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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2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1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甲、乙、丙、丁出资成立某留学服务公司,甲乙丙丁的出资比例为35%、30%、20%、15%。公司不设立董事会,由甲股东任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不设监事会,丙股东担任监事。公司成立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 年底,乙股东提出,甲股东因出国留学多年,对公司经营活动有很大帮助,建议年度分配利润时按照甲50%、乙25%、丙15%、丁 10%的比例进行分配。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股东丁外,其余股东表示同意。
(2) 乙股东按照贷款购车,经销商要求乙股东提供担保。乙股东与甲股东商量后决定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并以公司名义签订了担保合同。事后,乙股东将该事项告诉丙股东,丙表示同意,又将事项告诉丁股东,丁股东表示发对。
(3) 因多年未分配利润,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同意丁查阅,但丁要求复印部分会计账簿内容时遭到公司拒绝。
(4) 丁股东想将自己股权进行转让,丙股东有意购买,但因价格高未达成一致意见。甲股东以丁转让股权未经股东过半数同意为由不准丁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5) 甲股东编写出版一本《留学服务指南》一书,并以公司名义购买了3000本。丁股东认为甲股东的行为对企业不忠实,损害公司的利益。
(6) 丁股东告诉监事丙,要求以甲股东损害公司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甲股东赔偿公司损失。但监事丙未予以理会,后丁股东以自己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1.丁股东起诉甲股东的程序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3月5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60万元,借期6个月,以甲公司的两栋厂房(其中一栋已出租给某商场,租期5年)作为抵押,但不包括厂房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签订当日,乙银行即向甲公司发放了全额贷款,但由于当地房产管理部门计算机系统故障,双方未能办理厂房抵押登记手续。2010年3月7日,乙银行业务人员直接造访甲公司总部,要求甲公司为该抵押贷款另行提供其他担保方式,恰逢甲公司与其原料供应商丙公司商谈业务,甲公司董事长遂当场让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并加盖了丙公司公章。借款合同到期,甲公司无力清偿贷款本息,乙银行因业务繁忙一直未向甲公司、丙公司主张任何权利。2011年5月5日,乙银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向乙银行支付甲公司所欠贷款本息。庭审过程中,丙公司提出两项辩解:

