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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10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49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3)如戊公司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能否以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水泥生产企业)于2005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因2013年、2014年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乙国有独资公司(由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甲公司40%的股份。甲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为30亿元。
为了解决甲公司面临的严重财务困难,2015年6月,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经协商,拟订了资产重组方案,该方案的部分要点如下:(1)甲公司将其全部经营性资产作价25亿元出售给乙公司;(2)乙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的40%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丙公司;(3)丙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丁公司(计算机软件企业)100%的股权协议转让给甲公司,作价35亿元。丁公司为2008年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2013年和2014年的净利润分别为500万元、1000万元和1400万元。
2015年6月20日,在未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信息的情况下,经北京市国资委批准,乙公司与丙公司直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该协议的部分要点如下:(1)每股转让价格为2015年6月20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5%,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40亿元;(2)丙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股份转让价款,丙公司应当于2015年6月25日前向乙公司支付10亿元的保证金,其余价款应在股份过户前全部结清。
2015年7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除乙公司回避表决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合计为32%,其中,投赞成票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合计为22%。会议结束后,在表决时投反对票的小股东王某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为协议受让乙公司持有的甲公司40%的股份,丙公司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要约收购豁免申请,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48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获得了中国证监会的批准。
2015年8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丁公司的事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通过了该决议。8月20日,甲公司和丁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
2015年10月,甲公司完成对丁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丁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以丁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办理注销手续。
2.甲公司拒绝回购王某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其中:欠款800万元,违约利息2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报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需申报确认。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设定抵押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仅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流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在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简称A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丙负责执行合伙事务。2011年2月,丙请丁物色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以承办本企业的审计业务。丁在合伙人会议上提议聘请自己曾任合伙人的B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丙、戊表示同意,甲、乙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A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表决办法作出约定。2011年4月,戊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C有限合伙企业(简称C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C企业开始涉足A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甲、乙、丙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戊从A企业退出。戊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2011年5月,戊以其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向庚借款200万元,但未告知A企业的其他合伙人。2011年12月,因戊投资连续失败,其个人财产损失殆尽,无力偿还所欠庚的到期借款。经评估,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价值150万元。庚因欠A企业50万元到期债务,遂自行以该笔债务抵销戊所欠其借款50万元,并同时向A企业提出就戊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行使质权。对于庚的抵销行为与行使质权之主张,A企业均表示反对。

要求:


4.庚能否以其对戊的债权抵销所欠A企业的债务?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3月1日,金玉房地产公司(简称金玉公司)与新达建筑公司(简称新达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达公司承建金玉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价款7750万元,工期13个月,竣工验收后付款,并约定新达建筑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将要竣工时,金玉公司资金短缺,新达公司遂以自有资金750万元支付部分建筑材料和人工费,工程如期完成。对于新达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
2020年4月1日,工程竣工验收后,金玉公司支付了4750万元工程款,剩余3000万元工程款及新达公司垫付的750万元尚未支付,导致新达公司欠付建筑工人人工费未付。
2020年1月,金玉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20年2月,金玉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该商品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2.5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同时由金玉公司的关联公司A公司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金玉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全部偿还,尚欠B银行借款本息2亿元。2020年2月15日,B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于次日通知金玉公司和A公司。2020年3月,金玉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28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但未告知已抵押的事实,合同约定1周内张三先支付定金60万,1个月内支付50万,剩余部分通过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前。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陆续支付了全部价款。经新达公司催告后,金玉公司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2020年10月,新达公司就其3000万元的工程余款和750万元的垫资款、丁公司就金玉公司尚未偿还的2亿元借款本息,均主张以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同时,丁公司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金玉公司以已经和新达公司约定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拒绝新达公司的请求;同时,A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为:第一,B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经过自己同意;第二,丁公司应当先拍卖金玉公司的商品房。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为1.5亿元。至此,张三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的情况,因前述各种纠纷,金玉公司未能按时交房,张三从2021年年初开始,多次要求金玉公司交房,直到2021年4月15日,金玉公司仍然未能交房。张三遂通知金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金玉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并另行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66万元。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5.金玉公司所欠丁公司的借款能否从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1年3月1日,林木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B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出票后3个月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B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急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找到己公司在票据上作保证签章,但是未写明被保证人。
林木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林木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6.B银行拒绝付款后,当戊公司向林木公司行使追索权时,林木公司能否以其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尚未解决为由拒绝向戊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林木公司因业务转型,需要购进X型号大型机器设备1台。经林木公司业务员多次市场询价,报价均为1000万元/台,但林木公司因转型目前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于是林木公司找到乙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订立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林木公司要求,从丙公司处购进X型号机器设备1台租赁给林木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160万元,每季支付4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林木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约定,如果丙公司不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义务,由林木公司直接向丙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
2018年3月1日,丙公司按照约定向林木公司交付了1台机器设备。这台机器在使用中多次出现死机、卡机现象,被林木公司送回丙公司修理。因该设备无法使用,使林木公司产品生产环节不得不进行部分停产,停产期间给林木公司造成损失40万元,因此林木公司提出该40万元从其向乙公司支付的租金中抵扣。
2018年3月20日,丙公司将机器设备修好后送回。但该机器设备在后期的运行中,因质量不合格发生爆炸,将路过的钱某炸伤,钱某因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0万元。钱某请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林木公司经营不善,已经欠付乙公司3期到期租金,经乙公司多次催要后,林木公司均以目前资金不足予以拒绝,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林木公司以合同未约定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予以拒绝。
2018年4月1日,林木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林木公司以其一台豪华的小汽车抵押,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林木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林木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林木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仓储费用,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
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先行使抵押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7.丁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的理由(1)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达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达信科技公司)于2010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6亿股,未发行过优先股,A、B分别持有达信科技公司30%和25%的股份。截至2019年年底,达信科技公司净资产额为12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200万元、2400万元和1400万元。
2020年2月,达信科技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3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财务顾问义达咨询公司认为,达信科技公司的利润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20年3月,达信科技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草案,要点如下:(1)发行优先股2.5亿股,拟筹资7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5%,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财务顾问义达咨询公司认为董事会拟定的优先股发行草案不符合规定,经过义达咨询公司指导修改后,达信科技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3月底形成了董事会决议。2020年4月,达信科技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出席该次股东会的股东共持有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有关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提案获得2.25亿股赞成票。
2023年5月8日,丙通知达信科技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达信科技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达信科技公司10%的股份。与此同时,A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达信科技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事先向B出具过书面承诺,同意持股后将无条件按照B指令行使所持达信科技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丙与B构成一致行动人,丙收购丁所持达信科技公司10%股份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8.优先股发行方案是否已经获得达信科技公司股东会通过?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6年2月,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设立文路留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文路公司”)。四名股东的出资比例依次是35%、30%、25%和10%。甲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公司不设监事会,丙任监事。(1)2007年2月,丙提出,甲在留学咨询行业从业多年,经验丰富,对公司业务发展有较大贡献,提议2006年度利润由甲、乙、丙、丁分别以45%、25%、20%和10%的比例进行分配。全体股东均表示同意。

