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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4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2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丁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4年2月6日,如意公司从B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置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 50辆,借款期限自2024年2月6日至2024年5月6日,并以价值20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B银行设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B银行与希月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方式,希月公司为如意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2024年2月7日如意公司与挖掘机生产商山河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河公司为如意公司提供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 50辆,总价300万,如意公司应于 4 月 9 日、 4 月 20 日分别支付价款 150 万元,山河公司应于 4 月 16 日、 4 月 27 日分别交付山河牌 A 型号挖掘机 25 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 4 月 9 日,如意公司向山河公司支付第一期挖掘机价款 150 万元。 4 月 16 日,山河公司交付 A 型 号挖掘机 25 辆。如意公司在验挖掘机时发现该批挖掘机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 4月18 日,如意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请求山河公司减少价款20万,被山河公司拒绝。理由是: 第一,双方未就挖掘机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如意公司也只能 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4 月 20 日,山河公司请求如意公司支付第二期挖掘机价款 150 万元,如意公司调查发现,山河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山河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公司在20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5 月11日,山河公司发函告知如意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意公司违约。如意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山河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山河公司解除未交付的25辆挖掘机买卖合同。
5月6日,如意公司无力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希月公司还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B银行是否有权要求希月公司偿还贷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乙公司。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先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公司、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专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使丙公司将大蒜交运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已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3.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已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并说明理由。  

题干: 希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月公司”)是一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希月公司的净资产为1亿元;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00万元、260万元和300万元。
2018年3月,希月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以下几种融资方案:
(1)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发行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本次发行对象合计为40人;本次发行后,希月公司的股东累计为210人;②本次发行数量为2000万股,希月公司拟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即自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首期发行数量为800万股,剩余数量在12个月内发行完毕。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①本次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4000万元,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每张面值100元,公司债券的年利率为5%;②希月公司拟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即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在36个月内发行完毕;③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拟由乙证券公司包销。根据希月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乙证券公司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公司债券1000万元;④由丙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并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3)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①本次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5000万元,公司债券的期限为3年,每张面值100元,公司债券的年利率为5%;②发行对象合计为40人,其中丁合伙企业认购100万元,该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为800万元;希月公司的董事张某认购80万元,张某名下金融资产为200万元;③本次发行不进行信用评级。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在希月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中,有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3月1日,为支付货款,达信公司向维维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维维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维维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装修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张三对维维、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知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广告费,F之前合同纠纷不知情。
9月4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达信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维维、D公司追索。维维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维维、E公司追索,维维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7年初以来,西岳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7年12月24日,甲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西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汇总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西岳公司财产时发现下列情形:
(1)2016年10月10日,西岳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0万元,借期1年;2017年9月10日,西岳公司提前向甲银行清偿了该笔借款。2018年1月15日,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笔清偿。
(2)西岳公司欠缴税款500万元、税收滞纳金100万元。其中,在2017年12月24日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80万元,在2017年12月24日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20万元。
(3)2017年4月4日,西岳公司与欢喜公司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欢喜公司分5期交付价款,2018年4月4日最后一笔价款清偿完毕后,欢喜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2018年1月15日,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欢喜公司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将货物予以交还管理人。欢喜公司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2017年5月5日,西岳公司自E公司处租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1年;2017年10月10日,西岳公司擅自将该机器设备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F公司,该设备已交付。E公司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机器设备时,得知该设备已为F公司所有,遂要求将因设备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2017年6月份,西岳公司开始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财务总监钱某利用职务便利照常领取加薪工资;2018年1月16日,管理人追回了钱某所得的工资。钱某对因返还工资形成的债权,要求按照拖欠职工工资进行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6.根据事项(3)所示,欢喜公司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3年3月1日,天乐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向夕月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50万元,6月1日到期。B银行为付款人。夕月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甲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夕月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将“被背书人名称”处留白,直接将汇票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取得汇票后,为了支付货款,将其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在背书时,甲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汇票交付乙公司,乙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自己的名称直接填在第一个背书栏内“被背书人名称”处。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不得转让”。后该票据被丙公司财务人员张三窃取,张三伪造了丙公司签章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持该票据依法向B银行提示承兑,B银行予以承兑,但因业务人员操作不熟练,忘记加盖承兑章即将票据交付给丁公司。票据到期后,丁公司依法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丙公司签章是伪造的,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为由予以拒绝。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7.丁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甲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1)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公司债券的记录;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2)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3)公司债券拟由丁承销商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丁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丁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公司债券2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8.甲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数额和募集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公司债券发行后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8月8日,王某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委托,为甲公司的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010年9月8日,该审计报告公开;2010年9月10日,王某将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卖出。
甲公司的监事李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2010年9月10日,一次性卖出3000股。
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刘某,2010年2月1日离职;2010年9月10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000股一次性卖出。
2010年6月1日,乙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2010年9月10日,乙证券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卖出。
2010年6月10日,甲公司的董事张某,买入甲公司股票5000股,2010年9月10日将该股票全部卖出,获得收益1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9.对于张某2010年9月10日买卖股票所得收益,具体应如何处理?

