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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20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2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2014年3月4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应于2014年3月15日前向A公司交付1000套西服,总价款60万元;A公司应于收到货物后的3日内付清货款。
2014年3月12日,B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A公司交付了1000套西服,并由A公司验收入库,但A公司因资金紧张未能按约定向B公司支付货款。经B公司多次催讨,A公司表示由于C公司拖欠其应付的货款60万元,也多次向C公司催讨而无果,导致本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无力支付应当付给B公司的60万元货款。后经查明,A公司与C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于2013年5月6日,A公司曾于2014年6月和2014年12月两次派员向C公司催讨货款,但并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对C公司主张其到期债权。同时查明,A公司尚拖欠D公司70万元的货款也未支付。2017年3月5日,B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代位行使A公司对C公司的到期债权。
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B公司的代位权成立,并判令由C公司向B公司履行清偿义务,A公司与B公司、A公司与C公司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予以消灭,诉讼费用由A公司承担。D公司得知这一事实后,认为自己也是A公司的债权人,且其债权发生于2014年2月,B公司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没有优先权,提出应与B公司平均分享由C公司偿还的60万元。对D公司的这一要求,B公司予以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2月6日,如意公司从B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置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 50辆,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并以价值20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B银行设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B银行与希月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方式,希月公司为如意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2020年2月7日如意公司与挖掘机生产商山河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河公司为如意公司提供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 50辆,总价300万,如意公司应于 4 月 9 日、 4 月 20 日分别支付价款 150 万元,山河公司应于 4 月 16 日、 4 月 27 日分别交付山河牌 A 型号挖掘机 25 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 4 月 9 日,如意公司向山河公司支付第一期挖掘机价款 150 万元。 4 月 16 日,山河公司交付 A 型 号挖掘机 25 辆。如意公司在验挖掘机时发现该批挖掘机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 4月18 日,如意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请求山河公司减少价款20万,被山河公司拒绝。理由是: 第一,双方未就挖掘机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如意公司也只能 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4 月 20 日,山河公司请求如意公司支付第二期挖掘机价款 150 万元,如意公司调查发现,山河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山河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公司在20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5 月11日,山河公司发函告知如意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意公司违约。如意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山河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山河公司解除未交付的25辆挖掘机买卖合同。
5月6日,如意公司无力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希月公司还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希月公司主张仅针对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法律制度?说明理由。

题干: 2018年4月1日,英洛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出租人英洛公司按照承租人乙公司的选择,从出卖人丙公司购进一套医疗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500万元(每季度支付125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
2018年4月10日,承租人乙公司取得了该医疗设备的经营许可,但出租人英洛公司未取得该医疗设备的经营许可。
2018年6月1日,英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该医疗设备。乙公司检验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英洛公司据此向丙公司支付了货款。
2018年7月10日,因该医疗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患者钱某某死亡,乙公司依法向钱某某的家属赔偿250万元。此后,乙公司向丙公司行使索赔权,同时拒绝向英洛公司支付该医疗设备的租金。遭到丙公司的拒绝后,乙公司要求英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18年7月20日,该医疗设备遭雷击全部报废。
已知:英洛公司和乙公司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等问题均未作出明确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英洛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3年4月1日,西西公司因欠速速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期履行,向速速公司请求延期至2024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2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小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速速公司同意了西西公司的请求,并与西西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西西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速速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速速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23年5月1日,西西公司将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23年8月1日,西西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随后,西西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2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2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2台设备。
2023年9月1日。西西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甲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西西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西西公司的要求,并向西西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遇到罕见大风,车和人被卷走。
2024年4月1日,西西公司仍无力向速速公司偿还货款。速速公司在调查了解西西公司资产状况得知:西西公司出资5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2024年4月15日,速速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西西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丁公司就轿车向西西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因业务转型,需要购进X型号机器设备2台。经甲公司业务员多次市场询价,报价均为4000万元/台,但甲公司因转型目前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于是甲公司找到乙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订立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甲公司要求,从丙公司处购进X型号机器设备2台租赁给甲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金共计8000万元,每季支付2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约定,如果丙公司不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义务,由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

2017年3月1日,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两台机器设备。其中一台机器在使用中多次出现死机、卡机现象,被甲公司送回丙公司修理。因该设备无法使用,使甲公司产品生产环节不得不进行部分停产,停产期间给甲公司造成损失50万元,因此甲公司提出该50万元从其向乙公司支付的租金中抵扣。

2017年3月20日,丙公司将机器设备修好后送回。但该机器设备在后期的运行中,因质量不合格发生爆炸,将路过的张某炸伤,张某因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0万元。张某请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甲公司经营不善,已经欠付乙公司3期到期租金,经乙公司多次催要后,甲公司均以目前资金不足予以拒绝,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约定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予以拒绝。

