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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5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18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一批货物,A 公司于2023年 2 月 10 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 个月付款、票据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3 月 5 日 B 公司向甲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 3 月 10 日 B 公司为了支付 C 公司的广告费,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 C 公司,3 月 20 日 C 公司为支 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 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 月 30 日 D 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4 月 6 日,持票人 E 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D 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 拒绝付款。 E 公司于 4 月 7 日取得“拒付理由书”,于 4 月 12 日向 D 公司、C 公司、B 公司、A 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 100 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 102 万元。 对于 E 公司的追索,D 公司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C 公司 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A 公司以 B 公司交货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1.A 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乙集团公司拟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一次性整体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甲上市公司全部155,322,68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1.25%。其中乙集团公司为A省国资委全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

2017年1月10日,乙集团公司主动将上述事项告知甲上市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0日,经专家组评审确定丁公司为最终受让方。乙集团公司与丁公司依法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转让价格为甲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85%,即19.5元/股份。丁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乙集团公司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丁公司收取转让收入20%的保证金。

2017年5月10日,甲上市公司董事郝某通过内部报送的文件知悉因涉及到国家政策调整,乙集团公司与丁公司控股权转让出现实质性障碍。

2017年5月15日,甲上市公司股价高开低走突然闪崩跌停。当天中午公司停牌,原因为发生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没有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2017年5月15日晚间,甲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披露了上述事件。后深交所对甲上市公司发出关注函,要求各方及时说明在上述过程中保密工作的合规性和充分性,以及是否存在泄漏内幕信息及内幕知情人内幕交易的情况。经过调查,郝某的姐姐在2017年5月12日,将其所持有的甲上市公司股票全部亏本卖出,且无正当理由。

2017年7月10日,跨过重重阻碍,丁公司与乙集团公司成功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丁公司的股权受让行为是否触发了强制要约义务,应如何处理?

题干: 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甲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1)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公司债券的记录;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2)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3)公司债券拟由丁承销商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丁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丁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公司债券2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甲公司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万能科技系上市公司。2015年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万能科技与若干关联经销商之间发生持续、大额关联交易,但万能科技在相关各期年报及2018年半年报中均未披露上述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2020年6月5日,万能科技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万能科技立案调查。当日,万能科技股票盘中一度跌停,收盘跌幅5%。
2021年7月2日,万能科技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万能科技股票未出现明显波动。
2022年2月,投资者甲和乙分别以万能科技及其全体董事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于2019年2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20年7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乙曾于2018年6月多次购入万能科技股票,并于2018年12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出现投资损失;后又于2020年6月8日购入万能科技股票票,并一直持有至诉讼期间。
在甲提起的诉讼中,甲主张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万能科技则认为:与其他虚增业绩、隐瞒亏损等行为不同,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不会对投资者造成重大误导,因此不具有"重大性",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不成立。
在乙提起的诉讼中,乙主张其可请求的投资差额损失为:2020年6月8日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2018年12月卖出价格的差额,乘以2020年6月8日买入的股票数量。万能科技董事丙在诉讼中提出:其对万能科技与经销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并不知情,且无相关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对此予以查知,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独立董事丁在诉讼中提出:其于2018年5月开始担任万能科技独立董事,并在公司发布2018年半年报时,已明确声称其无法保证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且披露了具体的异议理由,因此其履职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人民法院查明:丁在审议2018年半年报的董事会决议时虽者表达了异议但最终投了赞成票。另外,人民法院将2020年8月7日定为基准日。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甲关于"以2020年6月5日《立案通知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主张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2014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于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6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酷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老张为管理人。老张负责清理酷乐公司债权债务,有如下事项。
(1)2013年7月,特焊公司向华兴银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酷乐公司以一间厂房为特焊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特焊公司无法偿还。经三方协商,酷乐公司将抵押的厂房进行变现,变现1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甲银行,但还有50万元无法得到偿还。
(2)2014年5月,酷乐公司向汇春公司采购一批物资,尚未付货款120万元。2014年9月,酷乐公司与汇春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酷乐公司在2015年7月25日前偿还所欠汇春公司货款及利息一共130万元,并以酷乐公司的两台机器设备作抵押。签订还款协议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汇春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了此债权。
(3)2014年10月,酷乐公司和智恒达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酷乐公司向智恒达公司提供劳务,期限为1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5万元。到酷乐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双方都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的义务。
(4)2014年11月,酷乐公司向欣华阳公司采购一批设备,货款55万元尚未支付。骏博德公司曾向酷乐公司购买一批商品,欠酷乐公司货款6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酷乐公司破产申请后,骏博德公司与欣华阳公司协商一致,骏博德公司在向欣华阳公司支付55万元后,取得欣华阳公司对酷乐公司的55万元债权。骏博德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55万元债权抵消其所欠酷乐公司60万元的债务的要求。
6.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酷乐公司的两台机器设备抵押给汇春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请阐述原因。

