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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4月07日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案例分析题50

题数: 答题时间:120分钟
专业:经济法

一、案例分析题

题干: 张三因急需一笔资金进行投资,找到做生意的李四向其借款人民币500万元。2018年10月1日,张三和李四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500万元,从10月1日起,借期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利率以及逾期利率。
2018年10月2日应李四要求,张三将位于A市A区的一套目前市场价值450万元的两居室房屋抵押给李四,抵押合同中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李四所有,张三将房屋钥匙交付给李四,但未办理登记。李四又以张三的担保不足为由,要求张三再额外找一个担保人。2018年10月9日,张三的朋友王五又与李四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由王五将价值50万元的家用小汽车质押给李四。因李四的住处无处停车,所以该小汽车仍存放于王五家的车库内由王五保管。李四于2018年10月10日在张三处将500万元人民币交付给张三。
2019年2月,张三投资失败,因着急用钱,将作为抵押物的两居室单元房作价500万元卖给了不知情钱某某,钱某某一次性交付房款后入住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李四对此并不知情。债务到期后,张三无力偿还,因此发生纠纷,无奈之下李四起诉至法院,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1)要求张三偿还500万元借款,并支付50万元利息;(2)按照年利率20%向其支付逾期利息;(3)要求对王五的小汽车实现质权;(4)以张三与钱某某签订合同时属于无权处分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5)以其在与张三签订的质押合同中已经约定张三不偿还到期借款本息,该房屋归自己所有为由,请求钱某某尽快搬离房屋。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李四以抵押合同有约定为由请求钱某某尽快搬离房屋,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恒利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主营业务为医疗器械研发与生产。维义高科是从事互联网医疗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持有维义高科90%和10%的股权。为谋求业务转型,2015年6月3日,恒利发展与维义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签署了四方重组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1)恒利发展以主业资产及负债(资产净额经评估为9亿元),置换甲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2)恒利发展以1亿元现金购买乙公司持有的维义高科的全部股权。恒利发展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期末净资产额为17亿元。
恒利发展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1亿元收购资金,并初拟了发行方案,内容如下:(1)拟发行的公司债券规模为1亿元,期限5年,面值10元;(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00名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董事会讨论后,对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恒利发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资产重组和公司债券发行事项分别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关于资产重组的议案获得3.1亿股赞成票,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2.3亿股赞成票,该次股东大会宣布两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在上述两项方案的表决中,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均投了反对票。根据前述表决结果,孙某认为,两议案的赞成票数均未达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孙某还对恒利发展通过置换方式出让主业资产持反对意见,遂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恒利发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随后,孙某书面请求监事会对公司全体董事提起诉讼,称公司全体董事在资产重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业资产的价值,未尽到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亦被拒绝,孙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该资产重组交易是否应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组织、指使甲公司通过处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9年6月至2021年6月,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3亿元。
2022年2月20日,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22年3月10日,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9年至2021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丁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22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2022年4月1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
2022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査。经査,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20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丁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中国证监会还査明,甲公司直接向董事长赵某提供借款供其个人购买住房,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
2022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万元;认定董事长赵某等7名董事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0万元。赵某辩称,甲公司虚构回收应收账款的行为是甲公司控股股东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独立董事王某则辩称,自己并不直接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投资者钱某于2022年7月10日以每股4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0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李某于2022年7月16日以每股3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22年8月10日以每股2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2022年8月20日,戊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贲任,要求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律师事务所辩称,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戊投资者保护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了权利人名单,人民法院均依法予以登记,列入代表人诉讼原告名单,并通知了全体原告。投资者钱某未明确表示参加该诉讼,也未在人民法院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戊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周某认为,应视为钱某不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丁律师事务所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4月,甲房地产开发商(以下简称“甲公司”)在各大地段发布广告,宣传自己新开盘的名为欢乐颂的小户型公寓。

(1)2015年5月1日,张某经过查看发现欢乐颂所处地段交通方便,而且房屋价格也比较便宜,于是选中了其中的8-1003,面积40平的一居室。双方于当日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6月10日,张某经调查得知,甲公司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害怕自己所购买的房屋成为烂尾楼。于是2015年6月30日张某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甲公司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预售合同无效。

(2)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又以双方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备案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3)2016年7月1日,甲公司将5-403卖给不知情郝某,郝某当场支付全部房款50万元。该房屋实际上为拆迁补偿房屋,是甲公司与被拆迁人邓某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用5-403房屋对邓某予以补偿安置。因此邓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自己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

(4)张某拿到房屋后,经过测量发现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达到了3%。但合同中并未约定具体的解决方式。于是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该合同。

