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机构所在地在A市的某机器设备生产企业(居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发生以下经营业务:
(1)2016年全年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1174万元,发生直接成本、费用(不含职工工资和三项经费)552. 4万元,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64.42万元;
(2)企业年初拥有房产原值355万元,12月1日将位于A市的原值为65万元的自有住房(系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出租给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居住,租期为一年,按照市场价每月取得不含税租金6万元;6月1 日以原值100万元的房产对外投资,共担风险,根据投资收益进行利润分配,当年未取得投资收益;
(3)全年发生管理费用共80万元(含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50万元);发生销售费用共220万元(含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共计184. 6万元);
(4)全年实发工资总额共48万元,实际发生职工福利费8万元,实际拨缴工会经费0.96万元(并取得专用收据),实际发生职工教育经费1万元;
(5)营业外支出中列支通过境内非营利机构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
(6) 12月底已预缴企业所得税35万元。
(已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房产原值减除比例是30%,缴纳的房产税已经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人了管理费用;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