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的第3天,A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点甲公司财产后,将该机器设备纳入了破产财产。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5.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的约定,由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是否违反了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赵某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50万股。钱某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9年7月1日,钱某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10名董事中有5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张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孙某某代为出席。赵某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某总经理职务。
赵某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公司于7月2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某卖出所持的50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9年12月23日,赵某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投资;(2)2019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3)公司的1/3以上监事发生变动,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事项。
2019年12月2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监事发生变动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万元;认定钱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万元。
钱某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张三于2019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于2019年12月21日卖出,损失10万元;李四于2019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2019年2月5日卖出,损失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6.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8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非分离交易)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6%、5%和9%,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6%、6%和8%。
(2)截至2017年6月30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260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20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甲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800万元、2000万元和2500万元。甲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0000万元,年利率为4%,期限为5年。
(3)可转换公司债券拟订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后可转为公司股票;转股价格拟订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该转股价格确定之后,在转股期内,无论公司股份是否发生变动,都不再作任何调整。
(4)乙公司为甲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保证担保,乙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为4.3亿元。乙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及利息。
(5)2016年12月,甲公司现任董事陈某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015年9月,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某因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6)甲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7.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董事陈某、董事会秘书张某的行为是否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准构成实质性障碍?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公司股票自2009年2月1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甲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决定。
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软件公司,甲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乙公司新研发一个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资金,遂与甲公司洽谈,希望甲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
2009年4月10日,甲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会议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方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2009年4月20日,甲公司按照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
2009年8月,该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甲公司损失重大。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董事李某将甲公司出现重大损失的信息泄露给其朋友王某,王某据此信息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票全部抛售。2009年9月3日,甲公司将有关该投资软件项目而损失重大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甲公司的股票价格随即下跌。
2009年10月20日,持有甲公司2%股份的发起人股东郑某以书面形式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甲公司监事会自收到郑某的书面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郑某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等董事负赔偿责任。
郑某于2009年12月20日将其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发行的甲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他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8.股东郑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麒麟科技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致力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刘某是麒麟科技公司的董事长,刘某授意当红财经主播钱某为麒麟科技公司正在开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打造声势。2024年6月1日起,钱某在多次直播中透露麒麟科技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将颠覆世界。 2024年6月18日,麒麟科技公司在证交所网站上发布了预测性信息披露方案,声称“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已进入测试阶段,将以其强大的信息整合和对话能力惊艳全球,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但在内测阶段,该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精神错乱的”言论,甚至侮辱用户、撒谎,并试图操纵用户的情绪。麒麟科技公司并未就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日,麒麟科技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 朱某系乙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某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2024年朱某先后多次在其担任特邀嘉宾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包括麒麟科技公司在内的多只股票,于当日和次日的《谈股论金》节目中,对其先期买人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并于节目首播后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 2024年9月18日,麒麟科技公司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通知书》:因涉嫌预测性信息未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对麒麟科技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当日,麒麟科技公司股票一度跌停。 王某于2024年6月2日购人麒麟科技公司1万股股票,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5元/股并于2024年10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张某于2024年7月分多次共计购入麒麟科技公司5万股股票,买入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7元/股,并于2024年10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 2024年11月,王某、张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麒麟科技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在相关诉讼中:
