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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2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8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A 公司为支付向 B 公司购买的钢材货款,向 B 公司签发了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 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上签章,B 公司收到汇票后背书转让给 C 公司,用于偿还所欠租金,C 公司为履行向 D 中学捐资助学的承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 中学,并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D 中学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F 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应 F 公司的要求,D 中学请 E 公司出具了担保函,承诺就 D 中学对 F 公司的票据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记载。A公司收到钢材后,发现存在重大质量瑕疵,完全不符合买卖合同约定及行业通行标准,无法使用。F 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 A 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够资金为由拒付。
F 公司遂向 A、B、C、E 公司追索,A 公司称,因钢材存在重大质量瑕疵,B 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已向 B 公司主张解除合同,退还货款,故不应承担任何票据责任,C 公司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 公司拒绝向 F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9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甲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新研发一个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9年4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2009年4月20日,甲公司按照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9年8月,该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损失重大。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将甲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信息泄露给其朋友王某,王某据此信息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抛售。2009年9月3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9年10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甲公司监事会自收到郑某的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郑某于2009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向自然人乙借款,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 后人民法院受理厂丙公司破产案,但此时甲公司所欠乙的借款尚未到期。乙就其担保债权向管理人进行了申报。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已申请债权进行核查时,债权人丁提出:丙公司 作为一般保证人对乙享有先诉抗辩权;借款到期后,如果甲公司向乙偿还了全部借款,则丙公司不承担清偿责任;如果甲公司在借款到期后未向乙清偿债务,乙应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甲公司求偿,当就甲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乙的债权时,乙方可就未能获得清偿部分进行债权申报。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若甲公司主动全额清偿了乙的债权,且此前乙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了部分清偿,则对乙已从丙公司破产案中获得的该部分清偿应如何处理?

题干: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8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8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
(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
(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出席会议,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8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8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8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5.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诉?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20年年初以来,甲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2020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形。
(1)甲公司欠其股东A公司100万元的货款,A公司欠缴出资100万元。2020年7月5日,A公司向管理人主张抵销各自的债务,管理人提出异议。
(2)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期限1年。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2020年4月1日,甲公司向B银行清偿了贷款本息共计106万元。已知,甲公司用以抵押的机器设备市场价值300万元。
(3)2019年11月,甲公司向C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20年5月,甲公司以12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机床卖给不知情的D公司,双方已付款、交货。C公司获悉后,要求D公司返还该机床,遭D公司拒绝。
(4)2020年4月15日,供电局向甲公司发出欠缴电费的催收通知书,要求甲公司一周之内补缴拖欠电费1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甲公司于4月25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电费。2020年7月10日,管理人主张撤销甲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6.管理人对A公司提出的债务抵销提出异议,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题干:






2014年3月,甲企业与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企业订购一台具有特定性能的生产设备,总价款300万元;乙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企业支付100万元预付款;甲企业应于2014年4月1日之前交付设备(乙公司自行提货);乙公司验收设备合格后在4月10日之前付清余款200万元。为了担保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丙公司在买卖合同的最后一页承诺:“本公司同意为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签字盖章。乙公司依约向甲企业支付了100万元预付款。



甲企业按时生产出了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设备,并于2014年3月31日通知乙公司提货。乙公司未按时提货,却于4月12日通知甲企业:由于本公司产品结构调整,已不需要该设备,特提出解约买卖合同。甲企业与乙公司协商未果后,准备将该设备提存,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7.甲企业是否可以直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张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等一系列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2亿元。
2014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1年至2013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玉妍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希月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5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5家进行了替代测试;希月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张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3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5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
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张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6年7月7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4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7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7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7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7年6月21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8.证券交易所终止甲公司上市的决定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9年3月1日,上市公司甲(下称甲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本章要点如下:(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
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35%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4月24日,拟以B公司发行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支付全部收购价款。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
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