(2)2008年3月,乙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一辆轿车,经销商要求其提供担保。乙与甲商量后,甲便以文路公司名义与经销商签署一份保证合同,并加盖文路公司印章。事后,甲将此事告知丙,丙未表示异议。丁得知后表示反对,甲回应说公司多数股东已经同意,担保不违反法律。(3)2010年7月,丁因公司3年来一直不

分配利润而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书面请求。文路公司允许丁在公司查阅会计账簿,但拒绝丁复印部分账簿内容的请求。(4)2011年1月,丁见投资无回报,也无法参与管理,心生转让股权之意。经询问,乙有兴趣购买。甲听说后提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因此,丁必须先获

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乙。后丁认为乙的出价太低,遂放弃转让给乙的打算。(5)2011年4月,甲编写的《留学指南丛书》出版。甲未告知其他股东,就以文路公司名义从自己手中购买5000套该丛书。丁知道后提出异议,认为甲的行为违反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6)2011年5月6日,丁向公司监事丙当面递交一份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起诉甲违反忠实义务,要求甲赔偿公司损失。丙一直未做答复,也未采取任何行动。6月20日,丁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对甲提起诉讼。

要求:


9.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甲的观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8年7月1日,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甲以6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房屋。当日,甲向乙支付定金,共计40万元,但乙未将房屋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该在合同订立之日起一个月之内付清房款;乙应当在收到房款之后2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15日,当地发生5.7级地震,房屋部分被震毁,损失金额达100万元。8月1日,甲向乙支付剩余房款时,直接扣除地震毁损的100万元,仅付460万元,甲认为地震造成的损失应当由乙承担。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了50万元。于是,乙于当日协助甲成功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10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是1年,但是双方并未办理登记备案等手续。租期届满之后,丙将房屋交还给了甲,但拒绝支付所剩租金,理由是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因而是无效的。
2020年5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600万元,要求合同订立后一个月内付清。丁如约付清了所有款项,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丁于2020年5月3日入住该房屋,但是因为丁有急事要去外地出差,双方没有办理相应的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20年6月1日,不知道甲与丁之间存在买卖合同的戊,愿意以70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的房屋。甲同意,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立刻去房管局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2020年7月1日,丁出差归来,遂联系甲要求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甲告知丁,房屋已经出卖给戊,并愿意退还600万,但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丁当时予以拒绝,并要求甲协助自己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8年7月5日,丁确定了房屋已经过户至戊名下,要求确认甲与戊的买卖合同无效。而戊则认为,自己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甲与丁之间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应是无效合同。

10.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华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大公司)于2007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普通股总数为5亿股,未发行过优先股,甲、乙分别持有华大公司31%和25%的股份。截至2013年年底,华大公司净资产额为12亿元,最近3年可分配利润分别为2500万元、2000万元和1500万元。
2014年2月,华大公司董事会决定,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资5亿元,期限为5年,年利率为5%。财务顾问英洛公司认为,华大公司的净资产和利润情况均不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建议考虑其他融资途径。
2014年3月,华大公司董事会拟定了公开发行优先股的草案,要点如下:(1)发行优先股2亿股,拟筹资7亿元;(2)第一年股息率为5%,此后每两年根据市场利率调整一次;(3)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股息率分配股息后,还可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财务顾问英洛公司认为董事会拟定的优先股发行草案不符合规定,经过英洛公司指导修改后,华大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3月底形成了董事会决议。2014年4月,华大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有关优先股发行方案的提案获得2.25亿股赞成票。
由于华大公司最近两年经营陷入困境,2017年5月8日,丙公司通知华大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发布公告,称其已于4月27日与华大公司的股东丁达成股权转让协议,拟收购丁持有的华大公司6%的股权。与此同时,甲宣布将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华大公司不超过2%的股份。
某媒体经调查后披露,丙事先向乙出具过书面承诺,同意持股后将无条件按照乙指令行使所持大华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丙与乙构成一致行动人,丙收购丁所持大华公司6%股权时必须采取要约收购方式。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华大公司董事会提出的优先股融资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主要从事纺织品的生产,于2009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无任何子公司,其控股股东为B公司,持股比例为35%。2013年,由于国内纺织品行业不景气,A公司经营情况每况愈下,面临财务困难。甲公司为国内规模较大的服装企业,自2013年初即开始与A公司进行接触并初步磋商,按照双方达成的初步意见,甲公司欲协议收购B公司所持A公司的全部股份,并将A公司资产进行重组,双方经过磋商,达成的初步意向书的内容如下:
(1)2013年3月1日,甲公司与B公司签订收购协议,由甲公司一次性收购B公司持有A公司全部35%的股份。
(2)2013年3月15日,甲公司将自己控制的一家生产服装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全部资产通过关联交易方式出售给A公司用于经营,这样一方面可以挽救A公司免于退市与破产,另外一方面可以使得本公司的资产和权益上市。已知乙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总资产是53521万元,A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总资产是51221万元。
(3)在A公司协议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第20天,甲公司与B公司完成股权过户登记手续。为了保证董事会决议的顺利通过,甲公司接受B公司的提议,决定在股权过户登记之前由控股股东B公司尽快完成对A公司董事会的改选,将原有董事全部替换为甲公司派出的董事。
A公司依法聘请了相关财务顾问以及证券中介机构和评估机构后,对该重组事项出具了相关的意见并纠正之前的问题。
此外,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资产重组协议,协议中约定,甲公司承诺在3年内不转让其在A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
2013年2月1日,A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该资产重组相关事项,A公司董事会人数共10人,除了与本次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3人之外,其他7名董事均出席了会议,会议表决中,5名董事赞成,董事会当天通过了该事项,但董事长提议等到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再向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2013年3月1日,A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此次资产重组的事项,由于事关重大,A公司该次股东大会主要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设立专用系统为中小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经确认出席该次股东大会和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所持的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数的40%,另有持有10%股份的非关联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了会议,表决情况如下:持有1%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弃权;持有15%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投了反对票;持有4%股份的代理人在表决时根据授权投了赞成票;其余持有30%股份的股东在表决时均投了赞成票。
要求: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2.甲公司通过协议方式收购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必须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简要说明理由。