(1)王某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4年6月1日。
(2)张某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4年9月18日。
(3)麒麟科技公司抗辩称其仅涉及预测性信息披露,不构成虚假陈述。
(4)麒麟科技公司的董事吴某抗辩称其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明自己无法保证预测性信息披 露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因此,其履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经人民法院查实,吴某并未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 依法披露。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9.吴某关于“其履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抗辩是否成立?并 说明理由。

题干: 2013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A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1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14年2月28日前缴纳。B公司和C公司均为A公司创始股东,其中B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C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B公司和C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C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13年1月起,A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3年4月起,A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领取工资。
(3)2013年9月,A公司向D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A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30%的货款,D公司将该设备向A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破产案件后,D公司立即向A公司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回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13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0.B、C两公司关于A公司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届至,目前无需缴纳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9年3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公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其部分要点如下:
(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
(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
(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
(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
2009年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35%的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2009年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承诺期限截止日为2009年4月24日。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
2009年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者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
2009年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2009年6月30日,甲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张某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中国证监会不同意B撤销收购要约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某机构投资者对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A公司如下信息:
(1)张三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33%的股份。张三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7日,经董事会决议(张三回避表决),A公司为B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2019年8月8日,甲银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为此向甲银行支付了2200万元借款本息。
(2)李四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A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李四于2019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张三赔偿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张三则辩称:李四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四的起诉。
(3)2019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丙为B公司财务经理,候选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2%的股份。
(4)2019年3月24日,李四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张三的董事长职务。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月25日,李四联合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王五,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4月1日,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40%。后者通过了对张三的董事罢免案。
(5)2019年4月21日,B公司与李四达成股权转让协议。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李四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B公司将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李四,转让后B公司仍持有A公司6%的股份;同时,李四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随后,张三辞职,李四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6)2019年6月3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李四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5%。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决定购买李四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0%。上述两项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营业务转换为汽车零配件生产。
(7)在上述两项股权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价均出现了异常波动。经调查发现:李四借用他人账户,于2019年6月1日至12月3日期间大量买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会开会期间,买入A公司股票20万股;A公司秘书庚在电梯中听到公司高管议论公司购买股权、资产事宜后,于12月3日买入A公司股票20000股。因受市场环境影响,上述人员买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获利,其中,李四账面亏损达1亿元;戊账面亏损20万元;庚已卖出股票,亏损2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2019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购买李四所持D公司股权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2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2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1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40万元。银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1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A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2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A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3)2011年9月30日,A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2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2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A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A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A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乙提出,A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货款。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A公司,构成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
