订立的合同标的额为7000万元。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4)A公司与王某于2012年3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台同的生效条件。3月10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A公司亦接受,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A、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34.A公司以在建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 IPO 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
        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5.深交所对甲公司作出终止股票上市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达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信科技公司)于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6亿股,未发行过优先股,A、B分别持有达信科技公司30%和25%的股份。截至2019年年底,达信科技公司净资产额为12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200万元、2400万元和1400万元。
2020年2月,达信科技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3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财务顾问义达咨询公司认为,达信科技公司的利润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20年3月,达信科技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草案,要点如下:(1)发行优先股2.5亿股,拟筹资7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5%,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财务顾问义达咨询公司认为董事会拟定的优先股发行草案不符合规定,经过义达咨询公司指导修改后,达信科技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底形成了董事会决议。2020年4月,达信科技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共持有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有关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提案获得2.25亿股赞成票。
2023年5月8日,丙通知达信科技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达信科技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达信科技公司10%的股份。与此同时,A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达信科技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事先向B出具过书面承诺,同意持股后将无条件按照B指令行使所持达信科技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丙与B构成一致行动人,丙收购丁所持达信科技公司10%股份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6.达信科技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优先股融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新银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股。2015年5月22日,新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该议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物灵公司、宝华公司与元基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物灵公司认购4000万股,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共认购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7.5元/股。5月26日,新银公司与三股东正式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签订前,物灵公司持有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8%;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股比例为10%;新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2%。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承诺在此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不以任何形式增持新银公司股份。
自2015年6月起,宝华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交易增持新银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12月8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9%,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在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银公司的股份分布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2015年12月16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已同意公司暂停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新银公司董事会经与物灵公司协商,形成如下意见:鉴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的失信行为,不再将其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调整后的股票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由物灵公司全额认购。物灵公司认购后,所持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物灵公司认为,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即可,无须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根据以上意见,2016年2月1日,新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1”)。次目,新银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将于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应当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
2016年2月5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向新银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2”),提议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全额认购拟非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同时,对上述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提出异议。
2016年2月19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对议案1投了反对票,对议案2投了赞成票。议案2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未获通过。物灵公司未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但在会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无权参加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和议案2进行表决。
物灵公司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故而于2016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19日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2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7.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题干: 欢喜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B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将“被背书人名称”处留白,直接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在背书时,C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汇票交付D公司,D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自己的名称直接填在第一个背书栏内“被背书人名称”处。后D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不得转让”。后该票据被E公司业务员钱某某窃取,钱某某伪造了E公司签章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不知情的F公司,不知情的乙银行为保证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F公司持该票据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但因业务人员操作不熟练,忘记加盖承兑章即将票据交付给F公司。票据到期后,F公司依法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E公司签章是伪造的,F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为由予以拒绝。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38.被保证人E公司、保证人乙银行是否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月15日,甲出资10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主要从事铁皮的加工。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3月15日,乙未经甲的同意,自己同该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应合同。另外,乙还设立了一家铁皮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 企业进行清算。
39.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4月1日,西西公司因欠速速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期履行,向速速公司请求延期至2021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2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小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速速公司同意了西西公司的请求,并与西西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西西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速速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速速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20年5月1日,西西公司将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20年8月1日,西西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随后,西西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2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2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2台设备。
2020年9月1日。西西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甲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西西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西西公司的要求,并向西西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遇到罕见大风,车和人被卷走。
2021年4月1日,西西公司仍无力向速速公司偿还货款。速速公司在调查了解西西公司资产状况得知:西西公司出资5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2021年4月15日,速速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西西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40.速速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庚公司代西西公司履行债务?并说明理由。

题干: 林木公司因业务转型,需要购进X型号大型机器设备1台。经林木公司业务员多次市场询价,报价均为1000万元/台,但林木公司因转型目前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于是林木公司找到乙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订立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林木公司要求,从丙公司处购进X型号机器设备1台租赁给林木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160万元,每季支付4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林木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约定,如果丙公司不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义务,由林木公司直接向丙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
2018年3月1日,丙公司按照约定向林木公司交付了1台机器设备。这台机器在使用中多次出现死机、卡机现象,被林木公司送回丙公司修理。因该设备无法使用,使林木公司产品生产环节不得不进行部分停产,停产期间给林木公司造成损失40万元,因此林木公司提出该40万元从其向乙公司支付的租金中抵扣。
2018年3月20日,丙公司将机器设备修好后送回。但该机器设备在后期的运行中,因质量不合格发生爆炸,将路过的钱某炸伤,钱某因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0万元。钱某请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林木公司经营不善,已经欠付乙公司3期到期租金,经乙公司多次催要后,林木公司均以目前资金不足予以拒绝,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林木公司以合同未约定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予以拒绝。
2018年4月1日,林木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林木公司以其一台豪华的小汽车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林木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木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林木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
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41.乙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林木公司之间的合同?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为向乙公司支付购买设备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乙公司收到汇票后,随即将汇票转让给了丙公司,用以支付房屋租金,丙公司为了向丁慈善机构履行捐赠的承诺,在该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的字样之后,背书转让给了丁慈善机构。丁慈善机构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用于支付房屋工程款,丁慈善机构,应戊公司的请求,请F公司在保证合同上签字,承诺就丁慈善机构对戊公司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没有在该汇票上作任何记载。
甲公司收到设备之后,发现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完全不符合行业标准,根本无法使用。
戊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后2日内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的资金为由拒绝。戊公司于是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慈善机构及F公司追索。其中,丙公司以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了戊公司的请求。F公司以其并没有在汇票上签字盖章为由,拒绝承担票据保证责任。甲公司以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乙公司存在违约情形,自己已经解除买卖合同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42.甲公司拒绝戊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3.(1)戊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和王某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4月1日,西西公司因欠速速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期履行,向速速公司请求延期至2021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2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小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速速公司同意了西西公司的请求,并与西西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西西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速速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速速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20年5月1日,西西公司将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20年8月1日,西西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随后,西西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2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2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2台设备。
2020年9月1日。西西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甲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西西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西西公司的要求,并向西西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遇到罕见大风,车和人被卷走。
2021年4月1日,西西公司仍无力向速速公司偿还货款。速速公司在调查了解西西公司资产状况得知:西西公司出资5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2021年4月15日,速速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西西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4.丁公司就轿车向西西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水泥生产企业)于2005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2013年、2014年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乙国有独资公司(由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甲公司40%的股份。甲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30亿元。
为了解决甲公司面临的严重财务困难,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经协商,拟订了资产重组方案,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1)甲公司将其全部经营性资产作价25亿元出售给乙公司;(2)乙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的40%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丙公司;(3)丙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丁公司(计算机软件企业)100%的股权协议转让给甲公司,作价35亿元。丁公司为2008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和1400万元。
2015年6月20日,在未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信息的情况下,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准,乙公司与丙公司直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1)每股转让价格为2015年6月20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5%,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40亿元;(2)丙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丙公司应当于2015年6月25日前向乙公司支付10亿元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2015年7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除乙公司回避表决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合计为32%,其中,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合计为22%。会议结束后,在表决时投反对票的小股东王某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为协议受让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40%的股份,丙公司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48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5年8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丁公司的事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通过了该决议。8月20日,甲公司和丁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
2015年10月,甲公司完成对丁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丁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以丁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办理注销手续。
45.在未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信息的情况下,乙公司与丙公司直接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6.(1)戊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和王某追索?并说明理由。
做题计时: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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