(5)2017年2月21日,耿某看了已经盖好的公寓后,认为1-103的房屋比较好,双方当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首付款为10万元,剩余的25万元房款用公积金贷款支付。但因当地政策调整,耿某失去了公积金贷款的资格,于是耿某要求与甲公司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要求甲公司返还自己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甲公司以房屋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为由予以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4.张某解除合同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将A写字楼整体改造为商务酒店的工程总承 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 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1 500万元工程 款,剩余1 5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9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升降机、起重机各一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升降机、起重机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9年8月,施工期间升降机发生故障。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派员进行维修,丙公司拒绝,为不影响工期乙公司只好自行修复升降机花费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2019年9月乙公司开始停止支付租金。2020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20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在2020年2月将支付了剩余租金,但是抵扣了升降机的维修费3万元。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租赁设备并承担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9年10月,甲公司以B写字楼抵押向当地建设银行贷款1.5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1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 00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10%, 此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甲公司仍以B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 二顺位抵押登记。
2020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20年1 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20年7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设定抵押权的写字楼,偿还所欠借款本金5 000万元及利息。2020年8月,写字楼被拍卖,拍卖价款2. 5亿元;乙公司得知后,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1 500万元。建设银行要求提存1.5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甲公司与丁公司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丁公司请求甲公司按10%支付借款利息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请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以A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银行在票据承兑栏中进行了签章。乙公司为向丙公司支付租金,将该票据交付丙公司,但未在票据上背书和签章。丙公司因需向丁公司支付工程款,欲将该票据转让给丁公司。丁公司发现票据上无转让背书,遂提出异议。丙公司便私刻了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的人名章和乙公司公章,加盖于背书栏,并直接记载丁公司为被背书人。丁公司不知有假,接受了票据。之后,丁公司为偿付欠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戊公司。戊公司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找到己公司在票据上作保证签章,但是未写明被保证人。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货物后,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遂要求乙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票据到期时,戊公司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存入本行的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6.A银行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
D公司与E公司因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广告费,欲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负责人知悉D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工程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
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A公司未在该行存人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遂向C公司、D公司、E公司、G公司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7.F公司能否向G公司行使票据上的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7月10日,海兰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万,年利率6%;借款期限1年。同日,海兰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甲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3日办理了抵押登记。甲银行还要求海兰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海兰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如意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7年7月15日,甲银行与如意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如意公司对海兰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对于甲银行实现担保权的顺序均未作约定。
2017年7月25日,甲银行在向海兰公司发放贷款时预扣了该笔贷款的利息30万元。
2017年8月,海兰公司在已设立抵押权的建设用地上,开始建造建筑物A。
2018年7月,因海兰公司无法归还到期借款的本息,甲银行要求如意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意公司主张,甲银行应先行使抵押权。 经评估,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建筑物A价值为800万元,其中建筑物A的价值为500万元。不考虑评估、拍卖的税费。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8.甲银行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3 年 3 月 1 日,金玉房地产公司(简称金玉公司)与新达建筑公司(简称新达公司)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新达公司承建金玉公司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工程价款 7750 万元,工期 13 个月,竣工验收后付款, 并约定新达建筑公司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将要竣工时,金玉公司资金短缺,新达公司遂以自有资金 750 万元支付部分建筑材料和人工费,工程如期完成。对于新达公司的垫资,双方未作任何约定。
2024 年 4 月 1 日,工程竣工验收后,金玉公司支付了 4750 万元工程款,剩余 3000 万元工程款及新达公司垫付的 750 万元尚未支付,导致新达公司欠付建筑工人人工费未付。
2024 年 1 月,金玉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24 年 2 月,金玉公司为投资其他房地产项目,以该商品房作抵押,向B银行借款 2.5 亿元,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借款同时由金玉公司的关联公司 A 公司提供保证。该借款到期后,金玉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 未能全部偿还,尚欠B银行借款本息 2 亿元。2024 年 2 月 15 日, B银行将该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并于次 日通知金玉公司和 A 公司。 2024 年 3 月,金玉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 280 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但未告知已抵押的事实,合同约定 1 周内 张三先支付定金 60 万,1 个月内支付 50 万,剩余部分通过办理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约定交房时间 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陆续支付了全部价款。经新达公司催告后, 金玉公司仍未能清偿到期债务,2024 年 10 月,新达公司就其 3000 万元的工程余款和 750 万元的垫资款、丁公司就金玉公司尚未偿还的 2 亿元借款本息,均主张以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全额优先受偿。同时,丁公司还要 求 A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金玉公司以已经和新达公司约定不得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为由拒绝新达公司的请求; 同时,A 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理由为:第一, B银行将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未经过自己同意;第二, 丁公司应当先拍卖金玉公司的商品房。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为 1.5 亿元。 至此,张三方知其所购商品房已被设定抵押的情况,因前述各种纠纷,金玉公司未能按时交房, 张三从 2022 年年初开始,多次要求金玉公司交房,直到 2022 年 4 月 15 日,金玉公司仍然未能交房。张三遂通知 金玉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金玉公司 双倍返还定金120万,并另行赔偿自己因此遭受的损失66 万元。 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面问题:

9.金玉公司所欠丁公司的借款能否从商品房拍卖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4年初开始,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5年2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B公司以100万元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将该笔债权编入债权登记表,经债权人会议核查后,存在异议,最终人民法院裁定该异议债权列入债权确认表内。异议人不服,遂以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

(2)2014年12月,A公司见经营状况日渐恶化,已辞去大部分职员;但为维持公司的基本运作,仍保留了少数职员,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留任职员发放工资。2015年3月8日,管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A公司向留任职员发放工资的行为。

(3)2014年3月1日,C公司欠A公司200万元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此前A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主张权利,且A公司法定代表人等未提出任何不主张权利的正当理由。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后,债权人D公司对A公司享有100万元的债权,曾通过债权人会议要求管理人向C公司追收该笔货款,但遭拒。无奈,D公司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C公司向A公司清偿债务。

(4)2014年7月8日,A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向E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货款200万元,实际价值为300万元,E公司对此及A公司的情况均知情。破产案件受理后,管理人并未主张撤销该行为;债权人D公司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A公司财产。法院受理后,E公司以D公司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其所享有的债权为由抗辩。

(5)2014年12月12日,A公司曾向银行借款10万元,并用自己所有的数台电脑设定质押;经评估,该批电脑市场价为8万元。管理人为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向银行清偿了10万元,并取回该批电脑。

