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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8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3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2014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于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是否有权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14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A银行,到期日为2014年7月1日。
4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4月10日,丁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货。
4月20日,戊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庚公司则向戊公司支付现金95万元。4月25日,庚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己公司。己公司对戊公司与庚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
7月5日,持票人己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拒绝证明。
7月10日,己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丁公司以己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丁公司对戊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于2021年4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021年4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应甲企业的要求,张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乙银行作出保证,乙银行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在张某出具的保证书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2021年4月20日,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将一批产品以4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已经付款,甲企业已经将其交付给丙公司;(2)2021年5月10日,甲企业将一台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送至丁公司修理,因甲企业之前欠丁公司80万元的货款,该机器设备被丁公司留置;(3)2021年6月1日,甲企业向戊公司购买一台1000万元的数控机床,戊公司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甲企业遂以该数控机床为1000万元的价款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6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戊公司于6月5日向甲企业交付了数控机床,双方于6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司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甲企业遂以该数控机床为1000万元的价款设定抵押担保,双方
于6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戊公司于6月5日向甲企业交付了数控机床,双方于6
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乙银行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则主张:该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首先行使抵押权。乙银行就丙公司所购买的产品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公司拒绝。乙银行就丁公司所留置的机器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丁公司则主张其留置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乙银行就数控机床主张行使抵押权,戊公司则主张其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乙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代为清偿该笔债务;第二,尽管A公司暂时不能清偿所欠B公司债务,但其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不构成资不抵债。经审查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发现:虽然A公司的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但其流动资金不足,实物资产大多不能立即变现,无法立即清偿到期债务。据此,人民法院于5月16日裁定受理B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
在该破产案件中,有以下情况:
(1)2014年4月14日,人民法院受理了D公司诉A公司股东甲的债务纠纷案件。D公司主张,因甲未缴纳出资,故应就A公司所欠D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责任。该案尚未审结。
(2)A公司于2013年4月8日向E信用社借款2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其所属厂房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4年5月18日,经管理人同意,A公司向E信用社偿还了其所欠200万元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经查,A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市场价值为500万元。有其他债权人提出,A公司向E信用社的清偿行为属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故应认定为无效。
(3)2014年6月2日,F公司向管理人提出,根据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由其提供原材料,委托A公司加工了一批产品,现合同到期,要求提货。据查,该批产品价值50万元,现存于A公司仓库,F公司已于2014年2月支付了全部加工费10万元。管理人认为该批产品属于债务人财产,故不允许F公司提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有关债权人关于A公司向E信用社清偿行为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由自然人乙和自然人丙于2002年8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4月,甲公司经过必要的内部批准程序,决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有关文件,报送文件中涉及有关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上市的方案要点如下:(1)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经过审计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资产总额为2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8000万元;在负债总额中,没有既往发行公司债券的记录;2003年度至2005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1200万元、1600万元和2000万元。(2)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800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1000万元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其余部分用于生产经营;公司债券年利率为4%,期限为3年。(3)公司债券拟由丁承销商包销。根据甲公司与丁承销商签订的公司债券包销意向书,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为120天,丁承销商在所包销的公司债券中,可以预先购入并留存公司债券2000万元,其余部分向公众发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甲公司拟发行的公司债券由丁承销商包销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和包销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本题根据2017年教材进行了调整。2000年3月5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

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向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B银行依照约定于2000年3月6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2001年4月5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

要求:

 


6.B银行对S项目是否享有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
9月2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A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B、D公司追索。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E公司追索,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7.甲银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嘉业股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本总额8亿元,净资产6亿元,2014年3月5日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讨论:
(1)发行优先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a.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b.股息率暂定为6%,以后每年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股息率;c.若每年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按约定的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d.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不予累积;e.优先股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定向增发方案。具体内容如下:非公开发行普通股2亿元,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为对象(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在发行结束后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3)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发行债券3亿元,期限是5年,利率为5%,自核准之日起30个月内分3次发行完毕,首期发行额为1亿元。