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6月30日,甲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办理注销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9.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提出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不得办理注销手续的说法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自然人、乙自然人和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在各方协商一致的合伙协议中约定:甲出资5万元的货币,乙以作价8万元的实物出资,丙公司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甲和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甲和乙共同执行A企业的合伙事务,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公司不执行A企业的合伙事务,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丙公司在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因急需一批机械配件,经甲和乙同意并持A企业的授权委托书,以A企业普通合伙人的身份与B公司签订购买钢材的合同。B公司按约向A企业交货后,A企业即组织人员加班加点为丙公司加工成其急需的机械配件,并将该机械配件销售给丙公司。丙公司为支付A企业的购货款,未经甲和乙的同意,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与C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取得8万元的借款支付了A企业的购货款。后由于丙公司生产的机械设备技术老化而销售不畅,积压在库,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经协商,丙公司将其在A企业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了D公司,D公司成为A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经查:A企业的合伙协议中,无限制或禁止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约定,也没有有限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出质的相关约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0.丙公司与A企业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
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3年9月,A 、B 、C 、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法人型集体企业,其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D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即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2013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2.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4月,甲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各大地段发布广告,宣传自己新开盘的名为颂欢乐的小户型公寓。
(1)2016年5月1日,钱某某经过查看发现颂欢乐所处地段交通方便,而且房屋价格也比较便宜,于是选中了其中的8-503,面积40平的一居室。双方于当日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6月10日,钱某某经调查得知,甲公司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害怕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成为烂尾楼。于是2016年6月30日钱某某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甲公司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预售合同无效。
(2)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钱某某的诉讼请求。钱某某不服,又以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3)2017年7月1日,甲公司将5-403卖给不知情赵某某,赵某某当场支付全部房款50万元。该房屋实际上为拆迁补偿房屋,是甲公司与被拆迁人邓某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用5-403房屋对邓某予以补偿安置。因此邓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自己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4)钱某某拿到房屋后,经过测量发现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达到了3%。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解决方式。于是钱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该合同。
(5)2018年2月21日,李某看了已经盖好的公寓后,认为1-103的房屋比较好,双方当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为10万元,剩余的25万元房款用公积金贷款支付。但因当地政策调整,李某失去了公积金贷款的资格,于是李某要求与甲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求甲公司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甲公司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3.钱某某解除合同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恒利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维义高科是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有维义高科90%和10%的股权。为谋求业务转型,2015年6月3日,恒利发展与维义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签署了四方重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恒利发展以主业资产及负债(资产净额经评估为9亿元),置换甲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2)恒利发展以1亿元现金购买乙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恒利发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额为17亿元。
恒利发展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1亿元收购资金,并初拟了发行方案,内容如下:(1)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为1亿元,期限5年,面值10元;(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00名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董事会讨论后,对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恒利发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重组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分别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3.1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2.3亿股赞成票,该次股东大会宣布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在上述两项方案的表决中,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均投了反对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孙某认为,两议案的赞成票数均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孙某还对恒利发展通过置换方式出让主业资产持反对意见,遂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恒利发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随后,孙某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称公司全体董事在资产重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业资产的价值,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亦被拒绝,孙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4.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致力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刘某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刘某授意当红财经主播钱某为甲公司正在开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打造声势。2022年6月1日起,钱某在多次直播中透露甲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将颠覆世界。 2022年6月18日,甲公司在证交所网站上发布了预测性信息披露方案,声称“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已进入测试阶段,将以其强大的信息整合和对话能力惊艳全球,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但在内测阶段,该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精神错乱的”言论,甚至侮辱用户、撒谎,并试图操纵用户的情绪。甲公司并未就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 朱某系乙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某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2022年朱某先后多次在其担任特邀嘉宾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包括甲公司在内的多只股票,于当日和次日的《谈股论金》节目中,对其先期买人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并于节目首播后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 2022年9月18日,甲公司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通知书》:因涉嫌预测性信息未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当日,甲公司股票一度跌停。 王某于2022年6月2日购人甲公司1万股股票,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5元/股并于2022年10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张某于2022年7月分多次共计购入甲公司5万股股票,买入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7元/股,并于2022年10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 2022年11月,王某、张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在相关诉讼中:
(1)王某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2年6月1日。
(2)张某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2年9月18日。
(3)甲公司抗辩称其仅涉及预测性信息披露,不构成虚假陈述。