(1)乙银行应当先向甲公司主张权利,丙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2)乙银行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的保证责任已经消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丙公司提出的两项辩解是否合法?并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是一家拥有200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2015年年底开始,A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年1月,A公司20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17年2月,A公司的债权人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提出异议称,A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A公司和B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A公司坚持要求B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货款后再清偿贷款,B银行则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5日后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1)C公司欠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到期,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A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货款交付A公司财务人员。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货款后,迅速转交给A公司的股东。
(2)A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其债权人D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A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为火力发电公司,乙公司为煤炭能源公司。2021年11月1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以一吨688元的价格向甲公司提供煤炭,每月25号前提供1万吨,当月开始执行合同;甲公司每月收到货物后三个工作日内结算货款。双方约定,如果发生违约,违约一方除支付对方实际损失还应当支付其合同价款1倍的违约金。由于煤炭价格波动较大,双方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可以以合理的理由提出更改价格。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则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则解除合同。如果已经交付货物,按原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由于火力发电公司不景气,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以其发电设备和原材料作为抵押。另外,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未约定保证方式;另外,第三人丙公司以其房屋提供抵押,约定担保范围小于2000万元。2021年11月3日,乙公司和丙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的设备和原材料未办理抵押登记。2022年2月,煤炭价格继续下行,甲公司提出重新定价的要求。乙公司收到后,未予理睬。并于当月25日前向甲公司交付煤炭,甲公司验收入库,但未按期支付款项。之后的3月~5月,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交付煤炭,甲公司验收入库且未支付价款。乙公司将甲公司告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价款和违约金。甲公司主张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要求减免违约金。另外,乙公司要求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承担保证责任,但张某以未经审判且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外,乙公司要求就丙公司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丙公司以抵押合同担保范围仅限于主债权及利息,不包括违约金为由拒绝。且丙公司主张先就甲公司抵押物偿还以后,丙公司才偿还。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4.甲公司以其发电设备和原材料提供抵押,抵押权是否设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10月1日,张某因生意需要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张某以自己位于名爵家园的1-3-1101房屋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认为张某抵押的房产市值仅为80万元,要求张某额外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张某找到自己的表姐王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王某单方面向A银行提交了自己签名的保证书,A银行接受并且未提出异议。但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及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没有约定。2016年12月1日,张某与A银行协商一致后,将名爵家园的1-3-1101的房屋租赁给李某,每月租金3000元,租期1年。2017年10月1日,张某到期无力清偿,A银行找到王某要求其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自己未与A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且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日,A银行决定实现抵押权,A银行与张某协商后,将该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要求李某在合理期限内搬出该房屋,李某认为房屋尚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卖给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于是拒绝搬出房屋。同时李某认为该房屋出售之前并未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张某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A银行能否直接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10月1日,张某因生意需要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张某以自己位于名爵家园的1-3-1101房屋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认为张某抵押的房产市值仅为80万元,要求张某额外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张某找到自己的表姐王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王某单方面向A银行提交了自己签名的保证书,A银行接受并且未提出异议。但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及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没有约定。2016年12月1日,张某与A银行协商一致后,将名爵家园的1-3-1101的房屋租赁给李某,每月租金3000元,租期1年。2017年10月1日,张某到期无力清偿,A银行找到王某要求其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自己未与A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且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日,A银行决定实现抵押权,A银行与张某协商后,将该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要求李某在合理期限内搬出该房屋,李某认为房屋尚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卖给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于是拒绝搬出房屋。同时李某认为该房屋出售之前并未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张某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6.如张某以自己的房屋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影响张某与A银行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并说明理由。

题干:

005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丁分公司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丁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06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

2008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

2009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7.(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抵押权是否设立?

题干: 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Z市国资委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15年5月20日公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 2015年3月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发行公司债券方案》;2015年3月25日,Z市国资委审批通过《首次发行公司债券方案》;2015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文核准。
(2)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主承销商为ZS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剩余部分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ZS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聘请XSJ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评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债券的有效存续期内,XSJ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规定每1年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4)公司2014年净资产为367742.57万元,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为9391. 46万元。
2015年5月27日,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称,本次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15年5月26日结束,实际发行规模7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4.48%。
2015年6月4日,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8.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可分配利润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7年11月,A公司向B银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2年。A公司将其所属一栋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08年1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给C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5万元,每年1月底前一次付清全年租金。2009年1月,经A公司同意,C公司与D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将该房屋转租给D公司,租期4年,月租金8万元。根据约定,D公司的租金缴付方式为:每年1月底前向C公司缴付3万元,向A公司缴付5万元。但合同签订后,D公司除向C公司缴付了3万元租金外,一直未向A公司缴付,C公司也未向A公

司缴付2009年租金。后A公司无力清偿对B银行的借款,经B银行同意,A公司于2009年年底与E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200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房屋售与E公司,并约定2010年1月初办理过户登记。2010年1月1日,D公司因违反约定使用房屋引发火灾,造成房屋损失100万元。C公司为此解除了与D公司的转租合同并收回房屋。1月5日,C公司对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向A公司赔偿100万元。A公司与E公司于2010年1月6日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E公司要求C公司腾退房屋,C公司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予以拒绝。次日,C公司进而向A公司主张,A公司未告知其房屋出售之事,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A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无效,E公司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E公司发现房屋受损,经与A公司协商,E公司在应支付房屋价款中扣除100万元,只向A公司支付了1900万元。A公司将此1900万元支付给B银行,B银行则认为,其对于A公司因房屋受损而获得的100万元赔偿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A公司和E公司均认为,欠缴的2009年全年租金应由自己收取。

要求:


9.C公司关于A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乐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天科技公司)于200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6亿股,未发行过优先股,甲、乙分别持有乐天科技公司30%和25%的股份。截至2015年年底,乐天科技公司净资产额为12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200万元、2300万元和1500万元。
2016年2月,乐天科技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财务顾问诚信咨询公司认为,乐天科技公司的利润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6年3月,乐天科技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草案,要点如下:(1)发行优先股2亿股,拟筹资6.5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5%,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财务顾问诚信咨询公司认为董事会拟定的优先股发行草案不符合规定,经过诚信咨询公司指导修改后,乐天科技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底形成了董事会决议。2016年4月,乐天科技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有关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提案获得2.25亿股赞成票。
由于乐天科技公司最近两年经营陷入困境,2019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乐天科技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乐天科技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乐天科技公司6%的股份。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乐天科技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事先向乙出具过书面承诺,同意持股后将无条件按照乙指令行使所持乐天科技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收购丁所持乐天科技公司6%股份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10.乐天科技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优先股融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的承兑汇票,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D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10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1年3月15日,A公司为支付货款,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中向公司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14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与A公司签订承兑协议并在系统中签章。C公司在系统中被登记为保证人。后甲银行因A公司在签订承兑协议

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与A公司产生纠纷。B公司为了支付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款项,在系统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后该买卖合同因不符合国家对特定物资的管制性要求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D公司在取得票据之后,为了支付工程款,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在进行票面审查时联系B公司,得知B公司与D公司的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是为了避免D公司拖欠工程款,仍然签收了该汇票。后由于E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较大质量问题,E、D公司产生合同纠纷。

E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承兑协议存在瑕疵为由拒绝付款。E公司又先后向D、C、B公司主张权利。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其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其与D公司的合同无效且E公司知悉此事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D公司以E公司违约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张三因急需一笔资金进行投资,找到做生意的李四向其借款人民币250万元。2023年10月1日,张三和李四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25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利率以及逾期利率。
2023年10月2日应李四要求,张三将自己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李四,抵押合同中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李四所有,张三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李四,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李四又以张三的担保不足为由,要求张三再额外找一个担保人。2023年10月9日,张三的朋友钱某某又与李四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钱某某将价值50万元的家用小汽车质押给李四。因李四的住处无处停车,所以该小汽车仍存放于钱某某家的车库内由钱某某保管。李四于2023年10月10日在张三处将2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张三。
2024年2月,张三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作价250万元卖给了不知情李某某,李某某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李四对此并不知情。
债务到期后,张三无力偿还,因此发生纠纷,无奈之下李四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要求张三偿还250万元借款,并支付25万元利息;(2)按照年利率20%向其支付逾期利息;(3)要求对钱某某的小汽车实现质权;(4)以张三与李某某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5)以其在与张三签订的质押合同中已经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自己所有为由,请求李某某尽快搬离房屋。

13.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因业务转型,需要购进X型号机器设备2台。经甲公司业务员多次市场询价,报价均为4000万元/台,但甲公司因转型目前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于是甲公司找到乙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订立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甲公司要求,从丙公司处购进X型号机器设备2台租赁给甲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金共计8000万元,每季支付2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约定,如果丙公司不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义务,由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

2017年3月1日,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两台机器设备。其中一台机器在使用中多次出现死机、卡机现象,被甲公司送回丙公司修理。因该设备无法使用,使甲公司产品生产环节不得不进行部分停产,停产期间给甲公司造成损失50万元,因此甲公司提出该50万元从其向乙公司支付的租金中抵扣。

2017年3月20日,丙公司将机器设备修好后送回。但该机器设备在后期的运行中,因质量不合格发生爆炸,将路过的张某炸伤,张某因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0万元。张某请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甲公司经营不善,已经欠付乙公司3期到期租金,经乙公司多次催要后,甲公司均以目前资金不足予以拒绝,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约定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予以拒绝。

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的第3天,A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点甲公司财产后,将该机器设备纳入了破产财产。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4.该机器设备是否属于甲公司的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价款为600万元,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25万元,在2011年2月25日之前交付,并且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于2011年3月2日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合格后的次日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结算。2011年2月20日,甲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2011年3月2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筑公司没有按期向甲公司交货,经过协商,建筑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甲公司当天验收,质量符合合同标准,于2011年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A保证人为甲公司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11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据款项,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任。
(3)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丁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绝付款。
(4)丁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合同法》、《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5.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丙应对该票据承担哪些责任?