董事会对三种方案进行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和公司债券方案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且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以决定采取优先股发行方案,但对优先股方案中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了修改,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14年8月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经持有嘉业股份公司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14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又增持了嘉业公司5%的股份,但由于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不再增持。经查,8月25日,A持有5%的普通股:9月10日持有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8.优先股发行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3月1日,天乐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向夕月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50万元,6月1日到期。B银行为付款人。夕月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甲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夕月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将“被背书人名称”处留白,直接将汇票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取得汇票后,为了支付货款,将其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在背书时,甲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汇票交付乙公司,乙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自己的名称直接填在第一个背书栏内“被背书人名称”处。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不得转让”。后该票据被丙公司财务人员张三窃取,张三伪造了丙公司签章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持该票据依法向B银行提示承兑,B银行予以承兑,但因业务人员操作不熟练,忘记加盖承兑章即将票据交付给丁公司。票据到期后,丁公司依法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丙公司签章是伪造的,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为由予以拒绝。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9.甲公司以及张三是否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21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4000万元,工期1年。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先行支付2000万元工程款,乙公司垫资2000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关于垫资其他事 项没有约定。 为建造该商品房,乙公司向丙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总价款20万,合同约定乙公司先付定金5万,丙公司送货到工地,并 在合同中约定挖掘机的检验期为20日,余款检验完毕后支付。合同订立后,乙公司向丙公司表示因资金紧张,请丙公司先送 货,货到后付全款,丙公司表示同意。
  2021年5月3日,丙公司将挖掘机送至乙公司指定工地。6月1日,乙公司工人告知乙公司负责人,挖掘机主要部件故障,无 法正常使用,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换货,丙公司拒绝,并要求乙公司支付全款。
  2021年9月,甲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张某以全款购买其中一套,合同约定应当于2022年4月交房并为张某办理产权 登记。
  2021年10月,甲公司以在建商品房抵押向A银行借款3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22年4月,甲公司从丁公 司借款5000万元。甲公司仍以在建商品房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
  2022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垫资2000万元以及垫资期间的利息。甲公司验收合 格,但拒绝支付垫资,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总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 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22年1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22年5月,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请求拍卖该商品房,并从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垫资款及利息。2022年6月,商品房拍卖价 款3.5亿元,其中包括张某购得的一套,价值1000万元。丁公司也要求甲公司偿还所欠其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150万元。A 银行则认为自己抵押在先应当优先于乙公司和丁公司受偿。
  张某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该拍卖自己付款购买的商品房。几经协商后,张某购买的房屋从拍卖商品房中剔除。但由于系列债 务纠纷,直到2023年5月,张某仍然未能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张某遂要求解除买卖合同。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0.张某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授权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米,张某持甲公司已经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米的授权委托书前往。
2018年3月1日,张某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签订大米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米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先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先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18年3月2日,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擅自决定以甲公司的名义和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米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8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米和绿豆交付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米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米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8年4月2日,丙公司运送大米途中,因遭遇泥石流,大米部分毁损。丙公司将该情形及时电话通知了甲公司,甲公司认为大米毁损的风险应由乙公司承担。
2018年4月5日,甲公司和丁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甲公司将尚未毁损的大米作价120万元卖给丁公司。4月7日,因大米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尚在运输途中的大米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米直接运交给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米途中,因山洪暴发,剩余的大米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米尾款50万元。
2018年4月6日,承运人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庚公司作价130万元,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要求庚公司返还绿豆。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因甲公司不能向丁公司交付大米,丁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天翼股份是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地王集团为持有其46%股份的控股股东。张某受地王集团委派任天翼股份董事长,李某任总经理。2012年6月5日,天翼股份因连续两年亏损,受到交易所退市风险警示。7月1日,债权人甲公司以天翼股份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7月11日,天翼股份就此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本公司虽然暂时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立即清偿甲公司债务,但公司净资产仍为正值,并未出现资不抵债。7月20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天翼股份的异议,受理了破产申请,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同时发出通知和公告,要求债权人在8月30日之前申报债权。
管理人经调查确认,截止8月30日,天翼股份总资产2亿元,申报债权总额1.9亿元。
