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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2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5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戊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和王某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3月1日,金玉房地产公司(简称金玉公司)与新达建筑公司(简称新达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达公司承建金玉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价款7750万元,工期13个月,竣工验收后付款,并约定新达建筑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将要竣工时,金玉公司资金短缺,新达公司遂以自有资金750万元支付部分建筑材料和人工费,工程如期完成。对于新达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
2021年4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后,金玉公司支付了4750万元工程款,剩余3000万元工程款及新达公司垫付的750万元尚未支付,导致新达公司欠付建筑工人人工费未付。
2021年1月,金玉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1年2月,金玉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该商品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同时由金玉公司的关联公司A公司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金玉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B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2021年2月15日,B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于次日通知金玉公司和A公司。2021年3月,金玉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28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但未告知已抵押的事实,合同约定1周内张三先支付定金60万,1个月内支付50万,剩余部分通过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陆续支付了全部价款。经新达公司催告后,金玉公司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2021年10月,新达公司就其3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750万元的垫资款、丁公司就金玉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均主张以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同时,丁公司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金玉公司以已经和新达公司约定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拒绝新达公司的请求;同时,A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为:第一,B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经过自己同意;第二,丁公司应当先拍卖金玉公司的商品房。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为1.5亿元。至此,张三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的情况,因前述各种纠纷,金玉公司未能按时交房,张三从2022年年初开始,多次要求金玉公司交房,直到2022年4月15日,金玉公司仍然未能交房。张三遂通知金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金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并另行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66万元。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

2.新达公司的3000万元工程余款和750万元垫资能否从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9年年初以来,甲公司出现了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2019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况:
(1)2018年4月10日,甲公司将其闲置的厂房出租给乙公司,租期3年。2019年7月10日,管理人在未征得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解除了该租赁合同。
(2)2018年9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从丙公司处购买5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及其设备向丙公司设定抵押。
(3)2018年10月1日,甲公司将自己市场价值500万元的一批空调作价100万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双方交货、付款,完成所有手续。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2019年7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请求撤销了该笔交易。丁公司返还空调后,对于丁公司已经支付的100万元,管理人提出,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来申报。丁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2018年11月,D公司向甲公司订购一批空调零部件,合同价款130万元。甲公司交货后,D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D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E公司对甲公司的130万元债权。之后,D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该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的债务。
(5)2019年5月1日,供水公司向甲公司发出欠缴水费催收通知书,要求甲公司一周内补缴全部拖欠水费,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水,甲公司于5月25日向供水公司补缴全部水费。2019年7月20日,管理人主张撤销甲公司向供水公司补缴水费的行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供水公司补缴水费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7年初开始,希月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8年2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希月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7年12月,希月公司见经营状况日渐恶化,已辞去大部分职员;但为维持公司的基本运作,仍保留了少数职员,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留任职员发放工资。2018年3月8日,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希月公司向留任职员发放工资的行为。
(2)2017年7月8日,希月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向E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款100万元,实际价值为250万元,E公司对此及希月公司的情况均知情。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并未主张撤销该行为;债权人D公司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希月公司财产。法院受理后,E公司以D公司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其所享有的债权为由抗辩。
(3)2017年12月12日,希月公司曾向银行借款100万元,并用自己所有的一台设备设定质押;经评估,该批台设备的市场价为80万元。管理人为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向银行清偿了100万元,并取回该台设备。
(4)2018年2月1日,F公司已依据合同约定向希月公司发货,希月公司只支付了50%的货款,且尚未收到该批货物。2月3日,该批货物抵达希月公司,管理人已经将货物收妥。2月8日,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批货物,遭到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管理人向银行清偿100万元取回设备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1)戊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和王某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玄玄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况:
(1)根据玄玄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6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20年2月1日前缴纳。珍珍公司和蓝蓝公司均为玄玄公司发起人,其中珍珍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蓝蓝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珍珍公司和蓝蓝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蓝蓝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19年3月起,玄玄公司就出现了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张三、监事李四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9年4月起,玄玄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张三、监事李四仍然领取工资。
(3)2019年10月,玄玄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玄玄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30%的设备款,乙公司将该设备向玄玄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玄玄公司破产案件后,乙公司立即向玄玄公司的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19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6.对于玄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发生破产原因后领取绩效奖金及在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领取工资的行为,管理人应分别如何处理?

