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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4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2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2020年1月1日,张三出资100万元、李四出资300万元,共同购买商品房一套,当事人没有约定共有性质。2020年2月1日,李四提议对房屋进行豪华装修,这样出租的话,租金会高一点,在张三不同意的情形下,还是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2020年5月1日,张三、李四与王五口头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由王五承租该房,房屋自带家电一起出租。
2020年6月王五发现房屋卫生间堵水以及客厅的大灯坏了,王五要求张三和李四进行维修但被拒绝。2020年10月王五擅自将房屋的格局进行改善,隔出来一个茶水间。
2020年12月6日,赵六向张三提出愿意购买其对该房屋的共有份额,张三即将准备出卖该房屋份额的情况告知了李四与王五。李四与王五均主张购买张三的份额,后张三将其共有份额卖给了李四。不久,李四向银行贷款400万,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李四与银行在抵押合同中约定若李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抵押房屋的所有权归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三、李四对房屋的共有关系是哪种性质?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6)A银行能否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戊公司向甲公司付清了全部价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丁公司的财产损失能否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月,A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拟将其全资拥有的B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整体改制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A集团制定了相应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

(1)B公司截至2010年12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A集团拟联合D公司、赵某和钱某共同发起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A集团拟将B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按照100%的折股比例折算为股本,D公司、赵某和钱某分别以现金2000万元、1000万元和专利技术1000万元出资。

(2)该公司于2012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000万元。3月,该公司董事会拟增加董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有关董事会中董事选举的问题,7名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况,以及拟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情况如下:张某,拟任董事,海外研究生毕业,现欠招商银行一笔数额较大的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贷款到期尚未清偿。王某,拟任董事,本科学历,现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职务。李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现担任D公司总经理。赵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06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

2007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赵某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钱某,拟任独立董事,工学博士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孙某,拟任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历,现担任D公司副经理。黄某,拟任独立董事,教授,现在某大学法学院任职。