题干: 2019年1月1日甲公司为向乙公司支付货款,向其签发了一张以甲公司为出票人、乙公司为收款人,A银行为付款人的商业汇票,票据上未记载付款日期。乙公司拿到票据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B公司为保证人,B公司在票据上做了保证字样并签章,同时在保证人处填写了自己的名字以及住所,但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日期与被保证人名称。后丁公司吸收合并丙公司,丙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转移至丁公司,因此继受了丙公司在票据上的所有权利、义务。丁公司为偿还丙公司欠付的债务,将该票据转让给戊公司,并在票据上记载“如戊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其不享有票据权利”。后因戊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合质检标准,丁公司拒绝收货。戊公司将票据又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庚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直接将票据交付给庚公司,庚公司拿到票据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了自己的名称。庚公司依法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票面上背书人处没有丙公司签章,而是丁公司签章,票面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庚公司拟进行追索。
16.B公司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日期与被保证人名称是否会导致保证不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2年1月1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就一商品楼开发项目与B建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
(1)由B公司作为总承包商承建该商品楼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为3个月;
(2)建设工程价款为8000万元,A公司应当在2012年4月1日竣工之日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3)由B公司为该建设工程垫资3000万元,垫资利息为年利率8%(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6%)。
2012年1月10日,经A公司同意,B公司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转包给C公司。
2012年2月1日,A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5000 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同时约定将在建的商品楼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A公司与甲银行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2012年4月1日,该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并交付给A公司,但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2012年9月10日,B公司以A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主张对该商品楼拍卖受偿。甲银行因A公司逾期未还借款也于2012年9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A公司的商品楼主张抵押权。
人民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发现:
(1)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超越了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但在2012年4月1日前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
(2)A、B公司经备案的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000万元,但双方事后另行订立的合同标的额为7000万元。
(3)C公司擅自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D公司。
(4)A公司与王某于2012年3月1日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台同的生效条件。3月10日,王某向A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200万元,A公司亦接受,但双方当事人一直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5)A、B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对欠付的工程价款是否支付利息未进行约定。 
17.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的的上市公司,2021年3月28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拟以公开挂牌的方式,作价8.8亿元出售子公司乙公司公司100%股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乙公司资产净额为8.49亿元,甲公司资产净额为16.85亿元。
2021年4月28日,甲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线,扩大生产,筹集所需资金,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如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初稿,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70% 。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并经股东会批准, 如意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 2021 年 6 月 1 日,甲公司临时股东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决议。 6 月 15 日,证监会批准融资方案。
2021 年 8 月3 日, 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 2021 年 7 月 20 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 8 月 1 日,已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 5% 。丁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 8 月 16 日丁公司公告其所持甲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增加 5% ,丁公司分别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报告并通知了甲公司。
2021 年8 月 7 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张三涉嫌内幕交易。经查,张三于 2020 年 2 月 1 日、 2 月 10 日及 3 月 2 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 10 万股、 20 万股、 40 万 股,并于 2020 年 8 月 25 日全部卖出,获利 50余万元。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认定张三的行为违反证券法,构成短线交易。
2021 年 9 月 7 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5 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 名董事。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8.丁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 并说明理由。