9月2日,地王集团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天翼股份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裁定天翼股份重整,并予以公告。经天翼股份申请,人民法院宣布,在重整期间由李某带领其管理团队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管理天翼股份的生产经营事务。9月10日,担保债权人丙公司要求行使到期担保权,被李某拒绝。10月20日,天翼股份向人民法院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要点包括:(1)天翼股份所有股东将各自持有股份的64%转让给重组方丁公司;(2)天翼股份向丁公司定向增发1亿股,丁公司将其全资持有的戊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天翼股份。经评估,戊公司全部股权价值为3亿元,上一年度因能源价格下跌而亏损。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天翼股份76%的股份。
11月10日,审理天翼股份破产重整案的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将重整计划草案及相关材料送中国证监会会商。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天翼股份拟受让的资产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且重组后天翼股份将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故出具了否决意见。人民法院据此要求天翼股份重新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人民法院宣布在重整期间由李某继续负责天翼股份的生产经营管理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B企业于2016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16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C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D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5月29日,D企业向B企业发出追索通知,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表示拒绝。5月30日D企业向保证人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乙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为由表示拒绝。6月20日,D企业向C企业发出追索通知,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18年5月31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3.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8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8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8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8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
(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
(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出席会议,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8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8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8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8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4.乙在收购甲股份时,存在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关于权益变动披露规定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加工6台仪表柜,制作报酬共计4000元,甲方负责提供原材料,限期5个月交货,以备科研急用。合同签订后,甲方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制作仪表柜所需的全部原材料。并支付了定金800元,乙方在检验原材料时,发现原材料质量不合格,但考虑到两单位的关系,未提出异议,乙方生产出4台仪表柜后,因其他任务较紧,怕无法按期完成定作任务,便自行将另外2台仪表柜的加工制作委托给丙方承揽加工。后丙方因发生火灾,全厂设备及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毁损,无法再加工仪表柜,合同到期后,乙方只向甲方交付了4台仪表柜,其余2台无法如期交付,甲方收货后发现交付的4台仪表柜均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根本无法使用,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方要求:
(1)乙方双倍返还定金1600元:
(2)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应予解除;
(3)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赔偿包括原材料在内的一切经济损失。
乙方则称:
(1)4台仪表柜不合格,纯系甲提供原材料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应由甲方自己负责,甲方应按合同规定付报酬2000元;
(2)同意解除合同;
(3)所欠2台仪表柜因丙方发生意外事故,原材料毁损不能再加工所致,属不可抗力,应免除责任,此外还表示,除不要甲方支付该2台仪表柜的报酬外,不承担任何责任,后经查:已交4台仪表柜质量不合格确实与甲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合格有关。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5.对未交货的2台仪表柜是否应免除乙方的违约责任?为什么?

题干: 1999年10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1999年11月5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3月1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2000年3月5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2000年5月20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1999年1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2000年2月28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2000年3月1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6.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7年初以来,西岳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7年12月24日,甲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西岳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汇总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西岳公司财产时发现下列情形:
(1)2016年10月10日,西岳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0万元,借期1年;2017年9月10日,西岳公司提前向甲银行清偿了该笔借款。2018年1月15日,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笔清偿。
(2)西岳公司欠缴税款500万元、税收滞纳金100万元。其中,在2017年12月24日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80万元,在2017年12月24日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20万元。
(3)2017年4月4日,西岳公司与欢喜公司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欢喜公司分5期交付价款,2018年4月4日最后一笔价款清偿完毕后,欢喜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2018年1月15日,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欢喜公司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将货物予以交还管理人。欢喜公司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2017年5月5日,西岳公司自E公司处租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1年;2017年10月10日,西岳公司擅自将该机器设备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F公司,该设备已交付。E公司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机器设备时,得知该设备已为F公司所有,遂要求将因设备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2017年6月份,西岳公司开始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财务总监钱某利用职务便利照常领取加薪工资;2018年1月16日,管理人追回了钱某所得的工资。钱某对因返还工资形成的债权,要求按照拖欠职工工资进行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7.根据事项(1)所示,法院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题干: 8月20日,A公司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出票后1个月付款。C公司为付款人,D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B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于9月12日向C公司提示承兑,C公司以其所欠A公司债务只有8万元为由拒绝承兑。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8.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谁?并说明理由。

题干: 某机构投资者对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A公司如下信息:
(1)甲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34%的股份。甲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09年8月7日,经董事会决议(甲回避表决),A公司为B公司向C银行借款4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2010年3月1日,C银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为此向C银行支付了4000万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末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A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于201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甲赔偿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甲则辩称:乙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的起诉。
(3)2010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丙为B公司财务主管,候选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1%的股份。
(4)2010年3月24日,乙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甲的董事职务。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月25日,乙联合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张某,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4月1日,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40%。后者通过了对甲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乙为A公司董事。
(5)2010年4月21日,B公司与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乙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B公司将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后B公司仍持有A公司7%的股份;同时,乙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随后,甲辞职,乙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6)2010年6月3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5%。2010年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0%。上述两项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营业务转换为汽车零配件生产。
(7)在上述两项股权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价均出现了异常波动。经调查发现:乙借用他人账户,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日期间大量买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会开会期间,电话委托买入A公司股票1万股;A公司秘书庚在电梯中听到公司高管议论公司重组事宜后,于12月3日买入公司股票2000股。因受市场环境影响,上述人员买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获利,其中,乙账面亏损达3亿元;戊账面亏损2万元;庚已卖出股票,亏损2000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9.乙、戊、庚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4月1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其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1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丁某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于2017年4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17年6月1日,王某因病突然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17年6月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7年6月10日,小王将该房屋作价130万元卖给杜某,双方于当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2017年7月1日,杜某要求叶某返还该房屋,遭到叶某的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王某与丁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向B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价款。2010年3月1日,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2010年9月1日。A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甲,拟由其携至B公司交票提货。
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A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名章,按照A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复制。3月20日,甲将其复制的汇票交付B公司,提走机床并占为己有。4月10日,甲将汇票原件交回A公司,声称B公司因机床断货要求解除合同。
3月23日,B公司为向C公司购买原料,将甲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日,C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则向C公司支付现金29万元。
7月1日,D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
9月5日,E公司向汇票承兑银行提示付款,被告知:该汇票系伪造票据,原票据已于4月15日由出票人A公司交还该银行并予以作废,该行对此伪造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银行将该汇票退还E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1.E公司是否有权向甲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干: 嘉业股份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本总额8亿元,净资产6亿元,2014年3月5日董事会对以下几种融资方案进行讨论:
(1)发行优先股方案。具体内容如下:a.公开发行优先股3亿股,筹资4亿元;b.股息率暂定为6%,以后每年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股息率;c.若每年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按约定的股息率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d.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不予累积;e.优先股分配股息后,还可以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2)定向增发方案。具体内容如下:非公开发行普通股2亿元,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的3只基金、7名自然人和一家境外战略投资者为对象(境外战略投资者将在发行结束后报国务院相关部门备案),境外战略投资者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得转让。
(3)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具体内容如下,发行债券3亿元,期限是5年,利率为5%,自核准之日起30个月内分3次发行完毕,首期发行额为1亿元。
董事会对三种方案进行讨论后,认为定向增发方案和公司债券方案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且不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所以决定采取优先股发行方案,但对优先股方案中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地方进行了修改,股东大会通过后。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
2014年8月25日,A公司发布公告。称其已经持有嘉业股份公司5%的股份。并拟继续增持。2014年9月10日,A公司再次发布公告称其又增持了嘉业公司5%的股份,但由于股价持续走高,未来12个月不再增持。经查,8月25日,A持有5%的普通股:9月10日持有7%的普通股和3%的优先股。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2.A公司于10日发布公告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4月1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其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1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丁某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于2015年4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2015年6月1日,王某因病突然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15年6月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5年6月10日,小王将该房屋作价130万元卖给杜某,双方于6月11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2015年7月1日,杜某要求叶某返还该房屋,遭到叶某的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3.杜某是否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3年3月2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4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13年9月2日。
2013年4月28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遂在背书人签章一栏签章背书,但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亦未交付。
2013年5月1日,乙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工作之便,盗走存放于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乙公司未能及时发觉。
王某盗取汇票后,未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即直接交付给丁公司,换取现金。2013年5月18日,丁公司将该空白背书汇票交付给戊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货款。丁公司和戊公司对王某盗取汇票一事均不知情,戊公司对于该汇票系丁公司以现金自王某处换取一事也不知情。戊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