4.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分别说明张某、王某、李某、赵某、钱某、孙某、黄某是否符合拟在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或相关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10月1日,张某因生意需要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张某以自己位于名爵家园的1-3-1101房屋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认为张某抵押的房产市值仅为80万元,要求张某额外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张某找到自己的表姐王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王某单方面向A银行提交了自己签名的保证书,A银行接受并且未提出异议。但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及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没有约定。2016年12月1日,张某与A银行协商一致后,将名爵家园的1-3-1101的房屋租赁给李某,每月租金3000元,租期1年。2017年10月1日,张某到期无力清偿,A银行找到王某要求其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自己未与A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且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日,A银行决定实现抵押权,A银行与张某协商后,将该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要求李某在合理期限内搬出该房屋,李某认为房屋尚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卖给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于是拒绝搬出房屋。同时李某认为该房屋出售之前并未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张某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王某能否以自己未与A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且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3月1日,金玉房地产公司(简称金玉公司)与新达建筑公司(简称新达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达公司承建金玉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价款7750万元,工期13个月,竣工验收后付款,并约定新达建筑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将要竣工时,金玉公司资金短缺,新达公司遂以自有资金750万元支付部分建筑材料和人工费,工程如期完成。对于新达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
2020年4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后,金玉公司支付了4750万元工程款,剩余3000万元工程款及新达公司垫付的750万元尚未支付,导致新达公司欠付建筑工人人工费未付。
2020年1月,金玉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0年2月,金玉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该商品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同时由金玉公司的关联公司A公司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金玉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B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2020年2月15日,B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于次日通知金玉公司和A公司。2020年3月,金玉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28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但未告知已抵押的事实,合同约定1周内张三先支付定金60万,1个月内支付50万,剩余部分通过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陆续支付了全部价款。经新达公司催告后,金玉公司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2020年10月,新达公司就其3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750万元的垫资款、丁公司就金玉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均主张以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同时,丁公司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金玉公司以已经和新达公司约定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拒绝新达公司的请求;同时,A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为:第一,B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经过自己同意;第二,丁公司应当先拍卖金玉公司的商品房。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为1.5亿元。至此,张三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的情况,因前述各种纠纷,金玉公司未能按时交房,张三从2021年年初开始,多次要求金玉公司交房,直到2021年4月15日,金玉公司仍然未能交房。张三遂通知金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金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并另行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66万元。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6.金玉公司所欠丁公司的借款能否从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股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这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经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7.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会议的到会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法定人数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负责人知悉D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人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遂向C公司、D公司、E公司、G公司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8.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1年3月1日,为支付货款,达信公司向维维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维维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维维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装修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张三对维维、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知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广告费,F之前合同纠纷不知情。
9月4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达信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维维、D公司追索。维维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维维、E公司追索,维维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9.维维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7年11月,A公司向B银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2年。A公司将其所属一栋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08年1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给C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5万元,每年1月底前一次付清全年租金。2009年1月,经A公司同意,C公司与D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将该房屋转租给D公司,租期4年,月租金8万元。根据约定,D公司的租金缴付方式为:每年1月底前向C公司缴付3万元,向A公司缴付5万元。但合同签订后,D公司除向C公司缴付了3万元租金外,一直未向A公司缴付,C公司也未向A公司缴付2009年租金。
后A公司无力清偿对B银行的借款,经B银行同意,A公司于2009年年底与E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200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房屋售与E公司,并约定2010年1月初办理过户登记。
2010年1月1日,D公司因违反约定使用房屋引发火灾,造成房屋损失100万元。C公司为此解除了与D公司的转租合同并收回房屋。1月5日,C公司对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向A公司赔偿100万元。A公司与E公司于2010年1月6日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E公司要求C公司腾退房屋,C公司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予以拒绝。次日,C公司进而向A公司主张,A公司未告知其房屋出售之事,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A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无效,E公司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E公司发现房屋受损,经与A公司协商,E公司在应支付房屋价款中扣除100万元,只向A公司支付了1900万元。A公司将此1900万元支付给B银行,B银行则认为,其对于A公司因房屋受损而获得的100万元赔偿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A公司和E公司均认为,欠缴的2009年全年租金应由自己收取。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0.B银行关于其对A公司获得的100万元赔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4)郝某是否应当承担票据上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于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甲、乙分别持有大华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13年年底,大华公司净资产额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2014年2月,大华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财务顾问四维公司认为,大华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4年3月,大华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拟公开发行优先股,并制定方案如下:
(1)发行优先股3亿股,拟募资5亿元;
(2)第一年股息率为6%,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2014年4月,在大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融资方案未获通过。
由于融资无望,大华公司股价持续走低。2014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大华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大华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大华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在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该媒体还披露,2014年4月28日,股民A和B均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分别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0万股和15万股,此前两人均未买卖过大华公司股票,A是股东丁之妻,B与丙公司董事长C系好友。