(6)2015年2月1日,F公司已依据合同约定向A公司发货,A公司只支付了50%的货款,且尚未收到该批货物。2月3日,该批货物抵达A公司,管理人已经将货物收妥。2月8日,F公司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该批货物,遭到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0.C公司欠A公司200万元货款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3年5月5日,甲公司因中标一项桥梁工程向乙公司订制一批特种水泥预制构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图纸和钢筋由甲公司提供;水泥由乙公司提供;加工费为150万元,甲公司预付50万元;交货日期为2013年9月1日;交付地点为甲公司的工地。合同签订后,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2013年9月1日、经A银行承兑的汇票交给乙公司。
2013年5月15日,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不慎丢失,后被张某在厂区内捡到,张某伪造了乙公司的签章代表乙公司持该汇票到外地的B银行申请贴现,B银行未经过法定贴现审查程序而直接批准了贴现要求,张某便将伪造乙公司的签章盖在该汇票“背书人栏”中,同时在“被背书人栏”中记载了B银行名称,B银行取得汇票后又在到期前将该汇票向善意的C银行贴现,C银行依法进行贴现后向B银行支付了贴现款。
2013年6月11日,乙公司为了购买水泥,欲将持有甲公司签发的汇票背书转让,但发现该汇票已经丢失,于是当天立即向A银行申请挂失止付,银行当天收到乙公司的止付通知书。乙公司于6月13日向A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人民法院当天受理后向A银行通知停止支付款项,人民法院6月14日依法发出公告,确定该汇票的公示催告期间为6月14日~8月31日。
2013年9月5日,C银行向A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A银行拒绝,A银行出具的退票理由书中注明“该汇票已于6月13日被人民法院通知停止支付”。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1.B银行是否可以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某机构投资者对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A公司进行调研时,发现A公司如下信息:
(1)张三为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33%的股份。张三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7日,经董事会决议(张三回避表决),A公司为B公司向甲银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发布公告予以披露。2019年8月8日,甲银行通知A公司,B公司的借款到期未还,要求A公司承担保证责任。A公司为此向甲银行支付了2200万元借款本息。
(2)李四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底期间连续买入A公司股票,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达到3%。A公司为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李四于2019年3月5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张三赔偿A公司因承担保证责任造成的损失。张三则辩称:李四在起诉前未向公司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四的起诉。
(3)2019年3月10日,A公司公告拟于4月1日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推荐了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候选人丙为B公司财务经理,候选人丁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2%的股份。
(4)2019年3月24日,李四向A公司董事会书面提出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要求罢免张三的董事长职务。A公司董事会当即拒绝将该临时提案列为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3月25日,李四联合持有A公司股份总额8%的股东王五,共同公告拟于4月1日在同一地点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4月1日,A公司的两个“股东大会”在同一酒店同时召开。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35%;出席“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A公司股份总额为40%。后者通过了对张三的董事罢免案。
(5)2019年4月21日,B公司与李四达成股权转让协议。4月23日,A公司、B公司和李四联合公布了该协议内容:B公司将所持A公司27%的股份转让给李四,转让后B公司仍持有A公司6%的股份;同时,李四向A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拟另行收购A公司已发行股份的4%。随后,张三辞职,李四被股东大会选举为董事。
(6)2019年6月3日,A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购买李四控制的C公司100%的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5%。12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又通过决议,决定购买李四所持D公司的全部股权,该交易金额达到A公司资产总额的20%。上述两项交易完成后,A公司的主营业务转换为汽车零配件生产。
(7)在上述两项股权交易公告前,A公司的股价均出现了异常波动。经调查发现:李四借用他人账户,于2019年6月1日至12月3日期间大量买入A公司的股票;董事戊于12月6日董事会开会期间,买入A公司股票20万股;A公司秘书庚在电梯中听到公司高管议论公司购买股权、资产事宜后,于12月3日买入A公司股票20000股。因受市场环境影响,上述人员买入A公司股票后均未获利,其中,李四账面亏损达1亿元;戊账面亏损20万元;庚已卖出股票,亏损200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张三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四起诉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9年4月,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将A写字楼整体改造为商务酒店的工程总承 包合同,约定:工程造价3 000万元,工期1年;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支付1 500万元工程 款,剩余1 500万元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9年5月,乙公司从丙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升降机、起重机各一台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双方约定:租金共计48万元,从当年6月开始,按月分12期支付,每期4万元。双方未对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如何处理以及升降机、起重机在租赁期满后的归属作出约定。
2019年8月,施工期间升降机发生故障。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派员进行维修,丙公司拒绝,为不影响工期乙公司只好自行修复升降机花费维修费3万元。乙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维修费,丙公司拒绝。为此,2019年9月乙公司开始停止支付租金。2020年1月,丙公司通知乙公司:由于欠交4个月租金,乙公司须在2020年2月的租金支付日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否则解除合同。乙公司在2020年2月将支付了剩余租金,但是抵扣了升降机的维修费3万元。
租赁期满后,丙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租赁设备并承担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违约责任,向丙公司支付违约金。
2019年10月,甲公司以B写字楼抵押向当地建设银行贷款1.5亿元,借期1年。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20年1月甲公司从丁公司借款5 000万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10%, 此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甲公司仍以B写字楼为抵押,并为丁公司办理第 二顺位抵押登记。
2020年4月,乙公司如期完成工程建设,要求甲公司验收,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
甲公司验收合格,但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理由是:根据相关规定,承包该工程需具备一级承包资质,但乙公司在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时仅有二级资质,一级资质直到2020年1 月才取得,故合同无效。
2020年7月,甲公司无力偿还丁公司借款,丁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拍卖甲公司设定抵押权的写字楼,偿还所欠借款本金5 000万元及利息。2020年8月,写字楼被拍卖,拍卖价款2. 5亿元;乙公司得知后,要求首先清偿其工程款债权1 500万元。建设银行要求提存1.5亿元及利息以确保其债权到期后能获清偿。
根据上述资料及相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3.乙公司是否有权在支付租金时直接扣除升降机的维修费3万元?请说明理由。

题干:

张某、王某、李某、郝某四人投资设立了大华有限责任公司,李某、郝某各自持股20%,张某、王某各自持股30%,章程约定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不设立董事会,邓某为执行董事。2015年1月1日,李某认为邓某有挪用公司财产的嫌疑,于是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公司予以拒绝。

李某认为大家彼此之间已经出现了信任危机,公司也没有继续经营下去的必要,2015年1月2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大华公司侵犯其知情权为由请求解散公司,法院未予受理。

2015年1月25日李某又决定将其持有的大华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第三人宋某,李某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了张某、王某、郝某,除郝某予以同意外,张某和王某均表示反对并且也拒绝以同等价格购买该部分股权。

2015年1月30日公司向李某送达了股权转让决议书,内容为:因大华公司章程未对股权转让事项另行规定,故本次决议因未达到法定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李某无权将其持有的大华公司股权对外转让给第三人宋某。

2015年3月1日,大华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还有10天届满,于是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是否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经营。

张某、王某、李某、郝某均出席了会议,除李某反对外,其余三人均投了赞成票。

李某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持有的20%公司股权,公司以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后公司内部利益纷争越发明显,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017年3月1日,债权人A银行因大华公司欠付其到期债务100万元无法清偿,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大华公司破产。

人民法院于收到申请的次日通知了大华公司。大华公司提出抗辩,认为自己虽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该笔债务的连带保证人嘉峰公司具有清偿能力,A银行应当先向嘉峰公司要求清偿,只有在嘉峰公司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认为大华公司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于2017年3月15日裁定受理该破产申请并指定C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法院向大华公司送达了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资料,大华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

2017年3月20日,大江公司找到管理人,要求其确认是否还继续履行与大江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目前该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管理人以目前事务繁忙为由,要求大江公司等通知。直到2017年5月10日,管理人也未对该事项予以答复。

2017年4月1日,管理人整理公司合同时发现,2016年1月1日,大华公司与大江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期限3年,大江公司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大江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

2017年4月10日,管理人在未有正常理由的情况下通知大江公司解除该厂房租赁合同,但大江公司表示反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4.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的决议是否通过?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4年3月5日,机床生产商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机床20台,每台20万元。乙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向丙银行贷款400万元,并与甲公司约定:“仅在乙公司的400万元银行借款于2014年6月2日前到账时,机床买卖合同始生效。”
2014年4月2日,乙公司与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以其自有房屋一套为丙银行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直至6月16日,乙公司始获得丙银行发放的3个月短期贷款400万元。6月17日,乙公司请求甲公司履行机床买卖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生效为由拒绝。
2014年5月20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出售机床5台,每台21万元;甲公司应于2014年7月11日前交付机床,交付机床的同时,丁支付货款。”6月20日,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将拟从甲公司购入的5台机床以每台22万元的价格转售给乙公司。双方约定于7月12日交货付款。
6月5日,甲公司的债权人戊公司要求其清偿到期债务100万元。甲公司遂将对丁公司的合同债权让与戊公司用于抵债,并通知丁公司,丁公司表示反对。7月11日,甲公司欲向丁公司交付机床,同时要求丁公司将货款支付给戊公司。丁公司拒绝向戊公司付款,甲公司遂停止交付机床。
7月12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交付机床,丁公司无货可交。7月20日,乙公司另行购得机床5台,共计花费120万元。7月28日,乙公司请求丁公司赔偿其另行购买机床多花费的10万元。
9月16日,乙公司无法偿还丙银行到期贷款,丙银行要求实现在乙公司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5.丙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因业务转型,需要购进X型号机器设备2台。经甲公司业务员多次市场询价,报价均为4000万元/台,但甲公司因转型目前无法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于是甲公司找到乙融资租赁公司,与其订立了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照甲公司要求,从丙公司处购进X型号机器设备2台租赁给甲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金共计8000万元,每季支付200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约定,如果丙公司不履行合同买卖合同的义务,由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行使索赔的权利。

