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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8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32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张一、张二、张三、张四兄弟4人继承了一幅名画和一处房产,按照遗嘱兄弟4人的继承份额依次分别为40%、20%、20%、20%。名画由张一保管,房产已登记为4人共有,兄弟4人对共有未作出其他特殊约定。
2019年4月1日,张一由于急需资金,擅自将该名画以180万元的价格售予钱某某,约定10天内付款,付款的同时交付名画。4月5日,赵某某找到张二欲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下该名画,张一、张三、张四均表示同意;4月6日,赵某某支付了购画款、张一向其交付了名画,兄弟4人按比例分割了名画转让款。4月10日,钱某某找到张一欲付款取画时被张一告知,画为兄弟4人共有,已售与赵某某;钱某某遂要求张一承担违约责任,张一以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所书立合同无效为由予以拒绝。钱某某又找到赵某某以其合同订立在先为由,要求赵某某返还名画,赵某某予拒绝。
2019年5月,张二不幸去世,其子小张二向叔伯们主张继承张二在该房产上的份额,张一表示反对,要求对张二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张三不忍见张一和小张二对簿公堂遂提出将其对该房产的份额转让给张一,小张二表示反对、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张一张三不顾小张二的反对,签订了转让协议,张三退出了共有关系。张四见亲人们争执不休,心灰意冷,在未告知小张二的情况下,将其份额转让给张一,退出了共有关系。事后,小张二见大势已去,遂与孙某某签订合同,将其对该房产的份额低价转让给孙某某,双方达成合意后,小张二乘张一生病住院之际,快递通知书要求张一7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7天后,小张二见张一未作表示,遂与孙某某正式签订转让合同。1周后,张一出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小张二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小张二和孙某某签订的房产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张三、张四未经小张二同意向张一转让房产份额是否侵害了小张二的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组织、指使甲公司通过处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 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9年6月至 2021年6月,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3亿元。
2022年2月20日,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22年3月10日, 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 2019年至2021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丁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 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 “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丙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 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22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2022年4月12 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元的价格买入 甲公司股票10万股。
2022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査。 经査,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20 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 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 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丁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中国证监会还査明,甲公司直接向董事长赵某提供借款供其个人购买住房,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
2022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甲公 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 构成欺诈发行。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 并处罚款1000万元;认定董事长赵某 等7名董事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 500万元。赵某辩称,甲公司虚构回收应 收账款的行为是甲公司控股股东的要求, 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 独立董事王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直接参 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 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投资者钱某于2022年7月10日以每股 4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0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李某于2022年7月16日以每股 3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 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22年8 月10日以每股2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 万股股票全部卖出。2022年8月20日,戊投资者保护机构 受50名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贲任,要求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律师事务所辩称,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戊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了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均依法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了全体原告。投资者钱某未明确表示参加该诉讼,也未在人民法院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 出。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周某认为,应视为钱某不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投资者李某能否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投资损失?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7年10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翼资本”拟对恒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信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天翼资本调查发现,恒信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自然人股东甲、乙和法人股东A公司分别认缴的出资比例为15%、15%和70%;甲、乙以现金出资,A公司以现金200万元和500平米办公用房作价1200万元出资;甲、乙一次性缴付了全部出资,A公司则于首期缴付了200万元现金,办公用房于2006年6月交付恒信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A公司应于2006年6月底之前缴付全部出资。基于上述事实,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未达认缴总出资额的20%,不符合法定比例要求,且其实物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A公司遂应天翼资本要求,将办公用房过户给了恒信公司。
甲的同学丙在获悉天翼资本有意投资恒信公司后提出,甲和丙在恒信公司成立前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丙实际出资并享受投资收益,甲仅作为名义股东代行股权。丙据此要求甲返还恒信公司分红,并请求恒信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天翼资本经调查确认,甲和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实,且不存在可能导致该协议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但甲不同意确认丙的股东身份,只同意向丙返还出资本息,且拒绝返还分红。对于丙的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乙与A公司均表示反对,恒信公司遂予以拒绝。后经天翼资本协调,甲、丙于2007年11月达成和解,甲向丙返还300万元出资款本息并给予高额补偿,丙放弃其他请求并与甲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2007年12月,天翼资本入股恒信公司,恒信公司同时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3月,恒信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2011年1月,恒信公司拟公开增发股票。证券公司调查发现,恒信公司从2008年至2010年分别实现可分配利润1080万元、1800万元和3000万元,并累计分配利润1280万元,其中现金分红480万元。证券公司认为恒信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不符合增发条件,建议改换其他融资方式。恒信公司遂申请分期发行8000万元公司债券,并获证监会核准。恒信公司于2011年5月发行公司债券4000万元,再于同年6月和7月各发行公司债券2000万元。
2011年7月初,恒信公司开始与B上市公司洽谈收购事宜。恒信公司总经理秘书丁无意中听到公司总经理与董事长讨论此事,遂于7月4日买入B公司股票3万股。7月6日,市场出现收购传闻,B公司股价当日及次日连续涨停。B公司询证相关股东后,于7月8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的股东C公司正与恒信公司就收购事宜进行谈判。B公司股票随即停牌。7月15日,恒信公司与C公司正式签订协议,收购后者所持B公司30%的股份,并发布相关公告,股票复牌。丁于7月18日悉数卖出此前买入的B公司股票,获利丰厚。收购协议于2011年7月底履行完毕,恒信公司成为B公司的大股东。
2012年8月,B公司发布公告称,恒信公司从二级市场再增持B公司5%的股份。
3.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1)戊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和王某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干: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建造开发销售商品房,2010年10月该公司在当地有关媒体刊登售楼广告。内称:该楼盘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环境优美典雅,绿化率为48%,并建有高档会所;为此,该楼盘的房价确定为每平方米8 500元(均价)。某公司职员李某看到该售楼广告后,认为该楼盘的小区环境正符合其购房意愿,遂于2010年12月5日与A公司签订了总房款为1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2011年6月10日前交房,违约金为合同总房价的10%。2010年12月10日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房款。2011 年6月8日A公司按期交房,李某发现A公司为降低建房成本,大大减少了小区的绿化,其绿化率仅为25%,且售楼广告中所称的高档会所也不见踪影。于是,李某向A公司提出异议进行交涉,认为A公司缺乏诚信,所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小区环境与其售楼广告宣传的内容大相径庭,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认为售楼广告宣传的内容是其开发初期的设想,后因房地产市场火爆,本公司有权改变原有的小区规划;且其售楼广告宣传中所称的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内容并未载入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因此,该售楼广告宣传中的内容应视为要约邀请,仅供购房者参考而已。李某对A公司的解释十分不满,遂向B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因改变小区环境规划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有关小区绿化率和建有高档会所的内容仅在A公司对外发布的售楼广告中刊登,并未载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人民法院认定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该案李某的经济损失为39 000元,判令A公司向李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0 000 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为A公司建造该商品房的承包人C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以A公司未按照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并经多次催告未果为由,向B 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商品房拍卖,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建设工程的价款。
5.A公司的售楼广告中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说明应视为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