题干: 甲企业拥有三幢房产,分别为厂房A、厂房B和一幢办公楼,其中厂房A为与乙企业和丙企业共同共有,2014年有关甲企业房产的事项如下。
(1)乙企业准备将厂房A进行内部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经查,甲、乙、丙三个企业事先均没有约定处理方式,乙企业与甲企业和丙企业交涉后,甲企业表示同意,但是丙企业认为现有厂房已经可以完全满足三个企业生产的需要,不用再浪费资金进行装修和加装设施。
(2)2013年12月,甲企业曾为添置一套新的生产设备而向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同时向建设银行贷款500万元,均以厂房B提供抵押,该厂房评估价值为2000万元,甲企业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于2014年2月10日和2月1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后于2月14日向房产管理部门同时办理了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抵押物登记手续。
(3)2月1日,甲企业为弥补流动资金不足,向中国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借款期限为6个月,由于资金使用量不确定,因此以办公楼提供最高额抵押,办公楼评估价值800万元,双方约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500万元,债权确定时间为6月1日。此后甲企业借入的贷款情况如下:
①3月1日借入100万元;
②4月12日借入200万元;
③5月10日借入360万元。
6月1日时,甲企业只清偿了3月1日借入的100万元,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578万元无法清偿,经与中国银行协商将甲企业的办公楼拍卖用于清偿,拍卖价款为900万元,中国银行要求以全部的欠款578万元优先清偿。
2014年3月1日,甲企业与某加工厂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甲企业提供特定原材料,加工厂为其提供热处理加工,该厂加工完成后发现A企业急需一批与其所加工材料相同的原料,于是将甲企业的原材料以市场价格转让给了A企业,A企业不知该原材料是甲企业委托加工厂加工的,购回后立即投入了生产,甲企业得知情况后要求A企业立即返还剩余的材料并给予其赔偿,双方发生了纠纷。
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物权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3.厂房A是否可以进行内部装修,添置新的附属设施?并说明理由。

题干: 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建造开发销售商品房,2010年10月该公司在当地有关媒体刊登售楼广告。内称:该楼盘为绿色生态住宅,小区环境优美典雅,绿化率为48%,并建有高档会所;为此,该楼盘的房价确定为每平方米8 500元(均价)。某公司职员李某看到该售楼广告后,认为该楼盘的小区环境正符合其购房意愿,遂于2010年12月5日与A公司签订了总房款为100万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应于2011年6月10日前交房,违约金为合同总房价的10%。2010年12月10日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额房款。2011 年6月8日A公司按期交房,李某发现A公司为降低建房成本,大大减少了小区的绿化,其绿化率仅为25%,且售楼广告中所称的高档会所也不见踪影。于是,李某向A公司提出异议进行交涉,认为A公司缺乏诚信,所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小区环境与其售楼广告宣传的内容大相径庭,要求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A公司认为售楼广告宣传的内容是其开发初期的设想,后因房地产市场火爆,本公司有权改变原有的小区规划;且其售楼广告宣传中所称的有关小区绿化率和高档会所的内容并未载入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因此,该售楼广告宣传中的内容应视为要约邀请,仅供购房者参考而已。李某对A公司的解释十分不满,遂向B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因改变小区环境规划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查明,有关小区绿化率和建有高档会所的内容仅在A公司对外发布的售楼广告中刊登,并未载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人民法院认定A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因该案李某的经济损失为39 000元,判令A公司向李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100 000 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为A公司建造该商品房的承包人C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以A公司未按照与其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支付工程价款,并经多次催告未果为由,向B 区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商品房拍卖,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建设工程的价款。
14.C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商品房拍卖,并将其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建设工程价款的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题干: (本小题10分,可以选用中文或英文解答,如使用英文解答,须全部使用英文,答题正确的,增加5分,最高得分为15分)
2020年3月1日,天乐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向夕月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金额50万元,6月1日到期。B银行为付款人。夕月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甲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夕月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将“被背书人名称”处留白,直接将汇票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取得汇票后,为了支付货款,将其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在背书时,甲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汇票交付乙公司,乙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自己的名称直接填在第一个背书栏内“被背书人名称”处。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不得转让”。后该票据被丙公司财务人员张三窃取,张三伪造了丙公司签章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持该票据依法向B银行提示承兑,B银行予以承兑,但因业务人员操作不熟练,忘记加盖承兑章即将票据交付给丁公司。票据到期后,丁公司依法向B银行提示付款,B银行以丙公司签章是伪造的,丁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为由予以拒绝。丁公司拟行使追索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5.乙公司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是否会导致背书行为无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静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静云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9年8月3日,华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中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9年7月20日开始持有静云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华中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静云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华中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静云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华中公司已经成为静云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静云公司原第一大股东蓝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蓝鲸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9年9月15日,静云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9年11月1日,静云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利华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利华公司”)与静云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
(1)静云公司拟向利华公司发行新股,购买利华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
(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
(3)利华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静云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
该项交易完成后,利华公司将持有静云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静云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华中公司和蓝鲸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 静云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该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 2019年11月5日,华中公司书面请求静云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华中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5名董事。 2019年11月20日,静云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华中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调查发现:2019年8月1日至3日,甲公司和乙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静云公司2.5%的股份;甲、乙两公司事先均向华中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华中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静云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甲、乙、华中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6.利华公司与静云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的三项内容中,哪些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7年10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天翼资本”拟对恒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恒信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天翼资本调查发现,恒信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自然人股东甲、乙和法人股东A公司分别认缴的出资比例为15%、15%和70%;甲、乙以现金出资,A公司以现金200万元和500平米办公用房作价1200万元出资;甲、乙一次性缴付了全部出资,A公司则于首期缴付了200万元现金,办公用房于2006年6月交付恒信公司使用,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按照股东协议的约定,A公司应于2006年6月底之前缴付全部出资。基于上述事实,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未达认缴总出资额的20%,不符合法定比例要求,且其实物出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A公司遂应天翼资本要求,将办公用房过户给了恒信公司。
甲的同学丙在获悉天翼资本有意投资恒信公司后提出,甲和丙在恒信公司成立前签订有股权代持协议,约定由丙实际出资并享受投资收益,甲仅作为名义股东代行股权。丙据此要求甲返还恒信公司分红,并请求恒信公司确认股东身份。天翼资本经调查确认,甲和丙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实,且不存在可能导致该协议无效的其他法定情形。但甲不同意确认丙的股东身份,只同意向丙返还出资本息,且拒绝返还分红。对于丙的确认股东身份的请求,乙与A公司均表示反对,恒信公司遂予以拒绝。后经天翼资本协调,甲、丙于2007年11月达成和解,甲向丙返还300万元出资款本息并给予高额补偿,丙放弃其他请求并与甲解除股权代持协议。
2007年12月,天翼资本入股恒信公司,恒信公司同时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3月,恒信公司获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1年1月,恒信公司拟公开增发股票。证券公司调查发现,恒信公司从2008年至2010年分别实现可分配利润1080万元、1800万元和3000万元,并累计分配利润1280万元,其中现金分红480万元。证券公司认为恒信公司在利润分配方面不符合增发条件,建议改换其他融资方式。恒信公司遂申请分期发行8000万元公司债券,并获证监会核准。
2011年7月初,恒信公司开始与B上市公司洽谈收购事宜。恒信公司总经理秘书丁无意中听到公司总经理与董事长讨论此事,遂于7月4日买入B公司股票3万股。7月6日,市场出现收购传闻,B公司股价当日及次日连续涨停。B公司询证相关股东后,于7月8日发布公告,称该公司的股东C公司正与恒信公司就收购事宜进行谈判。B公司股票随即停牌。7月15日,恒信公司与C公司正式签订协议,收购后者所持B公司30%的股份,并发布相关公告,股票复牌。丁于7月18日悉数卖出此前买入的B公司股票,获利丰厚。收购协议于2011年7月底履行完毕,恒信公司成为B公司的大股东。2012年8月,B公司发布公告称,恒信公司从二级市场再增持B公司1.5%的股份。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7.天翼资本认为A公司的实物出资义务未履行完毕的观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8.(6)A银行能否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0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花岗岩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丁分公司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了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丁分公司承担保证责任。2001年12月,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2003年3月,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巨额贷款的事实;伪造了大量客户订单。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权证书交甲公司收存。2004年7月,乙公司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要求:


19.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0年4月1日,西西公司因欠速速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期履行,向速速公司请求延期至2021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2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小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速速公司同意了西西公司的请求,并与西西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西西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速速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速速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20年5月1日,西西公司将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20年8月1日,西西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随后,西西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2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2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2台设备。
2020年9月1日。西西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甲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西西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西西公司的要求,并向西西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遇到罕见大风,车和人被卷走。
2021年4月1日,西西公司仍无力向速速公司偿还货款。速速公司在调查了解西西公司资产状况得知:西西公司出资5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2021年4月15日,速速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西西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西西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2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题干: (10分)
2020年1月1日,晶瑞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不善,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债权人向晶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该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晶瑞公司,晶瑞公司无异议。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晶瑞公司发出破产裁定书,晶瑞公司在1月5日收到后,于1月15日将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资料交给法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经过调查,发现了以下债务人处置财产的情况:
(1)2019年8月,晶瑞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设备给迈天科技公司。
(2)2019年10月,晶瑞公司为了逃避债权人的追债,将自己的一台生产设备转移到自己的控股公司;
(3)2019年11月,晶瑞公司的前董事张三曾利用职权动用公司50万元的流动资金为自己购置房产一处;
(4)2020年1月10日,晶瑞公司偿还了对债权人诺德公司的债务100万元;
(5)晶瑞公司欠达信公司2018年9月到期货款80万元。达信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向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10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晶瑞公司支付达信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晶瑞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达信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晶瑞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1.对于晶瑞公司与达信公司诉讼中,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程序能否继续?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致力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刘某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刘某授意当红财经主播钱某为甲公司正在开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打造声势。2022年6月1日起,钱某在多次直播中透露甲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将颠覆世界。 2022年6月18日,甲公司在证交所网站上发布了预测性信息披露方案,声称“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已进入测试阶段,将以其强大的信息整合和对话能力惊艳全球,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但在内测阶段,该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精神错乱的”言论,甚至侮辱用户、撒谎,并试图操纵用户的情绪。甲公司并未就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 朱某系乙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某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2022年朱某先后多次在其担任特邀嘉宾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包括甲公司在内的多只股票,于当日和次日的《谈股论金》节目中,对其先期买人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并于节目首播后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 2022年9月18日,甲公司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通知书》:因涉嫌预测性信息未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当日,甲公司股票一度跌停。 王某于2022年6月2日购人甲公司1万股股票,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5元/股并于2022年10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张某于2022年7月分多次共计购入甲公司5万股股票,买入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7元/股,并于2022年10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 2022年11月,王某、张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在相关诉讼中:
(1)王某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2年6月1日。
(2)张某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2年9月18日。
(3)甲公司抗辩称其仅涉及预测性信息披露,不构成虚假陈述。
(4)甲公司的董事吴某抗辩称其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明自己无法保证预测性信息披 露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因此,其履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经人民法院查实,吴某并未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 依法披露。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2.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组织、指使甲公司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3亿元。
2020年2月20日,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20年3月10日,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7年至2019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
丁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2020年4月1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
2020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丁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中国证监会还查明,甲公司直接向董事长赵某提供借款供其个人购买住房,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
2020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万元;认定董事长赵某等7名董事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0万元。
赵某辩称,甲公司虚构回收应收账款的行为是甲公司控股股东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独立董事王某则辩称,自己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此外,中国证监会责令乙公司买回甲公司已发行的股票。乙公司辩称,中国证监会只能责令甲公司回购证券。
投资者李某于2020年8月16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20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2020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0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2020年9月8日,钱某以甲公司、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律师事务所辩称,钱某应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3.赵某和王某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A、B、C、D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甲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
(2)甲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2010年1月,甲公司准备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上年末甲公司的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为1200万元,股东人数仍为20人,按照董事会拟订的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的账面净资产1200万元,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折合的实收股本为960万元,20名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当月经过股东会的讨论通过,甲公司形式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时甲公司最大的四位股东A、B、C、D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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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甲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7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截至2012年5月,甲公司股本总额、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没有任何变化,由于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准备增资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依照董事会制定的融资计划,甲公司以专门投资本行业机构投资者作为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共15000万元,暂定的投资机构共30家,同时本公司股东A认购了其中的3000万股,每家投资机构均认购400万股,当年股票发行成功,30家投资机构和A股东均依法认购了全部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为15960万元。
甲公司自2013年1月开始,2012年以前除A股东之外的老股东陆续将自己的股份非公开对外转让,其中,B股东将自己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8位投资人;C股东将自己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15位投资人,D股东将自己部分股份分别转让给了5位投资人。除此之外的其他小股东受此影响也频繁转让股份,使得原有小股东和新小股东数量猛增,达到了139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4.公司章程中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20年6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日期为2020年9月1日。A银行已经承兑并在票据上签章。6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货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贴现给戊公司,戊公司向丁公司支付现金95万元。6月25日,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以支付工程款。庚公司对丁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票据转让的具体情况并不知情。9月5日,庚公司向A银行请求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退票理由书。9月6日,庚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丁公司以戊公司未向其交货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5.庚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10月1日,张某因生意需要向A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张某以自己位于名爵家园的1-3-1101房屋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认为张某抵押的房产市值仅为80万元,要求张某额外提供其他担保,于是张某找到自己的表姐王某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王某单方面向A银行提交了自己签名的保证书,A银行接受并且未提出异议。但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及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没有约定。2016年12月1日,张某与A银行协商一致后,将名爵家园的1-3-1101的房屋租赁给李某,每月租金3000元,租期1年。2017年10月1日,张某到期无力清偿,A银行找到王某要求其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以自己未与A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且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日,A银行决定实现抵押权,A银行与张某协商后,将该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要求李某在合理期限内搬出该房屋,李某认为房屋尚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卖给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于是拒绝搬出房屋。同时李某认为该房屋出售之前并未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张某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6.李某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搬出房屋,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林森木业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林木集团系林森木业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5%。2016年10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申请。2017年5月,林木集团第一大股东赵某与新民投资开始实质性磋商,由新民投资以向林木集团注资的方式参与重整。2017年9月18日,新民投资与赵某等林木集团股东签署重组框架协议。9月21日,林森木业对该重组框架协议签订事宜予以公告。
2017年12月26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林木集团的破产重整计划草案。根据该破产重整计划,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后,将持有重整后的林木集团85%的股权。
2018年2月12日,新民投资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向林森木业除林木集团以外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无限售流通股的要约。林森木业发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此次要约收购有效期为2018年2月14日至2018年4月10日;预定收购股份数量为6亿股;收购价格为每股9.77元;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新民投资未买入林森木业任何股票。2月12日前30个交易日内,林森木业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每股9.76元。
2018年3月,林森木业独立董事钱某因个人健康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职。2018年4月9日,林森木业董事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对股东是否接受新民投资的要约提出建议。持有林森木业股票的孙某于2018年3月30日委托其开户的证券公司办理接受前述收购要约的预受手续。4月9日,孙某反悔前述预受承诺,并委托证券公司撤回预受。
2018年5月,中国证监会因新民投资副董事长李某涉嫌内幕交易对其立案调查。经查,李某于2017年9月15日以每股7.8元的价格买入林森木业10万股,并于要约收购有效期内接受了要约。李某辩称:其买入林森木业股票时,不仅重组框架协议尚未签署,林木集团重整计划草案能否获得通过也不确定,故新民投资向林木集团注资一事尚未形成内幕信息。李某对其买入行为未给出其他理由。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7.林森木业发布《致全体股东报告书》的时间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于2021年4月1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2021年4月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此外,应甲企业的要求,张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乙银行作出保证,乙银行接收且未提出异议。在张某出具的保证书中,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拒绝还本付息。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2021年4月20日,甲企业未经乙银行同意,将一批产品以40万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已经付款,甲企业已经将其交付给丙公司;(2)2021年5月10日,甲企业将一台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送至丁公司修理,因甲企业之前欠丁公司80万元的货款,该机器设备被丁公司留置;(3)2021年6月1日,甲企业向戊公司购买一台1000万元的数控机床,戊公司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甲企业遂以该数控机床为1000万元的价款设定抵押担保,双方于6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戊公司于6月5日向甲企业交付了数控机床,双方于6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司要求甲企业提供担保,甲企业遂以该数控机床为1000万元的价款设定抵押担保,双方
于6月1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戊公司于6月5日向甲企业交付了数控机床,双方于6
月8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乙银行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则主张:该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首先行使抵押权。乙银行就丙公司所购买的产品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公司拒绝。乙银行就丁公司所留置的机器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丁公司则主张其留置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乙银行就数控机床主张行使抵押权,戊公司则主张其抵押权优先于乙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8.丁公司关于其留置权优先于乙银行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是主板上市公司,致力于人工智能领域的发展。刘某是甲公司的董事长,刘某授意当红财经主播钱某为甲公司正在开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打造声势。2022年6月1日起,钱某在多次直播中透露甲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将颠覆世界。 2022年6月18日,甲公司在证交所网站上发布了预测性信息披露方案,声称“公司研发的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已进入测试阶段,将以其强大的信息整合和对话能力惊艳全球,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但在内测阶段,该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在某些情况下会出现“精神错乱的”言论,甚至侮辱用户、撒谎,并试图操纵用户的情绪。甲公司并未就该情况进行风险提示。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 朱某系乙证券营业部的证券经纪人、某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特邀嘉宾。2022年朱某先后多次在其担任特邀嘉宾的《谈股论金》电视节目播出前,使用实际控制的三个证券账户买入包括甲公司在内的多只股票,于当日和次日的《谈股论金》节目中,对其先期买人的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及推介,并于节目首播后二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 2022年9月18日,甲公司公告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通知书》:因涉嫌预测性信息未进行充分风险提示,中国证监会决定立案,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进行调查。当日,甲公司股票一度跌停。 王某于2022年6月2日购人甲公司1万股股票,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5元/股并于2022年10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张某于2022年7月分多次共计购入甲公司5万股股票,买入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17元/股,并于2022年10月一次性全部卖出,卖出股票的平均价格为8元/股。 2022年11月,王某、张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在相关诉讼中:
(1)王某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22年6月1日。
(2)张某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2年9月18日。
(3)甲公司抗辩称其仅涉及预测性信息披露,不构成虚假陈述。
(4)甲公司的董事吴某抗辩称其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声明自己无法保证预测性信息披 露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因此,其履职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但经人民法院查实,吴某并未以书面方式发表附具体理由的意见并 依法披露。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9.张某的投资决定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并说明理由。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请计算张某的投资损失。

