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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7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12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达信公司为了扩大规模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达信公司向B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达信公司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B银行,双方于2021年1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021年1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应达信公司的要求,张三单方以书面形式向B银行作出保证,B银行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在张三出具的保证书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达信公司拒绝还本付息。B银行经调查发现:
(1)2021年1月20日,达信公司未经B银行同意,将一批产品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已经付款,达信公司已经将这批产品交付给丙公司;
(2)2021年5月10日,达信公司将一台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送至丁公司修理,因达信公司之前欠丁公司80万元的货款,该机器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3)2021年6月1日,达信公司向戊公司购买一台1000万元的数控机床,戊公司要求达信公司提供担保,达信公司遂以该数控机床为1000万元的价款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6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戊公司于6月5日向达信公司交付了数控机床,双方于6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4)B银行要求张三承担保证责任,张三则主张:该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达信公司的抵押担保,B银行应首先行使抵押权。B银行就丙公司所购买的产品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公司拒绝。B银行就丁公司所留置的机器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丁公司则主张其留置权优先于B银行的抵押权。B银行就数控机床主张行使抵押权,戊公司则主张其抵押权优先于B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三提出B银行应首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4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4年12月24日,松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嘉峰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财产时发现下列情形:

(1)2013年10月10日,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0万元,借期1年;2014年9月10日,A公司提前向甲银行清偿了该笔借款。2015年1月15日,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笔清偿。

(2)2013年12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但该合同所定价款仅为市场价的50%;2014年1月5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交货,当日B公司支付全部价款。2015年1月15日,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笔交易。

(3)A公司欠缴税款500万元、税收滞纳金100万元。其中,在2014年12月24日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85万元,在2014年12月24日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5万元。

(4)2014年4月4日,A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D公司分5期交付价款,2015年4月4日最后一笔价款清偿完毕后,D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2015年1月15日,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D公司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将货物予以交还管理人。D公司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2014年5月5日,A公司自E公司处租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1年;2014年10月10日,A公司擅自将该机器设备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F公司,该设备已交付。E公司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机器设备时,得知该设备已为F公司所有,遂要求将因设备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6)2014年6月份,A公司开始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财务总监赵某利用职务便利照常领取加薪工资;2015年1月16日,管理人追回了赵某所得的工资。赵某对因返还工资形成的债权,要求按照拖欠职工工资进行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根据事项(6)所示,赵某的要求能否全部得到满足?并说明理由。

题干: 【案例2】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7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A银行,到期日为2017年7月1日。4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4月10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在汇票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货。
4月20日,戊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庚公司则向戊公司支付现金95万元。4月25日,庚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己公司对戊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
7月5日,持票人己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拒绝证明。7月10日,己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丁公司以己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3.己公司是否取得了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周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20万股。武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8年7月1日,武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10名董事中有5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张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其他董事高某代为出席。周某列席会议。会上,经武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周某总经理职务。
周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公司于7月2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周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周某卖出所持的20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8年12月23日,周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
(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投资;
(2)2018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3)公司的1/3以上监事发生变动,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事项。
2018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监事发生变动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武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万元。
武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武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8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于2018年12月21日卖出,损失10万元;郑某于2018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2019年2月5日卖出,损失10万元。

4.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周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题干: A、B企业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付款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2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C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6月5日,D企业向B企业、C企业、乙企业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要求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且追索金额超出汇票金额为由表示拒绝;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5.保证人乙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 年 1 月 1 日,晶瑞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晶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晶瑞公司,晶瑞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晶瑞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晶瑞公司在 1 月 5 日收到后,于 1 月 15 日将公司 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 情况:
(1)2019 年 8 月,晶瑞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设备给迈天科技公司。
(2)2019 年 10 月,晶瑞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3)2019 年 11 月,晶瑞公司的前董事张三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50 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4)2020 年 1 月 10 日,晶瑞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诺德公司的债务 100 万元;
(5)晶瑞公司欠达信公司 2018 年 9 月到期货款80万元。达信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 年 10 月 2 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晶瑞公司支付达信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 100 万元,随后将晶瑞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达信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晶瑞公司破产申请时, 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6.晶瑞公司对诺德公司的债务的偿还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3月2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80万元,年利率10%,借款期限1年。

为担保债权实现,2016年3月25日,甲公司的合伙伙伴丙公司,以其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6年4月10办理了抵押登记。

A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于是甲公司找到丁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为丁公司的控股股东。

2016年5月20日,丁公司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盖章,但未约定保证期间。抵押合同与保证合同对于A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6年5月25日,A银行向甲公司发放了贷款,给付的本金中扣除了该笔贷款的利息158万元。

2016年6月1日,丙公司在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建造了大型购物商场。

2017年3月21日,甲公司未向A银行偿还借款,A银行请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丁公司主张,丙公司的抵押权设定在先,应先实现丙公司的抵押权。于是A银行将丙公司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拍卖,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为500万元,购物商场的价值为1000万元。