2017年3月1日,丙公司按照约定向甲公司交付了两台机器设备。其中一台机器在使用中多次出现死机、卡机现象,被甲公司送回丙公司修理。因该设备无法使用,使甲公司产品生产环节不得不进行部分停产,停产期间给甲公司造成损失50万元,因此甲公司提出该50万元从其向乙公司支付的租金中抵扣。

2017年3月20日,丙公司将机器设备修好后送回。但该机器设备在后期的运行中,因质量不合格发生爆炸,将路过的张某炸伤,张某因此花去医疗费等费用20万元。张某请求乙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为甲公司经营不善,已经欠付乙公司3期到期租金,经乙公司多次催要后,甲公司均以目前资金不足予以拒绝,于是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甲公司以合同未约定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予以拒绝。

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后的第3天,A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点甲公司财产后,将该机器设备纳入了破产财产。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6.甲公司是否有权就50万元损失从其向乙公司支付的租金中抵扣?并说明理由。

题干: 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5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约3.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7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7月10日,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风顺科技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公司已与A公司签订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作意向书。
2015年10月底,监管机构根据举报,对风顺科技股票交易异常情况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
(1)孙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表弟,2015年7月8日市场开始出现传闻后,孙某于当日向王某之妻了解情况,王妻向孙某确认风顺科技正与A公司商谈合作事宜,且签约可能性较大,孙某遂于7月9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于7月15日卖出,获利30万元。
(2)投资者张某于2014年2月高价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纵股价,遂于2015年7月10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1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在监管机构调查过程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郑某辩称,公司未正确披露重大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信息,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而为,自己仅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
投资者刘某持有风顺科技11%的股份。刘某认为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对这场股市风波负有直接责任,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罢免王某的董事长职务。
投资者钱某自2014年3月起一直持有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0.1%。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信息泄露,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2015年10月7日,钱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王某,遭到拒绝。次日,钱某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7.刘某是否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8月受理了甲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申请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相关信息: (1)甲公司(非金融类企业)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本次拟发行8000万股,拟募集资金4亿元,其 中20%的募集资金拟用于委托理财。 (2)甲公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净利润分别为800万元、1000万 元和1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分别为700万元、1200万元和1200万元。甲公 司2004年、2005年和200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400万元、1600万元和 1800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8000万元、9000 万元和11000万元。 (3)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甲公司经过审计后的财务会计资料显示:资产总额为16000万元,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1400 万元。(4)2005年8月,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甲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了重大调整。 (5)乙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的董事张某担任甲公司的总经理,甲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某在乙公司的财务部门兼职。

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8.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最近一期期末的无形资产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通过拍卖方式拍得位于北京郊区的一块工业建设用地;同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北京市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年10月21日,甲公司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同年11月5日,甲公司办理完毕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2007年11月21日,甲公司与相邻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乙公司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在乙公司的土地上修筑一条机动车道,以利于交通方便;使用期限为20年;甲公司每年向乙公司支付8万元费用。该合同所设立的权利没有办理登记手续。
2008年1月28日,甲公司以取得的上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5000万元,借款期限3年。该抵押权办理了登记手续。此后,甲公司依法办理了各项立项、规划、建筑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之后开工建设厂房。
2008年5月,因城市修改道路规划,政府提前收回甲公司取得的尚未建设厂房的部分土地,用于市政公路建设。甲公司因该原因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发现登记机构登记簿上记载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与土地使用权证上的记载不尽一致。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9.甲公司于何时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乙、丙拟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共同制定了发起人草案。该草案中拟订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以及缴付出资的时间分别为如下:
(1)甲出资18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万元、计算机软件评估作价110万元,首次货币出资20万元,其余货币出资和计算机软件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
(2)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作价出资100万元、特许经营权出资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足。
(3)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约定一次缴清出资。但是丙又与第三人A达成了一份协议,约定由A代垫资金协助丙缴付全部的货币资金,按照丙与A的约定,在公司验资后由丙再将出资的资金抽回以偿还A,丙在1个月内补足该部分的出资。
公司的发起人草案经过法律专业人士指出问题并修正后拟订了正式的发起人协议,甲、乙、丙均在协议上签名。后甲、乙、丙开始履行发起人协议并聘请B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出资情况进行验资,B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过程中发现乙出资的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100万元,类似设备市场价值100万元,但该机器设备明显为二手旧设备,而且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查阅该评估报告和相关情况后发现异常,但未予处理。除此之外,B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发现其他的问题,便出具了验资报告,并在验资报告后注明“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
公司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后依法成立,丙依照与A协议的约定,将其投入的货币资金270万元从公司账户中划回到A公司账户,但一直未补齐该部分出资,甲和乙依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要求丙立刻补足出资,遭到了丙的拒绝,随后,甲和乙要求第三人A公司承担此责任,A公司以自己仅仅是中间人为理由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公司成立后除了正常经营之外,还向建设银行贷款300万元,后由于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贷款所投的项目血本无归,建设银行的贷款无法得到清偿,经调查发现乙所出资机器设备价值显著低于公司所定价值,便就未清偿贷款要求乙以未足额出资部分承担责任,乙以该机器设备是因市场变化导致的贬值,与本人无关为由拒绝补足,建设银行又向出具验资报告的B会计师事务所要求赔偿,B会计师事务所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有两个,一是“本所在验资中胁⒎枪室獬鼍撸幢愠械R步鼋鍪蔷捅簧蠹频ノ慌獬ズ蟛蛔悴糠掷闯械!保恰氨舅谘樽时ǜ嫔弦丫⒚魇墙龉┕ど痰羌鞘褂茫写蠲挥泄叵怠保婧螅ㄉ枰幸婪ㄏ蛉嗣穹ㄔ禾崞鹆怂咚稀?br>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0.B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两个理由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8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的承兑汇票,X银行依法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D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E公司,以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8月10日,G公司向X银行提示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1.D公司能否因C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而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水泵一台,为支付货款,签发了一张以自己为出票人、以乙公司为收款人、以M银行为承兑人、票面金额为30万元、到期日为2008年8月3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并交付给乙公司。甲公司和M银行均在该汇票上进行了签章。
乙公司的财务人员A利用工作之便,将上述汇票扫描,利用其他途径获得的M银行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进行技术处理,“克隆”了一张与原始汇票几乎完全一样的汇票,然后将“克隆汇票”留在乙公司,将原始汇票偷出。A以乙公司的名义,向丙公司购买了一批黄金制品,归自己所有,并将原始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在背书人签章处加盖了伪造的乙公司公章,签署了虚构的B的姓名。
乙公司为向丁公司购买钢材,将“克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在上述汇票付款到期日,丙公司和丁公司分别持原始汇票和“克隆汇票”向M银行请求付款。M银行以丙公司所持汇票的背书人的签章系伪造为由拒绝付款,以丁公司所持汇票系伪造为由而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2.如果M银行拒绝丁公司的付款请求,丁公司是否有权向乙公司追索?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4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公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其部分要点如下:
(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
(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
(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
(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
4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的35%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4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要约有效截止日为5月24日。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5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5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股东D于4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5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
6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6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
6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7月30日,甲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3.C于6月18日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甲企业将其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乙银行,双方于2016年1月4日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2016年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此外,应甲企业的要求,张某单方以书面形式向乙银行出具担保书,乙银行接受且未提出异议。在张某出具的担保书中,未约定保证方式以及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借款期限届满后,甲企业因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到期借款。乙银行经调查发现:(1)2016年11月,甲企业将一台生产设备以市场价格40万元出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已经付款,甲企业已经将其交付给丙公司;(2)甲企业另有一台价值50万元的生产设备因操作失误而严重受损,2016年12月,该生产设备被送交丁公司修理,但因甲企业之前欠丁公司80万元的原材料款项,该生产设备被丁公司留置。
2017年1月20日,乙银行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张某则主张:该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甲企业的抵押担保,乙银行应首先行使抵押权。乙银行就丙公司所购买的生产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被丙公司拒绝。乙银行就丁公司所留置的生产设备主张行使抵押权,丁公司则认为自己的留置权优先于乙银行的抵押权。
24.丁公司提出其留置权优先于乙银行抵押权的主张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三)