题干: 2011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戊公司向甲公司付清了全部价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7.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戊公司返还机床?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2013年8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一家上市公司,主营软件开发业务,无任何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乙公司,持股比例为35%。2019年初甲公司经营情况每况愈下,面临财务困难。丙公司为国内规模较大的软件企业,自2019年初即开始与甲公司进行接触并初步磋商,按照双方达成的初步意见,丙公司欲协议收购乙公司所持甲公司的全部股份,并将甲公司资产进行重组,双方经过磋商,达成的初步意向书的内容如下:
(1)2019年3月1日,丙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收购协议,由丙公司一次性收购乙公司持有甲公司全部35%的股份。
(2)2019年3月15日,丙公司将自己控制的一家全资子公司丁公司的全部资产通过关联交易方式出售给甲公司用于经营,这样一方面可以挽救甲公司免于退市与破产,另外一方面可以使得本公司的资产和权益上市。已知丁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总资产是53000万元,甲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是51000万元。
(3)为了保证董事会决议的顺利通过,丙公司接受乙公司的提议,决定在股权过户登记之前由控股股东乙公司尽快完成对甲公司董事会的改选,将原有董事全部替换为丙公司派出的董事。在甲公司协议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第20天,丙公司与乙公司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公司依法聘请了相关财务顾问以及证券中介机构和评估机构后,对该重组事项出具了相关的意见并纠正之前的问题。
2019年3月25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该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甲公司董事会人数共10人,除了与本次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2人之外,其他8名董事均出席了会议,会议表决中,5名董事赞成,董事会当天通过了该事项,但董事长提议等到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再向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2019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此次资产重组的事项,由于事关重大,甲公司该次股东大会主要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设立专用系统为中小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经确认出席该次股东大会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所持的股份占甲公司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非关联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表决情况如下:持有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4%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5%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资产重组协议,协议中约定,丙公司承诺在3年内不转让其在甲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8.丙公司与乙公司如果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第20天完成了股权过户登记,是否还需要依法公告?并说明理由。 