题干: 自2019年初以来,希悦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9年12月24日,经债权人申请,甲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希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A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希悦公司财产时发现下列情形:
(1)2018年11月10日,希悦公司向如意公司借款20万元,借期1年;2019年9月10日,希悦公司提前向如意公司清偿了该笔借款。2020年1月15日,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笔清偿。
(2)希悦公司欠缴税款500万元、税收滞纳金50万元。其中,在2019年12月24日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40万元,在2019年12月24日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0万元。
(3)2019年4月4日,希悦公司与欢喜公司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欢喜公司分5期交付价款,2020年4月4日最后一笔价款清偿完毕后,欢喜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2020年1月15日,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欢喜公司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将货物予以交还管理人。欢喜公司是按照约定付款,欢喜公司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2019年5月5日,希悦公司自E公司处租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1年;2019年10月10日,希悦公司擅自将该机器设备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F公司,该设备已交付。E公司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机器设备时,得知该设备已为F公司所有,遂要求将因设备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2019年6月份,希悦公司开始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财务总监张三利用职务便利照常领取加薪工资;2020年1月16日,管理人追回了张三所得的工资。张三对因返还工资形成的债权,要求按照拖欠职工工资进行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6.根据事项(1)所示,法院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了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8月8日将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7.(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价值2.5万元。
(2)2010年1月15日,甲公司以其部分设备作抵押,为乙公司所欠丙公司80万元货款提供了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乙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清偿所欠丙公司货款。2010年3月30日,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甲公司将抵押设备依法变现70万元,价款全部用于偿还丙公司后,丙公司仍有10万元货款未得到清偿。
(3)2010年5月7日,甲公司与丁公司订立合同,从丁公司处租赁机床一台,双方约定:租期1年;租金5万元。当日,甲公司向丁公司支付5万元租金,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机床。2011年3月8日,甲公司故意隐瞒事实,以机床所有人的身份将该机床以2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戊公司,双方约定,戊公司应于2011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当日,甲公司向戊公司交付了机床。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后,丁公司向管理人要求返还其出租给甲公司的机床时,得知机床已被甲公司卖给戊公司而戊公司尚未支付20万元价款的事实。
(4)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期限1年,庚公司为该笔借款向A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
2011年4月5日,由于甲公司申请的一项国家一类新药获得批准证书,经营出现转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同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了甲公司的和解申请,并裁定和解。2011年6月23日,债权人会议通过了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除对甲公司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均按30%的比例减免甲公司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甲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甲公司与主要债权人建立战略性合作安排等。2011年8月31日,和解协议执行完毕。A银行就甲公司所欠其100万元借款本息申报债权后,通过和解程序获偿70%。随后,A银行致函庚公司,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清偿其剩余30%未获偿借款本息,庚公司回函拒绝,理由是:A银行等债权人已与甲公司达成减免债务和解协议,主债务减免后,保证债务亦应按相应比例减免。
8.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机床买卖行为?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9.(3)如戊公司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能否以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2月6日,如意公司从B银行借款300万元,用于购置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50辆,借款期限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5月6日,并以价值200万元的自有房屋一套为B银行设定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B银行与希月公司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了保证方式,希月公司为如意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但未约定保证范围。
2020年2月7日如意公司与挖掘机生产商山河公司签署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山河公司为如意公司提供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50辆,总价300万,如意公司应于4月9日、4月20日分别支付价款150万元,山河公司应于4月16日、4月27日分别交付山河牌A型号挖掘机25辆。双方未就自行车质量问题作出约定。4月9日,如意公司向山河公司支付第一期挖掘机价款150万元。4月16日,山河公司交付A型号挖掘机25辆。如意公司在验挖掘机时发现该批挖掘机存在严重质量瑕疵,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4月18日,如意公司表示同意收货,但请求山河公司减少价款20万,被山河公司拒绝。理由是:第一,双方未就挖掘机的质量要求作出约定;第二,即使挖掘机存在质量问题,如意公司也只能就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要求赔偿。