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B与C曾于4月27日晚间通话,两人对此次交易均未提供合理解释;有关媒体披露的情况属实。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大华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优先股融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 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6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 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6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 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清理A 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5年7月1日,C 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1年,A 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 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40万元。银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5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A 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6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A 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3)2015年9月30日,A 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 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6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6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8日获悉A 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A公司。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A 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乙提出,A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 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丙认为,D 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 公司货款。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A公司,构成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13.债权人乙关于A公司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题干: 达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信科技公司)于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6亿股,未发行过优先股,A、B分别持有达信科技公司30%和25%的股份。截至2019年年底,达信科技公司净资产额为12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200万元、2400万元和1400万元。
2020年2月,达信科技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3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财务顾问义达咨询公司认为,达信科技公司的利润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20年3月,达信科技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草案,要点如下:(1)发行优先股2.5亿股,拟筹资7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5%,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财务顾问义达咨询公司认为董事会拟定的优先股发行草案不符合规定,经过义达咨询公司指导修改后,达信科技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底形成了董事会决议。2020年4月,达信科技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共持有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有关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提案获得2.25亿股赞成票。
2023年5月8日,丙通知达信科技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达信科技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达信科技公司10%的股份。与此同时,A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达信科技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事先向B出具过书面承诺,同意持股后将无条件按照B指令行使所持达信科技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丙与B构成一致行动人,丙收购丁所持达信科技公司10%股份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4.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达信科技公司10%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 年 6 月 6 日,甲与乙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乙出租自有房屋一套并代收租金,委托期间为 2016 年 6 月 6 日至 2018 年 7 月 31 日。2016 年 7 月 4 日,甲为乙出具了授权委托书,载明乙有权代理甲处理房屋出租及租金收取事宜,代理权期间为 2016 年 7 月 4 日至 2018 年 7月 31 日。2016 年 8 月 1 日,乙以甲名义与丙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8年 7 月 31 日,租金每月 2 万元。2017 年 6 月,该房屋卫生间管道严重漏水,丙请求甲维修,甲以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由其承担维修义务为由拒绝,丙自行维修,花费 2000 元。2018 年 2 月,甲欲出售该房屋,遂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丙以甲无权任意解除合同为由拒绝。2018 年 3 月 5 日,甲在未告知丙的情况下,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以 800 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于丁。为支付房款,2018 年 3 月 11 日,丁与戊、庚签订借款合同,分别自戊、庚处借款 500 万元和 300 万元,借款期限均为 3 个月。同时,丁还分别与戊、庚约定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次日,丁向甲支付了房款。2018 年 3 月 20 日,甲和丁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随后,丁为戊、庚办理了顺位相同的房屋抵押登记。2018 年 4 月 2 日,丁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为由,要求丙搬离,丙拒绝,并以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甲与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因丁无力偿还戊、庚的借款,2018 年 7 月 12 日,戊、庚主张实现抵押权。房屋拍卖所得价款为 720 万元,戊、庚均要求就拍卖所得价款全额实现自己的债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5.丁是否有权要求丙搬离?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拔方式取得的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
2011年11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2年6月建成。2012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将20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1万元,租期3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将20台货车卖给戊公司。
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货车。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350万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6.戊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立刻交回货车?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9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楼项目,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14个月。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继续提供约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对于乙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丙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
2010年,乙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并于7月12日以2.3亿元的价格,从丁房地产公司(简称丁公司)处受让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西山公寓住宅项目。乙公司在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时,向丁公司支付了1.3亿元土地转让金。根据双方约定,剩余1亿元转让金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同时,甲公司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转让金提供担保,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
西山公寓项目竣工后,因市场低迷而滞销。为缓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从戊银行处获得一笔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乙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戊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
2011年10月29日,吴某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吴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申报破产债权时,乙公司就其2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500万元的垫资款、丙银行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亿元土地转让金,均主张以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为2.7亿元。
鉴于乙公司停止偿还借款利息已超过3个月,2012年3月20日,戊银行行使对西山公寓的抵押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西山公寓。至此,吴某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遂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此外,还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7.甲公司所欠丙银行的2亿元借款本息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截止至2015年4月30日。3月5日,甲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额付款取走设备。3月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
18.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设备?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妻因车祸去世,甲继承两居室房屋一套,但未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料理完亡妻后事,甲决定外出散心。甲报名参加了乙旅行社组织的海滨3日游。其间,甲随团到海滨浴场游泳。该海滨浴场深水区时有水母伤人事件发生,但知悉此事的乙旅行社只是简单要求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未提及水母之事。甲独自一人游到深水区,不幸遭水母攻击,多处被蛰伤。甲为此花去医药费3万元。甲向乙旅行社索赔,遭拒。乙旅行社拒赔的理由有二:一是在旅行团出发前,该旅行社已经声明:“游客在旅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本社概不负责。”二是该旅行社已告知游客不要游离浅水区,甲无视于此而被蜇伤,应自负其责。经过上述事件后,甲决意改换生活环境,遂委托丙房地产中介公司(简称丙公司)为其继承所得的两居室房屋寻找买主。双方约定,房屋售出后,甲向丙公司支付房价款的2%作为报酬。同时,甲亦在二手房交易网上发布了售房信息。不久,丁经由丙公司介绍,与甲以100万元的价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甲、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次日,戊从网上获知甲发布的售房信息,遂向甲表示愿意购买。经协商,双方以120万元成交,并订立了买卖合同。戊事后感觉甲的房屋售价偏高,心生悔意。在获悉此前甲已将该房卖给丁后,戊遂以此为由,主张自己与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要求:


19.甲在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亡妻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11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0.甲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说明理由。

题干: 200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甲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1年,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届满后,丙将房屋交还甲,但以房屋租赁合同为登记备案因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丁依约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8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4月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4月20日,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告知丁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5月10日,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戊则认为,由于甲、 丁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21.甲提出的60万元房屋损失应由乙承担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4月1日,西西公司因欠速速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期履行,向速速公司请求延期至2021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2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小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速速公司同意了西西公司的请求,并与西西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西西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速速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速速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20年5月1日,西西公司将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20年8月1日,西西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随后,西西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2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2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2台设备。
2020年9月1日。西西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甲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西西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西西公司的要求,并向西西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遇到罕见大风,车和人被卷走。
2021年4月1日,西西公司仍无力向速速公司偿还货款。速速公司在调查了解西西公司资产状况得知:西西公司出资5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2021年4月15日,速速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西西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22.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西西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4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4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A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00万元(2014年9月1日到期),甲公司欠A公司修理费100万元(2014年2月1日到期)。2014年7月4日,甲公司书面通知管理人,主张抵销各自的债务(通知中未约定异议期)。2014年8月10日,管理人以A公司欠甲公司的货款尚未到期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甲公司的抵销无效。
(2)2014年4月1日,A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约定,乙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卖给A公司,交货日期为4月1日,付款日期为9月1日;在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所有权保留条款)。A公司已经支付货款6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
(3)2013年11月,A公司向丙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4年5月,A公司以12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机床售与知情的丁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丙公司获悉该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丁公司后,要求丁公司返还该机床,遭丁公司拒绝。
(4)2013年12月,A公司向戊公司租用挖掘机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4年6月5日,该挖掘机因水灾受损,获保险赔偿金6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时,该保险赔偿金已经交付给A公司。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3.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戊公司是否有权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如果戊公司不能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戊公司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应如何处理?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某机构投资者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A公司如下信息:
(1)甲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经董事会决议(甲回避表决),A公司为B公司向C银行借款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2010年3月1日,C银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为此向C银行支付了4000万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末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A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甲赔偿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甲则辩称:乙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的起诉。
(3)2010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丙为B公司财务主管,候选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1%的股份。
(4)2010年3月24日,乙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月25日,乙联合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张某,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4月1日,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40%。后者通过了对甲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乙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B公司与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B公司将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后B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时,乙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随后,甲辞职,乙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5%。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0%。上述两项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营业务转换为汽车零配件生产。
(7)在上述两项股权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价均出现了异常波动。经调查发现:乙借用他人账户,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日期间大量买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会开会期间,电话委托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A公司秘书庚在电梯中听到公司高管议论公司重组事宜后,于12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因受市场环境影响,上述人员买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获利,其中,乙账面亏损达3亿元;戊账面亏损2万元;庚已卖出股票,亏损2000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4.乙是否具备对甲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甲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甲是A公司业务员,负责A公司与B公司的业务往来事宜。2014年2月,甲离职,但A公司并未将这一情况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业务员名义到B公司购货,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张出票人为A公司、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货款,但未在支票上记载收款人名称。之后,甲提走货物。后查明,支票上所盖A公司公章及财务负责人名章均是甲伪造。
B公司于2月20日与公益机构C基金会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捐赠30万元用于救灾。3月4日,B公司将支票交付C基金会,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记载。
3月5日,C基金会为支付D公司购买救灾物品的货款,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后,将支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向E公司,用于购买生产原料。后发现,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3月10日,E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F大学,用于设立奖学金。
3月11日,F大学向支票所记载的付款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发现支票上A公司及其财务负责人的签章印章是伪造,遂拒绝付款。
F大学先后向D、E公司进行追索,均遭拒绝。后F大学又向C基金会追索,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和A公司追索,均遭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5.C基金会向F大学承担票据责任后,是否有权向B公司进行追索?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继续履行赠与义务?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1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A公司的债权人X公司对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乙接管A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8年1月1日,B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钢材,合同价款100万元,A公司交货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B公司以7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C公司对A公司的100万元债权,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乙主张以其受让C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债务。
(2)2018年11月3日,A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将其租赁的E公司机器设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按照市场价格100万元卖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当场交付价款,并约定于2019年2月1日交货设备。2019年1月10日租赁期限届满后,E公司得知租赁的机器设备被A公司非法处分,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设备。
(3)2018年12月25日,A公司与D公司签了5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A公司破产申请时,D公司依照其与A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A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A公司尚未支付价款。D公司得知A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邮件向管理人乙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乙收到D公司邮件后不久,即收到了D公司发运的货物。
(4)2019年1月20日,被保管人F公司向管理人乙请求取回其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交付给保管人A公司的轿车一辆。管理人乙以F公司尚未支付拖欠的保管费1万元为由予以拒绝。
管理人乙清理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后,发现A公司现有财产100万元,尚不能清偿全部的破产费用1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6.管理人乙能否拒绝F公司取回轿车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题干: 大华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10亿元。公司董事长赵某通过自己控股的华星公司持有大华公司51%的股份。
网商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钱某持股90%、孙某持股10%。网商公司最近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亿元、-1亿元、3000万元。
网商公司资产总额为大华公司资产总额的1.5倍,大华公司计划通过购买网商公司全部资产的方式将其收购。为此,大华公司拟订的两种收购方案:
方案一:大华公司向网商公司股东钱某、孙某分别发行新股9亿股、1亿股,用于购买二人所持网商公司的全部股份。
方案二:大华公司先向华星公司发行5亿股新股,华星公司向大华公司支付15亿元。大华公司再向网商公司的股东钱某发行4.5亿股、向孙某发行5000万股新股,并分别向钱某支付13.5亿现金、向孙某支付1.5亿现金,用以收购二人所持网商公司的全部股份。
李某是大华公司的股东,持有大华公司500万股股份,持股期限超过180日。在大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上,李某认为该次重组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此提出异议。但在之后的表决时,李某投了赞成票。最终,股东大会决议实施方案二。
方案二实施后,大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李某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公司拒绝。李某又向公司监事会请求对公司董事长赵某提起诉讼,起诉赵某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未尽到相应义务,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监事会对李某的请求未予理睬。随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时对赵某的妻子提出控诉,认为她买卖大华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据查,5月10日,赵某妻子将其所持现有股票全部卖出,亏损50万元,并全部买入大华公司股票。5月12日,大华公司对外公布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赵某妻子听闻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将其所持大华公司股份全部出售,亏损2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7.方案一能否造成大华公司控股情况发生改变?并说明理由。