2017年1月1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付款人为A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乙公司业务员将该票据不小心遗失被王某拾得,王某拿到该票据之后伪造乙公司签章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丙公司为偿还货款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丁公司,并写明“如丁公司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丁公司将不能取得票据权利”,后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纠纷期间,丁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知情的戊公司。戊公司害怕后期不能得到付款,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于是丁公司找到自己公司的股东郝某提供保证,但郝某与戊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未在票据上记载保证字样和签章。后戊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经审查后于2017年3月22日予以承兑,但因承办人员业务不熟练,忘在票据上记载承兑日期。2017年4月18日,戊公司持该票据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予以拒绝。戊公司拟进行追索。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5.(3)如戊公司向丙公司追索,丙公司能否以丁公司交付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发生纠纷为由拒绝付款?并说明理由。

题干: 西岳公司为支付货款,向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A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甲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100万的广告费,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甲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货款,并于票据上注明:“货物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D与E因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验收合格而发生纠纷。纠纷期间,E公司为支付工程款,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F公司负责人知悉D与E之间存在货物纠纷,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E公司之关联企业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G公司就E公司对F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是,G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任何内容,亦未签章。F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银行提示付款,A商业银行以西岳公司未在该行存入足额资金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遂向C、D、E、G公司追索。
26.D公司对E公司的背书转让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2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玄玄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况:
(1)根据玄玄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9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23年2月1日前缴纳。珍珍公司和蓝蓝公司均为玄玄公司发起人,其中珍珍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蓝蓝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珍珍公司和蓝蓝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蓝蓝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22年3月起,玄玄公司就出现了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张三、监事李四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22年4月起,玄玄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张三、监事李四仍然领取工资。
(3)2022年10月,玄玄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玄玄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30%的设备款,乙公司将该设备向玄玄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玄玄公司破产案件后,乙公司立即向玄玄公司的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22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7.蓝蓝公司关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不再缴纳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5日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针对A公司的破产申请。法院向A公司送达受理裁定,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有关资料,A公司以企业管理不善、资料保存不全为由拒绝。
管理人在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时发现下述情况:
(1)2015年1月,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台机床,B公司验货后,将机床暂存于A公司库房。双方约定,在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前,A公司保留机床所有权。2015年10月,B公司付清全部价款,但尚未提货。
(2)2015年2月,A公司向C银行借款20万元,由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A公司未能清偿,C银行已就20万元借款及利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D公司遂向管理人预先申报此笔债权,遭到拒绝。
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时,出席会议并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计30人(全体债权人人数为45人),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其中赞成的为28人,代表债权额占全部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45%。
在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破产宣告前,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以债权人名义提出对A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28.A公司拒不提交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可对其采取何种处罚措施?

题干: 欢喜公司为支付购货款,向B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A银行为付款人。B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支付购货款,在背书时,B公司在汇票背面第一个背书栏内签章,但将“被背书人名称”处留白,直接将汇票交付给C公司。C公司取得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D公司,在背书时,C公司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汇票交付D公司,D公司取得汇票后将自己的名称直接填在第一个背书栏内“被背书人名称”处。后D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并在背书栏内注明“不得转让”。后该票据被E公司业务员钱某某窃取,钱某某伪造了E公司签章后,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不知情的F公司,不知情的乙银行为保证人在票据上进行了签章。F公司持该票据依法向A银行提示承兑,A银行予以承兑,但因业务人员操作不熟练,忘记加盖承兑章即将票据交付给F公司。票据到期后,F公司依法向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E公司签章是伪造的,F公司不享有票据权利为由予以拒绝。F公司拟行使追索权。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29.C公司以及钱某某是否需要承担票据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06年7月10日,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500万元的价格向乙购买一套精装修住房。当日,甲支付了40万元定金,乙将房屋交付给甲。双方约定:甲应于8月1日前付清余款:乙应在收到余款后两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7月15日,当地突降特大暴雨,该房屋被淹没,损失额达60万元。甲认为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8月1日,甲向乙支付余款时直接扣除60万元,仅付400万元,同时要求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乙收到上述款项后拒绝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协商,甲于8月20日再向乙支付30万元,同日,乙将房屋过户至甲的名下。
2006年11月1日,甲将房屋出租给丙,约定租期1年,但双方未依法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租期届满后,丙将房屋交还甲,但以房屋租赁合同为登记备案因而无效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剩余租金。
2008年4月1日,甲与丁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600万元。丁依约于4月5日付清了全部价款,甲将房屋钥匙交给丁。但甲与丁在办理过户登记时,登记机构因电脑系统发生故障停止办公,申请未被受理。因丁需紧急出差,双方遂约定待丁回来之后再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8年4月10日,不知甲、丁之间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戊向甲表示愿以650万元的价格购买其房屋。甲同意,即刻与戊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戊于次日付清了全部房款。双方于4月15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
4月20日,丁出差归来。要求甲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甲告知丁已将房屋卖给他人,愿意退还600万元并要求解除合同。丁当即拒绝,坚持要甲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5月10日,丁在确悉房屋已过户至戊名下时,以自己与甲订约在先,甲、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甲、戊退还房屋。戊则认为,由于甲、 丁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他们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发生效力。
30.甲与丙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1年3月1日,为支付货款,达信公司向维维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1日,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
4月1日,维维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维维公司出售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装修工程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张三对维维、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知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汇票上记载有关保证事项,亦未签章。
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广告费,F之前合同纠纷不知情。
9月4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达信公司资信状况不佳、账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
F公司遂向维维、D公司追索。维维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维维、E公司追索,维维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