13.债权人丙关于D公司无权进行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A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A 公司)注册资本为 9000万元。 甲系 A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 35%。张三持有 A 公司股份 100 万股。2020年 9 月 30 日,A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 (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 B 上市公司(简称 B 公司)的股份,使 A 公司持有的 B 公司股份从 3%增至 30%。 此时,C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C 公司)持有 B 公司 5%的股份,而 甲则持有 C 公司 51%的股权。丙持有 B 公司 51%的股份。2020 年 10 月 12 日,A 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 B 公司股份事宜。自 10 月 15 日起,B 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 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 月 25 日,A 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 B 公司 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 B 公司 20%的股份。 10 月 26 日,A 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 B 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 20%的股份,支 付方式为 A 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张三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 A 公司应向 B 公司所有股 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 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 月 20 日,A 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 B 公司股份总额的 25%。收购顺利完成。 2021 年8月 10 日,因流动资金紧张, A 公司向 C 公司卖出所持的 B 公司部分股份,获利 800 万元。 此举引发 B 公司股价下挫。8月 13 日,张三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2021年 12 月,A 公司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购买 B 公司 5%的股份,此举不影响B公司的上市地位;张三继续举报,认为 A 公司应当向 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证监会仍未予理会。
要求: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14.张三关于 A 公司应向 B 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给乙公司,A银行承兑,乙公司拟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签章已经作成但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未交付票据,王某乘机从乙公司保险柜中盗取该汇票。王某盗取汇票后,未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即直接交付给丁公司,换取现金。日后,丁公司将该空白背书汇票交付给戊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货款。丁公司和戊公司对王某盗取汇票一事均不知情,戊公司对于该汇票系丁公司以现金自王某处换取一事也不知情。戊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
15.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张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等一系列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2亿元。
2014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1年至2013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玉妍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希月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5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5家进行了替代测试;希月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张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3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5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
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张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6年7月7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4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7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7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7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7年6月21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6.张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3年6月10日,达信公司向西月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向西月公司开出一张100万元的商业汇票以支付货款,出票人为达信公司,付款人为B银行,汇票上有甲、乙两公司的保证签章,汇票上记载了保证的字样,其中甲公司保证60万元,乙公司保证40万元,同时在票据的上记载“保证人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由于疏忽,达信公司在出票时未记载付款日期。
2023年6月25日,西月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以支付租金。丙公司于7月5日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该汇票未经承兑为由拒绝付款,并做成了“拒绝证明书”。丙公司得到拒绝证明书后于7月7日向西月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要求西月公司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费用以及因汇票金额被拒绝支付而导致的利润损失,共计150万元。西月公司于7月10日收到追索通知,但西月公司觉得丙公司的要求不合理,经协商后向丙公司支付了票面金额、利息和通知费用合计102万元,取得了该汇票;7月12日西月公司向达信公司、甲公司、乙公司发出书面追索通知,甲、乙两公司以自己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西月公司应先对达信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达信公司以追索金额超过票面金额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17.丙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合理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如意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如意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
(1)2016年4月,如意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160万元货款未付。201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如意公司于201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174万元,并以如意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进行了申报。
(2)201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25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如意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如意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如意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5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3)2016年7月,如意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丁公司代理发布如意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40万元。至如意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
(4)2016年8月,如意公司向钱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钱某25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钱某侄女小钱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16年11月向如意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如意公司货款25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如意公司破产申请后,钱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钱某支付25万元后,取得钱某对如意公司的25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25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如意公司相应债务。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8.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5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如意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3月1日,天乐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向夕月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50万元,6月1日到期。B银行为付款人。