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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4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10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2018年1月1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如意公司的债权人张某对其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乙接管如意公司后,在清理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项:
(1)2017年1月1日,B公司向如意公司订购一批货物,合同价款100万元,如意公司交货后,B公司一直未付款,获悉人民法院受理针对如意公司的破产申请后,B公司以7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C公司对如意公司的100万元债权,之后,B公司向管理人乙主张以其受让C公司的债权抵销所欠如意公司债务。
(2)2017年11月3日,如意公司故意隐瞒事实,将其租赁的E公司机器设备以所有权人的身份按照市场价格100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王某。王某当场交付价款,并约定于2018年2月1日交货设备。2018年1月10日租赁期限届满后,E公司得知租赁的机器设备被如意公司非法处分,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设备。
(3)2017年12月1日,如意公司与D公司签了5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如意公司破产申请时,D公司依照其与如意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如意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如意公司尚未支付价款。D公司得知如意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邮件向管理人乙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乙收到D公司邮件后不久,即收到了D公司发运的货物。
(4)2018年1月20日,被保管人F公司向管理人乙请求取回其于破产申请受理前交付给保管人如意公司的轿车一辆。管理人乙以F公司尚未支付拖欠的保管费2万元为由予以拒绝。管理人乙清理完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后,发现如意公司现有财产100万元,尚不能清偿全部的破产费用150万元。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D公司能否向管理人乙主张取回该批货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2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2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同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1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40万元。银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1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A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2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A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3)2011年9月30日,A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2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2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A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A公司。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A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乙提出,A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货款。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A公司,构成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人民法院驳回A公司异议并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法律依据何在?

题干: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题干: 2011年2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价款为600万元,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125万元,在2011年2月25日之前交付,并且约定由某建筑公司于2011年3月2日向甲公司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合格后的次日以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结算。2011年2月20日,甲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2011年3月2日,由于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建筑公司没有按期向甲公司交货,经过协商,建筑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向甲公司交付了货物,甲公司当天验收,质量符合合同标准,于2011年3月19日开出面值600万元,5个月到期的商业汇票,A保证人为甲公司保证,并在票据正面注明保证字样和保证人签章。乙收到票据后按期向承兑人提示承兑,并于2011年6月9日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又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由此牵涉出以下问题:
(1)甲公司认为票据未记载付款地和出票地,记载事项不完整,拒绝付款;承兑人认为持票人未按规定期限提示付款,拒绝付款。
(2)丁公司向丙公司索要票据款项,丙公司认为票据背书时未注明背书日期,背书行为无效,拒绝承担责任。
(3)丁要求乙付款,乙认为按照债务人的顺序,应先由丙付款,丁不能对其直接要求付款,因此拒绝付款。
(4)丁要求A担保人代为付款,A同意付款。
要求:结合以上资料,根据《合同法》、《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4.建筑公司没有按期交货,甲公司可以要求谁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的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的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所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M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并说明理由。

题干: 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兄弟4人继承了一幅名画和一处房产,按照遗嘱兄弟4人的继承份额依次分别为40%、20%、20%、20%。名画由张一保管,房产已登记为4人共有,兄弟4人对共有未作出其他特殊约定。
2019年4月1日,张一由于急需资金,擅自将该名画以180万元的价格售予钱某某,约定10天内付款,付款的同时交付名画。4月5日,赵某某找到张二欲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下该名画,张一、张三、张四均表示同意;4月6日,赵某某支付了购画款、张一向其交付了名画,兄弟4人按比例分割了名画转让款。4月10日,钱某某找到张一欲付款取画时被张一告知,画为兄弟4人共有,已售与赵某某;钱某某遂要求张一承担违约责任,张一以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所书立合同无效为由予以拒绝。钱某某又找到赵某某以其合同订立在先为由,要求赵某某返还名画,赵某某予拒绝。
2019年5月,张二不幸去世,其子小张二向叔伯们主张继承张二在该房产上的份额,张一表示反对,要求对张二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张三不忍见张一和小张二对簿公堂遂提出将其对该房产的份额转让给张一,小张二表示反对、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张一张三不顾小张二的反对,签订了转让协议,张三退出了共有关系。张四见亲人们争执不休,心灰意冷,在未告知小张二的情况下,将其份额转让给张一,退出了共有关系。事后,小张二见大势已去,遂与孙某某签订合同,将其对该房产的份额低价转让给孙某某,双方达成合意后,小张二乘张一生病住院之际,快递通知书要求张一7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7天后,小张二见张一未作表示,遂与孙某某正式签订转让合同。1周后,张一出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小张二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小张二和孙某某签订的房产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6.张三、张四未经小张二同意向张一转让房产份额是否侵害了小张二的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中国证监会的某证券监管派出机构于2020年5月在对德云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德云公司”)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德云公司存在以下事实:
(1)德云公司报送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总额为26888万元。
(2)德云公司报送2019年年度报告仅披露了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共计8人情况,而未披露其他股东的情况。
(3)截止到检查的时候,德云公司董事会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先后为下列公司提供了担保:2020年1月,为德云公司持股55%的华骏公司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提供担保,华骏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财务资料显示:总资产为8600万元,净资产为2200万元;同年2月,为德云公司持股45%的C公司向银行借款3000万元提供担保;同年3月,为控股股东B公司向他方履行合同的行为提供总额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4)德云公司报送的2019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2020年3月,公司依赖于进口的主要原材料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德云公司没有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该事件;同年4月,德云公司召开的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议,解聘了公司财务负责人王某的职务,该信息也未以临时报告的方式披露。
要求:

7.德云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乙、丙三家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机器设备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出资2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该公司2010年发生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
(2)王某为公司董事会的董事,A公司生产的灯具价廉物美,行销市场,在S市的灯具市场占有半壁江山。2010年A公司的灯具产品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持续下降。经调查,发现王某于2006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B照明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王某在B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B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B公司生产的灯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A公司生产的灯具相差无几,挤占A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于是,A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①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②撤销王某A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的董事;③2010年5月,经检查,发现A公司设立时甲企业出资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但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将甲企业补足出资的义务免除。
8.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9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简称乙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开发的景明写字楼项目,工程价款5000万元,工期14个月。工程将要竣工时,甲公司因资金短缺,无力继续提供约定由其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乙公司遂以自有资金500万元购买部分建筑材料用于该工程,工程如期完成。对于乙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甲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工程款,剩余2000万元工程款及乙公司垫付的500万元建筑材料款尚未支付。
2010年6月22日,甲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丙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
2010年,乙公司开始涉足房地产开发业务,并于7月12日以2.3亿元的价格,从丁房地产公司(简称丁公司)处受让一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建设西山公寓住宅项目。乙公司在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时,向丁公司支付了1.3亿元土地转让金。根据双方约定,剩余1亿元转让金应于2011年5月31日前支付完毕。同时,甲公司以景明写字楼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丁公司的1亿元土地转让金提供担保,双方亦办理了抵押登记。
西山公寓项目竣工后,因市场低迷而滞销。为缓解困境,乙公司于2011年6月8日,以西山公寓作抵押,从戊银行处获得一笔借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约定,一旦乙公司连续3个月不能偿还借款利息,戊银行即可行使抵押权。
2011年10月29日,吴某以1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西山公寓住房一套,并一次性付清了房款。但乙公司未将该房屋已设定抵押的事实告知吴某。
甲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11年12月27日被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在申报破产债权时,乙公司就其2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500万元的垫资款、丙银行就甲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丁公司就其1亿元土地转让金,均主张以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为2.7亿元。
鉴于乙公司停止偿还借款利息已超过3个月,2012年3月20日,戊银行行使对西山公寓的抵押权,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西山公寓。至此,吴某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遂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要求乙公司返还1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此外,还要求乙公司另行支付110万元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9.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2000万元工程余款能否从景明写字楼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题干: (15分)
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的的上市公司,2021年3月28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拟以公开挂牌的方式,作价8.8亿元出售子公司乙公司公司100%股权。截至2020年12月31日,乙公司资产净额为8.49亿元,甲公司资产净额为16.85亿元。
2021年4月28日,甲公司为了扩大生产线,扩大生产,筹集所需资金,拟向本公司控股股东如意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初稿,发行价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0%。具体发行价格由董事会决议确定,并经股东大会批准,如意公司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甲公司董事会根据中介机构的意见修订方案初稿后,予以公告。2021年6月1日,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决议。6月15日,证监会批准融资方案。
2021年8月3日,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21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达到5%。丁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丁公司公告其所持甲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增加5%,丁公司分别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书面报告并通知了甲公司。
2021年8月7日,证监会接到举报称,甲公司董事张三涉嫌内幕交易。经查,张三于2020年2月1日、2月10日及3月2日先后购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20万股、40万股,并于2020年8月25日全部卖出,获利50余万元。根据以上事实,证监会认定张三的行为违反证券法,构成短线交易。
2021年9月7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0.张三短线交易所获利润应当归谁所有?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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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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