题干: 2020年10月,达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突然出走,不知去向。达信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21年1月,达信公司所欠B公司货款25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达信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21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达信公司破产。达信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达信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达信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清理达信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20年7月1日,木林公司向X银行借款250万元,期限1年,达信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木林公司尚欠X银行借款本息275万元。X银行已向达信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275万元担保债权。
(2)2020年8月3日,D公司向达信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尚欠20万元货款未付。达信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30万元。2021年3月5日,D公司以20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达信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达信公司20万元货款。
(3)2020年12月30日,达信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达信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21年3月15日前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21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9日获悉达信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达信公司。
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
债权人甲提出,达信公司对X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X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乙提出,达信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X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X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木林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
债权人丙认为,D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达信公司货款;
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达信公司,构成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0.债权人甲主张X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3月20日,钱某某向张某某借款,双方签订书面《借款合同》,约定:张某某向钱某某提供借款100万元,年利息30万元,借款期限1年。3月25日,张某某通过银行向钱某某转账100万元,款项实时到达钱某某的账户。同时,为借到这笔款项,钱某某以自己所有的价值50万元的古董花瓶和价值50万元的小汽车向张某某设立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同年4月1日,钱某某又向周某某借款20万元,以该古董花瓶向周某某质押,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钱某某将古董花瓶交付给周某某占有。同年5月1日,钱某某将小汽车转让给赵某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但约定6月1日钱某某再将小汽车交付给赵某某。但5月10日,钱某某又因向郑某某借款10万元将该小汽车质押给不知情的郑某某,并交付给郑某某占有,遂后郑某某将10万元转至钱某某的账户。
现各项借款到期,钱某某均无力清偿,各债权人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古董花瓶在周某某占有期间,因周某某保管不善已经丢失;小汽车在钱某占有期间因郑某某原因发生损坏,郑某某将小汽车送至甲汽车修理店维修,因未支付相关维修费用6万元,小汽车目前被甲汽车修理店留置。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31.钱某某和张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何时生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作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材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
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丙公司已经同意),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付机床,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
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2.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题干: A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为9000万元。甲系A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35%。张三持有A公司股份100万股。2019年9月30日,A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1)公司变更主营业务,出售下属工厂;(2)授权董事会适时增持B上市公司(简称B公司)的股份,使A公司持有的B公司股份从3%增至30%。此时,C有限责任公司(简称C公司)持有B公司5%的股份,而甲则持有C公司51%的股权。丙持有B公司51%的股份。2019年10月12日,A公司与丙商谈收购丙所持B公司股份事宜。自10月15日起,B公司股价连续两日涨停。B公司遂披露公司控股股东正在商谈股份转让事宜,但未有实质性进展。10月25日,A公司宣布将依据与丙签订的协议从丙处收购B公司22%的股份,另再通过要约收购方式增持B公司20%的股份。10月26日,A公司发布《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宣布拟向B公司所有股东要约收购20%的股份,支付方式为A公司持有的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张三就此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A公司应向B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同时认为要约收购的价款支付应当采用现金方式。中国证监会接到举报后未采取行动。11月20日,A公司正式发布要约。要约期满,预受要约的股份达到B公司股份总额的25%。收购顺利完成。2020年8月10日,因流动资金紧张,A公司向C公司卖出所持的B公司部分股份,获利800万元。此举引发B公司股价下挫。8月13日,张三向中国证监会举报,认为收购人收购的股份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亦未采取行动。2020年12月,A公司继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购买B公司5%的股份,此举不影响B公司的上市地位;张三继续举报,认为A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证监会仍未予理会。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33.张三关于A公司应向B公司全体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全部股份的要约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4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其股本总额为8000万股。
2014年6月15日,债权人A公司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甲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并无异议,但对A公司的债权是否存在财产担保提出异议。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同时指定了管理人。
在人民法院宣告甲公司破产之前,2014年8月10日,持有甲公司12%股份的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
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2014年8月20日,对甲公司正在使用的生产设备享有抵押权的B公司要求拍卖该生产设备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2014年8月22日,甲公司为维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一栋办公楼设定抵押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2014年8月25日,甲公司的董事王某经管理人同意,将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10万股全部转让给李某。
2014年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部分内容如下:(1)甲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即甲公司向丙公司(丙公司不属于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非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作为对价,丙公司将其持有的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70%的股权转让给甲公司;(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拟订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5%。经查:丙公司持有的丁公司70%的股权为2014年2月10日从戊公司手中购得。
34.在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向C银行借款而以其办公楼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乙共同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持有60%股权,乙持有40%股权。2008年8月25日,A公司聘请李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双方约定,除基本工资外,李某可从公司每年税后利润中提取1%作为奖金。同时,A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李某向A公司增资20万元,其中,李某以其姓名作价10万元出资,其余10万元出资以李某未来从A公司应分配的奖金中分期缴纳。
2009年1月初,乙要求退资。经股东会同意,1月20日,A公司与乙签订退资协议,约定A公司向乙返还80万元出资款。1月28日,A公司向乙支付80万元后,在股东名册上将乙除名,同时,A公司宣布减资80万元,并向债权人发出了通知和公告。债权人丙接到通知后,当即提出异议,认为股东出资后不得撤回,并要求A公司立即清偿债务。A公司则以丙的债权尚未到期为由拒绝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5.李某可否以姓名出资?并说明理由。