2013年5月20日,乙公司发现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1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但因律师工作失误,乙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遂于2013年8月25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013年9月5日,戊公司向承兑人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按照汇票金额向戊公司支付了款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4.戊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1月11日,西岳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B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货款。因乙公司财务人员张三因为没有拿到年终奖,心生怨恨,张三和丙公司有利益关系,张三偷偷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的知情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关联方岳西公司提供保证,但岳西公司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向B银行提示承兑,B银行经审查后于2020年3月21日予以承兑。 2020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西岳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5.如戊公司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能否以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3月1日,金玉房地产公司(简称金玉公司)与新达建筑公司(简称新达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达公司承建金玉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价款7750万元,工期13个月,竣工验收后付款,并约定新达建筑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将要竣工时,金玉公司资金短缺,新达公司遂以自有资金750万元支付部分建筑材料和人工费,工程如期完成。对于新达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
2021年4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后,金玉公司支付了4750万元工程款,剩余3000万元工程款及新达公司垫付的750万元尚未支付,导致新达公司欠付建筑工人人工费未付。
2021年1月,金玉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1年2月,金玉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该商品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同时由金玉公司的关联公司A公司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金玉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B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2021年2月15日,B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于次日通知金玉公司和A公司。2021年3月,金玉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28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但未告知已抵押的事实,合同约定1周内张三先支付定金60万,1个月内支付50万,剩余部分通过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陆续支付了全部价款。经新达公司催告后,金玉公司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2021年10月,新达公司就其3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750万元的垫资款、丁公司就金玉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均主张以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同时,丁公司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金玉公司以已经和新达公司约定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拒绝新达公司的请求;同时,A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为:第一,B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经过自己同意;第二,丁公司应当先拍卖金玉公司的商品房。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为1.5亿元。至此,张三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的情况,因前述各种纠纷,金玉公司未能按时交房,张三从2022年年初开始,多次要求金玉公司交房,直到2022年4月15日,金玉公司仍然未能交房。张三遂通知金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金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并另行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66万元。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26.B银行将2亿元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是否生效?A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 年 3 月 1 日,金玉房地产公司(简称金玉公司)与新达建筑公司(简称新达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达公司承建金玉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价款 7750 万元,工期 13 个月,竣工验收后付款, 并约定新达建筑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将要竣工时,金玉公司资金短缺,新达公司遂以自有资金 750 万元支付部分建筑材料和人工费,工程如期完成。对于新达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
2021 年 4 月 1 日,工程竣工验收后,金玉公司支付了 4750 万元工程款,剩余 3000 万元工程款及新达公司垫付的 750 万元尚未支付,导致新达公司欠付建筑工人人工费未付。
2021 年 1 月,金玉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1 年 2 月,金玉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该商品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 2.5 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同时由金玉公司的关联公司 A 公司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金玉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 未能全部偿还,尚欠B银行借款本息 2 亿元。2021 年 2 月 15 日, B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于次 日通知金玉公司和 A 公司。 2021 年 3 月,金玉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 280 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但未告知已抵押的事实,合同约定 1 周内 张三先支付定金 60 万,1 个月内支付 50 万,剩余部分通过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约定交房时间 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陆续支付了全部价款。经新达公司催告后, 金玉公司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2021 年 10 月,新达公司就其 3000 万元的工程余款和 750 万元的垫资款、丁公司就金玉公司尚未偿还的 2 亿元借款本息,均主张以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同时,丁公司还要 求 A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金玉公司以已经和新达公司约定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拒绝新达公司的请求; 同时,A 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为:第一, B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经过自己同意;第二, 丁公司应当先拍卖金玉公司的商品房。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为 1.5 亿元。 至此,张三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的情况,因前述各种纠纷,金玉公司未能按时交房, 张三从 2022 年年初开始,多次要求金玉公司交房,直到 2022 年 4 月 15 日,金玉公司仍然未能交房。张三遂通知 金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金玉公司 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并另行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66 万元。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27.新达公司的 3000 万元工程余款和 750 万元垫资能否从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中全额优先受偿?并说 明理由。