题干: 宏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飞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股本总额200亿股,净资产300亿。2023年1 月3日,宏飞公司拟通过发行新股或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2亿,2.4亿和2.6亿元;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累计达到7000万。公司前三年没有公开发行过证券。宏飞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发行方案如下:
方案一,公开发行新股5亿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方案二,向公司原股东甲公司和其他外部投资者分别非公开发行新股10亿股,其中包括某信托公司管理的一个信托产品, 本次发行新股后甲公司将持有宏飞公司股份56%,甲公司承诺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5%。
方案三,公司发行债券50亿,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年利率4%。
公司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三个发行方案都存在一定问题,最后决定采取方案二,对其中有问题的地方进行调整。
2023年2月5日宏飞公司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董事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持股36亿股,包括甲公司在内共持有25亿股的股东表决通过了该股份发行事项。
小股东张某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 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于2023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 5日临时 股东会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决议。
宏飞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乙公司为上海证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长指示,公司急需融资,虽然公司部分财务指标不符合 条件,但通过财务人员朱某进行处理可以使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然后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随后,乙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会授权对发行新股作出决议,全体与会董事均表示赞成。
乙公司公告了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了上述经过处理的财务数据。A会计师事务所为乙公司发行新股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B律师事务所为乙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乙公司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中无虚假记载。
经查,A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乙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乙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 函;B律师事务所则未对乙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
购买乙公司发行的新股并一直持有的投资者约200人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发布了 权利登记公告。在公告期间,有55名投资者集体书面委托丙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丙投服中心,是一家经依法登记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诉讼。
丙投服中心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了权利人名单,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登记并公告,列入代表 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投资者李某收到通知后直至法院开庭前都未作任何表示。
不久,证监会对乙公司欺诈发行作出处理。对A会计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以及乙公司董事进行处罚。董事赵某认为自己平常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只是开会的时候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不应当对自己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9.宏飞公司是否符合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发行方案一存在哪些问题?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大华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总股本10亿元。公司董事长赵某通过自己控股的华星公司持有大华公司51%的股份。
网商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钱某持股90%、孙某持股10%。网商公司最近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亿元、-1亿元、3000万元。
网商公司资产总额为大华公司资产总额的1.5倍,大华公司计划通过购买网商公司全部资产的方式将其收购。为此,大华公司拟订的两种收购方案:
方案一:大华公司向网商公司股东钱某、孙某分别发行新股9亿股、1亿股,用于购买二人所持网商公司的全部股份。
方案二:大华公司先向华星公司发行5亿股新股,华星公司向大华公司支付15亿元。大华公司再向网商公司的股东钱某发行4.5亿股、向孙某发行5000万股新股,并分别向钱某支付13.5亿现金、向孙某支付1.5亿现金,用以收购二人所持网商公司的全部股份。
李某是大华公司的股东,持有大华公司500万股股份,持股期限超过180日。在大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东大会上,李某认为该次重组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此提出异议。但在之后的表决时,李某投了赞成票。最终,股东大会决议实施方案二。
方案二实施后,大华公司股价大幅下跌,李某要求公司回购其所持公司股份,被公司拒绝。李某又向公司监事会请求对公司董事长赵某提起诉讼,起诉赵某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未尽到相应义务,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监事会对李某的请求未予理睬。随后,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同时对赵某的妻子提出控诉,认为她买卖大华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据查,5月10日,赵某妻子将其所持现有股票全部卖出,亏损50万元,并全部买入大华公司股票。5月12日,大华公司对外公布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赵某妻子听闻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又将其所持大华公司股份全部出售,亏损20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0.李某对赵某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10月1日,张某因生意需要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张某以自己位于名爵家园的1-3-1101房屋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认为张某抵押的房产市值仅为80万元,要求张某额外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张某找到自己的表姐王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王某单方面向A银行提交了自己签名的保证书,A银行接受并且未提出异议。但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及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没有约定。2016年12月1日,张某与A银行协商一致后,将名爵家园的1-3-1101的房屋租赁给李某,每月租金3000元,租期1年。2017年10月1日,张某到期无力清偿,A银行找到王某要求其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自己未与A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且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日,A银行决定实现抵押权,A银行与张某协商后,将该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要求李某在合理期限内搬出该房屋,李某认为房屋尚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卖给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于是拒绝搬出房屋。