夕月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甲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夕月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将“被背书人名称”处留白,直接将汇票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取得汇票后,为了支付货款,将其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在背书时,甲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汇票交付乙公司,乙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自己的名称直接填在第一个背书栏内“被背书人名称”处。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不得转让”。后该票据被丙公司财务人员张三窃取,张三伪造了丙公司签章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持该票据依法向B银行提示承兑,B银行予以承兑,但因业务人员操作不熟练,忘记加盖承兑章即将票据交付给丁公司。票据到期后,丁公司依法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丙公司签章是伪造的,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为由予以拒绝。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9.甲公司以及张三是否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恒利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维义高科是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有维义高科90%和10%的股权。为谋求业务转型,2015年6月3日,恒利发展与维义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签署了四方重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恒利发展以主业资产及负债(资产净额经评估为9亿元),置换甲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2)恒利发展以1亿元现金购买乙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恒利发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额为17亿元。
恒利发展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1亿元收购资金,并初拟了发行方案,内容如下:(1)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为1亿元,期限5年,面值10元;(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00名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董事会讨论后,对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恒利发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重组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分别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3.1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2.3亿股赞成票,该次股东大会宣布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在上述两项方案的表决中,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均投了反对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孙某认为,两议案的赞成票数均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孙某还对恒利发展通过置换方式出让主业资产持反对意见,遂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恒利发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随后,孙某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称公司全体董事在资产重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业资产的价值,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亦被拒绝,孙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该资产重组交易是否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的股东B公司在汇票上以乙公司为被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的记载并签章。甲公司将汇票交付给乙公司工作人员孙某。
孙某将该汇票交回乙公司后,利用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疏漏,将汇票暗中取出,并伪造乙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相互串通的丙公司。丙公司随即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用于支付房屋租金,丁公司对于孙某伪造汇票之事不知情。
       丁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汇票上的乙公司签章系伪造,故拒绝付款。丁公司遂向丙公司、乙公司和B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后丁公司知悉孙某伪造汇票之事,遂向其追索,亦遭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1.孙某是否应当向丁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1月11日,西岳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B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因乙公司财务人员张三因为没有拿到年终奖,心生怨恨,张三和丙公司有利益关系,张三偷偷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的知情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关联方岳西公司提供保证,但岳西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向B银行提示承兑,B银行经审查后于2020年3月21日予以承兑。 2020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西岳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2.丁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7年11月,A公司向B银行借款2000万元,期限2年。A公司将其所属一栋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2008年1月,A公司与C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将该房屋出租给C公司,租期5年,月租金5万元,每年1月底前一次付清全年租金。2009年1月,经A公司同意,C公司与D公司订立书面合同,将该房屋转租给D公司,租期4年,月租金8万元。根据约定,D公司的租金缴付方式为:每年1月底前向C公司缴付3万元,向A公司缴付5万元。但合同签订后,D公司除向C公司缴付了3万元租金外,一直未向A公司缴付,C公司也未向A公司缴付2009年租金。
后A公司无力清偿对B银行的借款,经B银行同意,A公司于2009年年底与E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200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房屋售与E公司,并约定2010年1月初办理过户登记。
2010年1月1日,D公司因违反约定使用房屋引发火灾,造成房屋损失100万元。C公司为此解除了与D公司的转租合同并收回房屋。1月5日,C公司对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向A公司赔偿100万元。A公司与E公司于2010年1月6日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E公司要求C公司腾退房屋,C公司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予以拒绝。次日,C公司进而向A公司主张,A公司未告知其房屋出售之事,侵害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A公司和E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无效,E公司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
E公司发现房屋受损,经与A公司协商,E公司在应支付房屋价款中扣除100万元,只向A公司支付了1900万元。A公司将此1900万元支付给B银行,B银行则认为,其对于A公司因房屋受损而获得的100万元赔偿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A公司和E公司均认为,欠缴的2009年全年租金应由自己收取。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3.C公司是否有权解除与D公司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8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17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17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17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8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50万元,尚未偿还。2018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4.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中国证监会于2017年3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本题下称“甲公司”)申请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2014年、2015年和2016年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6%、5%和7%;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6%、4%和6%。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000万元、3000万元和4000万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260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债券的记录。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0万元、16000万元和20000万元。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0万元,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