31.D公司能否要求E公司承担票据责任?能否依保证合同要求E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13年3月18日,甲机械公司与乙融资租赁公司接洽融资租赁某型号数控机床事宜,同年4月1日,乙按照甲的要求与丙精密设备公司签订了购买1台某型号数控机床的买卖合同。丁以乙的保证人身份在该买卖合同上签字,但合同中并没有保证条款,丙和丁亦未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乙和丙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约定,机床价格为1200万元,乙在缔约当日向丙支付首期价款400万元,丙在收到首期价款后1个月内将机床交付给甲,乙在机床交付之后的8个月内,每月向丙支付价款100万元。乙与丙签订买卖合同的当日,与甲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但该合同未就租赁期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2013年5月1日,丙依约向甲交付了机床。2013年8月8日,甲在未告知乙的情况下,以所有权人身份将该机床以市场价格出售给戊,戊不知甲只是机床承租人,收到机床后即付清约定价款。乙知悉上述情况后,以甲不是机床所有权人为由,主张甲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自己仍为机床所有权人,要求戊返还机床。2013年11月2日,由于乙连续3个月未支付机床价款300万元,丙要求乙一次性支付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价款共500万元,乙认为丙无权要求支付尚未到期的200万元价款,并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丙遂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丁予以拒绝,理由有二:第一,自己仅在买卖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既无具体的保证条款,亦无单独的保证合同,因此保证关系不成立;第二,即使保证成立,因未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所成立的也只是一般保证,丙不应在人民法院执行乙的财产之前要求自己承担保证责任。
要求:
32.丁与丙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1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 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部厂房变现价值为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480万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 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①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②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1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201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1 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9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10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11 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011年8月1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3)2010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
(4)2011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
(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
(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33.对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乙、丙、丁兄弟4人继承了一幅古画和一处房产,按照遗嘱兄弟4人的继承份额依次分别为40%、20%、20%、20%。古画由甲保管,房产已登记为4人共有,兄弟4人对共有未作出其他特殊约定。
2017年4月1日,甲由于急需资金,擅自将该古画以50万元的价格售予A,约定10天内付款,付款的同时交付古画。4月5日,B找到乙欲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下该古画,甲、丙、丁均表示同意;4月6日,B支付了购画款、甲向其交付了古画,兄弟4人按比例分割了古画转让款。4月10日,A找到甲欲付款取画时被甲告知,画为兄弟4人共有,已售与B;A遂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甲以自己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所书立合同无效为由予以拒绝。A又找到B以其合同订立在先为由,要求B返还古画,B予拒绝。
2017年5月,乙不幸去世,其子小乙向叔伯们主张继承乙在该房产上的份额,甲表示反对,要求对乙的份额行使优先购买权。丙不忍见甲和小乙对簿公堂遂提出将其对该房产的份额转让给甲,小乙表示反对、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但甲丙不顾小乙的反对,签订了转让协议,丙退出了共有关系。丁见亲人们争执不休,心灰意冷,在未告知小乙的情况下,将其份额转让给甲,退出了共有关系。事后,小乙见大势已去,遂与C签订合同,将其对该房产的份额低价转让给C,双方达成合意后,小乙乘甲生病住院之际,快递通知书要求甲3天内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3天后,小乙见甲未作表示,遂与C正式签订转让合同。1周后,甲出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小乙侵害其优先购买权为由,主张小乙和C签订的房产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34.小乙继承乙的房产份额时,甲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8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17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
2017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17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时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2018年4月1日,甲公司仍无力向乙公司偿还货款。乙公司在调查了解甲公司资产状况得知:甲公司出资200万元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庚经营状况良好,资金充裕;另外,庚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150万元,尚未偿还。2018年4月15日,乙公司发函给庚公司,要求其偿还甲公司所欠本公司债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5.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自2018年5月以来,林木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8年12月24日,甲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林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诚铭破产清算事务所为管理人。管理人在清理林木公司财产时发现下列情形:
(1)2017年10月10日,林木公司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期1年;2018年9月10日,林木公司提前向甲银行清偿了该笔借款。2019年1月5日,管理人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笔清偿。
(2)林木公司欠缴税款50万元、税收滞纳金10万元。其中,在2018年12月24日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7.5万元,在2018年12月24日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2.5万元。
(3)2018年4月4日,林木公司与欢喜公司签订了一份所有权保留的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欢喜公司分5期交付价款,2019年4月4日最后一笔价款清偿完毕后,欢喜公司取得货物所有权。2019年1月15日,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欢喜公司按照管理人的要求将货物予以交还管理人。欢喜公司以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为由,主张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4)2018年5月5日,林木公司自西岳公司处租来机器设备一台,租期1年;2018年10月10日,林木公司擅自将该机器设备以市场价卖与不知情的三木公司,该设备已交付。西岳公司向管理人请求取回该机器设备时,得知该设备已为三木公司所有,遂要求将因设备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5)2018年6月份,林木公司开始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财务总监张三利用职务便利照常领取加薪工资;2019年1月16日,管理人追回了张三所得的工资。张三对因返还工资形成的债权,要求按照拖欠职工工资进行清偿。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6.根据事项(3)所示,欢喜公司的要求能否得到满足?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6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5年9月1日,甲公司与A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从A公司处购买100万元的原材料。同日,双方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向A公司设定抵押。

(2)甲公司欠B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欠甲公司300万元的货款。C公司与B公司拟合并为B公司,双方于2015年4月1日签订了合并协议,于2016年4月1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乙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D银行贷款500万元,贷款期限6个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连带保证人和债权人D银行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D银行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管理人以主债务尚未到期为由予以拒绝。

(4)甲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E银行贷款800万元,贷款期限为3个月。丙公司作为甲公司的一般保证人和E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2016年7月10日,E银行要求丙公司履行保证责任。

(5)丁公司向F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其厂房为丁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丁公司未能偿还F银行借款本息。经甲公司、丁公司和F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F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7.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一般保证人丙公司能否行使先诉抗辩权?因主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E银行能否要求丙公司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并分别说明理由。