题干: A公司是一家拥有200多名职工的中型企业。自2015年年底开始,A公司生产经营停滞,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并持续拖欠职工工资,2017年1月,A公司20名职工联名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20名职工无破产申请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2017年2月,A公司的债权人B银行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公司提出异议称,A公司账面资产总额超过负债总额,并未丧失清偿能力。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召集A公司和B银行代表磋商偿还贷款事宜,但A公司坚持要求B银行再给其半年还款缓冲期,争取恢复生产,收回货款后再清偿贷款。B银行则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双方谈判破裂。人民法院认为,A公司的抗辩异议不成立,于5日后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在管理人接管A公司、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期间,发生如下事项:
(1)C公司欠A公司的20万元货款到期,C公司经理在得知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因被A公司经理收买,直接将货款交付A公司财务人员。A公司财务人员收到货款后,迅速转交给A公司的股东。
(2)A公司未经管理人同意,擅自向债权人D公司清偿10万元债务,A公司此前为担保该笔债务而以市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也因此解除。管理人清理债权债务时还发现,A公司的部分财产已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的多宗民事诉讼案件中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者已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8.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A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人民法院对其部分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以及强制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

题干: 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张三持有A公司股份100万股。2019年9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此时,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权。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19年10月12日,A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20%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B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20%的股份,支付方式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张三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月20日,A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B公司股份总额的25%。收购顺利完成。2020年8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8月13日,张三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2020年12月,A公司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购买B公司5%的股份,此举不影响B公司的上市地位;张三继续举报,认为A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证监会仍未予理会。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29.张三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4年4月1日,甲融资租赁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出租人)按照乙公司(承租人)的选择,从丙公司(出卖人)购进一套医疗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度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
2014年4月10日,承租人乙公司取得了该医疗设备的经营许可,但出租人甲公司未取得该医疗设备的经营许可。
2014年6月1日,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乙公司交付了该医疗设备。乙公司检验合格后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甲公司据此向丙公司支付了货款。
2014年7月10日,因该医疗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患者胡某死亡,乙公司依法向胡某的家属赔偿120万元。此后,乙公司向丙公司行使索赔权,同时拒绝向甲公司支付该医疗设备的租金。遭到丙公司的拒绝后,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14年7月20日,该医疗设备遭雷击全部报废。
已知: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承租人欠付租金时出租人解除合同的条件等问题均未作出明确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0.甲公司是否应当对胡某的死亡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其新开发的楼盘进行预售,其在销售广告中说明,该楼盘为高品质生活小区,小区空地绿化面积高达70%,温泉水入户。该小区因这两项条件比较优越,销售均价比同区域的其他小区高出20%。李某对甲公司销售广告中的内容十分认可,于2009年8月份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后,李某办理入住手续,搬进该小区后不久,发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发现该小区绿化面积严重缩水,且人户的只是普通的热水,而非温泉水。

(2)甲公司销售房屋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该小区竣工验收前夕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

(3)张某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甲公司已于2009年7月份出售给张某,张某购下该房后出国学习,日前刚回国,张某主张其才是房屋的权利人,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4)孙大妈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是甲公司许诺给她的回迁房,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当事人各方纠缠不清,纷纷将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赔偿其损失,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张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孙大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腾退房屋,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4)甲公司抗辩称其与李某、张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李某和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31.(5)孙大妈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题干: 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一批货物,A 公司于2023年 2 月 10 日签发一张见票后1 个月付款、票据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3 月 5 日 B 公司向甲银行提示承兑并于当日获得承兑。 3 月 10 日 B 公司为了支付 C 公司的广告费,将承兑后的汇票背书转让给 C 公司,3 月 20 日 C 公司为支 付货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D 公司,同时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3 月 30 日 D 公司为支付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 E 公司。4 月 6 日,持票人 E 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D 公司在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为由 拒绝付款。 E 公司于 4 月 7 日取得“拒付理由书”,于 4 月 12 日向 D 公司、C 公司、B 公司、A 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 100 万元、逾期付款利息及发出追索通知的费用合计 102 万元。 对于 E 公司的追索,D 公司以其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丧失追索权为由拒绝承担责任;C 公司 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A 公司以 B 公司交货不合格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32.A 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组织、指使甲公司通过处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 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9年6月至 2021年6月,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3亿元。
2022年2月20日,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22年3月10日, 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 2019年至2021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丁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 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 “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丙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 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22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2022年4月12 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元的价格买入 甲公司股票10万股。