题干: 宏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飞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股本总额200亿股,净资产300亿。2023年1 月3日,宏飞公司拟通过发行新股或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2亿,2.4亿和2.6亿元;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累计达到7000万。公司前三年没有公开发行过证券。宏飞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发行方案如下:
方案一,公开发行新股5亿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方案二,向公司原股东甲公司和其他外部投资者分别非公开发行新股10亿股,其中包括某信托公司管理的一个信托产品, 本次发行新股后甲公司将持有宏飞公司股份56%,甲公司承诺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5%。
方案三,公司发行债券50亿,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年利率4%。
公司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三个发行方案都存在一定问题,最后决定采取方案二,对其中有问题的地方进行调整。
2023年2月5日宏飞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持股36亿股,包括甲公司在内共持有25亿股的股东表决通过了该股份发行事项。
小股东张某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于2023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 5日临时股东大会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决议。
宏飞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乙公司为上海证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长指示,公司急需融资,虽然公司部分财务指标不符合 条件,但通过财务人员朱某进行处理可以使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然后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随后,乙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授权对发行新股作出决议,全体与会董事均表示赞成。
乙公司公告了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了上述经过处理的财务数据。A会计师事务所为乙公司发行新股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B律师事务所为乙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乙公司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中无虚假记载。
经查,A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乙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乙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 函;B律师事务所则未对乙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
购买乙公司发行的新股并一直持有的投资者约200人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发布了 权利登记公告。在公告期间,有55名投资者集体书面委托丙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丙投服中心,是一家经依法登记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诉讼。
丙投服中心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了权利人名单,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登记并公告,列入代表 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投资者李某收到通知后直至法院开庭前都未作任何表示。
不久,证监会对乙公司欺诈发行作出处理。对A会计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以及乙公司董事进行处罚。董事赵某认为自己平常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只是开会的时候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不应当对自己进行处罚。

7.宏飞公司的利润、净资产以及前期证券发行情况是否符合向普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镀锌板。为了支付价款,甲公司签发了一张以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为了购买原材料,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但是,丙公司在签约过程中提供的公司文件、库存证明等都是虚假的,且未打算履行合同。丙公司在取得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丁公司用于购买天然钻石,丁公司查验票据形式要件无误后,将天然钻石交付给丙公司,后丙公司逃匿。
乙公司发现受骗后,向公安机关举报丙公司涉嫌诈骗。同时,乙公司就背书转让的汇票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向A银行发出了止付通知,并发出公告。丁公司在票据到期时持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8.当丁公司持票据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题干: (本小题15分)
张三因急需一笔资金进行投资,找到做生意的李四向其借款人民币250万元。2019年10月1日,张三和李四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25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利率以及逾期利率。
2019年10月2日应李四要求,张三将自己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李四,抵押合同中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李四所有,张三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李四,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李四又以张三的担保不足为由,要求张三再额外找一个担保人。2019年10月9日,张三的朋友钱某某又与李四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钱某某将价值50万元的家用小汽车质押给李四。因李四的住处无处停车,所以该小汽车仍存放于钱某某家的车库内由钱某某保管。李四于2019年10月10日在张三处将2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张三。
2020年2月,张三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作价250万元卖给了不知情李某某,李某某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李四对此并不知情。
债务到期后,张三无力偿还,因此发生纠纷,无奈之下李四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
(1)要求张三偿还250万元借款,并支付25万元利息;
(2)按照年利率20%向其支付逾期利息;
(3)要求对钱某某的小汽车实现质权;
(4)以张三与李某某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5)以其在与张三签订的质押合同中已经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自己所有为由,请求李某某尽快搬离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9.李四以抵押合同有约定为由请求李某某尽快搬离房屋,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玄玄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况:
(1)根据玄玄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6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20年2月1日前缴纳。珍珍公司和蓝蓝公司均为玄玄公司发起人,其中珍珍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蓝蓝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珍珍公司和蓝蓝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蓝蓝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19年3月起,玄玄公司就出现了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张三、监事李四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9年4月起,玄玄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张三、监事李四仍然领取工资。
(3)2019年10月,玄玄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玄玄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30%的设备款,乙公司将该设备向玄玄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玄玄公司破产案件后,乙公司立即向玄玄公司的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19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0.珍珍、蓝蓝两公司关于玄玄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目前无需缴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20年6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20年9月1日。A银行已经承兑并在票据上签章。6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贴现给戊公司,戊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现金95万元。6月25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庚公司对丁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9月5日,庚公司向A银行请求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退票理由书。9月6日,庚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戊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A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A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于2010年6月4日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其申请文件披露了以下信息:



(1)公司2007年、2008年、2009年连续盈利,最近3个会计年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4.6%、5.5%、10.2%。



(2)A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的价格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为16.88元,在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为17.65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的发行价格为17.10元。



(3)A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显示,因A公司当时暂无新的房地产投资项目而沉淀大量闲置资金,为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效用,与B证券公司签订委托理财协议进行财务性投资,该协议于2010年5月31日到期。



(4)A公司曾为其控股股东C公司的银行贷款违规提供担保,于2009年5月5日受到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要求:根据有关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2.根据上述要点(4)所述内容,A公司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的事实是否会对其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构成障碍?并说明理由。

题干: A、B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 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 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10日, 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 月1。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5月20 0, C公 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汇票上只是进行签章而未记载 质押背书。5月25 B, 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 持票人。
7月12 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 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7月20日,E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 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E公 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 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根据上述资料及《票据法》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3.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请 说明理由。 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题干: A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A 公司)注册资本为 9000万元。 甲系 A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35%。张三持有 A 公司股份 100 万股。2020年 9 月 30 日,A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 (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 B 上市公司(简称 B 公司)的股份,使 A 公司持有的 B 公司股份从 3%增至 30%。 此时,C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C 公司)持有 B 公司 5%的股份,而 甲则持有 C 公司 51%的股权。丙持有 B 公司 51%的股份。2020 年 10 月 12 日,A 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 B 公司股份事宜。自 10 月 15 日起,B 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 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 月 25 日,A 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 B 公司 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 B 公司 20%的股份。 10 月 26 日,A 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 B 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 20%的股份,支 付方式为 A 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张三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 A 公司应向 B 公司所有股 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 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 月 20 日,A 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 B 公司股份总额的 25%。收购顺利完成。 2021 年8月 10 日,因流动资金紧张, A 公司向 C 公司卖出所持的 B 公司部分股份,获利 800 万元。 此举引发 B 公司股价下挫。8月 13 日,张三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2021年 12 月,A 公司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购买 B 公司 5%的股份,此举不影响B公司的上市地位;张三继续举报,认为 A 公司应当向 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证监会仍未予理会。
要求: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14.张三关于 A 公司的要约收购价款应当用现金支付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授权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甲公司已经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的授权委托书前往。
2014年3月1日,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先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先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14年3月2日,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擅自决定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4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付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4年4月2日,丙公司运送大蒜途中,因遭遇泥石流,大蒜部分毁损。丙公司将该情形及时电话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认为大蒜毁损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2014年4月5日,甲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将尚未毁损的大蒜作价120万元卖给丁公司。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尚在运输途中的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直接运交给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途中,因山洪暴发,剩余的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2014年4月6日,承运人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庚公司作价130万元,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庚公司返还绿豆。
1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能否同时适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10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付。2011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11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
(2)2010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10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10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10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消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
(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10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 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10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8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 000万元的借款。
16.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2023年5月10日,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拟与丙公司签订一项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30亿元。 5月15日,市场出现传闻甲公司即将与丙公司签订金额达30亿元的合同,当日甲公司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5月16日,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甲公司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甲公司董事长赵某认为合同方是乙公司,甲公司没有义务回应;另外,合同并未最终签订,还没有到对外披露、回应的时候。于是5月17日晚间,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 6月1日,乙公司与丙公司最终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6月2日,甲公司公告披露该合同。当日,甲公司股票一度涨停。7月10日,丙公司通知乙公司无法履行《技术服务合同》,甲公司董事长赵某决定暂不声张此事。最终,甲公司于7月30日公告披露《技术服务合同》已终止。8月10日,已经连续180日持有甲公司1%股份的股东冯某对终止《技术服务合同》产生质疑,于是书面向公司提交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请求,公司以冯某无权查阅为由予以拒绝。 9月10日,甲公司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通知书》:因甲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当日,甲公司股票一度跌停。 在中国证监会调查过程中,公司的董事唐某辩称自己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同时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不应受到处罚。
1月12日,中国证监会向甲公司及相关主体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冯某认为,公司董事长赵某对此次虚假陈述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忠实和物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12月20日,冯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赵某,遭到拒绝。次日,冯某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公司损失。 投资者关某认为甲公司6月2日的公告构成诱空型虚假陈述,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7.公司能否拒绝冯某的查阅请求?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
2011年11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2年6月建成。2012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2年1月26日,甲公司将20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1万元,租期3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12年10月10日以每台20万元的价格将20台货车卖给戊公司。
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即交回货车。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200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350万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中优先补缴6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8.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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