题干: 2007年7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发现以下事实:
(1)甲公司欠A企业100万元的货款。2006年6月1日,应债权人A企业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100万元的设备设定抵押。
(2)2006年12月1日,甲公司主动放弃对B企业200万元的债权。
(3)2007年4月1日,甲公司已经不能清偿数个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并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甲公司仍向债权人C企业清偿了300万元的货款。
(4)2006年3月1日,甲公司为逃避债务在D企业隐匿了120万元的财产,被管理人发现。
(5)甲公司一直拖欠E企业250万元的货款。2007年6月20日,E企业得知甲公司已经申请破产的事实后,迅速与甲公司签订了200万元的买卖合同。甲公司发货后,E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6)甲公司的股东F企业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出资,对其出资不足的60万元,管理人要求F企业补足时,F企业以超过了出资期限为由表示拒绝。
(7)2003年4月1日,甲公司的董事王某将甲公司20万元的财产据为已有,被管理人发现。
要求:
根据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8.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能否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拟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的申请。为解决甲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顺利实现上市目标,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乙公司组织、指使甲公司通过外部借款、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冲减应收账款。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甲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回收应收账款3亿元。
2020年2月20日,甲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甲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2020年3月10日,甲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其中包含上述2017年至2019年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虚假财务数据。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甲公司IPO提供审计服务并开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书。
丁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出具法律意见书,其中载明“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2020年4月1日,甲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交易。2020年4月12日,投资者钱某以每股16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10万股。
2020年7月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欺诈发行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丙会计师事务所在对甲公司2018年财务报表中的应收账款进行审计时,向甲公司46家客户发出询证函,有30家客户未回函,会计师仅对其中4家进行了替代测试;丁律师事务所则未对甲公司为减少应收账款而伪造的重大借款合同进行核查、验证。
中国证监会还查明,甲公司直接向董事长赵某提供借款供其个人购买住房,累计金额达3000万元。
2020年8月8日,中国证监会认定甲公司在IPO申请文件中提供虚假财务数据,构成欺诈发行。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万元;认定董事长赵某等7名董事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500万元。
赵某辩称,甲公司虚构回收应收账款的行为是甲公司控股股东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独立董事王某则辩称,自己并不参与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甲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此外,中国证监会责令乙公司买回甲公司已发行的股票。乙公司辩称,中国证监会只能责令甲公司回购证券。
投资者李某于2020年8月16日以每股3.5元的价格买入甲公司股票2万股,之后甲公司股价持续下跌。李某于2020年8月22日以每股2.5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2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投资者钱某于2020年8月25日以每股2.3元的价格将其持有的10万股股票全部卖出。
2020年9月8日,钱某以甲公司、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要求乙公司、丙会计师事务所和丁律师事务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律师事务所辩称,钱某应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39.甲公司向赵某提供借款的行为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9年3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公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其部分要点如下:
(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
(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
(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
(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
2009年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35%的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2009年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承诺期限截止日为2009年4月24日。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
2009年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者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
2009年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2009年6月30日,甲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张某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0.C于5月18日要求甲公司回购其股份的要求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22年11月23日,从事连锁快餐业务的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80台商用制冰机,每台6 000元;乙公司应于60天内交付制冰机,交付后15天内,甲公司一次性付清货款;双方未约定交付地点。
2023年1月中旬,乙公司获悉,甲公司的业务活动陷入停滞,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已被人民法院多次公示为失信被执行人。乙公司遂告知甲公司暂不履行合同,并要求甲公司在15天内提供具有足够履约能力的担保,甲公司未予理会。
2023年4月,甲公司的业务逐步回暖,乙公司与甲公司进行协商,双方约定:乙公司5天内交付制冰机,交付后15天内,甲公司一次性支付货款。
2023年5月2日,为了与兄弟商家共渡难关,甲公司决定向同街的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各赠与一批制冰机,助其恢复经营。其中,丁公司与甲公司同为餐饮企业,且均销售芝士奶盖茶产品,故甲公司赠与丁公司制冰机时,与其约定:自制冰机交付之日起,丁公司不再销售芝士奶盖茶产品。此外,甲公司还与戊公司约定,未来甲公司若需要向银行借款,戊公司须作为抵押人,以该批制冰机提供抵押担保。
2023年6月2日,丙公司在使用甲公司赠与的制冰机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实际经济损失8万元。经查,甲公司赠与丙公司的制冰机在此前的使用过程中曾受损,且甲公司明知该批制冰机关键零部件损坏,存在安全隐患。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相关经济损失,甲公司以赠与行为的无偿性为由拒绝向丙公司承担责任。
2023年6月下旬,随着天气逐渐变热,奶盖茶的销量不断上涨,甲公司经走访发现,丁公司违反此前约定,重新上架了芝士奶盖茶产品。甲公司遂主张丁公司返还制冰机。
2023年7月2日,甲公司的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为了满足资本性投入的资金需求,向银行借款10万元,戊公司依约以制冰机为该笔借款设定抵押,并于当日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也未就抵押物转让事宜作出特别约定。甲公司董事长王某以个人名义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笔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无力清偿,银行同时要求王某和戊公司代为清偿。王某以该笔借款存在物的担保,应先就戊公司提供的制冰机进行求偿,无法清偿部分再由其进行清偿为由拒绝了银行
的请求。戊公司则已经将该批制冰机以市价出售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已经交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1.戊公司出售该制冰机是否须经银行同意?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7年10月1日,甲公司因投资项目需要资金向A银行借款500万元,借期1年。甲公司以自己位于天天家园的10-3-1101一套房屋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认为甲公司抵押的房产市值仅为400万元,要求甲公司额外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找到自己关联方欢喜公司为该笔债务提供保证,欢喜公司单方面向A银行提交了自己签名的保证书,A银行接受并且未提出异议。但当事人之间对保证方式及担保责任的承担顺序没有约定。2017年12月1日,甲公司与A银行协商一致后,将天天家园的10-3-1101的房屋租赁给钱某,每月租金8000元,租期1年。2018年10月1日,甲公司到期无力清偿,A银行找到欢喜公司要求其对100万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欢喜公司以自己未与A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并且自己没有代偿能力为由主张保证合同不成立,拒绝承担保证责任。2018年11月1日,A银行决定实现抵押权,A银行与甲公司协商后,将该房屋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B公司。B公司要求钱某在合理期限内搬出该房屋,钱某认为房屋尚在租赁期间,将房屋卖给B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于是拒绝搬出房屋。同时钱某认为该房屋出售之前并未通知自己,侵犯了自己的优先购买权,故甲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2.A银行能否直接要求欢喜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11年6月8日, 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 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 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 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 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 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公司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就2010。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 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 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3.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题干: 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乙公司。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先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付给乙公司。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10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2010年4月5日,甲公司、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专卖大蒜的合同。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使丙公司将大蒜交运戊公司。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已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的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44.丁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5年10月,A公司法定代表人突然出走,不知去向。A 公司内部管理因此陷入混乱。2016年1月,A公司所欠B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债务到期,B公司要求还款,A 公司因无人理事而未予回应。B公司遂于2016年2月10日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A 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该公司不能偿还B公司债务的主要原因是法定代表人至今下落不明,公司无人管理,而非资不抵债,并提出证据证明其账面资产尚大于负债。2月27日,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的异议;同日,裁定受理B公司提出的A公司破产申请,指定破产管理人,并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在清理A 公司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如下事实:
(1)2015年7月1日,C 公司向银行借款50万元,期限1年,A 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一般保证担保。截至破产申请受理之日,C 公司尚欠银行借款本息40万元。银行已向A公司的管理人申报该40万元担保债权。
(2)2015年8月3日,D公司向A公司购买了一批塑料薄膜,尚欠15万元货款未付。A 公司长期租用E公司仓库,至破产申请受理日,已拖欠E公司租金13万元。2016年3月5日,D公司以5万元对价,受让E公司对A 公司的租金债权。D公司已向管理人主张以该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公司15万元货款中的13万元。
(3)2015年9月30日,A 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A 公司向F公司订购一台设备,2016年3月上旬交货;卖方送货上门,货到付款。2016年2月25日,F公司将设备发运。F公司于2月28日获悉A 公司破产案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管理人,要求取回在途设备。3月1日,设备到达A公司。在债权人会议对债权申报进行核查时,债权人甲提出,A 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尚未到期,故银行无权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乙提出,A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对银行享有先诉抗辩权,银行尚未通过诉讼或仲裁向C 公司求偿,故不得进行债权申报。债权人丙认为,D 公司无权以受让的租金债权抵销所欠A 公司货款。债权人丁认为,设备已交付,其所有权已由F公司转移给A公司,构成破产财产的一部分,故F公司无权取回。
【要求】根据上述条件回答下列问题。