同时李某认为该房屋出售之前并未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张某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李某以张某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张某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6)A银行能否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2月6日,如意公司从B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置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 50辆,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并以价值20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B银行设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B银行与希月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方式,希月公司为如意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2020年2月7日如意公司与挖掘机生产商山河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河公司为如意公司提供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 50辆,总价300万,如意公司应于 4 月 9 日、 4 月 20 日分别支付价款 150 万元,山河公司应于 4 月 16 日、 4 月 27 日分别交付山河牌 A 型号挖掘机 25 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 4 月 9 日,如意公司向山河公司支付第一期挖掘机价款 150 万元。 4 月 16 日,山河公司交付 A 型 号挖掘机 25 辆。如意公司在验挖掘机时发现该批挖掘机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 4月18 日,如意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请求山河公司减少价款20万,被山河公司拒绝。理由是: 第一,双方未就挖掘机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如意公司也只能 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4 月 20 日,山河公司请求如意公司支付第二期挖掘机价款 150 万元,如意公司调查发现,山河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山河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公司在20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5 月11日,山河公司发函告知如意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意公司违约。如意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山河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山河公司解除未交付的25辆挖掘机买卖合同。
5月6日,如意公司无力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希月公司还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13.如意公司中止履行向山河公司支付第二期挖掘机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题干: 张三因急需一笔资金进口高档化妆品,找到做大米生意的朋友李四向其借款人民币100万元。2018年10月1日,张三李四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10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利率以及逾期利率。
2018年10月2日应李四要求,张三将位于A市A区的一套价值80万元的一居室单元房抵押给李四,抵押合同中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李四所有,张三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李四,但未办理登记。李四又以张三的担保不足为由,要求张三再额外找一个担保人。2018年10月9日,张三的妹妹张珊又与李四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张珊将价值15万元的家用轿车质押给李四。因李四的住处无处停车,所以该轿车仍存放于张珊家的车库内由张珊保管。李四于2018年10月10日将10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张三。
2019年2月,张三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一居室单元房作价85万元卖给了不知情戊,戊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李四对此并不知情。
债务到期后,张三无力偿还,因此发生纠纷,无奈之下李四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要求张三偿还100万元借款,并支付6万元利息;(2)按照年利率20%向其支付逾期利息;(3)要求对张珊的轿车实现质权;(4)以张三与戊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5)以其在与张三签订的抵押合同中已经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自己所有为由,请求戊尽快搬离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4.张三和李四之间的借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万能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年6月5日,万能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能科技立案调查。当日,万能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收盘跌幅5%。
2021年7月2日,万能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万能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年2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万能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2019年2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20年7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2018年6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18年12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2020年6月8日购入万能科技股票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万能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年6月8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18年12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2020年6月8日买入的股票数量。万能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万能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2018年5月开始担任万能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2018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者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外,人民法院将2020年8月7日定为基准日。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5.万能科技关于"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具有"重大性"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5万元的价格购买10台大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拔方式取得的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10台货车。10月15日办理了所有权登记。
2017年11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8年6月建成。2018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1月26日,甲公司将10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2万元,租期3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以每台25万元的价格将10台货车卖给戊公司。
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货车。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500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500万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款中优先补缴7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6.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货车租赁合同是否因未采用书面形式而无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