题干: 宏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飞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股本总额200亿股,净资产300亿。2023年1 月3日,宏飞公司拟通过发行新股或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2亿,2.4亿和2.6亿元;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累计达到7000万。公司前三年没有公开发行过证券。宏飞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发行方案如下:
方案一,公开发行新股5亿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方案二,向公司原股东甲公司和其他外部投资者分别非公开发行新股10亿股,其中包括某信托公司管理的一个信托产品, 本次发行新股后甲公司将持有宏飞公司股份56%,甲公司承诺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5%。
方案三,公司发行债券50亿,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年利率4%。
公司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三个发行方案都存在一定问题,最后决定采取方案二,对其中有问题的地方进行调整。
2023年2月5日宏飞公司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董事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持股36亿股,包括甲公司在内共持有25亿股的股东表决通过了该股份发行事项。
小股东张某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 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于2023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 5日临时 股东会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决议。
宏飞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乙公司为上海证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长指示,公司急需融资,虽然公司部分财务指标不符合 条件,但通过财务人员朱某进行处理可以使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然后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随后,乙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授权对发行新股作出决议,全体与会董事均表示赞成。
乙公司公告了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了上述经过处理的财务数据。A会计师事务所为乙公司发行新股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B律师事务所为乙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乙公司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中无虚假记载。
经查,A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乙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乙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 函;B律师事务所则未对乙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
购买乙公司发行的新股并一直持有的投资者约200人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发布了 权利登记公告。在公告期间,有55名投资者集体书面委托丙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丙投服中心,是一家经依法登记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诉讼。
丙投服中心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了权利人名单,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登记并公告,列入代表 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投资者李某收到通知后直至法院开庭前都未作任何表示。
不久,证监会对乙公司欺诈发行作出处理。对A会计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以及乙公司董事进行处罚。董事赵某认为自己平常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只是开会的时候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不应当对自己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28.A会计师事务所和B律师事务所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0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甲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1年,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届满后,丙将房屋交还甲,但以房屋租赁合同为登记备案因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丁依约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8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4月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4月20日,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告知丁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5月10日,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戊则认为,由于甲、 丁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29.丁对甲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4年7月22日,A公司出票给B公司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票号为××××02,出票金额为15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22日,甲银行为承兑人。B公司为向C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在背书人栏内签章后,将被背书人留白,并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当C公司准备提示承兑时,发现由于财务人员保管不善汇票遗失,遂于2015年1月2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进行了公示催告,催告期间Y公司申报权利,经查,Y公司所持票据即为被遗失的票号××××02的票据。