(2)本次发行的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拟订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自发行结束3个月后方可行权。
(3)甲公司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5%。
(4)2016年6月,甲公司现任董事陈某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2015年9月,甲公司现任董事会秘书张某因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5)甲公司2015年度的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5.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净资产额、可分配利润、现金流量净额和公司债券的期限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发起人草案。该草案中拟订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如下:
(1)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评估作价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
(2)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
(3)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约定一次缴清出资。但是丙又与第三人A达成了一份协议,约定由A代垫资金协助丙缴付全部的货币资金,按照丙与A的约定,在公司验资后由丙再将出资的资金抽回以偿还A,丙在1个月内补足该部分的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草案经过法律专业人士指出问题并修正后拟订了正式的发起人协议,甲、乙、丙均在协议上签名。后甲、乙、丙开始履行发起人协议并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资,B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过程中发现乙出资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100万元,类似设备市场价值100万元,但该机器设备明显为二手旧设备,而且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查阅该评估报告和相关情况后发现异常,但未予处理。除此之外,B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发现其他的问题,便出具了验资报告,并在验资报告后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
公司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依法成立,丙依照与A协议的约定,将其投入的货币资金270万元从公司账户中划回到A公司账户,但一直未补齐该部分出资,甲和乙依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要求丙立刻补足出资,遭到了丙的拒绝,随后,甲和乙要求第三人A公司承担此责任,A公司以自己仅仅是中间人为理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成立后除了正常经营之外,还向建设银行贷款300万元,后由于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贷款所投的项目血本无归,建设银行的贷款无法得到清偿,经调查发现乙所出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所定价值,便就未清偿贷款要求乙以未足额出资部分承担责任,乙以该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的贬值,与本人无关为由拒绝补足,建设银行又向出具验资报告的B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赔偿,B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两个,一是“本所在验资中胁⒎枪室獬鼍撸幢愠械R步鼋鍪蔷捅簧蠹频ノ慌獬ズ蟛蛔悴糠掷闯械!保恰氨舅谘樽时ǜ嫔弦丫⒚魇墙龉┕ど痰羌鞘褂茫写蠲挥泄叵怠保婧螅ㄉ枰幸婪ㄏ蛉嗣穹ㄔ禾崞鹆怂咚稀?br>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6.乙拒绝补足出资的理由是否正确?该部分出资应该由谁来补足?简要说明理由。

题干: 张三因急需一笔资金进行投资,找到做生意的李四向其借款人民币250万元。2023年10月1日,张三和李四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25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利率以及逾期利率。
2023年10月2日应李四要求,张三将自己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李四,抵押合同中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李四所有,张三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李四,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李四又以张三的担保不足为由,要求张三再额外找一个担保人。2023年10月9日,张三的朋友钱某某又与李四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钱某某将价值50万元的家用小汽车质押给李四。因李四的住处无处停车,所以该小汽车仍存放于钱某某家的车库内由钱某某保管。李四于2023年10月10日在张三处将2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张三。
2024年2月,张三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作价250万元卖给了不知情李某某,李某某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李四对此并不知情。
债务到期后,张三无力偿还,因此发生纠纷,无奈之下李四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要求张三偿还250万元借款,并支付25万元利息;(2)按照年利率20%向其支付逾期利息;(3)要求对钱某某的小汽车实现质权;(4)以张三与李某某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5)以其在与张三签订的质押合同中已经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自己所有为由,请求李某某尽快搬离房屋。

27.李四以抵押合同有约定为由请求李某某尽快搬离房屋,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吉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一家于2013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该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 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
(1)股份公司董事会由10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7名。此外,董事李某 因临时有事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出席会议的董事王某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张某因病不 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刘某代为出席并表决。
(2)会议提议于4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部分重要事项作出决议,出席会议董事中6 人表示同意。
(3)公司章程规定,吉祥公司对合作伙伴的担保事宜由董事会进行决议。会议对吉祥 公司是否对合作伙伴如意公司提供担保展开讨论并表决,与会董事中4名表示同意,3名表 示反对。
2020年5月25日,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情况 如下:
(1)本次会议准备对公司章程关于担保事宜的规定进行修改,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55%同意该修改。
(2)本次会议通过了一个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发行方案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要点:
①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对象为20名机构投资者;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 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③投资者在本次非公开发行中认购的 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转让。
(3)吉祥公司准备聘用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21年的年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60%同意该聘任。 
(4)吉祥公司准备将主要财产转让给关联公司幸福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80%同意该转让,其中,投反对票的股东A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5)该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存档。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28.吉祥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题干: 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张三持有A公司股份100万股。2019年9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此时,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权。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19年10月12日,A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20%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B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20%的股份,支付方式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张三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月20日,A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B公司股份总额的25%。收购顺利完成。2020年8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8月13日,张三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2020年12月,A公司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购买B公司5%的股份,此举不影响B公司的上市地位;张三继续举报,认为A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证监会仍未予理会。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29.张三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3月2日,甲将其生产的一批价值30万元的设备寄存于乙的仓库,寄存期截止2015年4月30日,3月5日,将该批设备抵押给债权人A公司,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登记。