(4)甲公司的董事吴某抗辩称其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明自己无法保证预测性信息披 露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因此,其履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经人民法院查实,吴某并未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 依法披露。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5.王某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2年6月1日”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少分四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己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中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子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请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登记表。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表,交由第一债权人会议核査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中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的主席。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6.管理人拒绝B公司取回家具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10月,如意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如意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8年1月,如意公司所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如意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8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如意公司破产。
如意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如意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如意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清理如意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7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借款250万元,期限1年,如意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240万元。银行已向如意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2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7年8月3日,D公司向如意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如意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8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如意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如意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3)2017年9月30日,如意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如意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8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8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如意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如意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如意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乙提出,如意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如意公司货款。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如意公司,构成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7.债权人甲主张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月15日,甲出资10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主要从事铁皮的加工。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3月15日,乙未经甲的同意,自己同该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应合同。另外,乙还设立了一家铁皮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 企业进行清算。
18.在本例中,乙另外设立铁皮加工企业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9年3月1日,上市公司甲(下称甲公司)公布重组方案,其本章要点如下:(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
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35%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4月24日,拟以B公司发行的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债券支付全部收购价款。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
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
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6月30日,甲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办理注销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9.中国证监会未批准B提出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15分) 奚悦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8亿元。公司最近3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是:500万元、800万元、1100万元。 
2019年7月10日,甲公司买入奚悦发展2.5%的股份,7月20日乙公司买入奚悦发展2.5%的股份,甲公司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7月28日,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奚悦发展,并予以公告。
2020年6月20日,奚悦发展为调整公司的经营战略,决定购买某软件企业持有的丙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为5.278亿元,丙公司净资产为4.246亿元。公司拟向某软件企业发行股份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支付全部交易对价,拟定发行证券的方案如下:
(1)定向增发股份
奚悦发展向某软件企业非公开发行4.5亿股,确定对价股份的发行价格为每股15.88元,为定价基准日前6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3.61%。发行完成后,某软件企业将取得奚悦发展的实际控制权,某软件企业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奚悦发展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4亿元收购资金,期限为5年,面值100元,年利率为6%。在此之前公司未发行过债券。
6月25日,奚悦发展财务部经理孙某获悉上述筹资信息,建议其老公钱某买入本公司股票。其老公钱某于当日买入奚悦发展股票100000股。
7月3日,奚悦发展召开董事会对上述筹资方案修正后进行决议,11名董事中董事张某认为自身存在潜在的关联与利益冲突,申请不对该议案行使表决权,出席本次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有8名,除了一名董某王某反对外,其他董事均表示同意。
8月10日,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筹资方案分别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共持有5.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议案获得4.5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3亿股赞成票。股东大会同意某软件企业免于向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奚悦发展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04年2月,A公司和B公司共同投资设立西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电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A公司持有30%的股权,B公司持有70%的股权。
2005年3月,A公司分别向C公司和D公司转让了其持有的西电公司10%的股权。
2006年3月,西电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5000万元,其中:原股东以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按照出资比例转增股本;新股东E公司出资6000万元,持有西电公司20%的股权。
2008年3月,西电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同时聘请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和H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2009年4月,F证券公司作为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材料。在预审过程中,预审员提出的反馈意见之一是:请说明西电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足3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
2009年7月,中国证监会核准西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8月21日,西电公司成功完成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3亿元,并于8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上市。
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发布公告称:2005年5月,公司大股东B公司已将其所持本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公司董事长张某,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张某已向B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但未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6月1日,B公司已正式将上述股权过户登记至张某名下。
2010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B公司实际是从2005年5月开始至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日一直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西电公司和张某隐瞒了该事实,构成了虚假陈述。对西电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对张某处以罚款30万元。
李某在西电公司股票上市日购买了该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0年5月31日全部卖出,亏损5000元;赵某于2010年5月31日买入西电公司股票2万股,于7月13日卖出,亏损3万元。李某和赵某于2010年8月2日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西电公司、F证券公司、G律师事务所、董事长张某和独立董事钱某赔偿其因违法行为遭受的投资损失。
经查:F证券公司和G律师事务所在核查西电公司股权事项时,认真调阅了公司股东名册、工商登记等资料,均未发现B公司向张某转让西电公司股权和B公司代张某持有西电公司股份的事实,也未从西电公司和张某以及其他方面获悉该事实。钱某自2009年12月起一直担任西电公司独立董事,在2010年6月2日西电公司公告前,其对B公司和张某之间的股权转让事项并不知情。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1.如何回答预审员提出的“西电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不足3年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依据”的反馈意见?