45.债权人甲主张银行无权申报债权的理由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题干: A、B、C、D等20人拟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任期、监事会组成、股权转让规则等事项作了如下规定:
(1)甲公司董事任期为4年;
(2)甲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为7人,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
(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2/3以上同意。
2010年1月,甲公司准备从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截至上年末甲公司的实收资本为800万元,账面净资产为1200万元,股东人数仍为20人,按照董事会拟订的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有限责任公司的账面净资产1200万元,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折合的实收股本为960万元,20名股东作为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并修改了公司章程,当月经过股东会的讨论通过,甲公司形式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时甲公司最大的四位股东A、B、C、D的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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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甲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议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7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
截至2012年5月,甲公司股本总额、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没有任何变化,由于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良好,公司准备增资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依照董事会制定的融资计划,甲公司以专门投资本行业机构投资者作为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共15000万元,暂定的投资机构共30家,同时本公司股东A认购了其中的3000万股,每家投资机构均认购400万股,当年股票发行成功,30家投资机构和A股东均依法认购了全部股份,公司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变更为15960万元。
甲公司自2013年1月开始,2012年以前除A股东之外的老股东陆续将自己的股份非公开对外转让,其中,B股东将自己持有的部分股份转让给8位投资人;C股东将自己全部股份分别转让给15位投资人,D股东将自己部分股份分别转让给了5位投资人。除此之外的其他小股东受此影响也频繁转让股份,使得原有小股东和新小股东数量猛增,达到了139人。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6.甲公司2010年转为股份有限公司后的实收股本总额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18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受理了甲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列情况:
(1)根据甲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分两期缴纳出资,其中,第一期出资于2015年2月1日公司设立时缴纳,第二期出资于2019年2月1日前缴纳。意如公司和蓝海公司均为甲公司发起人,其中意如公司按时缴纳了第一期出资,蓝海公司尚未缴纳任何出资。管理人要求意如公司和蓝海公司补缴其各自认缴的出资,被两公司拒绝。两公司提出,章程规定的第二期出资的缴纳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目前无需缴纳。蓝海公司还主张,虽然其未按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第一期出资,但由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的行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可不再缴纳。
(2)2018年3月起,甲公司出现破产原因,但公司董事张三、监事李四仍然领取了绩效奖金。2018年4月起,甲公司普遍拖欠职工工资,但公司董事张三、监事李四仍然领取工资。
(3)2018年9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设备。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30%的货款,乙公司将该设备向甲公司发运。获悉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案件后,乙公司立即向甲公司主张取回在运途中的设备,并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但因承运人原因,未能取回设备。2018年10月17日,管理人收到设备。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7.蓝海公司关于其未履行出资缴纳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可不再缴纳出资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7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48.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

题干: 自2018年初以来,林森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8年7月1日,经林森公司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对林森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以下情况:
(1)截止到2018年7月1日,林森公司欠付甲税务局税款100万元。2018年7月10日,甲税务局向人民法院对林森公司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2)2018年4月17日,供电局向林森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林森公司在一周之内补缴拖欠的电费1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林森公司于2018年4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120万元的电费。2018年7月10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林森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3)2017年7月12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林森公司以所属一台设备为B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B公司未能偿还C银行贷款本息。经林森公司、B公司和C银行协商,林森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C银行,剩余20万元借款本息向林森公司申报普通债权。
(4)2018年8月10日,林森公司股东钱某申请将林森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经人民法院核准,林森公司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由林森公司自己负责,管理人进行监督。
(5)2018年9月10日,林森公司的破产重整草案经表决通过,公司进入了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但重整计划执行一半后,因林森公司不再执行后续重整计划的内容,债权人赵某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下列诉讼请求:①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林森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林森公司破产;②要求已经通过重整计划执行得到清偿的债权人返还其已经拿到的款项。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49.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管理人能否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林森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题干: 2009年3月1日,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因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公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其部分要点如下:
(1)甲公司将所属全部资产(包括负债)作价2.5亿元出售给本公司最大股东A;
(2)A将其持有甲公司的35%股份全部协议转让给B,作价2.5亿元;
(3)B将其持有的乙公司100%的股份作价2.5亿元,用于向A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A将受让的乙公司100%的股份转让给甲公司,作为支付购买甲公司所属全部资产的价款;
(5)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100%股份后,将乙公司吸收合并,注销乙公司,甲公司改名为乙公司。
2009年3月18日,甲公司依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资产出售事宜。除A回避表决和一名持股3%的股东C投票反对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均投了赞成票。会议结束后,C要求甲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甲公司的股份,被甲公司拒绝。为协议受让A持有的甲公司35%的股份,B以重组为由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要约收购豁免,并承诺在受让上述股份后12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该豁免申请未获中国证监会批准。
2009年3月23日,B发出全面收购甲公司股份的要约,承诺期限截止日为2009年4月24日。因市场出现波动,B于4月1日拟撤销该收购要约,未获中国证监会同意。4月6日,B宣布变更收购要约的价格。股东D于3月30日宣布接受了B发出的收购要约,但因B变更了收购要约的价格,D于4月22日宣布撤销对收购要约的接受。
2009年5月14日,甲公司再次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C)或者股东代表一致投票通过了合并决议。5月15日,甲公司和乙公司将合并事项分别通知了各自的已知债权人,未有债权人提出异议。
2009年5月18日,C要求甲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被甲公司拒绝。
2009年6月30日,甲公司完成对乙公司的吸收合并。但在办理乙公司的注销手续时,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办人员张某以乙公司未经清算程序为由,拒绝为其办理注销手续。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50.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合并中对债权人的通知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做题计时: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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