4月20日,山河公司请求如意公司支付第二期挖掘机价款150万元,如意公司调查发现,山河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没有能力履行合同,遂告知山河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丁公司在20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保证,丁公司未予理会。5月11日,山河公司发函告知如意公司:如果再不付款,将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意公司违约。如意公司收到函件后,了解到山河公司经营状况继续恶化,便通知山河公司解除未交付的25辆挖掘机买卖合同。
5月6日,如意公司无力偿还B银行贷款,B银行考虑到拍卖抵押房屋比较繁琐,遂直接要求希月公司还贷。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0.如意公司中止履行向山河公司支付第二期挖掘机价款的义务,是否构成违约?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乙、丙、丁兄弟4人继承了一幅古画和一处房产,按照遗嘱兄弟4人的继承份额依次分别为40%、20%、20%、20%。古画由甲保管,房产已登记为4人共有,兄弟4人对共有未作出其他特殊约定。
2017年4月1日,甲由于急需资金,擅自将该古画以50万元的价格售予A,约定10天内付款,付款的同时交付古画。4月5日,B找到乙欲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下该古画,甲、丙、丁均表示同意;4月6日,B支付了购画款、甲向其交付了古画,兄弟4人按比例分割了古画转让款。4月10日,A找到甲欲付款取画时被甲告知,画为兄弟4人共有,已售与B;A遂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以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所书立合同无效为由予以拒绝。A又找到B以其合同订立在先为由,要求B返还古画,B予拒绝。
2017年5月,乙不幸去世,其子小乙向叔伯们主张继承乙在该房产上的份额,甲表示反对,要求对乙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丙不忍见甲和小乙对簿公堂遂提出将其对该房产的份额转让给甲,小乙表示反对、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不顾小乙的反对,签订了转让协议,丙退出了共有关系。丁见亲人们争执不休,心灰意冷,在未告知小乙的情况下,将其份额转让给甲,退出了共有关系。事后,小乙见大势已去,遂与C签订合同,将其对该房产的份额低价转让给C,双方达成合意后,小乙乘甲生病住院之际,快递通知书要求甲3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3天后,小乙见甲未作表示,遂与C正式签订转让合同。1周后,甲出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小乙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小乙和C签订的房产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1.甲有关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所书立合同无效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1 年 1 月 5 日,赵某向钱某表示希望借款 100 万元。钱某同意借款,但要求先扣除 5 万元利息,
并且须为该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与保证担保。赵某愿以自有房屋 A 提供抵押,朋友孙某则愿提供保证。1
月 11 日,赵某与钱某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 100 万元,借期 6 个月,利率 5%,届期一次性偿
还。同日,孙某与钱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约定孙某就赵某届期未能偿还的全部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但
未约定保证方式;同时,赵某与钱某就房屋 A 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次日,钱某扣除5 万元利息后,向赵某
汇款 95 万元。1 月 15 日,赵某与钱某就房屋 A 办理抵押登记。2021 年 5 月 25 日,赵某欲将房屋以市价卖
与李某,并将此事通知钱某,钱某未作回复。2021 年 6 月2 日,赵某与李某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合同,并于
当日办理过户登记。赵某届期未能偿还钱某借款。钱某要求就房屋 A 实现抵押权,遭李某拒绝。钱某转而
要求保证人孙某承担保证责任,孙某以享有先诉抗辩权为由予以拒绝。经赵某劝说,孙某同意承担保证责任,
但在计算作为保证责任范围的本息金额时,各方发生分歧。分歧解决后,孙某将所有欠款偿还给钱某。事后,
孙某向李某追偿,遭李某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什么是先诉抗辩权?孙某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大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于200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甲、乙分别持有大华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13年年底,大华公司净资产额为10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3000万元、2000万元和1000万元。2014年2月,大华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6%,财务顾问四维公司认为,大华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4年3月,大华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拟公开发行优先股,并制定方案如下:
(1)发行优先股3亿股,拟募资5亿元;
(2)第一年股息率为6%,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以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2014年4月,在大华公司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优先股融资方案未获通过。
由于融资无望,大华公司股价持续走低。2014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大华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大华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大华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与乙共同设有一普通合伙企业,因此,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在收购丁持有的大华公司7%的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该媒体还披露,2014年4月28日,股民A和B均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分别买入大华公司股票10万股和15万股,此前两人均未买卖过大华公司股票,A是股东丁之妻,B与丙公司董事长C系好友。
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B与C曾于4月27日晚间通话,两人对此次交易均未提供合理解释;有关媒体披露的情况属实。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3.大华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优先股融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4月,甲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各大地段发布广告,宣传自己新开盘的名为欢乐颂的小户型公寓。