3月9日,乙向丙谎称该批设备属于自己,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批设备卖给丙;事后,不知情的丙全额付款取走设备。3月16日,丙将该批设备以40万元的价格卖给丁。3月20日,丙交付设备,丁向丙付款。
3月25日,A公司对甲的债权到期,甲无力偿还,A公司就该批设备行使抵押权。此时,甲才得知乙已将该批设备出卖给丙,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丙返还设备。丙告知已将设备转卖给丁。甲要求丁返还设备,A公司则向丁主张就该设备行使抵押权,均遭丁拒绝。
4月9日,丁发现该批设备存在严重质量瑕疵,无法投入使用,遂主张解除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丙赔偿损失,丙以该质量瑕疵在乙向其交付设备时已经存在,丁要求乙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30.甲是否有权要求丁返还设备?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的承兑汇票,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D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10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1.在装修工程未验收合格的情况下,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将1台挖掘机出租给乙公司,租金共计10万元。为担保乙公司依约支付租金,丙公司担任保证人,丁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经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口头同意,乙公司将6万元的租金债务转让给戊公司。之后,乙公司为资金周转将挖掘机分别以45万元和50万元的价格先后出卖给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均已付款,但乙公司均未依约交付挖掘机。
因戊公司、乙公司一直未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甲公司便将挖掘机以4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王某,约定由乙公司直接将挖掘机交付给王某,王某首期付款20万元,尾款28万元待收到挖掘机后分两次支付。此事,甲公司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表示同意。
王某未及取得挖掘机便死亡。王某临终立下遗嘱,其遗产由其子大王和小王继承,遗嘱还指定小王为遗嘱执行人。因大王一直在外地工作,同意王某遗产由小王保管,但未进行遗产分割。在此期间,小王未告知大王,便将挖掘机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方某。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2.当A公司以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对挖掘机无权处分为由,主张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时,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7年初以来,西岳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7年12月24日,甲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西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汇总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西岳公司财产时发现下列情形:
(1)2016年10月10日,西岳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0万元,借期1年;2017年9月10日,西岳公司提前向甲银行清偿了该笔借款。2018年1月15日,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笔清偿。
(2)西岳公司欠缴税款500万元、税收滞纳金100万元。其中,在2017年12月24日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80万元,在2017年12月24日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20万元。
(3)2017年4月4日,西岳公司与欢喜公司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欢喜公司分5期交付价款,2018年4月4日最后一笔价款清偿完毕后,欢喜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2018年1月15日,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欢喜公司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将货物予以交还管理人。欢喜公司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2017年5月5日,西岳公司自E公司处租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1年;2017年10月10日,西岳公司擅自将该机器设备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F公司,该设备已交付。E公司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机器设备时,得知该设备已为F公司所有,遂要求将因设备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2017年6月份,西岳公司开始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财务总监钱某利用职务便利照常领取加薪工资;2018年1月16日,管理人追回了钱某所得的工资。钱某对因返还工资形成的债权,要求按照拖欠职工工资进行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3.根据事项(5)所示,钱某的要求能否全部得到满足?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3月1日,北京的甲公司向上海的乙公司订购2吨蜂蜜,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20万元,乙公司应于2015年5月1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10日内甲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一次全额支付购买价款。
2015年3月5日,甲公司依约签发一张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起3个月付款的汇票给乙公司,A银行承兑该汇票,但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点;乙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公司。
2015年4月,甲公司将其与乙公司订立的蜂蜜买卖合同转让给丁公司以抵偿债务,并快递通知乙公司,乙公司签收快递后未作任何回复。
2015年5月1日,乙公司将蜂蜜送至丁公司,丁公司验货时发现有20%的蜂蜜已经变质,遂要求解除整个合同、退回全部货物;乙公司则以丁公司未及时验货、保存措施不当为由拒绝退货。经查,丁公司验收及时,保存措施恰当,但纠纷发生后,丁公司对该批蜂蜜放任不管,蜂蜜已经全部变质。
2015年8月,丙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被拒绝,遂向乙公司进行追索,乙公司拒绝向其承担票据责任。
34.甲公司签发的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点,汇票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1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
2011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1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2011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反对。
35.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庚出质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张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等一系列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2亿元。
2014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1年至2013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玉妍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希月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5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5家进行了替代测试;希月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张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3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5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
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张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6年7月7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4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7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7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7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7年6月21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6.张某从公司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华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大公司)于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未发行过优先股,甲、乙分别持有华大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13年年底,华大公司净资产额为12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500万元、2000万元和1500万元。