题干: 麒麟科技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致力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刘某是麒麟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刘某授意当红财经主播钱某为麒麟科技公司正在开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打造声势。2024年6月1日起,钱某在多次直播中透露麒麟科技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将颠覆世界。 2024年6月18日,麒麟科技公司在证交所网站上发布了预测性信息披露方案,声称“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已进入测试阶段,将以其强大的信息整合和对话能力惊艳全球,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但在内测阶段,该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精神错乱的”言论,甚至侮辱用户、撒谎,并试图操纵用户的情绪。麒麟科技公司并未就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日,麒麟科技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 朱某系乙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某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2024年朱某先后多次在其担任特邀嘉宾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包括麒麟科技公司在内的多只股票,于当日和次日的《谈股论金》节目中,对其先期买人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并于节目首播后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 2024年9月18日,麒麟科技公司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通知书》:因涉嫌预测性信息未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对麒麟科技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当日,麒麟科技公司股票一度跌停。 王某于2024年6月2日购人麒麟科技公司1万股股票,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5元/股并于2024年10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张某于2024年7月分多次共计购入麒麟科技公司5万股股票,买入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7元/股,并于2024年10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 2024年11月,王某、张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麒麟科技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在相关诉讼中:
(1)王某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4年6月1日。
(2)张某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4年9月18日。
(3)麒麟科技公司抗辩称其仅涉及预测性信息披露,不构成虚假陈述。
(4)麒麟科技公司的董事吴某抗辩称其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明自己无法保证预测性信息披 露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因此,其履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经人民法院查实,吴某并未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 依法披露。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9.张某的投资决定与麒麟科技公司的虚假陈述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并说明理由。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请计算张某的投资损失。

题干: 2011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张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等一系列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2亿元。
2014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1年至2013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玉妍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希月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5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5家进行了替代测试;希月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张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3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5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
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张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6年7月7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4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7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7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7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7年6月21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7年10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翼资本”拟对恒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信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天翼资本调查发现,恒信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自然人股东甲、乙和法人股东A公司分别认缴的出资比例为15%、15%和70%;甲、乙以现金出资,A公司以现金200万元和500平米办公用房作价1200万元出资;甲、乙一次性缴付了全部出资,A公司则于首期缴付了200万元现金,办公用房于2006年6月交付恒信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A公司应于2006年6月底之前缴付全部出资。基于上述事实,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未达认缴总出资额的20%,不符合法定比例要求,且其实物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A公司遂应天翼资本要求,将办公用房过户给了恒信公司。
甲的同学丙在获悉天翼资本有意投资恒信公司后提出,甲和丙在恒信公司成立前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丙实际出资并享受投资收益,甲仅作为名义股东代行股权。丙据此要求甲返还恒信公司分红,并请求恒信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天翼资本经调查确认,甲和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实,且不存在可能导致该协议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但甲不同意确认丙的股东身份,只同意向丙返还出资本息,且拒绝返还分红。对于丙的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乙与A公司均表示反对,恒信公司遂予以拒绝。后经天翼资本协调,甲、丙于2007年11月达成和解,甲向丙返还300万元出资款本息并给予高额补偿,丙放弃其他请求并与甲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2007年12月,天翼资本入股恒信公司,恒信公司同时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3月,恒信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1年1月,恒信公司拟公开增发股票。证券公司调查发现,恒信公司从2008年至2010年分别实现可分配利润1080万元、1800万元和3000万元,并累计分配利润1280万元,其中现金分红480万元。证券公司认为恒信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不符合增发条件,建议改换其他融资方式。恒信公司遂申请分期发行8000万元公司债券,并获证监会核准。
2011年7月初,恒信公司开始与B上市公司洽谈收购事宜。恒信公司总经理秘书丁无意中听到公司总经理与董事长讨论此事,遂于7月4日买入B公司股票3万股。7月6日,市场出现收购传闻,B公司股价当日及次日连续涨停。B公司询证相关股东后,于7月8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的股东C公司正与恒信公司就收购事宜进行谈判。B公司股票随即停牌。7月15日,恒信公司与C公司正式签订协议,收购后者所持B公司30%的股份,并发布相关公告,股票复牌。丁于7月18日悉数卖出此前买入的B公司股票,获利丰厚。收购协议于2011年7月底履行完毕,恒信公司成为B公司的大股东。2012年8月,B公司发布公告称,恒信公司从二级市场再增持B公司1.5%的股份。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1.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做题计时: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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