(1)2015年5月1日,张某经过查看发现欢乐颂所处地段交通方便,而且房屋价格也比较便宜,于是选中了其中的8-1003,面积40平的一居室。双方于当日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6月10日,张某经调查得知,甲公司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害怕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成为烂尾楼。于是2015年6月30日张某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甲公司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预售合同无效。

(2)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又以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3)2016年7月1日,甲公司将5-403卖给不知情郝某,郝某当场支付全部房款50万元。该房屋实际上为拆迁补偿房屋,是甲公司与被拆迁人邓某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用5-403房屋对邓某予以补偿安置。因此邓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自己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4)张某拿到房屋后,经过测量发现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达到了3%。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解决方式。于是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该合同。

(5)2017年2月21日,耿某看了已经盖好的公寓后,认为1-103的房屋比较好,双方当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为10万元,剩余的25万元房款用公积金贷款支付。但因当地政策调整,耿某失去了公积金贷款的资格,于是耿某要求与甲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求甲公司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甲公司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4.郝某能否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题干: 2019年10月,西岳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西岳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20年1月,西岳公司所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西岳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20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西岳公司破产。
西岳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西岳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西岳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管理人在清理西岳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9年7月1日,C公司向银行借款250万元,期限1年,西岳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275万元。银行已向西岳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275万元担保债权。
(2)2019年8月3日,D公司向西岳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西岳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5万元。2020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西岳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西岳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5万元。
(3)2019年9月30日,西岳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西岳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20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20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西岳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西岳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西岳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乙提出,西岳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西岳公司货款。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西岳公司,构成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15.债权人丁关于F公司无权取回设备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于2016年1月4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6年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外,应甲企业的要求,张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乙银行出具担保书,乙银行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在张某出具的担保书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2016年11月,甲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场价格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已经付款,甲企业已经将其交付给丙公司;(2)甲企业另有一台价值50万元的生产设备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2016年12月,该生产设备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之前欠丁公司80万元的原材料款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2017年1月20日,乙银行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则主张:该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首先行使抵押权。乙银行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公司拒绝。乙银行就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的留置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16.张某提出乙银行应首先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1月,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简称“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董事长张某决定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等一系列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1年12月至2013年6月间,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2亿元。
2014年1月,甲公司取得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3月,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1年至2013年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玉妍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希月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15年7月,证监会启动对甲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经查,玉妍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2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5家进行了替代测试;希月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证监会还查明,张某存在假借其他员工名义从公司借款供个人使用的情形。截止2013年12月31日,累计借款金额达5000万元;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该事项。
另外,在接受证监会调查过程中,甲公司董事孙某称:“公司都由董事长张某说了算,我平时对公司事务不怎么关注,对公司会议只是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
2016年7月7日,证监会对甲公司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7月14日,甲公司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复牌交易。投资者李某于7月14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7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7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卖出其剩余的5000股甲公司股票。
复牌交易30个交易日后,证券交易所暂停甲公司股票交易。2017年6月21日,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甲公司股票上市。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7.张某应否对招股说明书中的虚假财务数据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达福投资机构对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X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X公司如下信息:
(1)李某某为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X公司34%的股份。李某某担任X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8日,经董事会决议(李某某回避表决),X公司为B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2020年2月8日,C银行通知X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X公司为此向C银行支付了5000万元借款本息。
(2)郑某某在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末期间通过证券交易所连续买入X公司股票,持有X公司股份总额达到2%。X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郑某某于2020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李某某赔偿X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李某某则辩称:郑某某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郑某某的起诉。
(3)2020年3月10日,X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张三为B公司财务负责人,候选人李四持有X公司股份总额2%的股份。
(4)2020年3月25日,郑某某向X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李某某的董事职务。X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月25日,郑某某联合持有X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赵某某,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X公司临时股东大会。4月1日,X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X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X公司股份总额为40%。后者通过了对李某某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郑某某为X公司董事。
(5)2020年4月21日,B公司与郑某某达成股份转让协议。4月23日,X公司、B公司和郑某某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B公司将所持X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郑某某,转让后B公司仍持有X公司7%的股份;同时,郑某某向X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X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随后,李某某辞职,郑某某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6)2020年6月3日,X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郑某某控制的D公司1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X公司资产总额的32%。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8.2020年3月25日,郑某某提出的临时提案是否应被列为X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2020年4月1日,郑某某与股东赵某某共同召集X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程序是否合法?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A、B公司于2010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于3月25日发出100万元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2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2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但B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背书给D公司。7月5日,持票人D公司向甲银行提示付款时,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7月15日,D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C公司以D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公司以自己在汇票上曾记载“不得转让”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19.D公司于7月5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题干: 2017年4月1日,王某与丁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王某将其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1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丁某交付了房屋,但双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丁某对房屋进行了简单装修,于2017年4月20日将该房屋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17年6月1日,王某因病突然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17年6月5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2017年6月10日,小王将该房屋作价130万元卖给杜某,双方于当日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2017年7月1日,杜某要求叶某返还该房屋,遭到叶某的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丁某是否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宏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飞公司”)为主板上市公司,股本总额200亿股,净资产300亿。2023年1 月3日,宏飞公司拟通过发行新股或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2亿,2.4亿和2.6亿元;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累计达到7000万。公司前三年没有公开发行过证券。宏飞公司董事会拟订的发行方案如下:
方案一,公开发行新股5亿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方案二,向公司原股东甲公司和其他外部投资者分别非公开发行新股10亿股,其中包括某信托公司管理的一个信托产品, 本次发行新股后甲公司将持有宏飞公司股份56%,甲公司承诺发行结束后12个月内不转让,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75%。
方案三,公司发行债券50亿,普通投资者可以参与认购,年利率4%。
公司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三个发行方案都存在一定问题,最后决定采取方案二,对其中有问题的地方进行调整。
2023年2月5日宏飞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调整后的发行方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股东持股36亿股,包括甲公司在内共持有25亿股的股东表决通过了该股份发行事项。
小股东张某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于2023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 5日临时股东大会非公开发行新股的决议。
宏飞公司控股的子公司乙公司为上海证交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董事长指示,公司急需融资,虽然公司部分财务指标不符合 条件,但通过财务人员朱某进行处理可以使各项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然后公开发行新股2000万股。随后,乙公司董事会根据 股东大会授权对发行新股作出决议,全体与会董事均表示赞成。
乙公司公告了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了上述经过处理的财务数据。A会计师事务所为乙公司发行新股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 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B律师事务所为乙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乙公司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 告中无虚假记载。
经查,A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乙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乙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 函;B律师事务所则未对乙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
购买乙公司发行的新股并一直持有的投资者约200人对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人民法院根据规定发布了 权利登记公告。在公告期间,有55名投资者集体书面委托丙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丙投服中心,是一家经依法登记设立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受损害的投资者进行诉讼。
丙投服中心依据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了权利人名单,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登记并公告,列入代表 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全体原告。投资者李某收到通知后直至法院开庭前都未作任何表示。
不久,证监会对乙公司欺诈发行作出处理。对A会计师事务所、B律师事务所以及乙公司董事进行处罚。董事赵某认为自己平常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只是开会的时候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不应当对自己进行处罚。
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以下问题:

21.赵某认为自己“只是开会的时候例行参加,只负责签字”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赵某能否以此作为不 应当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抗辩事由?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资任公司(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3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己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己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成为甲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原第一大股东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2015年9月15日,甲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丁公司”)与甲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甲拟向丁发行新股,购买丁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

(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

(3)丁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将持有甲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的实际控制权;乙和丙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甲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开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解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五名萤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书面请求甲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査发现,2015年8月1日、3日。戊和辛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2. 5%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22.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9年初以来,希悦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9年12月24日,经债权人申请,甲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希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A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希悦公司财产时发现下列情形:
(1)2018年11月10日,希悦公司向如意公司借款20万元,借期1年;2019年9月10日,希悦公司提前向如意公司清偿了该笔借款。2020年1月15日,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笔清偿。
(2)希悦公司欠缴税款500万元、税收滞纳金50万元。其中,在2019年12月24日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40万元,在2019年12月24日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0万元。
(3)2019年4月4日,希悦公司与欢喜公司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欢喜公司分5期交付价款,2020年4月4日最后一笔价款清偿完毕后,欢喜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2020年1月15日,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欢喜公司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将货物予以交还管理人。欢喜公司是按照约定付款,欢喜公司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2019年5月5日,希悦公司自E公司处租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1年;2019年10月10日,希悦公司擅自将该机器设备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F公司,该设备已交付。E公司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机器设备时,得知该设备已为F公司所有,遂要求将因设备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2019年6月份,希悦公司开始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财务总监张三利用职务便利照常领取加薪工资;2020年1月16日,管理人追回了张三所得的工资。张三对因返还工资形成的债权,要求按照拖欠职工工资进行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3.根据事项(2)所示,希悦公司因欠缴税款产生的50万元税收滞纳金应如何处理?

