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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5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1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1月28日,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同时,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丙以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为由反对乙退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3年5月5日,甲公司因中标一项桥梁工程向乙公司订制一批特种水泥预制构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图纸和钢筋由甲公司提供;水泥由乙公司提供;加工费为150万元,甲公司预付5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3年9月1日;交付地点为甲公司的工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9月1日、经A银行承兑的汇票交给乙公司。
2013年5月15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不慎丢失,后被张某在厂区内捡到,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代表乙公司持该汇票到外地的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未经过法定贴现审查程序而直接批准了贴现要求,张某便将伪造乙公司的签章盖在该汇票“背书人栏”中,同时在“被背书人栏”中记载了B银行名称,B银行取得汇票后又在到期前将该汇票向善意的C银行贴现,C银行依法进行贴现后向B银行支付了贴现款。
2013年6月11日,乙公司为了购买水泥,欲将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背书转让,但发现该汇票已经丢失,于是当天立即向A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当天收到乙公司的止付通知书。乙公司于6月13日向A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A银行通知停止支付款项,人民法院6月14日依法发出公告,确定该汇票的公示催告期间为6月14日~8月31日。
2013年9月5日,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A银行拒绝,A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中注明“该汇票已于6月13日被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乙公司和张某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华大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因经营不善,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已经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2017年6月3日,华大公司发布以下公告:
(1)华大公司将全部资产及负债出售给其控股股东钱某。钱某将其持有的华大公司60%股权卖给张某,张某将其持有了海河公司60%股权作为对价转让给钱某。钱某用其从张某处获得的海河公司60%股权向华大公司支付全部资产及负债的对价。华大公司再以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向分别海河公司剩余两名股东王某、李某购买其持有的海河公司30%、10%的股权。其中海河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最近3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亿元、5000万元、4000万元,李某在2017年1月10日通过转让的方式从原公司股东赵某手中取得相应股权。
(2)海河公司资产总额为华大公司资产总额的1.5倍。
(3)华大公司向王某、李某发行股份的价格为公司5月6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4)张某和王某承诺,其持有的华大公司股权36个月不转让,李某承诺其持有的华大公司股权12个月不转让。
2017年9月8日,华大公司以视频会议的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对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进行表决。在表决时,股东周某认为该次重组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此提出异议并在决议时投了反对票,但公司依然通过了该决议。于是郑某请求公司以市场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华大公司股份。
华大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力强信贷公司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华大公司股票,大幅度抬升了华大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郑某请求公司以市场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华大公司股份是否能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案例4】
甲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股本总额为100亿元人民币。大华公司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有甲公司18%的股份。
自2015年7月1日起,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丙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开始不断增持甲公司的股份。截至2015年7月10日,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持有甲公司3%和2%的股份。2015年7月12日,乙公司和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报告,通知甲公司,并予以公告。之后,乙公司和丙公司继续增持甲公司的股份,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报告、通知和公告义务。截至2015年12月10日,乙公司和丙公司分别持有甲公司20%和7%的股份。
2015年12月11日,甲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因甲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甲公司股票停牌。
经反复磋商,甲公司董事会拟订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预案。该重组预案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公司拟向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A和股东B非公开发行股票共计30亿股,作为购买股东A和股东B所持丁公司股权的对价;(2)发行价格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2%;(3)对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股东A和股东B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016年6月1日,甲公司召开临时董事会,讨论表决该重组预案。甲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4名独立董事。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为10名,此外独立董事张某因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王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在对该重组预案进行表决时,董事杨某因与丁公司有关联关系而回避表决。经激烈争辩,最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为7票,大华公司派出的3位董事均投了反对票。
2016年6月5日,甲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将于2016年6月23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该重组方案进行表决。2016年6月15日,丙公司向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罢免董事杨某的临时提案,被甲公司董事会拒绝。
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7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最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为30亿股,反对票为45亿股。临时股东大会未能通过该重组方案。在表决时,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投了反对票,孙某要求甲公司回购其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份,被甲公司董事会拒绝。随后,孙某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称甲公司全体董事在重组过程中未尽到忠实和勤勉义务,给甲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甲公司监事会拒绝。孙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2016年6月25日,某新闻媒体撰文指出,即使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向丁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方案,甲公司仍面临两大挑战:其一是该重组方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其二是甲公司的股权分布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即该重组方案执行后是否会导致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低于甲公司总股本的10%?