题干: (本小题10分,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2020年6月10日,达信公司向西月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向西月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为达信公司,付款人为B银行,汇票上有甲、乙两公司的保证签章,汇票上记载了保证的字样,其中甲公司保证60万元,乙公司保证40万元,同时在票据的上记载“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由于疏忽,达信公司在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
2020年6月25日,西月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支付租金。丙公司于7月5日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该汇票未经承兑为由拒绝付款,并做成了“拒绝证明书”。丙公司得到拒绝证明书后于7月7日向西月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要求西月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费用以及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共计150万元。西月公司于7月10日收到追索通知,但西月公司觉得丙公司的要求不合理,经协商后向丙公司支付了票面金额、利息和通知费用合计102万元,取得了该汇票;7月12日西月公司向达信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甲、乙两公司以自己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西月公司应先对达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达信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票面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2.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合理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题干: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于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甲、乙分别持有大华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13年年底,大华公司净资产额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2014年2月,大华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财务顾问四维公司认为,大华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4年3月,大华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拟公开发行优先股,并制定方案如下:
(1)发行优先股3亿股,拟募资5亿元;
(2)第一年股息率为6%,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2014年4月,在大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融资方案未获通过。
由于融资无望,大华公司股价持续走低。2014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大华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大华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大华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在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该媒体还披露,2014年4月28日,股民A和B均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分别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0万股和15万股,此前两人均未买卖过大华公司股票,A是股东丁之妻,B与丙公司董事长C系好友。
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B与C曾于4月27日晚间通话,两人对此次交易均未提供合理解释;有关媒体披露的情况属实。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3.有关媒体关于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1月11日,西岳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B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因乙公司财务人员张三因为没有拿到年终奖,心生怨恨,张三和丙公司有利益关系,张三偷偷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的知情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关联方岳西公司提供保证,但岳西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向B银行提示承兑,B银行经审查后于2020年3月21日予以承兑。 2020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西岳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4.丁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股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这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经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5.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会议的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授权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甲公司已经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的授权委托书前往。
2014年3月1日,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先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先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14年3月2日,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擅自决定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4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付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4年4月2日,丙公司运送大蒜途中,因遭遇泥石流,大蒜部分毁损。丙公司将该情形及时电话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认为大蒜毁损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2014年4月5日,甲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将尚未毁损的大蒜作价120万元卖给丁公司。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尚在运输途中的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直接运交给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途中,因山洪暴发,剩余的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2014年4月6日,承运人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庚公司作价130万元,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庚公司返还绿豆。
26.2014年4月8日,大蒜因山洪暴发发生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是一家拥有200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2015年年底开始,A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年1月,A公司20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17年2月,A公司的债权人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提出异议称,A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A公司和B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A公司坚持要求B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货款后再清偿贷款,B银行则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5日后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公司欠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到期,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A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货款交付A公司财务人员。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货款后,迅速转交给A公司的股东。
      (2)A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其债权人D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A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7.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题干: 2018年6月18日,甲向乙借款70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到期本息一并偿还100万元。同时,甲以其市价100万元的挖掘机作抵押,并约定: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挖掘机归乙所有。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作登记。
7月17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于丙,租期7个月。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
9月20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
11月2日,甲电话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丙在15日内返还挖掘机,但未给出任何理由。丙表示拒绝。
11月5日,丙将挖掘机出售于丁,丁不知道丙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同日,丁向丙支付100万元,双方约定11月16日交付挖掘机。
11月15日,丁得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是甲而不是丙,并且甲不知晓自己与丙的交易。当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
11月16日,丁将挖掘机以110万元出售于戊。当日,戊依约付款,丁亦依约交付挖掘机。
戊不了解挖掘机之前的交易情况,亦不知道丁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
11月17日,甲要求丙返还挖掘机,发现挖掘机已辗转至戊手。甲遂请求戊返还挖掘机。甲向乙的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按双方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甲辩称,该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故该合同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8.乙对挖掘机的抵押权是否已有效设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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