题干: A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上市,股本总额12亿元,主营业务为环保器械研发与生 产。B公司是从事环保材料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有B公司80%和 20%的股权。为谋求业务发展,2020年6月3日,A公司、B公司、甲公司、乙公司签署了 四方重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 A公司以主业资产及负债(资产净额经评估 为12亿元),置换甲公司持有的B公司的全部股权;(2) A公司以4亿元现金购买乙公司 持有的B公司的全部股权。A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 资产额为16亿元。
A公司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 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3. 1亿股赞成票,其中2 000万股的 持有人同时为B公司董事。
因种种原因,上述重组未能成功,A公司转而谋求收购上市公司。2020年底,A公司 与C公司签订了收购协议。在股份完成过户以前,A公司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组C公司的 董事会。
经查,A公司于2019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6.上述资产重组交易属于何种类型重组?应由中国证监会哪个机构核准?请分别说 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权益变动报告书,称其自2015年7月20日开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经通过公开市场交易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时也将该情况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连续两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别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经成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东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称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3个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与甲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方案主要内容是:(1)甲公司拟向丁公司发行新股,购买丁公司价值60亿元的软件业务资产;(2)股份发行价格拟定为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5%;(3)丁公司因该次重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自由转让。该项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将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实际控股权;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别降至10%和8%。甲公司董事会共有董事11人,7人到会。在讨论上述重组方案时,2名非执行董事认为,该重组方案对购入资产定价过高,同时严重稀释老股东权益,在与其他董事激烈争论之后,这2名非执行董事离席,未参加表决,其余5名董事均对重组方案投了赞成票,并决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重组方案。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投票通过上述重组方案的5名董事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遭到拒绝。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该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乙公司在收购上市公司过程中存在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证监会经调查发现: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过公开市场交易分别购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两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无条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对上述情况予以披露。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7.乙、戊、辛公司在收购甲公司股份时,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对其新开发的楼盘进行预售,其在销售广告中说明,该楼盘为高品质生活小区,小区空地绿化面积高达70%,温泉水入户。该小区因这两项条件比较优越,销售均价比同区域的其他小区高出20%。李某对甲公司销售广告中的内容十分认可,于2009年8月份与甲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年后,李某办理入住手续,搬进该小区后不久,发生一系列事件:

(1)李某发现该小区绿化面积严重缩水,且人户的只是普通的热水,而非温泉水。

(2)甲公司销售房屋时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至该小区竣工验收前夕方补办了预售许可证。

(3)张某持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甲公司已于2009年7月份出售给张某,张某购下该房后出国学习,日前刚回国,张某主张其才是房屋的权利人,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4)孙大妈找到李某,告知李某该房是甲公司许诺给她的回迁房,要求李某腾退房屋。

当事人各方纠缠不清,纷纷将甲公司告上人民法院:

(1)李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由甲公司赔偿其损失,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2)张某要求解除与甲公司订立的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惩罚性赔偿金。

(3)孙大妈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李某腾退房屋,将房屋返还给自己。

(4)甲公司抗辩称其与李某、张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合同无效,李某和张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不当,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38.(2)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即与李某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题干: 恒发公司是上市公司,明方公司持有恒发公司29.9%的股份,是其控股股东。
2018年8月,明方公司管理层与朱亚集团接触,拟将其持有的恒发公司全部股份转让给朱亚集团。8月16日,市场出现传闻,称明方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恒发公司股份售出以偿还质押融资款,恒发公司股价发生波动。恒发公司就市场传闻向明方公司发函问询,明方公司认为股价波动与明方公司无关,故未作回复。
10月8日,明方公司与朱亚集团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并通知了恒发公司,同日,恒发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11月6日,明方公司与朱亚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恒发公司在准备公告文件过程中发现:
(1)朱亚集团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表明了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的意图,但拒绝提供未来12个月内对恒发公司的业务、人员等是否进行调整的后续计划且未说明理由。恒发公司要求朱亚集团补充相关内容,朱亚集团则认为自己没有义务披露是否调整恒发公司业务等后续计划。
(2)明方公司的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说明其是否了解朱亚集团的诚信情况和收购意图。
朱亚集团要求明方公司在股份过户之前将恒发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更换为朱亚集团委派的人员。明方公司表示拒绝。
朱亚集团拟在本次协议收购恒发公司股份之后再通过场内交易的方式续增持恒发公司股份,预计最终持股比例为34.9%。
2019年6月,明方公司与朱亚集团无法就股份收购事项达成最终一致意见。8月6日,恒发公司发布“股份转让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公告”。
朱亚集团董事张某的丈夫刘某是月环基金的产品经理,“月环1号”是刘某负责管理的基金产品。“月环1号”自2018年12月24日之后大量买入恒发公司的股票,但于2019年7月12日全部卖出。2019年12月,中国证监会对张某、刘某等人涉嫌内幕交易展开调查。张某辩称“月环1号”在7月12日全部卖出恒发公司股票的投资决策与自己无关,朱亚集团收购恒发公司的消息于2018年10月8日就已经公开,之后并不存在内幕消息,因此不存在内幕交易。
证监会在调查中还发现,月环基金投研部门的研发人员王某在工作中获知“月环1号”的投资信息,遂利用他人股票账户,与“月环1号”几乎同步买入,卖出恒发公司的股票,但没有证据证明王某与刘某之间存在关于朱亚集团终止收购的信息交流。稽查人员认为,王某与“月环1号”的趋同交易虽然不构成内幕交易,但仍然违反了证券法律制度。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9.张某关于“2018年10月8日之后不存在内幕消息”的辩解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1月,A国有企业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拟将其全资拥有的B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整体改制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A集团制定了相应的方案。该方案有关要点如下:
(1)B公司截至2009年12月31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为5 000万元。A集团拟联合D公司、赵某和钱某共同发起设立C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总额拟定为9 000万元(每1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A集团拟将B公司的全部净资产按照100%的折股比例折算为股本,D公司、赵某和钱某分别以现金2 000万元、1 000万元和专利技术1 000万元出资。
(2)该公司于2011年2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额为5 000 万元。3月该公司董事会拟增加董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讨论有关董事会中董事选举的问题,7 名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况以及拟在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情况如下:张某,拟任董事,海外研究生毕业,现欠招商银行一笔数额较大的留学归国人员创业贷款到期尚未清偿。王某,拟任董事,本科学历,现担任C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职务。李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现担任D公司总经理。赵某,拟任董事,大专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2005年3月起任一家企业总经理。2006年9月,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赵某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钱某,拟任独立董事,工学博士学历,C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时的发起人,在C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时没有认购发行的股份。孙某,拟任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学历,现担任D公司副经理。黄某,拟任独立董事,教授,现在某大学法学院任职。
40.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拟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折股比例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9年初以来,希悦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9年12月24日,经债权人申请,甲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希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A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希悦公司财产时发现下列情形:
(1)2018年11月10日,希悦公司向如意公司借款20万元,借期1年;2019年9月10日,希悦公司提前向如意公司清偿了该笔借款。2020年1月15日,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笔清偿。
(2)希悦公司欠缴税款500万元、税收滞纳金50万元。其中,在2019年12月24日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40万元,在2019年12月24日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0万元。
(3)2019年4月4日,希悦公司与欢喜公司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欢喜公司分5期交付价款,2020年4月4日最后一笔价款清偿完毕后,欢喜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2020年1月15日,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欢喜公司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将货物予以交还管理人。欢喜公司是按照约定付款,欢喜公司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2019年5月5日,希悦公司自E公司处租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1年;2019年10月10日,希悦公司擅自将该机器设备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F公司,该设备已交付。E公司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机器设备时,得知该设备已为F公司所有,遂要求将因设备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2019年6月份,希悦公司开始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财务总监张三利用职务便利照常领取加薪工资;2020年1月16日,管理人追回了张三所得的工资。张三对因返还工资形成的债权,要求按照拖欠职工工资进行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41.根据事项(1)所示,法院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5万元的价格购买10台大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拔方式取得的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10台货车。10月15日办理了所有权登记。
2017年11月,甲公司在已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开始建造办公楼,2018年6月建成。2018年8月,甲公司以该办公楼作抵押,从丙银行贷款300万元,期限为6个月。甲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8年1月26日,甲公司将10台货车出租给丁公司,每台月租金2万元,租期3年,但甲丁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甲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以每台25万元的价格将10台货车卖给戊公司。
戊公司受让货车后,通知丁公司向自己缴纳租金,丁公司主张:戊公司并非出租人,无权向其收取租金;甲公司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应承担相应责任。戊公司催收租金无果,遂通知丁公司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其立刻交回货车。
甲公司未按期向乙公司支付购车款,乙公司遂提起诉讼,并主张实现抵押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甲公司已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的办公楼共拍卖得款1500万元,其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为500万元。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应从拍卖款中优先补缴75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丙银行则主张对拍卖款中办公楼的对应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2.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要求从拍卖价款中优先补缴650万元土地出让金?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9年3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公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其部分要点如下:
(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
(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
(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
(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
2009年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35%的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2009年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承诺期限截止日为2009年4月24日。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
2009年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者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
2009年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2009年6月30日,甲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张某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3.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8年6月18日,甲向乙借款70万元,借期一年,约定到期本息一并偿还100万元。同时,甲以其市价100万元的挖掘机作抵押,并约定: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挖掘机归乙所有。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作登记。
7月17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于丙,租期7个月。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
9月20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
11月2日,甲电话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丙在15日内返还挖掘机,但未给出任何理由。丙表示拒绝。
11月5日,丙将挖掘机出售于丁,丁不知道丙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同日,丁向丙支付100万元,双方约定11月16日交付挖掘机。
11月15日,丁得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是甲而不是丙,并且甲不知晓自己与丙的交易。当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
11月16日,丁将挖掘机以110万元出售于戊。当日,戊依约付款,丁亦依约交付挖掘机。
戊不了解挖掘机之前的交易情况,亦不知道丁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
11月17日,甲要求丙返还挖掘机,发现挖掘机已辗转至戊手。甲遂请求戊返还挖掘机。甲向乙的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按双方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甲辩称,该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故该合同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4.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否因甲的解约通知而解除?并说明理由。