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


17.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题干: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受理了甲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申请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本次拟发行8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其 中20%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委托理财。 (2)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800万元、1000万 元和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分别为700万元、1200万元和1200万元。甲公 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万元、1600万元和 1800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8000万元、9000 万元和11000万元。 (3)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1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1400 万元。(4)2005年8月,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了重大调整。 (5)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董事张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在乙公司的财务部门兼职。

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8.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净额和营业收入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新银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股。2015年5月22日,新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该议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物灵公司、宝华公司与元基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物灵公司认购4000万股,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共认购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7.5元/股。5月26日,新银公司与三股东正式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签订前,物灵公司持有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8%;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股比例为10%;新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2%。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承诺在此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不以任何形式增持新银公司股份。
自2015年6月起,宝华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交易增持新银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12月8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9%,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在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银公司的股份分布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2015年12月16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已同意公司暂停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新银公司董事会经与物灵公司协商,形成如下意见:鉴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的失信行为,不再将其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调整后的股票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由物灵公司全额认购。物灵公司认购后,所持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物灵公司认为,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即可,无须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根据以上意见,2016年2月1日,新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1”)。次目,新银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将于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应当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
2016年2月5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向新银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2”),提议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全额认购拟非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同时,对上述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提出异议。
2016年2月19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对议案1投了反对票,对议案2投了赞成票。议案2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未获通过。物灵公司未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但在会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无权参加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和议案2进行表决。
物灵公司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故而于2016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19日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2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9.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进行表决,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软件开发。公司股本总额20000万股,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8亿元。发生如下业务:
2018年7月10日,甲公司买入A公司2.5%的股份,7月20日乙公司买入A公司2.5%的股份,甲公司持有乙公司70%的股权。7月28日,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A公司,并予以公告。
2019年6月20日,A公司为调整公司的经营战略,决定购买某软件企业持有的丙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为5.5亿元,丙公司净资产为4.4亿元。
2019年7月20日,A公司拟进行配股融资,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8月受理了A公司申请配股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信息:
(1)该公司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00万元,而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100万元。
(2)2019年6月30日,A公司股本总额2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本次拟配股6000万股。
(3)A公司拟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代销期限为120日。
(4)代销期限届满,若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为77%,因未达到法定拟配售数量的80%,A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A公司代销的发行方式及代销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4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户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 2014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杏裁定受理了 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 A公司应付甲公司货款200万元,合同约 定的付款日期为2014年6月1日。2014年4 月1日,A公司向甲公司提前清偿了该笔债务。2014年7月11日,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
(2)A公司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500万元,A 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了抵押担保(该机器设 备市场价值800万元)。2014年4月1日,A 公司向乙公司清偿了该笔债务。2014年7月 12日,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
(3) 2013年11月,A公司向丙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4年5月,A公司以12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机床售与知情的丁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丙公司获悉该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丁公司后,要求丁公司返还该机床,遭丁公司拒绝。
(4) 2013年12月,A公司向戊公司租用挖掘 机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4年6月5日,该挖掘机因水灾受损,获保险赔偿金6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时,该保险赔偿金已经交付给A公司。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5) 2014年3月30日,A公司和庚公司订立 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约定,庚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卖给A公司,交货日期为 2014年4月1日,付款日期为2014年9月1 日;在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该设备的所有权归庚公司所有。A公司已经支付货款60 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
(6)A公司欠缴税款1000万元,在破产案件 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为80万元,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为 2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1.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A公司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应如何处理?

题干: 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Z市国资委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15年5月20日公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 2015年3月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发行公司债券方案》;2015年3月25日,Z市国资委审批通过《首次发行公司债券方案》;2015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文核准。
(2)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主承销商为ZS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剩余部分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ZS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聘请XSJ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评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债券的有效存续期内,XSJ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规定每1年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4)公司2014年净资产为367742.57万元,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为9391. 46万元。
2015年5月27日,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称,本次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15年5月26日结束,实际发行规模7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4.48%。
2015年6月4日,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2.本期债券发行能否不经Z市国资委审批、中国证监会核准,直接由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发行?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7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7年7月1日,经A公司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对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截止到2017年7月1日,A公司欠付甲税务局税款100万元。2017年7月10日,甲税务局向人民法院对A公司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2)2017年4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在一周之内补缴拖欠的电费1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2017年4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120万元的电费。2017年7月10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3)2016年7月12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A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B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B公司未能偿还C银行贷款本息。经A公司、B公司和C银行协商,A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C银行,剩余20万元借款本息向A公司申报普通债权。

(4)2017年8月10日,A公司股东张某申请将A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经人民法院核准,A公司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由A公司自己负责,管理人进行监督。