2022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査。 经査,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20 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 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 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丁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中国证监会还査明,甲公司直接向董事长赵某提供借款供其个人购买住房,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
2022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甲公 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 构成欺诈发行。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1000万元;认定董事长赵某 等7名董事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 500万元。赵某辩称,甲公司虚构回收应 收账款的行为是甲公司控股股东的要求, 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 独立董事王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直接参 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 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钱某于2022年7月10日以每股 4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0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李某于2022年7月16日以每股 3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 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22年8 月10日以每股2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 万股股票全部卖出。2022年8月20日,戊投资者保护机构 受50名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贲任,要求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律师事务所辩称,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戊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了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均依法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了全体原告。投资者钱某未明确表示参加该诉讼,也未在人民法院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 出。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周某认为,应视为钱某不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3.丁律师事务所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月15日,甲出资10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主要从事铁皮的加工。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入价值2万元的货物。3月15日,乙未经甲的同意,自己同该企业订立了一份材料供应合同。另外,乙还设立了一家铁皮加工的个人独资企业。2011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 企业进行清算。
34.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作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材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丙公司已经同意),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付机床,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5.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题干: 2011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1)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50万元;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出资100万元,另以货币出资50万元。(2)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201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该次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
2011年6月3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公司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1年7月12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是2011年9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丙遂于2011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36.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张某、方某共同出资,分别设立甲公司和丙公司。2015年3月1日,甲公司未经张某同意以自己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开发某房地产项目的《合作协议一》,约定如下:“甲公司将张某持有的丙公司1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甲公司支付首付款4000万元,尾款1000万元在次年3月1日之前付清。首付款用于支付丙公司从某国土部门购买A地块土地使用权。如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丙公司未能取得A地块土地使用权致双方合作失败,乙公司有权终止协议。”
《合作协议一》签订后,乙公司向张某告知该协议并取得其同意。另外,经甲公司指示乙公司向张某支付了4000万元首付款。张某将丙公司的10%的股权过户给了乙公司。
2015年5月30日,因张某未将前述4000万元支付给丙公司致其未能向某国土部门及时付款,A地块土地使用权被再次挂牌转卖他人。
2015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函:“鉴于土地使用权已被国土部门转卖他人,故我公司终止协议,请贵公司返还4000万元。”甲公司当即回函:“我公司已把股权过户到贵公司名下,贵公司无权终止协议,请贵公司依约支付1000万元尾款。”
2015年6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二》,对继续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做了新的安排,并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合作协议一》自动作废;甲公司向乙公司退还4000万元后,乙公司将股权变更回张某名下。” 丁公司经甲公司指示,向乙公司送达了《承诺函》:“如果甲公司不能退还4000万元,本公司代为清偿。”
37.甲公司对乙公司终止协议的要求提出异议后,乙公司能否以甲公司订立合同时,对标的股权并不享有处分权为由,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合作协议一》无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某机构投资者对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A公司如下信息:
(1)张三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33%的股份。张三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7日,经董事会决议(张三回避表决),A公司为B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2019年8月8日,甲银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为此向甲银行支付了2200万元借款本息。
(2)李四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A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李四于2019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张三赔偿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张三则辩称:李四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四的起诉。
(3)2019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丙为B公司财务经理,候选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2%的股份。
(4)2019年3月24日,李四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张三的董事长职务。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月25日,李四联合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王五,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4月1日,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40%。后者通过了对张三的董事罢免案。
(5)2019年4月21日,B公司与李四达成股权转让协议。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李四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B公司将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李四,转让后B公司仍持有A公司6%的股份;同时,李四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随后,张三辞职,李四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6)2019年6月3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李四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5%。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决定购买李四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0%。上述两项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营业务转换为汽车零配件生产。