4.假设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依法通过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案,是否还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于2003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7年4月,A公司聘请B证券公司作为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的保荐人。B证券公司就本次增发编制的发行文件有关要点如下:(1)A公司最近3年的有关财务数据如下:
[1478201704221-image/001.jpg](2)A公司于2005年10月为股东C公司违规提供担保而被有关监管部门责令改正。2006年1月,在经过A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同意并作出决定后,A公司为信誉良好和业务往来密切的D公司向银行一次借款1亿元提供了担保。(3)A公司于2004年6月将所属5000万元委托E证券公司进行理财,直到2006年11月,E证券公司才将该委托理财资金全额返还A公司,A公司亏损财务费80万元。(4)本次增发的发行价格拟按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确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A公司的盈利能力是否符合增发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3月1日,金玉房地产公司(简称金玉公司)与新达建筑公司(简称新达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达公司承建金玉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价款7750万元,工期13个月,竣工验收后付款,并约定新达建筑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将要竣工时,金玉公司资金短缺,新达公司遂以自有资金750万元支付部分建筑材料和人工费,工程如期完成。对于新达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
2021年4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后,金玉公司支付了4750万元工程款,剩余3000万元工程款及新达公司垫付的750万元尚未支付,导致新达公司欠付建筑工人人工费未付。
2021年1月,金玉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1年2月,金玉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该商品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同时由金玉公司的关联公司A公司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金玉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B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2021年2月15日,B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于次日通知金玉公司和A公司。2021年3月,金玉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28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但未告知已抵押的事实,合同约定1周内张三先支付定金60万,1个月内支付50万,剩余部分通过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陆续支付了全部价款。经新达公司催告后,金玉公司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2021年10月,新达公司就其3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750万元的垫资款、丁公司就金玉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均主张以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同时,丁公司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金玉公司以已经和新达公司约定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拒绝新达公司的请求;同时,A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为:第一,B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经过自己同意;第二,丁公司应当先拍卖金玉公司的商品房。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为1.5亿元。至此,张三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的情况,因前述各种纠纷,金玉公司未能按时交房,张三从2022年年初开始,多次要求金玉公司交房,直到2022年4月15日,金玉公司仍然未能交房。张三遂通知金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金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并另行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66万元。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6.若新达公司和丁公司都享有优先受偿权,二者的顺位如何?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组织、指使甲公司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3亿元。
2020年2月20日,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20年3月10日,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7年至2019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
丁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2020年4月1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
2020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丁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中国证监会还查明,甲公司直接向董事长赵某提供借款供其个人购买住房,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
2020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万元;认定董事长赵某等7名董事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0万元。
赵某辩称,甲公司虚构回收应收账款的行为是甲公司控股股东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独立董事王某则辩称,自己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此外,中国证监会责令乙公司买回甲公司已发行的股票。乙公司辩称,中国证监会只能责令甲公司回购证券。
投资者李某于2020年8月16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20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2020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0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2020年9月8日,钱某以甲公司、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律师事务所辩称,钱某应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7.乙公司关于中国证监会只能责令甲公司回购证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8月8日,王某接受甲上市公司(以下称甲公司)委托,为甲公司的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2010年9月8日,该审计报告公开;2010年9月10日,王某将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卖出。
甲公司的监事李某,持有甲公司股份10000股;2010年9月10日,一次性卖出3000股。
甲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刘某,2010年2月1日离职;2010年9月10日,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000股一次性卖出。
2010年6月1日,乙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甲公司10%的股份,2010年9月10日,乙证券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全部卖出。
2010年6月10日,甲公司的董事张某,买入甲公司股票5000股,2010年9月10日将该股票全部卖出,获得收益1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8.李某卖出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于2009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2010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5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2013年3月,中国证监会在对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2012年3月5日,B企业将所持A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了D公司,直到同年3月15日,D公司未向A公司报告。