题干: 2015年3月1日,北京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公司订购2吨蜂蜜,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5年5月1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一次全额支付购买价款。
2015年3月5日,甲公司依约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起3个月付款的汇票给乙公司,A银行承兑该汇票,但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点;乙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2015年4月,甲公司将其与乙公司订立的蜂蜜买卖合同转让给丁公司以抵偿债务,并快递通知乙公司,乙公司签收快递后未作任何回复。
2015年5月1日,乙公司将蜂蜜送至丁公司,丁公司验货时发现有20%的蜂蜜已经变质,遂要求解除整个合同、退回全部货物;乙公司则以丁公司未及时验货、保存措施不当为由拒绝退货。经查,丁公司验收及时,保存措施恰当,但纠纷发生后,丁公司对该批蜂蜜放任不管,蜂蜜已经全部变质。
2015年8月,丙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遂向乙公司进行追索,乙公司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10.乙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于2015年3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深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IPO”),2016年1月,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有财务数据造假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在甲公司IPO过程中,为减少应收账款余额,总会计师赵某经请示董事长钱某同意后,令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由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手段,制造收回应收账款的假象。截至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通过上述方法虚减应收账款3.5亿元。证监会调查还发现:2015年12月,甲公司持股90%的子公司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的总经理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代了其本人擅自挪用乙公司贷款5600万元用于个人期货交易和偿还个人债务,导致5000万元无法归还的违法事实。孙某的违法行为造成乙公司巨额损失。公安机关立案后,将案情通报甲公司董事长钱某,由于乙公司是甲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之一,故甲公司利润也因此遭受巨大减损。董事长钱某,要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知情人员对孙某挪用公司资金案的情况严格保密。2016年1月,在未对孙某造成的巨额损失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如果对该损失做账务处理,乙公司2015年底累计未分配利润应为负数),乙公司股东会会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利润分配决议,向甲公司和另一股东丙公司分别派发股利4500万元和500万元。2016年3月,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2015年度股利4500万元。
2016年7月1日,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制造应收账款回收假象,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甲公司未及时披露乙公司总经理孙某挪用公款一案的相关信息,构成上市后在信息披露文件中遗漏重大事项。为此,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以及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3名监事、总经理李某、总会计师赵某、甲公司保荐人等作出行政处罚。
甲公司独立董事王某对证监会的处罚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本人并不了解会计知识,无法发现财务造假。同年7月3日,深交所决定暂停甲公司股票上市。同年7月12日,由于乙公司不能清偿其对丁银行的到期债务,丁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通过违规分红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乙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年7月15日,已连续7个月持有甲公司1.01%股份的股东周某,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对包括董事长钱某在内的7名董事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甲公司因缴纳证监会罚款而产生的500万元损失。2017年4月15日,深交所作出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丁银行请求人民法院认定甲公司抽逃出资,判令甲公司在450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案例4】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于2008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截至2016年12月31日,大华公司净资产额为16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600万元和1300万元。
2017年3月,大华公司董事会拟订了以下几种融资方案:
(1)向原股东配股。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①配股2亿股,拟筹资6亿元;②由主承销商甲证券公司和承销商乙证券公司包销。
(2)公开发行优先股。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发行优先股3亿股,拟筹资5亿元;②第一年股息率为6%,此后每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③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4亿元,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年,每张面值100元,公司债券的年利率为5%;②拟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即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③由丙公司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并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4)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发行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8亿元,公司债券的期限为5年,每张面值100元,公司债券的年利率为3%;②每张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终认购人可以同时获得大华公司派发的23份认股权证,每张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为人民币3.40元/股。
财务顾问四维公司认为,以上方案均存在不符合证券法律规定之处。因此,大华公司董事会未将上述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由于融资无望,大华公司股价持续走低。
2017年7月,大华公司董事会提出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①大华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华贸集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2亿股,用以购买华贸集团公司持有的小华有限责任公司100%的股权;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③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华贸集团公司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④鉴于大华公司的股东分布在全国各地,以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对该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进行表决。
12.在大华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中,有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股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这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经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3.2015年11月1日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订购一批空调。2019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了一张E银行为承兑人,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0月1日。甲公司将该汇票交给了自己的采购负责人张某,让其前往乙公司交付汇票、提取空调。
张某收到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票据,私自伪造甲公司和E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甲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行复制。4月20日,张某将复制的汇票交付乙公司,并提走空调据为己有。5月10日,张某将汇票原件带回甲公司并谎称乙公司因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交货,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甲公司信以为真,也没有和乙公司联系,便收回了汇票原件。
4月23日,乙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张某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
7月1日,丙公司为支付租金,急需现金,于是直接将该汇票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
8月1日,丁公司为向戊公司购买原材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善意的戊公司。
10月5日,戊公司向E银行提示付款,被告知该汇票是伪造的,E银行拒绝付款。