A银行要求对该全部1500万元价款优先受偿。但丙公司债权人庚公司主张自己对该购物商场拍卖所得的100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丙公司尚欠付其建造该购物中心的800万元工程价款以及违约金200万元。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7.庚公司主张就1000万元优先受偿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2014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于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8.乙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3月20日,钱某某向张某某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某向钱某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年利息30万元,借款期限1年。3月25日,张某某通过银行向钱某某转账100万元,款项实时到达钱某某的账户。同时,为借到这笔款项,钱某某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古董花瓶和价值50万元的小汽车向张某某设立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年4月1日,钱某某又向周某某借款20万元,以该古董花瓶向周某某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钱某某将古董花瓶交付给周某某占有。同年5月1日,钱某某将小汽车转让给赵某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约定6月1日钱某某再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某。但5月10日,钱某某又因向郑某某借款10万元将该小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郑某某,并交付给郑某某占有,遂后郑某某将10万元转至钱某某的账户。
现各项借款到期,钱某某均无力清偿,各债权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古董花瓶在周某某占有期间,因周某某保管不善已经丢失;小汽车在钱某占有期间因郑某某原因发生损坏,郑某某将小汽车送至甲汽车修理店维修,因未支付相关维修费用6万元,小汽车目前被甲汽车修理店留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9.如果法院将小汽车拍卖得款50万元,甲汽车修理店、郑某某、赵某某、张某某是否有权对小汽车拍卖所得提出优先受偿?如果可以,请指明具体的优先受偿额度(不考虑相关债权利息)。

题干: 欢喜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B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将“被背书人名称”处留白,直接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在背书时,C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汇票交付D公司,D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自己的名称直接填在第一个背书栏内“被背书人名称”处。后D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不得转让”。后该票据被E公司业务员钱某某窃取,钱某某伪造了E公司签章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不知情的F公司,不知情的乙银行为保证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F公司持该票据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但因业务人员操作不熟练,忘记加盖承兑章即将票据交付给F公司。票据到期后,F公司依法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E公司签章是伪造的,F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为由予以拒绝。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0.A银行在承兑时未加盖承兑章是否会导致票据不连续?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向乙公司订购一批空调。2019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了一张E银行为承兑人,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10月1日。甲公司将该汇票交给了自己的采购负责人张某,让其前往乙公司交付汇票、提取空调。
张某收到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票据,私自伪造甲公司和E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签章,按照甲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行复制。4月20日,张某将复制的汇票交付乙公司,并提走空调据为己有。5月10日,张某将汇票原件带回甲公司并谎称乙公司因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无法交货,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甲公司信以为真,也没有和乙公司联系,便收回了汇票原件。
4月23日,乙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将张某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
7月1日,丙公司为支付租金,急需现金,于是直接将该汇票以9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丁公司。
8月1日,丁公司为向戊公司购买原材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善意的戊公司。
10月5日,戊公司向E银行提示付款,被告知该汇票是伪造的,E银行拒绝付款。

11.戊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华公司)于201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甲公司是大华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大华公司35%的股份;A公司是大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甲公司85%的股份。
因2011年、2012年净利润均为负数,大华公司寻求重组,并于2013年8月1日公布了重组方案,要点如下:
(1)大华公司以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与重组方乙公司持有的100%丙公司股份的等值部分进行置换;
(2)丙公司100%股权作价经上述置换后的差额部分由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股份发行价格按照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5%确定;
(3)乙公司以其通过前述置换获得的全部资产作为对价,受让甲公司持有的大华公司29. 99%的股份;
(4)重组完成后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合计持有的大华公司38%的股份,乙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次重组取得的股份自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上述重组方案终未取得大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2013年,大华公司的净利润继续为负,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其股票暂停上市交易。
2015年2月,A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本次要约收购以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要约价格为5元/股,以A公司发行的优先股支付,要约收购的期限为2015年2月26日至3月31日。
2015年4月1日,A公司发出公告,因预受股份数量过少,本次要约不能达到终止大华公司上市地位的目的,要约自始不生效。
2015年4月3日,大华公司再次发布公告:公司拟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撤回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并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批准后转而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2015年4月23日,甲公司如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具体情况如下:
(1)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简称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
(2)出席会议的股东同意股数为15000万股,反对股数为3500万股,弃权股数为1500万股;
(3)中小股东同意股数为1800万股,反对股数为650万股,弃权股数为550万股。
2015年2月25日,中国证监会收到举报称:(1)大华公司董事会曾暗中形成口头决议,通过其子公司B公司向大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3年4月1日,大华公司曾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为甲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决议,但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2015年3月1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立案稽查。2015年4月25 日 ,中国证监会宣布大华公司上述行为已经查实,并对大华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受罚的董事纷纷提出抗辩,其中:(1)董事张某称借款一事并未形成书面决议,也未记载于会议记录,应视为决议不存在;(2)董事李某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应承担责任。中国证监会对抗辩未予采纳。
2015年4月27日,若干投资者对大华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3年6月20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5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3年4月25日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万股,至今仍持有。
因公司陷入各种危机,大华公司至2015年5月1日仍未能披露公司2014年财务会计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决定终止大华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12.重组方案中,大华公司向乙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份发行价格是否符合当前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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