经查,被遗失的票据由D拾得,D拾得票据后将其无偿赠与给E公司,E公司受赠该票据后直接在被背书人处签了自己的章,然后背书给不知情的F公司,用于支付租金。F公司取得票据后,为支付工程价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G公司,但并未记载背书日期。G公司取得该票据后,背书转让给Y公司,并由H提供保证。Y公司取得票据后,背书给乙银行,并记载“委托收款”字样。2015年1月27日,乙银行请求甲银行付款时遭到拒绝,遂行使追索权。当乙银行向H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时,H以其仅为保证人,而非主债务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当乙银行向B公司要求支付票据金额时,B公司以其当初是背书给C公司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30.H的拒绝理由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1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炫炫公司的债权人张三对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乙接管炫炫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9年6月1日,B公司向炫炫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合同价款100万元,炫炫公司交货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2020年1月11日,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炫炫公司的破产申请后,B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C公司对炫炫公司的100万元债权,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乙主张以其受让C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炫炫公司债务。
(2)2019年11月3日,炫炫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将其租赁的E公司机器设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按照市场价格100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甲公司。甲公司当场交付价款,并约定于2020年2月1日交设备。2020年1月10日租赁期限届满后,E公司得知租赁的机器设备被炫炫公司非法处分,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设备。
(3)2019年12月1日,炫炫公司与D公司签了5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炫炫公司破产申请时,D公司依照其与炫炫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炫炫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炫炫公司尚未支付价款。D公司得知炫炫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邮件向管理人乙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乙收到D公司邮件后不久,即收到了D公司发运的货物。
(4)2020年1月20日,被保管人F公司向管理人乙请求取回其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交付给保管人炫炫公司的轿车一辆。管理人乙以F公司尚未支付拖欠的保管费2万元为由予以拒绝。
管理人乙清理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后,发现炫炫公司现有财产100万元,尚不能清偿全部的破产费用1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1.B公司向管理人乙主张以其受让C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炫炫公司债务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0月12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合同,借款3000万元用于技术改造,期限3年。甲公司以所属10台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同时,应乙银行的要求,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此,双方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于2013年4月5日与不知情的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幸存的一台已为乙银行设定抵押的数控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次日向甲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并拟于2013年4月12日提货。2013年4月10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丁公司依约前来提货时,发现机床已被戊公司提走,遂以自己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要求戊公司返还,被戊公司拒绝。

要求:


3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丁公司是否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09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楼项目,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14个月。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继续提供约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对于乙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丙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
2010年,乙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并于7月12日以3亿元的价格,从丁房地产公司(简称丁公司)处受让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西山公寓住宅项目。乙公司在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时,向丁公司支付了3亿元土地转让金。根据双方约定,剩余1亿元转让金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同时,甲公司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转让金提供担保,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
西山公寓项目竣工后,因市场低迷而滞销。为缓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从戊银行处获得一笔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乙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戊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
2011年10月29日,吴某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吴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申报破产债权时,乙公司就其2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500万元的垫资款、丙银行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亿元土地转让金,均主张以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为7亿元。
鉴于乙公司停止偿还借款利息已超过3个月,2012年3月20日,戊银行行使对西山公寓的抵押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西山公寓。至此,吴某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遂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此外,还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33.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500万元垫资款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4.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题干: 2018年7月1日,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6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房屋。当日,甲向乙支付定金,共计40万元,但乙未将房屋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该在合同订立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付清房款;乙应当在收到房款之后2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15日,当地发生5.7级地震,房屋部分被震毁,损失金额达100万元。8月1日,甲向乙支付剩余房款时,直接扣除地震毁损的100万元,仅付460万元,甲认为地震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乙承担。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了50万元。于是,乙于当日协助甲成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10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是1年,但是双方并未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租期届满之后,丙将房屋交还给了甲,但拒绝支付所剩租金,理由是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因而是无效的。
2020年5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600万元,要求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内付清。丁如约付清了所有款项,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丁于2020年5月3日入住该房屋,但是因为丁有急事要去外地出差,双方没有办理相应的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20年6月1日,不知道甲与丁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的戊,愿意以70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的房屋。甲同意,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立刻去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020年7月1日,丁出差归来,遂联系甲要求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告知丁,房屋已经出卖给戊,并愿意退还600万,但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丁当时予以拒绝,并要求甲协助自己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7月5日,丁确定了房屋已经过户至戊名下,要求确认甲与戊的买卖合同无效。而戊则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甲与丁之间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应是无效合同。

35.甲于2018年8月1日,向乙支付460万元的房款后,乙是否可以拒绝为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说明理由。