题干: 某股份有限公司由甲、乙、丙、丁、戊五位发起人于2012年发起设立,后经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并于201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其股本总额为20000万元。2018年5月发生如下事项:
(1)5月8日召开的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
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
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
③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总经理A准备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有关部门核准。
(2)5月2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如下决议:
①2017年税后利润为5000万元,公司已累计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8000万元(以前年度均未盈利),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②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股东代表甲、丁和职工代表E为新一届的监事会成员;
③动用税后利润3000万元和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发行股票溢价收入1000万元,收购本公司股份1200万股,并拟于收购后第2年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45.公司董事会通过增设市场开发部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是否符合规定?

题干: 2014年年底A公司已经开始出现破产原因,2015年6月8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某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1)2015年2月,B公司委托A公司代为销售某产品,A公司管理人将其归为A公司财产。
(2)2015年3月,A公司运输车辆将董某撞伤,A公司向董某支付了人身损害赔偿金15万元。
(3)2015年4月,A公司向C公司购买了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分期付款,A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之后才能获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A公司已经支付了90%的货款。A公司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该合同,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剩余10%的货款。
(4)2014年5月,A公司以其设备设定抵押向D银行借款100万元。A公司管理人为该抵押物的管理、变现等付出了合理劳动。在确定管理人报酬时,A公司管理人将该抵押物的价值计人了计酬基数,同时请求D银行支付实现抵押权的相应报酬。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6.C公司能否取回该批货物?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乙、丙三家公司在S市设立A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拟定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甲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机器设备出资20万元,乙公司以货币出资10万元,以专利权出资35万元,丙公司以厂房出资25万元。但在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人员指出股东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更正后公司得以成立。该公司2010年发生如下事项:
(1)公司董事会通过如下决议:①根据公司产品市场营销业务发展的需要,决定增设市场开发部,并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聘任B为市场开发部经理;②根据总经理A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C的职务,聘任监事D兼任财务负责人。
(2)王某为公司董事会的董事,A公司生产的灯具价廉物美,行销市场,在S市的灯具市场占有半壁江山。2010年A公司的灯具产品发生严重滞销,销售额持续下降。经调查,发现王某于2006年与几个朋友合资投资设立B照明器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王某在B公司任常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B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B公司生产的灯具在用料、款式、功能方面与A公司生产的灯具相差无几,挤占A公司的一部分市场份额。于是,A公司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①要求王某将从B公司所得收入归A公司所有;②撤销王某A公司董事的职务,增补张某为A公司的董事;③2010年5月,经检查,发现A公司设立时甲企业出资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但经过股东会的决议,将甲企业补足出资的义务免除。
47.董事会聘任监事D为财务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8年6月,甲公司将一台价值900万元的机床委托乙仓库保管,双方签订的保管合同约定:保管期限从6月21日至10月20日,保管费用2万元,由甲公司在保管到期提取机床时一次付清。8月,甲公司急需向丙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但因资金紧张,暂时无法付款。经丙公司同意,甲公司以机床做抵押,购入丙公司原料。双方约定:至12月8日,如甲公司不能偿付全部原材料款,丙公司有权将机床变卖,以其价款抵偿原材料款。10月1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转让机床合同(丙公司已经同意),双方约定:甲公司将该机床作价860万元卖给丁公司,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丁公司在收货后10日内付清货款。10月下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通知丁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没有给予任何答复。11月上旬,甲公司发现丁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向丁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丁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

问题:


48.(1)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机床保管费,乙仓库可以行使什么权利?

题干:

自2014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4年12月24日,松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嘉峰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A公司财产时发现下列情形:

(1)2013年10月10日,A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0万元,借期1年;2014年9月10日,A公司提前向甲银行清偿了该笔借款。2015年1月15日,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笔清偿。

(2)2013年12月3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但该合同所定价款仅为市场价的50%;2014年1月5日,A公司依约向B公司交货,当日B公司支付全部价款。2015年1月15日,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笔交易。

(3)A公司欠缴税款500万元、税收滞纳金100万元。其中,在2014年12月24日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85万元,在2014年12月24日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15万元。

(4)2014年4月4日,A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D公司分5期交付价款,2015年4月4日最后一笔价款清偿完毕后,D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2015年1月15日,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D公司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将货物予以交还管理人。D公司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2014年5月5日,A公司自E公司处租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1年;2014年10月10日,A公司擅自将该机器设备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F公司,该设备已交付。E公司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机器设备时,得知该设备已为F公司所有,遂要求将因设备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6)2014年6月份,A公司开始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财务总监赵某利用职务便利照常领取加薪工资;2015年1月16日,管理人追回了赵某所得的工资。赵某对因返还工资形成的债权,要求按照拖欠职工工资进行清偿。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9.根据事项(1)所示,法院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做题计时: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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