(2)2012年4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拟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议。



(3)2012年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2012年5月15日,A公司董事张某未经董事会同意,投资设立了D一人有限公司,虽然经营业务与A公司无关,但与B企业和C企业多次发生交易。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9.A公司董事会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题干: 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以下事项:
(1)6月,合伙人丙同A合伙企业进行了120万元的交易,合伙人甲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有限合伙人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2)6月,合伙人丁自营同A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获利150万元。合伙人乙认为,由于合伙协议对此没有约定,因此,丁不得自营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其获利150万元应当归A合伙企业所有。
(3)7月,A合伙企业向B银行贷款100万元。
(4)8月,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乙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丙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5)9月,甲、丁提出退伙。经结算,甲从合伙企业分回10万元,丁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
(6)10月,戊、庚新入伙,戊为有限合伙人,庚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戊、庚的出资均为30万元。
(7)12月,B银行100万元的贷款到期,A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只有40万元。
要求:
根据以上事实,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0.对于不足的60万元,债权人B银行能否要求合伙人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4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户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 2014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杏裁定受理了 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 A公司应付甲公司货款200万元,合同约 定的付款日期为2014年6月1日。2014年4 月1日,A公司向甲公司提前清偿了该笔债务。2014年7月11日,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
(2)A公司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500万元,A 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了抵押担保(该机器设 备市场价值800万元)。2014年4月1日,A 公司向乙公司清偿了该笔债务。2014年7月 12日,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
(3) 2013年11月,A公司向丙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4年5月,A公司以12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该机床售与知情的丁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丙公 司获悉该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丁公司后,要求丁公司返还该机床,遭丁公司拒绝。
(4) 2013年12月,A公司向戊公司租用挖掘 机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4 年6月5日,该挖掘机因水灾受损,获保险赔 偿金60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 产申请时,该保险赔偿金已经交付给A公司。 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6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5) 2014年3月30日,A公司和庚公司订立 一份100万元的买卖合同。根据约定,庚公司将一台机器设备卖给A公司,交货日期为 2014年4月1日,付款日期为2014年9月1 日;在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前,该设备的所 有权归庚公司所有。A公司已经支付货款60 万元。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的破产申请 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
(6)A公司欠缴税款1000万元,在破产案件 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为80万元, 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为 20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主张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9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甲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新研发一个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9年4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2009年4月20日,甲公司按照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9年8月,该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损失重大。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将甲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信息泄露给其朋友王某,王某据此信息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抛售。2009年9月3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9年10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甲公司监事会自收到郑某的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郑某于2009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12.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甲、乙分别持有大华公司31%和23%的股份。截至2013年年底,大华公司净资产额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2014年2月,大华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财务顾问四维公司认为,大华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4年3月,大华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拟公开发行优先股,并制定方案如下:(1)发行优先股3亿股,拟筹资5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6%,此后每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2014年4月,在大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融资方案未获通过。
由于融资无望,大华公司股价持续走低。2014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大华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大华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大华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在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该媒体还披露:2014年4月28日,股民A和B均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分别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0万股和15万股;此前两人均未买卖过大华公司股票;A是股东丁之妻;B与丙公司董事长C系好友。
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B与C曾于4月27日晚间通话,两人对此次交易均未提供合理解释;有关媒体披露的情况属实。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3.有关媒体关于丙在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4.(2)丁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4年6月10日,达信公司向西月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向西月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为达信公司,付款人为B银行,汇票上有甲、乙两公司的保证签章,汇票上记载了保证的字样,其中甲公司保证60万元,乙公司保证40万元,同时在票据的上记载“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由于疏忽,达信公司在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
2024年6月25日,西月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支付租金。丙公司于7月5日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该汇票未经承兑为由拒绝付款,并做成了“拒绝证明书”。丙公司得到拒绝证明书后于7月7日向西月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要求西月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费用以及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共计150万元。西月公司于7月10日收到追索通知,但西月公司觉得丙公司的要求不合理,经协商后向丙公司支付了票面金额、利息和通知费用合计102万元,取得了该汇票;7月12日西月公司向达信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甲、乙两公司以自己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西月公司应先对达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达信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票面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5.甲、乙两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3月1日,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订了《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类型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公开发行1915万股,无老股转让计划。每股面值1元,发行后股本总额为8580万股。