(7)在上述两项股权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价均出现了异常波动。经调查发现:李四借用他人账户,于2019年6月1日至12月3日期间大量买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会开会期间,买入A公司股票20万股;A公司秘书庚在电梯中听到公司高管议论公司购买股权、资产事宜后,于12月3日买入A公司股票20000股。因受市场环境影响,上述人员买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获利,其中,李四账面亏损达1亿元;戊账面亏损20万元;庚已卖出股票,亏损2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8.李四在受让B公司转让的A公司27%的股份时,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4%的股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曾任乙装修公司经理,2013年3月辞职。5月8日,为获得更多折扣,甲使用其留有的盖有乙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购买总价15万元的地板,合同约定,6月7日丙公司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乙公司于收到地板后3日内验货,地板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对于甲离职一事,丙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于约定日期将地板送至指定地点,并要求乙公司付款,乙公司同意付款,并同意将地板以相同价格转卖给甲,但要求甲为该笔货款的支付提供担保。6月8日,丁以其所有的一辆小汽车为甲提供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戊也为甲提供了付款保证,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亦未约定丁和戊分别为甲提供担保的实现顺序。乙公司在未检验地板的情况下,即于6月10日向丙公司付清了货款,但甲未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要求戊承担保证责任,戊拒绝,理由有二: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丁实现抵押权;第二,戊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公司多次催告,甲仍不付款,8月25日,乙公司宣布解除与甲的地板转卖合同,将地板从甲处取回。次日,乙公司发现丙公司交付的地板约有1/3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向丙公司要求退货。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9.乙公司是否取得了对小汽车的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3月1日,A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甲银行为付款人, 金额为50万元,2020年6月1日到期,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B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将“被背书人名称”处留白,直接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取得汇票后,为了支付租金,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在背书时,C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汇票交付D公司,D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自己的名称直接填在第一个背书栏内“被背书人名称”处。后D公司支付广告费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不得转让”。后该票据被E公司业务员张三窃取,张三伪造了E公司签章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不知情的F公司。2020年5月20日,F公司持该票据依法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甲银行予以承兑,但因业务人员操作不熟练,忘记加盖承兑章即将票据交付给F公司。票据到期后,2020年6月3日,F公司依法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E公司签章是伪造的,F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为由予以拒绝。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40.D公司将自己的名称填入被背书人名称处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于2017年1月设立,出资人由20名有限合伙人和1名普通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为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合伙协议约定如下内容:(1)本企业主要从事生物制药行业的股权投资;(2)甲公司以其专业化的投资管理服务折价500万元出资,有限合伙人均以现金出资;(3)本企业成立后第一个会计年度的利润按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全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2019年4月,有限合伙人乙发现甲公司持股60%的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也从事生物制药行业的股权投资。乙在A企业的合伙人会议上提议更换甲公司,理由是丙公司与A企业存在竞争关系,甲公司已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当将其持有的丙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或者退伙。甲公司则认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约束,且乙作为有限合伙人无权干预合伙事务,无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的更换。
2019年7月,甲公司与各有限合伙人协商未果,拟将其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丁国有独资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1.丁国有独资公司是否有资格受让甲公司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并说明理由。

题干: A、B企业于2009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B企业于4月10日提交全部货物,A企业验收合格后,于2009年4月20日提交B企业一张出票后1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金额为100万元,出票日为4月20日,承兑人为甲银行。5月10日B企业在与C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企业,B企业在背书时在汇票上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C企业已支付对价。5月20日,C企业在与D企业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企业,D企业已支付对价。D企业要求乙企业提供票据保证,在D企业的请求下,乙企业作为C企业的保证人在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并签章,但未记载保证日期。
5月28日,持票人D企业向甲银行提示付款,但甲银行拒绝付款。D企业于同日取得拒绝证明后,5月29日,D企业向B企业发出追索通知,B企业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表示拒绝。5月30日D企业向保证人乙企业发出追索通知,要求乙企业支付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和费用共计102万元,乙企业以D企业尚未向C企业进行追索为由表示拒绝。6月20日,D企业向C企业发出追索通知,C企业以D企业未在取得拒绝证明的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已丧失对C企业的追索权为由表示拒绝。
2011年5月31日,D企业向A企业请求行使票据权利,A企业以D企业已丧失票据权利为由表示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42.B企业拒绝持票人D企业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题干: (本小题15分)
张三因急需一笔资金进行投资,找到做生意的李四向其借款人民币250万元。2019年10月1日,张三和李四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25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利率以及逾期利率。
2019年10月2日应李四要求,张三将自己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屋抵押给李四,抵押合同中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李四所有,张三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李四,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李四又以张三的担保不足为由,要求张三再额外找一个担保人。2019年10月9日,张三的朋友钱某某又与李四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钱某某将价值50万元的家用小汽车质押给李四。因李四的住处无处停车,所以该小汽车仍存放于钱某某家的车库内由钱某某保管。李四于2019年10月10日在张三处将25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张三。
2020年2月,张三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作价250万元卖给了不知情李某某,李某某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李四对此并不知情。
债务到期后,张三无力偿还,因此发生纠纷,无奈之下李四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
(1)要求张三偿还250万元借款,并支付25万元利息;
(2)按照年利率20%向其支付逾期利息;
(3)要求对钱某某的小汽车实现质权;
(4)以张三与李某某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5)以其在与张三签订的质押合同中已经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自己所有为由,请求李某某尽快搬离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3.李四要求对钱某某的小汽车实现质权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并说明理由。
做题计时: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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