题干: A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A 公司)注册资本为 9000万元。 甲系 A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35%。张三持有 A 公司股份 100 万股。2022年 9 月 30 日,A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 (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 B 上市公司(简称 B 公司)的股份,使 A 公司持有的 B 公司股份从 3%增至 30%。 此时,C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C 公司)持有 B 公司 5%的股份,而 甲则持有 C 公司 51%的股权。丙持有 B 公司 51%的股份。2022 年 10 月 12 日,A 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 B 公司股份事宜。自 10 月 15 日起,B 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 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 月 25 日,A 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 B 公司 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 B 公司 20%的股份。 10 月 26 日,A 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 B 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 20%的股份,支 付方式为 A 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张三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 A 公司应向 B 公司所有股 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 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 月 20 日,A 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 B 公司股份总额的 25%。收购顺利完成。 2023 年8月 10 日,因流动资金紧张, A 公司向 C 公司卖出所持的 B 公司部分股份,获利 800 万元。 此举引发 B 公司股价下挫。8月 13 日,张三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2023年 12 月,A 公司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购买 B 公司 5%的股份,此举不影响B公司的上市地位;张三继续举报,认为 A 公司应当向 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证监会仍未予理会。
要求: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36.张三认为 A 公司向 C 公司卖出所持 B 公司部分股份违反相关规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3月1日,为支付货款,林木公司向五木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6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五木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五木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装修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对五木、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知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5月25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广告费。
6月4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林木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五木、D公司追索。五木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五木、E公司追索,五木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37.五木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005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丁分公司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丁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2006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

2008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双方未办理登记手续。

2009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8.(3)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抵押权是否设立?

题干: 2013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A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1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14年2月28日前缴纳。B公司和C公司均为A公司创始股东,其中B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C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C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13年1月起,A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3年4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工资。
(3)2013年9月,A公司向D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A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30%的货款,D公司将该设备向A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后,D公司立即向A公司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回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13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9.B、C两公司关于A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目前无需缴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解,但未取得实质性进展,遂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破产申请的异议,称公司目前只是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其实际资产水平远高于负债,一个月之后即可偿付所欠B公司债务,据此主张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该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0日裁定受理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管A公司后发现以下情况:
(1)A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擅自向C公司清偿到期债务50万元。在该笔债务设定之时,A公司以其厂房为其中30万元债务设立了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目前,该厂房的市场价值为200万元。
(2)A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向D公司提前清偿了一笔债务,该债务原本应于2023年3月10日到期。有债权人提出,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A公司对该笔债务的清偿行为。
(3)A公司于2023年2月向E公司订购了一批货物,并支付了部分货款。E公司于2023年3月19日向A公司发货。3月25日货物到达A公司后,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已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遂向管理人要求取回货物。
(4)A公司的仓库中储存了一批F公司寄存的高档水果,且已有部分出现变质,管理人遂将其变卖。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水果变卖后所得价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0.A公司对破产申请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6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酷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老张为管理人。老张负责清理酷乐公司债权债务,有如下事项。
(1)2013年7月,特焊公司向华兴银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酷乐公司以一间厂房为特焊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特焊公司无法偿还。经三方协商,酷乐公司将抵押的厂房进行变现,变现1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甲银行,但还有50万元无法得到偿还。
(2)2014年5月,酷乐公司向汇春公司采购一批物资,尚未付货款120万元。2014年9月,酷乐公司与汇春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酷乐公司在2015年7月25日前偿还所欠汇春公司货款及利息一共130万元,并以酷乐公司的两台机器设备作抵押。签订还款协议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汇春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了此债权。
(3)2014年10月,酷乐公司和智恒达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酷乐公司向智恒达公司提供劳务,期限为1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5万元。到酷乐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双方都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的义务。
(4)2014年11月,酷乐公司向欣华阳公司采购一批设备,货款55万元尚未支付。骏博德公司曾向酷乐公司购买一批商品,欠酷乐公司货款6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酷乐公司破产申请后,骏博德公司与欣华阳公司协商一致,骏博德公司在向欣华阳公司支付55万元后,取得欣华阳公司对酷乐公司的55万元债权。骏博德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55万元债权抵消其所欠酷乐公司60万元的债务的要求。
41.如果管理人解除了酷乐公司与智恒达公司之间的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为10万元,智恒达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该是多少呢?请阐述原因。

题干: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

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


42.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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