2014年2月,华大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财务顾问英洛公司认为,华大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4年3月,华大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草案,要点如下:(1)发行优先股2亿股,拟筹资7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5%,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财务顾问英洛公司认为董事会拟定的优先股发行草案不符合规定,经过英洛公司指导修改后,华大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底形成了董事会决议。2014年4月,华大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有关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提案获得2.25亿股赞成票。
由于华大公司最近两年经营陷入困境,2017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华大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华大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华大公司6%的股权。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华大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事先向乙出具过书面承诺,同意持股后将无条件按照乙指令行使所持大华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6%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7.英洛公司关于华大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判断是否正确?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21年3月1日,林木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B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B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急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找到己公司在票据上作保证签章,但是未写明被保证人。
林木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林木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38.B银行拒绝付款后,戊公司能否向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6月15日,人民法院受理了酷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老张为管理人。老张负责清理酷乐公司债权债务,有如下事项。
(1)2013年7月,特焊公司向华兴银行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酷乐公司以一间厂房为特焊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特焊公司无法偿还。经三方协商,酷乐公司将抵押的厂房进行变现,变现1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甲银行,但还有50万元无法得到偿还。
(2)2014年5月,酷乐公司向汇春公司采购一批物资,尚未付货款120万元。2014年9月,酷乐公司与汇春公司签订一份还款协议,约定酷乐公司在2015年7月25日前偿还所欠汇春公司货款及利息一共130万元,并以酷乐公司的两台机器设备作抵押。签订还款协议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汇春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申报了此债权。
(3)2014年10月,酷乐公司和智恒达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酷乐公司向智恒达公司提供劳务,期限为1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25万元。到酷乐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双方都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的义务。
(4)2014年11月,酷乐公司向欣华阳公司采购一批设备,货款55万元尚未支付。骏博德公司曾向酷乐公司购买一批商品,欠酷乐公司货款60万元。人民法院受理酷乐公司破产申请后,骏博德公司与欣华阳公司协商一致,骏博德公司在向欣华阳公司支付55万元后,取得欣华阳公司对酷乐公司的55万元债权。骏博德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55万元债权抵消其所欠酷乐公司60万元的债务的要求。
39.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将酷乐公司的两台机器设备抵押给汇春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请阐述原因。

题干: 2020年2月6日,如意公司从B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置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 50辆,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并以价值20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B银行设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B银行与希月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方式,希月公司为如意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2020年2月7日如意公司与挖掘机生产商山河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河公司为如意公司提供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 50辆,总价300万,如意公司应于 4 月 9 日、 4 月 20 日分别支付价款 150 万元,山河公司应于 4 月 16 日、 4 月 27 日分别交付山河牌 A 型号挖掘机 25 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 4 月 9 日,如意公司向山河公司支付第一期挖掘机价款 150 万元。 4 月 16 日,山河公司交付 A 型 号挖掘机 25 辆。如意公司在验挖掘机时发现该批挖掘机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 4月18 日,如意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请求山河公司减少价款20万,被山河公司拒绝。理由是: 第一,双方未就挖掘机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如意公司也只能 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4 月 20 日,山河公司请求如意公司支付第二期挖掘机价款 150 万元,如意公司调查发现,山河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山河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公司在20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 5 月11日,山河公司发函告知如意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意公司违约。如意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山河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山河公司解除未交付的25辆挖掘机买卖合同。
5月6日,如意公司无力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希月公司还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0.如意公司中止履行向山河公司支付第二期挖掘机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3月19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戊公司向甲公司付清了全部价款。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的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1.丁公司的财产损失能否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 2013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城区的一块建设用地,2013年10月15日,甲 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3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2013年11月5日, 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14年3月,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丁银行借款5亿元,借款期限3年。甲公司与丁银行于2014 年3月10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4年3月1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种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居民住宅。
甲公司在取得该居民住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后,在广告中宣称其商品房“容积率不高于 1. 2",“绿地面积超过50%",引起购房者的热烈关注,所预售的商品房一售而空,价格也比周边小区高出20%。
2014年9月1日,甲公司与王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双方对合同生效也没有其他约定。此外,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未对容积率和公共绿地面积等间题作出约定。2014年9月10日,王某向甲公司交付了 200万元的购房款。
2015年4月1日,甲公司交房时,王某发现该住宅小区的容积率超过2.0,绿地面积只有10%。王某在调查后得知,甲公司报经批准的规划就是如此。2015年6月5日,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2.甲公司在建造的居民住宅已经完工,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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