(2)甲公司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为18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最近1年盈利,最近1年营业收入为4500万元。

(3)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价格,最终确定为9.83元/股。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由B证券公司承销,承销方式为余额包销,承销期间为60日。

(5)甲公司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但是半年前公司监事发生过重大变化。

(6)2013年12月,甲公司实际控制人韩某存在通过控制甲公司滥用停牌,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但该影响已经消除。2015年1月,甲公司的董事郝某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7)公司的主营业务有两种分别为光纤器件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以及食用植物油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两种业务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6.甲公司发行后股本总额、净资产以及盈利状况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物灵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购进Y型号大型机器设备1台。经物灵公司业务员多次市场询价,报价均为1000万元/台,物灵公司目前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于是物灵公司找到乙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订立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物灵公司要求,从丙公司处购进Y型号机器设备1台租赁给物灵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160万元,每季支付4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物灵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约定,如果丙公司不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义务,由物灵公司直接向丙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
2020年3月1日,丙公司按照约定向物灵公司交付了1台机器设备。这台机器在使用中多次出现故障、卡机现象,被物灵公司送回丙公司修理。因该设备无法使用,使物灵公司产品生产环节不得不进行部分停产,停产期间给物灵公司造成损失40万元,因此物灵公司提出该40万元从其向乙公司支付的租金中抵扣。
2020年3月20日,丙公司将机器设备修好后送回。但该机器设备在后期的运行中,因质量不合格发生爆炸,将路过的张三炸伤,张三因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0万元。张三请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物灵公司经营不善,已经欠付乙公司3期到期租金,经乙公司多次催要后,物灵公司均以目前资金不足予以拒绝,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物灵公司以合同未约定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予以拒绝。
2020年4月1日,物灵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物灵公司以其一台豪华的小汽车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物灵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物灵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物灵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
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7.物灵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约定,由物灵公司直接向丙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是否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8.甲公司建造的厂房是否属于丙银行抵押权涉及的抵押物范围?并说明理由。丙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题干: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
2014年6月15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并无异议,但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提出异议。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在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之前,2014年8月10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
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2014年8月20日,对甲公司正在使用的生产设备享有抵押权的B公司要求拍卖该生产设备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2014年8月22日,甲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一栋办公楼设定抵押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2014年8月25日,甲公司的董事王某经管理人同意,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万股全部转让给李某。
2014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即甲公司向丙公司(丙公司不属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作为对价,丙公司将其持有的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拟订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5%。经查:丙公司持有的丁公司70%的股权为2014年2月10日从戊公司手中购得。
19.在债务人甲公司对债权人A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做法是否违反了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4年7月22日,A公司出票给B公司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票号为××××02,出票金额为15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1月22日,甲银行为承兑人。B公司为向C公司支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在背书人栏内签章后,将被背书人留白,并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当C公司准备提示承兑时,发现由于财务人员保管不善汇票遗失,遂于2015年1月2日,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进行了公示催告,催告期间Y公司申报权利,经查,Y公司所持票据即为被遗失的票号××××02的票据。

经查,被遗失的票据由D拾得,D拾得票据后将其无偿赠与给E公司,E公司受赠该票据后直接在被背书人处签了自己的章,然后背书给不知情的F公司,用于支付租金。F公司取得票据后,为支付工程价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G公司,但并未记载背书日期。G公司取得该票据后,背书转让给Y公司,并由H提供保证。Y公司取得票据后,背书给乙银行,并记载“委托收款”字样。2015年1月27日,乙银行请求甲银行付款时遭到拒绝,遂行使追索权。当乙银行向H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时,H以其仅为保证人,而非主债务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拒绝;当乙银行向B公司要求支付票据金额时,B公司以其当初是背书给C公司为由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0.H的拒绝理由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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