题干: 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Z市国资委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2015年5月20日公告《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1) 2015年3月2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首次发行公司债券方案》;2015年3月25日,Z市国资委审批通过《首次发行公司债券方案》;2015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文核准。
(2)本期债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本期债券发行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面值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本期债券的期限为5年;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主承销商为ZS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拟用于偿还银行借款,剩余部分拟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ZS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公司聘请XSJ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评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债券的有效存续期内,XSJ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规定每1年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4)公司2014年净资产为367742.57万元,最近3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为9391. 46万元。
2015年5月27日,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本期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称,本次债券发行工作已于2015年5月26日结束,实际发行规模7亿元,最终票面利率为4.48%。
2015年6月4日,ZSG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24.本期债券是否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主承销商ZS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能否同时担任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独孤机构投资者对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甲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甲公司如下信息:
(1)钱某某为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甲公司34%的股份。钱某某担任甲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6年2月1日,经董事会决议(钱某某回避表决),甲公司为B公司向C银行借款5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2017年3月1日,C银行通知甲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为此向C银行支付了5000万元借款本息。
(2)乙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末期间连续买入甲公司股票,持有甲公司股份总额达到2%。甲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于2017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钱某某赔偿甲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钱某某则辩称:乙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乙的起诉。
(3)2017年3月10日,甲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孙某某为B公司财务负责人,候选人李某某持有甲公司股份总额2%的股份。
(4)2017年3月25日,乙向甲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钱某某的董事职务。甲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月25日,乙联合持有甲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赵某某,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甲公司临时股东大会。4月1日,甲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
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甲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甲公司股份总额为40%。后者通过了对钱某某的董事罢免案,并选举乙为甲公司董事。
(5)2017年4月21日,B公司与乙达成股权转让协议。4月23日,甲公司、B公司和乙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B公司将所持甲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后B公司仍持有甲公司7%的股份;同时,乙向甲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随后,钱某某辞职,乙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6)2017年6月3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甲公司资产总额的25%。2017年12月6日,甲公司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决定购买乙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甲公司资产总额的15%。上述两项交易完成后,甲公司的主营业务转换为汽车零配件生产。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5.2017年12月6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购买乙所持D公司股权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1月,注册会计师甲、乙、丙三人在北京成立了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1)甲、丙分别以现金300万元和50万元出资,乙以一套房屋出资,作价200万

元,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办公场所;(2)会计师事务所的盈亏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享有和承担;(3)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11年2月,乙拟将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丙表示同意,甲则对乙拟转让的财产份额主张优先购买权,乙以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优先购买权为由予以拒绝。2011年3月,丙在为B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时,因重大过失给B公司造成300万元损失。该会计师事务所现有全部财产价值250万元,其中,乙用于出资的房屋变现价值为230万元。该会计师事务所在将全部财产用于赔偿B公司后,要求丙向B

公司支付剩余的50万元赔偿金。丙则认为,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亏损按照各自出资比例承担,自己不应对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乙认为其对此债务只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而其出资的房屋已经升值,目前变现价值为230万元,故丙应退还其30万元。2011年5月,因会计师事务所在北京的业务量下降,甲提出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经营地点迁至上海。在合伙人会议上,乙对此表示赞同,丙则反对。甲、乙认为,其二人人数及所持出资额均超过半数,且合伙协议对此无特别约定,于是作出迁址决议。

要求:


26.甲对乙拟转让给A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3月1日,金玉房地产公司(简称金玉公司)与新达建筑公司(简称新达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达公司承建金玉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价款7750万元,工期13个月,竣工验收后付款,并约定新达建筑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将要竣工时,金玉公司资金短缺,新达公司遂以自有资金750万元支付部分建筑材料和人工费,工程如期完成。对于新达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
2021年4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后,金玉公司支付了4750万元工程款,剩余3000万元工程款及新达公司垫付的750万元尚未支付,导致新达公司欠付建筑工人人工费未付。
2021年1月,金玉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1年2月,金玉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该商品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同时由金玉公司的关联公司A公司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金玉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B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2021年2月15日,B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于次日通知金玉公司和A公司。2021年3月,金玉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28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但未告知已抵押的事实,合同约定1周内张三先支付定金60万,1个月内支付50万,剩余部分通过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陆续支付了全部价款。经新达公司催告后,金玉公司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2021年10月,新达公司就其3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750万元的垫资款、丁公司就金玉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均主张以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同时,丁公司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金玉公司以已经和新达公司约定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拒绝新达公司的请求;同时,A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为:第一,B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经过自己同意;第二,丁公司应当先拍卖金玉公司的商品房。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为1.5亿元。至此,张三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的情况,因前述各种纠纷,金玉公司未能按时交房,张三从2022年年初开始,多次要求金玉公司交房,直到2022年4月15日,金玉公司仍然未能交房。张三遂通知金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金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并另行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66万元。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