14.戊公司是否有权向张某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3年11月11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的普通债权人乙公司认为破产清算的债务清偿率过低,遂向人民法院提出针对甲公司的破产和解申请。经反复考量,甲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和解。其后,人民法院裁定和解。甲公司于2023年4月向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期3个月,并以自有的厂房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得知甲公司被裁定破产和解,丙公司拒绝参与和解,要求行使抵押权清偿其到期债权。其后,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在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等待裁定认可期间,甲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方才得知情况,遂要求申报债权并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行使权利。债权人戊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00万元债权,于2024年10月到期;该债权由庚合伙企业提供保证担保。在和解协议中,甲公司对戊公司的债务履行期限延期1年。2024年11月,戊公司要求庚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庚合伙企业以和解协议将债务履行期限延期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5.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丁公司是否有权申报债权?丁公司是否有权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题干: 2013年4月,陈明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从事绿色食品开发,注册资本为200万元。A公司成立半年后,为增加产品开发力度,陈明拟新增资本100万元,并为此分别与张巡、李贝洽谈,该二人均有意愿认缴全部新增资本,加入陈明的公司。陈明遂先后与张巡、李贝二人就投资事项分别签订了书面协议。张巡在签约后第二天,即将款项转入陈明的个人账户,但陈明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2013年11月5日,李贝将100万元资金转入A公司账户;随后,陈明完成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300万元,陈明任公司董事长,而股东仅为陈明与李贝,张巡的名字则未出现在公司登记的任何文件中。
李贝虽名为股东,但实际上是受刘宝之托,代其持股,李贝向公司缴纳的100万元出资,实际上来源于刘宝。2014年3月,在陈明同意的情况下,李贝将其名下股权转让给善意不知情的潘龙,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手续。
2015年6月,因产品开发屡次失败,A公司陷入资不抵债且经营无望的困境,遂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管理人查明:(1)陈明尚有50万元的出资未实际缴付;(2)陈明的妻子葛梅梅本是家庭妇女,但自2015年1月起,却一直以公司财务经理的名义,每月自公司领取奖金4万元。
16.对葛梅梅所领取的奖金,A公司破产管理人应当如何处理?

题干: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的承兑汇票,A公司、B公司、X银行均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D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问题。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10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拒绝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7.在X银行拒绝付款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题干: 2020年10月,达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突然出走,不知去向。达信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21年1月,达信公司所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达信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21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达信公司破产。达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达信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达信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清理达信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20年7月1日,木林公司向X银行借款250万元,期限1年,达信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木林公司尚欠X银行借款本息275万元。X银行已向达信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275万元担保债权。
(2)2020年8月3日,D公司向达信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尚欠20万元货款未付。达信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30万元。2021年3月5日,D公司以20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达信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达信公司20万元货款。
(3)2020年12月30日,达信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达信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21年3月15日前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21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达信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达信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
债权人甲提出,达信公司对X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X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乙提出,达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X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X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木林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达信公司货款;
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达信公司,构成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8.债权人甲主张X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2月6日,如意公司从B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置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50辆,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并以价值20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B银行设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B银行与希月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方式,希月公司为如意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2020年2月7日如意公司与挖掘机生产商山河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河公司为如意公司提供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50辆,总价300万,如意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150万元,山河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25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4月9日,如意公司向山河公司支付第一期挖掘机价款150万元。4月16日,山河公司交付A型号挖掘机25辆。如意公司在验挖掘机时发现该批挖掘机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如意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请求山河公司减少价款20万,被山河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挖掘机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如意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4月20日,山河公司请求如意公司支付第二期挖掘机价款150万元,如意公司调查发现,山河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山河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公司在20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5月11日,山河公司发函告知如意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意公司违约。如意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山河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山河公司解除未交付的25辆挖掘机买卖合同。
5月6日,如意公司无力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希月公司还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9.如意公司中止履行向山河公司支付第二期挖掘机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题干: 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的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的职务。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甲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并处罚款10万元。钱某辩称,甲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3月1日,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公开发行1915万股,无老股转让计划。每股面值1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8580万股。

(2)甲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为18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为4500万元。

(3)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价格,最终确定为9.83元/股。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由B证券公司承销,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承销期间为60日。

(5)甲公司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但是半年前公司监事发生过重大变化。

(6)2013年12月,甲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某存在通过控制甲公司滥用停牌,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但该影响已经消除。2015年1月,甲公司的董事郝某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7)公司的主营业务有两种分别为光纤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以及食用植物油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两种业务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1.甲公司控股股东韩某以及董事郝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障碍?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授权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米,张某持甲公司已经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米的授权委托书前往。
2018年3月1日,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大米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米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先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先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18年3月2日,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擅自决定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米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8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米和绿豆交付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米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米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8年4月2日,丙公司运送大米途中,因遭遇泥石流,大米部分毁损。丙公司将该情形及时电话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认为大米毁损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
2018年4月5日,甲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将尚未毁损的大米作价120万元卖给丁公司。4月7日,因大米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尚在运输途中的大米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米直接运交给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米途中,因山洪暴发,剩余的大米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米尾款50万元。
2018年4月6日,承运人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庚公司作价130万元,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庚公司返还绿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2.2018年4月1日,大米运至丙公司时,其所有权归谁?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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