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干:
某市非房地产开发公司,2019年发生以下业务:
(1) 1月通过竞拍取得市区一处土地的使用权,支付土地出让金6000万元,缴纳相关税费240万元;
(2)以上述土地开发建设普通标准住宅楼、会所和写字楼各一栋,占地面积各为1/3;
(3)住宅楼开发成本3000万元,分摊到住宅楼的利息支出3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4)写字楼开发成本4000万元,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及利息支出的具体数额;
(5)与住宅楼配套的会所开发成本480万元,无法准确分摊利息支出,根据相关规定,会所建成后产权属于住宅楼全体业主所有;
(6) 9月份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住宅楼出售,取得收入15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将写字楼出租,当年按合同约定取得租金收入8万元(不含增值税)。
(其他相关资料:该公司所在地政府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比例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该写字楼立项和开始动工始于“营改增”之前,故选择简易征收方法计算销售房产和租赁房产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