27.金玉公司所欠丁公司的借款能否从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题干: 达信公司从B银行贷款 1800 万元,以自有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德诺公司以其价值 300 万元的库存货物为达信公司的贷款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达信公司届期无力清偿贷款,B银行申请人民法院拍卖达信公司的房屋和德诺公司的库存货物以实现抵押权。丙公司参加房屋竞拍, 以 1400 万元竞买成功,法院依据竞拍结果制作了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生效,5 日后, 达信公司据此将房屋转移登记至丙公司名下。
2021年6月11日,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以 1600 万元出售给丁公司,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丁公司应先支付给丙公司 600 万元,尾款待房屋过户到丁公司名下之后支付。丙公司 如果在首付款付清后半年内不能将房屋过户至丁公司名下,则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600 万元。 2021年6月12日,丙公司又与不知情的戊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 1650 万元 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戊公司,但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同时,丙公司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房屋产权尚未转移登记至丙公司名下”为由向丁公司主张其与丁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丁公司接到通知后, 以“一房二卖”为由主张丙公司与戊公司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拒绝向丙公司支付 600万元的首付款, 要求丙公司先将房屋转移登记至丁公司名下,丙公司则要求丁公司按照约定支付房屋首付款600万元,双方僵持不下。半年后,丙公司将房屋转移登记至戊公司名下。
法院拟查封、扣押德诺公司的库存货物时发现,德诺公司已经将 50%的库存货物出售给客户甲公司,甲公司已付购货款并提走货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8.银行能否就甲公司已经提走的货物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甲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3年公司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达到3000万元,2009年、2010年没有以任何形式向股东分配利润。

2012年2月1日,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董事会提交了如下议案:

(1)增选公司董事的方案:鉴于公司原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受贿被检察院立案侦查,免去李某副董事长职务,保留董事身份。增选张某为公司董事并担任副董事长。张某此前为某合营企业的财务负责人,该合营企业在1个月前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2)利润分配的方案:①2011年度向原股东分配利润500万元;②鉴于2011年度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已经达到4000万元,2012年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③提议将2000万元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

(3)公司合并的方案:吸收合并乙公司,公司合并后,乙公司的债权、债务,由甲公司承继。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本方案,则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30日内通知债权人。

(4)增发股票的方案:①为募集资金,拟于2012年4月向全体原股东配售股份;②配售方案为每10股配4股;③控股股东丙公司明确表示,在股东大会通过增发方案后,将公开认配股份的数量;④已经与丁证券公司达成意向,如果股东大会通过本方案,由丁证券公司负责包销全部所配售的股份。董事会就增发事项形成相关决议。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9.如果甲公司具备增发股票的条件,甲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增发股票的方案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向B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价款。2010年3月1日,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2010年9月1日。A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甲,拟由其携至B公司交票提货。
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A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名章,按照A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复制。3月20日,甲将其复制的汇票交付B公司,提走机床并占为己有。4月10日,甲将汇票原件交回A公司,声称B公司因机床断货要求解除合同。
3月23日,B公司为向C公司购买原料,将甲交付的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
6月1日,C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则向C公司支付现金29万元。
7月1日,D公司为支付厂房租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 E公司对C公司与D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晓。
9月5日,E公司向汇票承兑银行提示付款,被告知:该汇票系伪造票据,原票据已于4月15日由出票人A公司交还该银行并予以作废,该行对此伪造票据不承担票据责任。银行将该汇票退还E公司,并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0.E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1.丁公司能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西岳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10万元的汇票,甲银行在汇票上进行承兑并在票面上进行签章。
乙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拟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乙公司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仅以背书人身份在该汇票上进行签章后将该票据交付给丙公司。
丙公司出于融资需求,将该汇票转让给不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质的丁公司,丙公司将该汇票交付给丁公司,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
丁公司为支付设备采购款,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填写自己公司名称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戊公司对于丙、丁公司之间的交易不知情。票据到期,戊公司持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西岳公司在该行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2.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做题计时: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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