(5)2017年9月10日,A公司的破产重整草案经表决通过,公司进入了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但重整计划执行一半后,因A公司不再执行后续重整计划的内容,债权人王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下列诉讼请求:①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A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A公司破产;②要求已经通过重整计划执行得到清偿的债权人返还其已经拿到的款项。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3.王某的两项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拟购买一台大型生产设备,于2011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为80万元的生产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
(1)设备直接由乙公司的特约生产服务商丙机械厂于9月1日交付给甲公司;
(2)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3)甲公司于设备交付之日起10日内付清货款;
(4)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向某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合同签订后,丙机械厂同意履行该合同为其约定的交货义务。
6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定金16万元。
9月1日,丙机械厂未向甲公司交付设备。甲公司催告丙机械厂,限其在9月20日之前交付设备,并将履约情况告知乙公司。至9月20日,丙机械厂仍未能交付设备。因生产任务紧急,甲公司于9月30日另行购买了功能相同的替代设备,并于当天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2万元,同时赔偿其他损失。乙公司以丙机械厂未能按期交付设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应由丙机械厂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
10月10日,甲公司就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合同法、担保法、仲裁法等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4.法院是否有权审理该合同纠纷?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赵某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0万股。钱某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20年7月1日,钱某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10名董事中有5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张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孙某某代为出席。赵某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某总经理职务。
赵某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公司于7月2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某卖出所持的100万股甲公司股票。
2020年12月23日,赵某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借款,用于个人投资;(2)2020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3)公司的1/3以上监事发生变动,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事项。
2020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监事发生变动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认定钱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0万元。
钱某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张三于2020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于2020年12月21日卖出,损失10万元;李四于2020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2020年2月5日卖出,损失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5.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一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8月1日至2011年7月31日,以及利息支付等事项。张某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甲企业可供偿债的财产不足100万元;(2)在借款期间,甲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价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并已交付;(3)甲企业另有一台生产设备,价值50万元,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1个月前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未交付10万元维修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查明情况后,乙银行于2011年8月20日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主张:借款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先实现抵押权。同日,乙银行分别向丙公司与丁公司主张,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及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实现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有权优先实现留置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6.乙银行是否有权向丙公司就其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抵押权?简要说明理由。

题干: 甲曾任乙装修公司经理,2018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优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月7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内验货;地板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
乙公司在未检验地板的情况下,即于6月10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货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第二,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宣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次日,乙公司发现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约有1/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货。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7.甲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的地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将A写字楼整体改造为商务酒店的工程总承 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 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1 500万元工程 款,剩余1 5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9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升降机、起重机各一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升降机、起重机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9年8月,施工期间升降机发生故障。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派员进行维修,丙公司拒绝,为不影响工期乙公司只好自行修复升降机花费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2019年9月乙公司开始停止支付租金。2020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20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在2020年2月将支付了剩余租金,但是抵扣了升降机的维修费3万元。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租赁设备并承担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9年10月,甲公司以B写字楼抵押向当地建设银行贷款1.5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1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 00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10%, 此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甲公司仍以B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 二顺位抵押登记。
2020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20年1 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20年7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设定抵押权的写字楼,偿还所欠借款本金5 000万元及利息。2020年8月,写字楼被拍卖,拍卖价款2. 5亿元;乙公司得知后,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1 500万元。建设银行要求提存1.5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8.建设银行要求提存2.5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的主张是否成立? 请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

情况如下:(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

要求:


29.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水泥生产企业)于2005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2013年、2014年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乙国有独资公司(由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甲公司40%的股份。甲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30亿元。
为了解决甲公司面临的严重财务困难,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经协商,拟订了资产重组方案,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1)甲公司将其全部经营性资产作价25亿元出售给乙公司;(2)乙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的40%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丙公司;(3)丙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丁公司(计算机软件企业)100%的股权协议转让给甲公司,作价35亿元。丁公司为2008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和1400万元。
2015年6月20日,在未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信息的情况下,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准,乙公司与丙公司直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1)每股转让价格为2015年6月20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5%,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40亿元;(2)丙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丙公司应当于2015年6月25日前向乙公司支付10亿元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2015年7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除乙公司回避表决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合计为32%,其中,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合计为22%。会议结束后,在表决时投反对票的小股东王某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为协议受让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40%的股份,丙公司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48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5年8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丁公司的事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通过了该决议。8月20日,甲公司和丁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
2015年10月,甲公司完成对丁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丁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以丁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办理注销手续。
30.中国证监会批准丙公司的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甲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1)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公司债券的记录;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2)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3)公司债券拟由丁承销商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丁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丁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公司债券2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1.甲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

题干:

假设2014年1月1日,北京东方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东方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东方公司,东方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东方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东方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①在2012年11月,东方公司赠与山东某商场价值120万元的轿车一辆;

②2013年2月,东方公司提前清偿河北昌盛公司的50万元的货款债权,该债权于2013年4月1日到期;

③2013年8月,东方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通讯设备给北京的代理商。

(2)管理人还发现了以下的情况:

①2013年10月,东方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②2013年11月,东方公司的前董事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2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③2014年1月10日,东方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兴隆公司的债务10万元;

④东方公司欠宏达公司2012年9月到期货款60万元。宏达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3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东方公司支付宏达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东方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达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东方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32.对于东方公司前董事的行为,管理人应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医疗物资,合同金额为600万元。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纸质银行承兑汇票。但因工作人员疏忽,汇票金额被记载为900万元。甲银行与A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该汇票的票面上签章;后该承兑协议因重大误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
B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偿还房屋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
C公司欠D公司一笔装修费用,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咨询费,并在该汇票上注明“不得转让”字样。E公司随即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用于支付在线办公系统开发费用。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撤销为由拒付。F公司遂向前手行使追索权。A公司辩称,900万元票面金额系错误记载,其仅应在600万元合同金额范围内承担票据责任。D公司辩称,其已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不得转让”字样,E公司仍擅自转让,故D公司无须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3.D公司关于其无须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是一家拥有200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2015年年底开始,A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年1月,A公司20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17年2月,A公司的债权人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提出异议称,A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A公司和B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A公司坚持要求B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货款后再清偿贷款,B银行则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5日后做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公司欠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到期,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A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货款交付A公司财务人员。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货款后,迅速转交给A公司的股东。
      (2)A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其债权人D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A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5.(1)戊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和王某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向B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价款。2010年3月1日,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2010年9月1日。A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甲,拟由其携至B公司交票提货。
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A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名章,按照A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复制。3月20日,甲将其复制的汇票交付B公司,提走机床并占为己有。4月10日,甲将汇票原件交回A公司,声称B公司因机床断货要求解除合同。
3月23日,B公司为向C公司购买原料,将甲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日,C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则向C公司支付现金29万元。
7月1日,D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
9月5日,E公司向汇票承兑银行提示付款,被告知:该汇票系伪造票据,原票据已于4月15日由出票人A公司交还该银行并予以作废,该行对此伪造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银行将该汇票退还E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6.D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7.(3)如戊公司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能否以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拔方式取得的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
2011年11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2年6月建成。2012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将20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1万元,租期3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将20台货车卖给戊公司。
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货车。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350万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8.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1月,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本题下称“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10年10月,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
2008年A企业持续亏损,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甲的律师对于清算向甲作出以下方案:
(1)甲自己清算;
(2)由全体债权人组成清算委员会主持清算;
(3)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A企业欠缴税款0.2万元,欠乙工资0.5万元,欠社会保险费用0.5万元,欠丁10万元;
(2)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3)甲是B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合伙企业当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39.甲的律师提出的三种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2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2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同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1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40万元。银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1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A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2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A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3)2011年9月30日,A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2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2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A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A公司。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A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乙提出,A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货款。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A公司,构成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0.债权人甲主张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张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等一系列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2亿元。
2014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1年至2013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玉妍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希月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5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5家进行了替代测试;希月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张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3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5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
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张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6年7月7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4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7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7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7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7年6月21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1.孙某“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10月,达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突然出走,不知去向。达信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21年1月,达信公司所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达信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21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达信公司破产。达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达信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达信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清理达信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20年7月1日,木林公司向X银行借款250万元,期限1年,达信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木林公司尚欠X银行借款本息275万元。X银行已向达信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275万元担保债权。
(2)2020年8月3日,D公司向达信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尚欠20万元货款未付。达信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30万元。2021年3月5日,D公司以20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达信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达信公司20万元货款。
(3)2020年12月30日,达信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达信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21年3月15日前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21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达信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达信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
债权人甲提出,达信公司对X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X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乙提出,达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X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X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木林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达信公司货款;
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达信公司,构成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2.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43.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已偿还所欠F公司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偿。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偿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 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
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
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
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4.若机床未被甲出售给戊,甲和乙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到期后,机床所有权归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题干: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5.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做题计时: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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